網咖、電競館、桌遊店的開業證照:資訊休閒業與電子遊戲場的分界、六都自治條例、距離與類組
同樣是「玩遊戲的店」,網咖是資訊休閒業、投幣機台是電子遊戲場業,法律上是兩個世界:使用類組一個是D類第一組、一個是B類第一組;電子遊戲場業要先取得營業級別證才能登記,並受各市自治條例的距離限制;資訊休閒業則依各直轄市自治條例或特定行業稽查機制管理,六都的法規名稱與密度各不相同。開店前先弄清自己是哪一種業,再查所在市的條例。
「電競館要辦什麼牌」這個問題沒有單一答案,因為法律先問你放了什麼設備。《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二把「資訊休閒服務場所」定義為提供場所及電腦設備供人透過電腦連線擷取網路資源或利用電腦功能以磁碟、光碟供人使用的場所,歸為D類第一組;把「電子遊戲場(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定義)」與視聽歌唱場所、夜店業、遊藝場一起歸為B類第一組。設備決定業別,業別決定類組、許可密度與自治條例。
第二個變數是所在直轄市。六都對這兩種業的管理法規名稱不同:桃園市與高雄市有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新北市與桃園市各有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臺中市以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統管資訊休閒業與視聽歌唱、酒吧等行業,臺南市則用特定行業營業場所認定要點搭配聯合稽查;電子遊戲場業在臺中、桃園、臺南、新北、高雄各有設置或管理自治條例或辦法,距離限制寫法不一。網路上流傳的「特定營業管理自治條例」是錯誤名稱,現行是「特定行業」。
本文依決策順序整理:先分清三種業,再看六都自治條例地圖與距離限制實例,接著處理使用類組與變更使用、消防與商業登記,最後列出未成年人管理與最常見的退件原因。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帶隊,全台各縣市受理娛樂場所與開業證照統包,這一類案件的第一步永遠是設備清單。
先分清三種業:資訊休閒業、電子遊戲場業與純桌遊
第一種是資訊休閒業,也就是傳統網咖與提供電腦連線的電競館。附表二D類第一組第2點把資訊休閒服務場所定義為提供場所及電腦設備供人透過電腦連線擷取網路上資源或利用電腦功能以磁碟、光碟供人使用之場所,這一組還包含保齡球館、健身房、撞球場等低密度使用人口的運動休閒場所。第二種是電子遊戲場業,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定義,附表二B類第一組第2點把電子遊戲場單獨列出,與視聽歌唱場所、舞廳舞場、酒吧、夜店業、遊藝場同組,屬「供娛樂消費且處封閉或半封閉之場所」;電子遊戲場業是中央法律層級的管理業別,各市自治條例再加上級別、距離與設置規範,臺中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4條把普通級限定為擺設益智類機具供兒童、少年及一般民眾使用,限制級得擺設鋼珠類、娛樂類機具並限年滿十八歲者進入,第7條提到的「營業級別證」就是這個業別的許可文件,依《商業登記法》第6條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的業務要先領得許可文件才能申請商業登記。第三種是純桌遊店:沒有電腦連線設備也沒有電子遊戲機具,只提供桌上遊戲與座位,法律上不落在前兩種定義裡,類組依實際使用回到零售或服務型場所判斷,但一旦擺了幾台電腦供客人連線,就跨進資訊休閒業;擺了投幣機台,就跨進電子遊戲場業。電競館常見的混合型態要逐項拆:電腦連線區是資訊休閒業,舞台與觀眾席若有表演性質要另外看類組,販售飲食則是食品業者。開店前先列設備清單,比先找店面更重要。
六都自治條例地圖:名稱、密度與有無距離規定
各直轄市的法規名稱與結構不同,先對名稱再讀條文。桃園市有《桃園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最近異動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桃園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九日)與《桃園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三部各管一塊。高雄市有《高雄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與《高雄市電子遊戲場業管理自治條例》(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經濟發展局與警察局的主管法規清單中查無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另有針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與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的解釋令。新北市沒有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只有行政規則《新北市政府特定行業登記審查作業要點》,但有《新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五日公發布)、自治規則《新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辦法》(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與《新北市政府辦理電子遊戲場業及資訊休閒業審查作業要點》,舊的資訊休閒業設置管理辦法已廢止。臺中市用《臺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三日修正,主管機關經濟發展局)統管視聽歌唱、三溫暖、舞場、舞廳、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飲酒店與資訊休閒業,另有《臺中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臺中市自助選物販賣業管理自治條例》與《臺中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臺南市有《臺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四日)與行政規則《臺南市特定行業營業場所認定要點》(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三十日修正),第三點把特定行業列為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及資訊休閒業,由特定行業公共空間安全聯合稽查小組依經濟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認定,該要點沒有距離與營業時間規定。臺北市對資訊休閒業的地方規定另見其自治法規,實際條文請以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公布的現行版本核對。同一種店在六都面對的是六套不同的密度:有的市要登記或報備、有的市只在聯合稽查時依代碼認定,開店前先查所在市的法規查詢系統。
距離限制實例:臺中市電子遊戲場的五十、二百、三百公尺
距離限制是電子遊戲場業最常卡關的一條,各市寫法不同,以臺中市為例。《臺中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民國一百年七月五日公布,全文八條,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第5條規定土地使用應符合都市計畫法、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建築與消防設備應符合建築、消防法令;第6條規定電子遊戲場業的營業場所除應距離住宅區五十公尺以上外,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二百公尺以上,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應距離三百公尺以上;該條例未規定測量方式,實務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的直線測量;第7條規定條例施行前土地使用分區容許使用項目得為電子遊戲場業使用、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為電子遊戲場業且尚未申請營業級別證的地點不受第6條限制,這是既有場地的保留條款。其他各市的距離規定要看各自的設置自治條例或辦法,桃園、臺南、新北、高雄各有一部,數字與對象未必相同;臺南市的特定行業認定要點則明文沒有距離規定,資訊休閒業在該市不受距離門檻限制而受聯合稽查。距離查核的實務作法是拿地籤與周邊學校醫院住宅區的分區圖,以二基地境界線最近兩點量測,在簽約前而不是裝修後做。
使用類組與變更使用:D類第一組、B類第一組與防火構造的門檻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規定類組定義在附表一、舉例在附表二,使用執照未載類組者由所有權人申請加註。附表一把D類休閒文教類第一組定義為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B類商業類第一組定義為供娛樂消費且處封閉或半封閉之場所;附表二把資訊休閒服務場所列在D類第一組,把電子遊戲場、視聽歌唱場所、夜店業、遊藝場列在B類第一組。網咖與電競館的電腦連線區屬D類第一組,投幣機台區屬B類第一組,同一空間混合時要依主從用途或分別檢討。多數店面的使用執照類組是G類第三組(店舖)或G類第二組(辦公室),改成D類第一組或B類第一組就是變更使用:第3條規定變更使用類組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的容許使用項目外,並應依附表三的變更使用原則表辦理,第4條的附表四規定各項檢討標準;第5條規定變更使用類組應以整層為之,局部變更要滿足不妨害其他部分防火避難設施,且變更範圍直接連接直通樓梯、梯廳或屋外並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構造與設備區劃分隔,或以合格走廊連接直通樓梯或屋外;第7條要求變更為A類、B類、C類及D類第一組的使用單元,建築物主要構造應為防火構造,非商業區的建築物與住宅及醫療兒少單元之間要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無開口牆壁與防火構造樓地板分隔。這代表老舊磚造或木造建築很難改成電競館,樓上有住戶的非商業區店面要先過區劃分隔。使用類組與消防的場所分類是兩套系統,建管用附表一附表二,消防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的甲乙丙丁戊類,不能互相代用。
消防與商業登記:管理權人、檢修申報層級、防火管理人與先許可後登記
電競館的電腦密度高、線路多、常有包廂或隔間,消防是稽查重點。《消防法》第6條第1項規定管理權人對實際支配管理的場所應設置並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承租營業的業者就是管理權人;第9條第1項的檢修申報分三層: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公告場所委託檢修專業機構,其他一定規模以上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或設備士,只設非系統式設備者可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電競館多有系統式設備,多半落在前兩層,檢修頻率與申報期限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附表一,歇業停業仍要申報。第13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由管理權人遴用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為防火管理人並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備查,遴用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備查,增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施工影響系統式設備功能時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罰則直接:第37條對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設備設置維護規定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得按次處罰並得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使用;第38條第2項對未檢修申報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第40條第1項對一定規模以上營業場所未遴用防火管理人或未訂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得勒令停工。登記線要分業別:電子遊戲場業依《商業登記法》第6條第1項屬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的業務,於領得許可文件(營業級別證)後方得申請商業登記,許可經撤銷或廢止確定者依第2項通知登記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事項;資訊休閒業則依《商業登記法》第4條與第9條於開業前登記,所營業務要用正確的細類,臺南市的特定行業認定就是依代碼表判斷。名稱依第28條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相同且不得使用公司字樣,未經設立登記營業依第31條先限期辦妥、屆期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並得按次處罰。臺中市另依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要求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其他縣市也多有類似規定。
未成年人管理、聯合稽查與最常見的六種退件
未成年人是這類場所被檢舉與稽查的主因。電子遊戲場業以級別區分:臺中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普通級限益智類機具供兒童、少年及一般民眾使用,限制級限年滿十八歲者進入;資訊休閒業的各市自治條例對未成年人進入時段多有規範,以所在直轄市現行條文為準,店內要有年齡查驗與時段管理的作法並留下紀錄。稽查以聯合方式進行:臺南市由特定行業公共空間安全聯合稽查小組依代碼表認定特定行業後聯合稽查,其他市也多由經濟發展局處會同消防、建管、警察等單位;稽查看的是四件事的一致性:登記的所營業務細類、使用類組、消防申報的場所用途與現場實際設備。最常見的六種退件或裁罰原因:第一,距離不符,電子遊戲場業在有距離規定的市未達住宅區或學校醫院的最短距離,且量測方式用錯;第二,類組不符,店面仍是G類第三組卻擺了電腦連線區或機台,未辦變更使用;第三,分區不容許,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不允許該用途,建築物再合格也過不了第3條第一層檢核;第四,消防設備未對表,隔間與包廂改變了場所分類卻沒有重新配置設備與申報;第五,業別與代碼錯置,把電子遊戲場業登記成資訊休閒業或反過來,導致先許可後登記的順序倒置;第六,把住宅區樓上或非商業區店面拿來做B類第一組,撞上第7條防火構造與區劃分隔。避免的方法只有一個順序:先列設備清單定業別,再查所在市自治條例與距離,再查店面類組與分區,最後才簽約裝修。
自我檢查清單
- 已列出設備清單並確定業別:電腦連線區屬資訊休閒業(D類第一組)、投幣機台屬電子遊戲場業(B類第一組)、純桌遊另依實際使用判斷。
- 已查所在直轄市的現行法規名稱與密度: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電子遊戲場業設置或管理自治條例、特定行業認定要點,名稱以各市法規查詢系統為準。
- 電子遊戲場業已依所在市自治條例量測與住宅區、學校、醫院的距離,量測方式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以二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直線計算。
- 店面使用執照類組已查明,改為D類第一組或B類第一組者已評估《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3條分區容許、第5條整層原則與第7條防火構造。
- 消防設備已依場所分類與消防設備師對表,檢修申報層級確定,一定規模以上者防火管理人遴用後十五日內報備查,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已訂。
- 電子遊戲場業已先取得營業級別證再依《商業登記法》第6條辦商業登記,資訊休閒業所營業務細類正確,名稱已預查。
- 年齡查驗與未成年人時段管理作法已依所在市規定建立並留紀錄,公共意外責任險依所在市規定投保。
常見錯誤
- 把網咖與電子遊戲場當同一種店——資訊休閒服務場所屬D類第一組、電子遊戲場屬B類第一組,電子遊戲場業還要先取得營業級別證才能依《商業登記法》第6條登記。
- 引用「特定營業管理自治條例」——六都現行名稱是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桃園、高雄),新北市只有登記審查作業要點,臺中市以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統管,臺南市用特定行業認定要點。
- 距離用門對門量——臺中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6條的五十、二百、三百公尺實務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直線測量。
- 租到店面才發現是G類第三組——改成D類第一組或B類第一組要辦變更使用,第7條要求建築物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非商業區與住宅單元間要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無開口牆分隔。
- 隔出包廂卻沒重做消防——隔間改變場所分類,未依《消防法》第6條設置維護設備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未依第13條訂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另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 以為臺南沒有距離規定就全國都沒有——臺南市特定行業營業場所認定要點無距離與營業時間規定,但電子遊戲場業在臺南另有設置自治條例,其他市各有規定。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開 電競館 算 網咖 還是 電子遊戲場
看設備。提供電腦設備供人連線擷取網路資源的場所是資訊休閒服務場所,《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二歸為D類第一組;擺設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定義的電子遊戲機具則是電子遊戲場,歸為B類第一組,電子遊戲場業要先取得營業級別證才能依《商業登記法》第6條辦商業登記,並受所在市自治條例的級別與距離規定。混合型電競館要逐區拆,電腦區是資訊休閒業、機台區是電子遊戲場業、販售飲食另屬食品業者,各市對兩種業的管理法規名稱與密度不同。
網咖 電子遊戲場 離 學校 要 多遠
各直轄市的規定不同,要查所在市的電子遊戲場業設置或管理自治條例。以臺中市為例,《臺中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營業場所應距離住宅區五十公尺以上,普通級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二百公尺以上,限制級三百公尺以上,實務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直線測量,第7條對條例施行前分區容許且使用執照用途為電子遊戲場的既有地點保留。資訊休閒業在臺南市的特定行業認定要點明文沒有距離規定,其他市依各自條例。
一般 店面 可以 直接 改 成 電競館 嗎
多半要辦變更使用。一般店面的使用執照類組常是G類第三組或G類第二組,電腦連線區屬D類第一組、機台區屬B類第一組,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3條要先符合都市計畫分區的容許使用項目再依附表三檢討,第5條原則整層變更,第7條要求變更為B類與D類第一組的建築物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非商業區與住宅或醫療兒少單元之間要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無開口牆分隔。隔間與包廂會改變消防場所分類,要依《消防法》第6條重新配置設備並依第9條申報,一定規模以上另依第13條訂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電競場館證照免費初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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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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