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農舍申請全流程:資格、面積與在地審查
高雄的農舍走兩段:農業局先審農民資格,現勘並簽會地政局、都發局、工務局、水利局、環保局組成的審查小組依權管法令審查,符合者發給興建農舍資格函,再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照。高雄沒有自訂農舍要點,但農業局的農舍申請資訊頁有一套配置規範與檢核表:農舍面積等於長乘寬且不超過農地面積的十分之一、農舍出入通路配置於農舍用地內、各項農業設施總面積及農舍興建面積合併不超過農業用地百分之四十、易淹水地區農舍用地不得填土、其他地區填土高度不超過 4 公分。資格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成年、戶籍與農地同在高雄且土地取得與戶籍登記均滿二年、0.25 公頃、無自用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山坡地先過水利局水土保持科,原住民保留地要區公所同意程序。
在高雄蓋農舍,流程被農業局寫成一句話:農民申請興建農舍資格審查(農業局)→辦理現勘並簽會審查小組單位(地政局、都發局、工務局、水利局、環保局)依權管法令審查,符合者發給興建農舍資格函,不符合者駁回。高雄農業局的法規體系裡沒有自訂的農舍自治條例或要點,資格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民國 89 年 1 月 4 日後取得農地者須已成年、戶籍所在地及農地在同一縣市且土地取得與戶籍登記均滿二年、該筆農地不小於 0.25 公頃、無自用農舍、為所有權人且農地確供農業使用並未曾申請農舍;第3條之1規定農保被保險人或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免農民身分會勘。
高雄的在地特色在配置規範與檢核表。農業局農舍申請資訊頁寫明:易淹水地區農舍用地面積不得填土,其他地區填土高度不得超過 4 公分,特殊情形經審查小組審核通過者不在此限;農舍出入通路配置於農舍用地面積範圍;農舍面積等於長乘寬且不超過農地面積的十分之一;各項農業設施總面積及農舍興建面積合併不得超過農業用地面積的百分之四十,並提供「高雄市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檢核表」。這些數字與《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的 10%、90% 一致,但填土 4 公分與合併四成是高雄審查小組會逐項對的在地欄位。
本文依中央辦法與高雄的檢核表、五局審查小組、水利局水土保持科的山坡地規定與原住民保留地的同意程序,拆解資格、土地門檻、建築規定、山坡地與水保、審查流程與套繪、集村農舍、退件與違規。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領軍,處理高雄農舍案時會先對二年期與檢核表,再畫十分之一與四成的配置圖。
高雄的兩段流程:農業局資格審查、五局審查小組現勘簽會、資格函、建管建照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民國 89 年 1 月 4 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的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市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第3項規定 89 年 1 月 4 日前取得農地且無自用農舍者得依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申請;第5項授權訂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2項要求申請人檢附經營計畫書載明農業經營現況、整體配置及其他事項送市府審查,第3項允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高雄把這套流程寫在農業局「農舍申請資訊」頁:農民申請興建農舍資格審查由農業局辦理,辦理現勘並簽會審查小組單位(地政局、都發局、工務局、水利局、環保局)依權管法令審查,符合者發給興建農舍資格函,不符合者予以駁回;拿到資格函後依第8條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造執照。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在鳳山區光復路二段 132 號(總機 07-7995678),農地利用管理業務在農務管理科(分機 6115 至 6130),官方科名是農務管理科,不是農地管理科。農業局頁面提供「高雄市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檢核表」,送件前自己先對一遍,檢核表上的欄位就是審查小組現勘時看的欄位。規費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由市府於申請時收取。
申請人資格:成年、同縣市滿二年、0.25 公頃、無自用農舍、農保免會勘、五年內建照、89 年前取得的例外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1項的五款資格:已成年;戶籍所在地與農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且土地取得與戶籍登記均滿二年(集村農舍不受土地取得滿二年限制);該筆農地不小於 0.25 公頃(集村與離島例外);無自用農舍,已領個別或集村農舍建照者視同有農舍,但建照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案重新申請者除外;為農地所有權人,農地確供農業使用、未曾申請農舍,興建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第3條之1規定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市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農保被保險人或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在此限;高雄農業局農民組織科(分機 6070 至 6079)職掌農民福利,農保資格在各區農會辦,先有農保再送農舍會省掉會勘。民國 89 年 1 月 4 日前取得農地者依第3條只要符合第2條第1項第4款與第5款,不受滿二年與 0.25 公頃限制;第4條讓 89 年 1 月 28 日前取得的農地被徵收(未領抵價地)或協議價購者,在三年內於同一縣市重購農地時準用第3條,面積不得超過原被徵收或讓售面積。第6條的五年條款:五年內曾取得個別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的申請人,除建照已撤銷或失效、農舍因天然災害全倒、自行拆除或滅失外,市府應認定不符需興建要件而不予許可。高雄的戶籍與農地都要在高雄市內,戶籍在臺南或屏東、農地在高雄的人不符第2款,先遷戶籍再等滿二年。
土地門檻與高雄檢核表:不得興建的用地、十分之一、合併四成、填土 4 公分、出入通路、原住民保留地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5條第1項的排除土地: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或河川區;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林業用地;非都市土地森林區的養殖用地;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者。第5條第2項另排除三類不得集村的土地: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森林區農牧用地、都市計畫保護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在農牧用地的農舍項目也註明工業區、河川區除外,特定農業區與森林區不得興建集村農舍。都市計畫農業區可以申請個別農舍,建築數字在《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第2項第2款: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距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不得小於八公尺。高雄檢核表的配置規範有四條:農舍面積等於長乘寬且不超過農地面積的十分之一,這是第9條第2項第3款的 10% 用算式寫出來;農舍出入通路配置於農舍用地面積範圍,車道不能吃到農業經營用地;各項農業設施總面積及農舍興建面積合併不得超過農業用地面積的百分之四十,這與《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7條第2項把農舍面積一併納入農業設施總面積的規定一致,農地上已有資材室或網室的人先算合併;易淹水地區農舍用地面積不得填土、其他地區填土高度不得超過 4 公分,特殊情形經審查小組審核通過者不在此限,高雄沿海與低地的農舍不能靠墊高解決淹水,要用建築設計處理。桃源、茂林、那瑪夏的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同意書由區公所受理、擬具審查意見後陳報市府核定(桃源區公所社會課 07-6861132 轉 119 或 120、茂林區公所經建課 07-6801045 轉 23 或 21、那瑪夏區公所農觀課 07-6701001 轉 135 或 134),農舍申請前先走這一段。
建築規定:農舍用地 10%、農業經營用地 90%、一筆一棟、圍牆與地下層、污水與放流水、三個面積定義、非都市土地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1項要求起造人為農舍坐落土地所有權人;第2項六款配置規則:圍牆不超出農舍用地範圍;地下層每層不超過農舍建築面積並計入總樓地板(法定停車空間免計);農舍用地不超過農地面積百分之十,扣除後的農業經營用地為完整區塊且不低於百分之九十;依建築技術規則設置污水處理設施,預鑄式於申報開工時附審定登記文件影本並作安裝紀錄;放流水符合放流水標準排入排水溝渠,排入灌排系統須管理機關(構)同意及水利主管機關核准,排入私有水體須所有人同意;一筆農地一棟農舍,分期興建者除原申請人外均須符合第2條第1項資格且農舍建築面積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高雄的灌排水路管理機關是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放流水排入灌排系統的同意向管理處申請,這份同意文件依第8條第1項第2款要附在建照申請裡。第8條第3項的三個名詞:農舍建築面積是基層建築面積;農舍用地面積是法定基層建築面積,也是農舍與附屬設施水平投影面積的用地總和;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是農地扣掉農舍用地後剩下的面積。第10條把個別農舍的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與高度交給其他法令:非都市土地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5條,都市計畫農業區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第2項第2款。高雄 4 萬 6,703 公頃耕地多為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數字看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附表一並規定已興建農舍的農地不得再申請農業資材室與管理室,蓋了農舍就少了一間資材室的額度,高雄檢核表的合併四成把這件事算進去。
山坡地與水保:水利局水土保持科、園內道免水保書件條件、水保法第12條與第33條、大樹區公所協助簡易申報
高雄的水土保持窗口是市府水利局水土保持科(07-7995678 轉 2182),業務含山坡地範圍、特定水土保持區、可利用限度查定、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審查、山坡地查報取締作業、山坡地治山防災、坡地災害疏散避難、水土保持教育宣導、水土保持服務團,水利局的山坡地便民服務系統可先查地號是否在山坡地範圍;大樹區公所等區公所協助受理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大樹區公所 07-6512003 轉 163);中央分署是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南分署,轄高雄市。山坡地依《水土保持法》第3條第3款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以及標高一百公尺以上或未滿一百公尺但平均坡度百分之五以上、報行政院核定公告的公私有土地;第12條第1項要求山坡地內修築農路、整坡、開發建築用地或其他開挖整地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核定,第2項禁止計畫核定前核發開發或利用許可,第4項讓中央指定種類且未達規模者改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水利局問答給了一條免擬具水保書件的情形:經營農場或其他農業經營需要修築園內道或作業道,路基寬度在 2.5 公尺以下且長度在 100 公尺以下者,但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農舍的進出道路超過這個規模就要書件。第23條與第33條的後果: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擅自開發者,主管機關令其停工、得沒入設施及機具、拆除清除工作物,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並自第一次處罰之日起兩年內暫停該地開發申請;第33條第1項罰鍰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繼續限期改正不改正者按次處罰到改正為止。六龜、內門、那瑪夏、大樹、旗山的山區農地要蓋農舍,整地與農路在申請建照前先過水保,水利局是農舍審查小組的成員之一,水保沒過資格函也不會出。
審查流程與套繪:資格函→建管建照→造冊註記→解除套繪三情形;五年移轉與併同移轉;資料不實撤銷
流程是兩道。第一道向農業局送資格審查與經營計畫書,農業局現勘並簽會地政局、都發局、工務局、水利局、環保局依權管法令審查,符合者發給興建農舍資格函;第二道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文件包含載明申請人、地號、農地面積、農舍用地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與高度、總樓地板面積、用途、建築期限、工程概算的申請書(集村另載建蔽率及容積率)、農業單位核定文件、放流水同意文件、地籍圖謄本、土地權利證明、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比例尺不小於百分之一的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以及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的農地配置圖(含農舍用地面積檢討、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檢討、排水方式說明)。套繪管制依第12條:建照核發後建管機關造冊列管,農舍坐落地號與提供興建的所有地號送地政機關在土地登記簿註記並副知農業單位建檔,地籍套繪圖分別著色已建與未建農舍的農地,未解除不得分割;解除限農舍坐落農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非農舍坐落農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農舍用地與農地比例合法且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後農地仍達 0.25 公頃以上三種;第4項讓坐落農地大於 0.25 公頃且比例合法者,超出比例部分免經其他所有權人同意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自有農地上的農舍滿五年才可移轉,繼承或法院拍賣不受限;第4項要求農舍與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申請過農舍的農地不得重複申請。第13條規定資料不實者市府撤銷核定、建管撤銷建築許可;第15條要求市府造冊列管並由農業、建管、地政、都計等單位與農業專家組成稽查小組定期檢查,未依規定使用者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得廢止許可;第14條允許市府訂定農舍標準圖樣,高雄目前查無。
集村農舍:二十位起造人二十棟起、特定農業區不能集村、建蔽率與容積率、道路寬度、退縮八公尺、嚴重地層下陷區先辦用水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1條第1項的集村規則:集村農舍用地小於一公頃,分幢分棟興建十棟以上未滿五十棟並一次集中申請;二十位以上農民為起造人在一筆或數筆相毗連農地整體規劃二十棟以上(離島十位十棟);各起造人農地位於同一鄉(鎮、市、區)或毗鄰鄉鎮且同一種類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農地持有人得於一般農業區興建;農舍建築面積依相關法令計算、總和即全部農舍用地面積且完整連接;建蔽率不逾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逾百分之二百四十,山坡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道路十棟至未滿三十棟六公尺、三十棟以上未滿五十棟八公尺;通路一側設一點五公尺以上人行步道並植喬木、設夜間照明;面臨公告道路退縮八公尺以上,道路或現有巷道未達八公尺者退縮深度至少等於該道路寬度;並依附表設公共設施。第11條第2項規定集村農舍的建築許可由建管機關邀集相關單位與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辦理。第5條第2項規定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森林區農牧用地、都市計畫保護區不得申請集村農舍;美濃、大寮、橋頭、林園、阿蓮稻作區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持有人可依第11條第1項第2款到一般農業區集村。第7條規定集村農舍的農地屬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者,應先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由水利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用水計畫書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高雄沿海的集村案先把用水文件備好;集村在高雄同樣要過檢核表的填土與合併四成。
退件與違規地圖:二年期、無自用農舍、十分之一與四成超額、填土超過 4 公分、放流水、山坡地未水保、農舍不農用
高雄農舍案最常在七個地方被退。第一是二年期:土地取得與戶籍登記均須滿二年,任一項未滿即不符第2條第1項第2款,戶籍在外縣市者先遷回高雄。第二是無自用農舍認定:已領建照視同已有農舍,五年內曾取得建照者依第6條不予許可。第三是十分之一與四成:農舍面積等於長乘寬不超過農地十分之一,農舍用地含附屬設施的水平投影,圍牆不得超出農舍用地,各項農業設施總面積及農舍興建面積合併不得超過農業用地四成,農地上已有網室或資材室的案子最常在合併這一欄出問題。第四是填土:易淹水地區農舍用地不得填土,其他地區填土高度不得超過 4 公分,特殊情形要經審查小組審核通過,想靠墊高防淹的設計會被退。第五是放流水:排入灌排系統要高雄管理處同意與水利主管機關核准,排入私有水體要所有人同意,文件在申請建照時就要附。第六是山坡地:未先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申報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許可,擅自整地面臨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與兩年內暫停開發申請,水利局是審查小組成員。第七是蓋好之後不農用:第15條的稽查小組定期檢查,農地與農舍未依規定使用者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得廢止許可,同時影響農用證明與稅務優惠,高雄另有賦稅減免案件定期抽查要點。處分有不服,依法先陳述意見,再依法提起訴願。
自我檢查清單
- 申請人已成年、戶籍與農地同在高雄市、土地取得與戶籍登記均滿二年;農保或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免農民身分會勘。
- 該筆農地不小於 0.25 公頃、無自用農舍且五年內未曾取得農舍建照;農地確供農業使用且未曾申請農舍。
- 已確認農地不在工業區、河川區、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林業用地或森林區養殖用地;原住民保留地已先向區公所辦土地使用同意。
- 已用高雄檢核表對配置:農舍面積不超過農地十分之一、出入通路在農舍用地內、設施與農舍合併不超過四成、填土不超過 4 公分(易淹水地區不填土)。
- 污水處理設施與放流水同意文件(高雄管理處)已備妥;山區農地已先向水利局水土保持科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申報書,園內道 2.5 公尺寬 100 公尺長以下者已先申請同意。
- 已向農業局送資格審查與經營計畫書,取得興建農舍資格函後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照。
- 已知建照後造冊套繪、未解除不得分割、滿五年始得移轉且與坐落用地併同移轉,稽查小組會定期檢查。
常見錯誤
- 以為高雄有自訂農舍要點——農業局法規體系無農舍法規,資格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在地規範在農舍申請資訊頁的配置規範與檢核表。
- 農舍用地墊高防淹——高雄配置規範寫明易淹水地區農舍用地不得填土,其他地區填土高度不得超過 4 公分,特殊情形要審查小組審核。
- 農地已有網室資材室沒算合併——各項農業設施總面積及農舍興建面積合併不得超過農業用地百分之四十,這一欄最常被退。
- 把車道畫到農業經營用地——高雄要求農舍出入通路配置於農舍用地面積範圍內,農業經營用地須完整區塊且不低於 90%。
- 山區先開路整地再送件——水利局是審查小組成員,園內道超過路基 2.5 公尺寬或 100 公尺長就要水保書件,開挖前先核定。
- 原住民保留地直接送農舍——桃源、茂林、那瑪夏的原保地土地使用同意書由區公所受理、陳報市府核定,農舍申請前先走這一段。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高雄 蓋農舍 流程 找哪個局 要多久
高雄農業局農舍申請資訊頁的流程:農民申請興建農舍資格審查由農業局辦理,農業局辦理現勘並簽會審查小組單位(地政局、都發局、工務局、水利局、環保局)依權管法令審查,符合者發給興建農舍資格函、不符合者駁回,拿到資格函後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造執照。農業局在鳳山區光復路二段 132 號(總機 07-7995678),農地利用管理在農務管理科(分機 6115 至 6130)。資格審查的時程官網未載,五局簽會與現勘的時間取決於配置與水保是否一次過,送件前先用「高雄市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檢核表」自己對一遍最省時間。
高雄 農舍 可以填土嗎 面積 怎麼算
高雄農業局的配置規範寫得很具體:易淹水地區農舍用地面積不得填土,其他地區填土高度不得超過 4 公分,特殊情形經審查小組審核通過者不在此限;農舍面積等於長乘寬且不超過農地面積的十分之一;農舍出入通路配置於農舍用地面積範圍內;各項農業設施總面積及農舍興建面積合併不得超過農業用地面積的百分之四十。中央《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的規則是農舍用地(含附屬設施水平投影)不超過農地 10%、農業經營用地完整區塊且不低於 90%、圍牆不超出農舍用地、地下層計入總樓地板、一筆一棟。農地上已有網室或資材室的人,先算設施加農舍是否超過四成,這一欄在高雄最常被退。
高雄 山區 農地 蓋農舍 水保 怎麼辦 原住民保留地
山坡地先過市府水利局水土保持科(07-7995678 轉 2182)。《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山坡地內修築農路、整坡、開發建築用地或其他開挖整地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核定,計畫未核定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核發許可,規模未達者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大樹區公所等區公所協助受理簡易申報;水利局問答載修築園內道路基 2.5 公尺以下且長度 100 公尺以下者免擬具書件,但應先申請同意。擅自開發依第23條停工、拆除清除並兩年內暫停該地開發申請,第33條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桃源、茂林、那瑪夏的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同意書由區公所受理、擬具審查意見後陳報市府核定:桃源區公所社會課 07-6861132 轉 119 或 120、茂林區公所經建課 07-6801045 轉 23 或 21、那瑪夏區公所農觀課 07-6701001 轉 135 或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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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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