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農地稅務優惠申辦:土增稅、遺贈稅與地價稅
高雄農地的三種稅務優惠共用一張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由農地所在地區公所受理、審查及核發,審查小組四單位、鑑界當日邀農業課到場、效期六個月,核發後每三個月造冊送農業局備查。土地增值稅不課徵須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承受人被查獲未農用者再移轉時課徵並回溯民國 89 年原地價;遺產稅與贈與稅的農地扣除有五年列管與三個例外;非都市農業用地課田賦但田賦停徵、都市土地要符合五款之一。高雄多一部「執行農業用地申請賦稅減免案件定期抽查作業要點」,減免後的農地會被定期抽查,番石榴棗子荔枝果園的繼承分割與美濃稻田的填土是最常被翻案的兩種情境。
高雄的農地稅務優惠從區公所開始。一張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管三種稅,用途卻只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3條的兩款: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申請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第38條申請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第39條要求檢具證明書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高雄市政府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核發作業要點」(104 年 2 月 16 日修正)規定案件由農業用地所在地區公所受理、審查及核發,區公所依中央辦法第13條收費,審查小組由農業、地政、建設(工務)、環境保護等單位派員組成,核發後建檔列管、每三個月造冊送農業局備查,旗山區公所的問答要求申請人先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於鑑界當日邀農業課到場。
拿到證明之後三種稅各走各的路。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於移轉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第39條之3要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註明農業用地字樣;遺產稅與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與第20條第1項第5款扣除或不計入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全數,五年內未繼續農用要追繳;地價稅依《土地稅法》第22條,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的農業用地課田賦、都市土地須符合五款之一,田賦自民國 76 年第 2 期起停徵。高雄的特別之處是「高雄市政府執行農業用地申請賦稅減免案件定期抽查作業要點」(101 年 6 月 11 日),區公所每三個月造冊的名單就是抽查母體,優惠不是拿到就結束。
本文依三條路拆解申請時點、證明效期、列管年限與被追稅的情境,把高雄的區公所受理、鑑界到場、定期抽查要點、整地要點與農務管理科的農地利用管理串進來,最後整理番石榴棗子荔枝果園繼承分割、都市土地農業區分區證明、農民團體承受耕地三種在地案型。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領軍,處理高雄農地稅務案時會先確認證明書能不能核發,再排申報時點與抽查期的注意事項。
一張證明三種稅:農用證明辦法第3條的兩種用途、區公所受理審查核發、四單位審查小組、鑑界到場、六個月
認定為作農業使用要過第4條的三款檢查:土地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休耕、休養、停養、不可抗力視同),設施附容許使用同意書與建照(免建照者附容許),農舍附建築執照。不得認定的四種情形寫在第5條:設施或農舍超建或改用途;民國 89 年前多筆合併申請農舍後部分土地移轉致不符原要件;阻斷排灌水;現場堆置與農業無關的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或鋪柏油、水泥。第6條列六款部分面積例外(編定前既存墳墓、十平方公尺以下土地公廟、無償供公眾使用道路、編定前合法房屋、農村再生公共設施、共有地他共有人違規)。第7條要的是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與身分證明,都市土地加分區證明;第10條的實地勘查一次為限並通知到場指界,界址不明自行鑑界;第13條規費第一筆新臺幣 500 元、每加一筆 300 元;第14條效期六個月。高雄的作業在「高雄市政府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核發作業要點」:由農業用地所在地區公所受理、審查及核發,區公所依第13條收費,審查小組成員由農業、地政、建設(工務)、環境保護等業務相關單位派員組成,核發後建檔列管、每三個月造冊送市府農業局備查;旗山區公所把現勘寫具體:申請人請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於鑑界當日邀集區公所農業課人員到場確認,用途為不課徵或免徵部分稅賦。高雄沒有線上申辦,區公所臨櫃辦。
土地增值稅不課徵:申報時註明農業用地、繳納期滿前補行、承受人須為自然人、原地價回到民國 89 年
《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的不課徵限移轉自然人,《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文字相同;第37條第2項另讓作農業使用的耕地依第33條及第34條移轉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時,符合產業發展需要、一定規模或其他條件並經市府同意者也可申請不課徵,這是土地稅法本文沒有的規定。時點依第39條之3: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由權利人與義務人在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未註明者只能在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逾期不受理;免申報移轉現值的案件由稽徵機關通知,收到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第39條之2第2項至第4項是後果:承受人持有期間內被查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或恢復後再犯,再移轉時應課徵;配偶間相互贈與的未作農業使用情事合併計算;不課徵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時,以民國 89 年 1 月 6 日修正施行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用語是「不課徵」不是「免徵」,原地價回溯會讓將來的漲價總數額變大;《土地稅法》第55條之2的罰鍰已於 89 年刪除,現行法沒有罰鍰,回溯課徵的金額往往更重。高雄的操作順序是:先向區公所申請證明書並完成鑑界到場,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移轉現值並註明,六個月效期要涵蓋申報那一天;「被查獲」在高雄有制度化的來源,區公所每三個月造冊送農業局備查、定期抽查要點抽查減免案件,加上警察局通報與 1999 市民檢舉。
遺產稅與贈與稅:價值全數扣除或不計入、受贈人限民法第1138條繼承人、五年列管的三個例外、二十年土地貸款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遺產中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土地及農作物價值全數自遺產總額扣除;第20條第1項第5款: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贈與其他人不適用。兩款的五年列管文字相同:承受人或受贈人自承受或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或恢復後再有未農用情事者追繳應納稅賦,例外只有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多給兩項:自承受或受贈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數位繼承人協議由一人繼承土地並以現金補償其他人者,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二十年土地貸款。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 年 8 月 25 日新聞稿:被繼承人生前五年內繼承取得且持續農用的農地,申報遺產稅時仍應計入遺產總額,再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主張扣除額,不能因五年內繼承而不申報。「不計入贈與總額」與「免稅額」是兩回事,「扣除其價值之全數」代表沒有金額上限。高雄番石榴、棗子、荔枝(玉荷包)年產量全台第一,燕巢、大樹、阿蓮的果園繼承案常見數位繼承人共有一筆園,五年列管對每一位承受人都算,其中一人把應有部分鋪水泥停車或堆置,追繳就會找上他;其他共有人的自保之道是第6條第6款,違規面積未大於違規共有人應有部分時,檢具第8條的分管契約書圖或違規共有人切結書申請自己應有部分的證明。
田賦與地價稅、房屋稅:非都市農業用地課田賦、都市土地五款、76 年停徵、溫室免房屋稅與 9 公尺高度
《土地稅法》第22條: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徵收田賦,都市土地須符合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等五款之一,第2款與第3款限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第3項規定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直接供農業使用的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用地、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仍課田賦;第27條之1授權行政院停徵田賦,釋字第674號解釋理由書載田賦自民國 76 年第 2 期起停徵,符合要件的農地田賦與地價稅都不必繳。田賦停徵不等於廢止,地上一有非農業使用設施,都市土地農業區就不再「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而改課地價稅;第22條之1的荒地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停徵期間無從課徵。《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免徵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以及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與堆肥舍;減免須於每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逾期自次期適用;農舍為建築物,依實際使用課房屋稅,符合自住要件者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高雄的溫室要注意「高雄市申請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審查自治條例」的上限:溫室與植物環控栽培設施 9 公尺、網室 5 公尺一層、農機具室 7 公尺一層、乾燥處理設施與碾米機房 9 公尺一層、農業資材室 4.5 公尺一層,超高的設施拿不到容許,沒有容許就不是第4條第2款能認定的農業設施,房屋稅免徵也接不上;美濃、大寮、橋頭、林園、阿蓮稻作區的稻穀烘乾機房與存放農機具倉庫是高雄農民最常申報免徵房屋稅的房屋,前提是先有容許與建照。
被追稅的四種情境:填土、設施超建或超高、農舍不符、共有人違規——高雄的整地要點與定期抽查
第一種是填土。《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規定農地填土土質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的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高雄市申請農業用地整地審查作業要點」(114 年 11 月 26 日)規定非山坡地範圍農地的整地且未涉及土石方移入者免申請,有土石方移入或位於山坡地者要依要點申請。沒走這條線的填土,現場一有砂石廢棄物就是第5條第4款的整筆不得認定,證明書拿不到,五年列管期內被查獲就是追繳;美濃盜採砂石案查獲 8 處農地、涉及 23 筆農牧用地,回填土方的來源在高雄是被盯著看的。第二種是設施超建或超高:第5條第1款把農業設施或農舍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列為不得認定,高雄的高度樓層自治條例把資材室與管理室壓到 4.5 公尺一層,超建、超高、資材室改倉庫、溫室改停車都算。第三種是農舍:第5條第2款針對民國 89 年 1 月 26 日前多筆合併申請農舍後部分土地已移轉致不符原要件,高雄農業局的農舍配置規範另要求農舍面積不超過農地十分之一、設施與農舍合併不超過四成、填土不超過 4 公分,農舍不農用會同時影響農用證明與稅務優惠。第四種是共有人違規:第6條第6款讓違規面積未大於違規共有人應有部分時,其他未違規共有人檢具第8條文件(全體共有人分管契約書圖、違規共有人切結書或多數決分管證明)申請自己應有部分的證明書。高雄的「查獲」機制是「高雄市政府執行農業用地申請賦稅減免案件定期抽查作業要點」,減免案件會被定期抽查,區公所每三個月造冊送農業局備查的名單就是母體,農務管理科掌農地利用管理,「所令期限內恢復」要在抽查通知的期限內完成。
高雄的動線:區公所農用證明→稅捐稽徵機關;定期抽查;農務管理科農地利用管理與回饋金
高雄申請人的動線分四步。第一步向農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備妥最近一個月內謄本與地籍圖謄本、身分證明、都市土地分區證明,先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於鑑界當日邀農業課到場,規費 500 元加每筆 300 元,效期六個月。第二步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註明農業用地字樣並附證明書,遺產稅與贈與稅申報時附證明書主張扣除或不計入。第三步是列管:土地增值稅的後果是承受人被查獲未農用且未依限恢復者,再移轉時課徵並回溯 89 年原地價;遺產稅與贈與稅的後果是五年內追繳;高雄的抽查依「高雄市政府執行農業用地申請賦稅減免案件定期抽查作業要點」,區公所核發後每三個月造冊送農業局備查,農業局農務管理科(總機 07-7995678 轉 6115 至 6130)掌農地利用管理,農業局地址鳳山區光復路二段 132 號。第四步是移轉前後的雜項: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繳交回饋金,位於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或偏遠、離島地區者得免繳,變更後的土地不再是農業用地,五年列管的例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才會成立;養殖用地的登記與容許歸海洋局,原住民保留地的同意程序歸桃源、茂林、那瑪夏區公所,這兩類土地的農用證明同樣由區公所核發,但地上設施的合法性文件來源不同。
在地案型:果園繼承分割、都市土地農業區分區證明、農民團體承受耕地經市府同意
高雄耕地 4 萬 6,703 公頃、農戶 7 萬 1,343 戶、農業人口 21 萬 5,647 人,農地移轉與繼承的稅務案件量大。第一種案型是果園的繼承分割:番石榴、棗子、荔枝(玉荷包)年產量全台第一,鳳梨、木瓜、龍眼、香蕉、蓮霧、金煌芒果產量豐碩,燕巢、大樹、阿蓮、旗山的果園地號細碎、共有人多,《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允許民國 89 年 1 月 4 日修正施行後繼承的耕地分割為單獨所有,但第2項要求先取得共有人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且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分割後每人未達 0.25 公頃者不得分割;遺產稅扣除全數的前提是整筆作農業使用,任一共有人鋪水泥堆砂石都會拖累整筆,除非走第6條第6款的應有部分證明。第二種案型是都市土地: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的土地申請證明要另附使用分區證明,《土地稅法》第22條的都市土地課田賦五款要逐款對,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使用者也在其中,高雄都會區邊緣的農業區地上一有非農業設施就改課地價稅。第三種案型是農民團體承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2項允許作農業使用的耕地移轉與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時經市府同意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農業企業機構在高雄買耕地,不課徵要先過市府同意這一關,證明書申請時另附設立許可文件、公司執照與營利事業登記影本。
自我檢查清單
- 已向農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先鑑界並於鑑界當日邀農業課到場;六個月效期涵蓋稅務申報那一天。
- 土地增值稅不課徵已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漏註明者已在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
- 承受人知道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依限恢復者再移轉時課徵,且原地價回溯民國 89 年 1 月 6 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 繼承或受贈農地的每一位承受人都知道五年列管、三個例外與追繳對象;共有人違規時已備妥分管契約或切結書申請應有部分證明。
- 地上溫室、烘乾機房、農機具倉庫已有容許與建照且符合高雄高度樓層自治條例,房屋稅免徵已於每期開徵四十日前申報;農舍按實際使用課房屋稅。
- 墊高過的農地已依整地要點申請或確認免申請,現場無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鋪面與阻斷排灌水。
- 已知高雄有賦稅減免案件定期抽查要點、區公所每三個月造冊送農業局備查;擬變更用途者已算入回饋金。
常見錯誤
- 把土地增值稅寫成免徵——法條用語是不課徵,且不課徵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時原地價回溯 89 年,漲價總數額變大。
- 過戶後才想到申請不課徵——第39條之3要求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漏了只剩繳納期間屆滿前能補救。
- 以為五年內繼承的農地不用申報遺產稅——仍應計入遺產總額,再檢附農用證明主張扣除全數。
- 贈與給兄弟以外的人也想用農地免稅——受贈人限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贈與其他人不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
- 拿到減免就放鬆——高雄有賦稅減免案件定期抽查要點,區公所每三個月造冊送農業局備查,被查獲未依限恢復就是追繳或再移轉課徵。
- 設施只看面積沒看高度——高雄自治條例限資材室 4.5 公尺一層、溫室 9 公尺,超高的設施拿不到容許,農用證明第4條第2款就接不上。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高雄 農地過戶 土地增值稅不課徵 什麼時候申請 找誰
先向農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高雄由區公所受理、審查及核發,審查小組四單位,現勘前先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於鑑界當日邀農業課到場,規費第一筆 500 元、每增一筆 300 元,效期六個月。再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3,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在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申請並附證明書;未註明者得在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承受人限自然人,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承受耕地要先經市府同意;承受人持有期間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依限恢復者,再移轉時課徵並以民國 89 年 1 月 6 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
高雄 繼承農地 免遺產稅 五年內 會被抽查嗎
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扣除作農業使用農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全數,但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或恢復後再犯,應追繳應納稅賦,例外只有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高雄的抽查依「高雄市政府執行農業用地申請賦稅減免案件定期抽查作業要點」,區公所核發農用證明後每三個月造冊送農業局備查,減免案件會被定期抽查;抽到現場有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或設施農舍超建變更用途,就是《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的不得認定。果園共有田要注意每一位繼承人都在列管內,一人違規會拖累整筆,其他共有人可依第6條第6款申請應有部分證明。
高雄 農地 溫室 資材室 房屋稅 免徵 有什麼條件
《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免徵培植農產品的溫室、專供飼養禽畜的房舍、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以及專供農民自用的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與堆肥舍,須於每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逾期自次期適用;農舍按實際使用情形課房屋稅。前提是設施要合法:先有容許再有建照,而高雄「申請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審查自治條例」限溫室 9 公尺、網室 5 公尺一層、農機具室 7 公尺一層、乾燥處理設施與碾米機房 9 公尺一層、農業資材室與管理室 4.5 公尺一層,超高的設施拿不到容許,不只房屋稅免徵接不上,農用證明第4條第2款的農業設施認定也過不了,地價稅與土增稅的優惠會一起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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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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