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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開發行為溫室氣體增量抵換實務:石化鋼鐵擴廠、園區與十年執行

高雄的鋼鐵、石化擴廠與園區開發,一旦應實施環評且增加溫室氣體排放,就要在首張操作許可證生效前送出增量抵換計畫並執行十年。本文說明主管機關分工、高雄市環境保護局的銜接、本市抵換來源與淨零自治條例對帳。

重點速覽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統一編號 90801410)承辦高雄市、台南市、屏東縣(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的開發行為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與自願減量專案統包,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先以文件與現況照片做免費書面初判,再決定是否委託。

服務項目
開發行為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與自願減量專案統包:開發行為適用判定、變更案增量百分之十判定、增量推估與環評對帳、抵換來源盤點、十年配置規劃、減量效益取得計畫、減量效益成果報告、減量效益帳戶開立
承辦公司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偉騰、偉騰開發;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
服務範圍
高雄市、台南市、屏東縣(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
官方參考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固定污染源許可與高屏地區總量管制計畫、高雄市淨零城市發展自治條例(高雄市法規查詢系統)、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規依據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4條至第27條(增量抵換、自願減量專案、減量額度用途)、《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2條、第57條(未依規定抵換之處罰與改善期限)、《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適用開發行為、比率年限、抵換來源、申請時點、審查與執行報告)、《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減量額度取得)、《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2條(主管機關分工準用)
應備文件
環評審查結論與說明書或評估書溫室氣體章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文件、開發內容、期程與分期規劃、原(物)料、燃料、外購電力或蒸汽用量資料、預定營運日(首張操作許可證或使用執照時程)
常見退件與誤判
把溫室氣體增量抵換送到高屏總量管制的固定污染源窗口;等高雄市環保局核發操作許可後才想到抵換;抵換來源只寫購買減量額度
諮詢方式
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公文或現況照片,先做免費書面初判;電話 0965-855-538。

高雄的產業結構以重工業為骨幹:小港臨海鋼鐵、林園與大社石化、大寮大發與岡山本洲的複合型工業區,再加上南部科學園區高雄園區與橋頭園區,這些聚落的新設與擴建案,只要應實施環評又會增加溫室氣體排放,就落入開發行為增量抵換的範圍,而且是連續十年的義務。

本篇只談高雄:抵換主管機關為何跟著環評分工走、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氣候變遷因應科與固定污染源許可怎麼銜接、本市可用的老舊機車汰換與燃氣化等抵換來源、淨零城市發展自治條例的盤查義務如何與抵換計畫對帳,以及年度執行報告、稽查補正與陳述意見、訴願的順序。

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帶隊,團隊處理過環評結論落地與固定污染源許可銜接的實務,熟悉高雄石化與鋼鐵廠區在增量對帳、來源盤點與十年配置上會卡住的節點;本篇把這些在地經驗整理成可直接核對的動線,並提供免費書面初判。

高雄市環境保護局氣候變遷因應科與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怎麼分工

高雄市的開發行為溫室氣體增量抵換,主管機關跟著環評走: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2條的分工準用,由環境部審查的環評案,抵換計畫送環境部與所屬氣候變遷署;由高雄市政府審查的環評案,就送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該局設有氣候變遷因應科,高雄市淨零城市發展自治條例又授權該局公告指定事業辦理溫室氣體盤查,本市環評案的溫室氣體議題自然以此科為在地對口。同一個局另有高屏地區總量管制計畫的排放量認可與增量抵換審查,那是空氣污染物的抵換,與溫室氣體增量抵換名稱相近但法源不同,送件前務必分清楚。局本部位於鳥松區澄清路,法規可用高雄市法規查詢系統的環境保護局分類查閱;涉及固定污染源與水污染防治許可的科室也都在同一個局,宜一次盤點窗口再排送件順序。

高雄哪些環評案型會踩到增量抵換:鋼鐵石化擴廠、園區與燃氣機組

高雄的重工業結構讓溫室氣體增量抵換格外常見。小港臨海以鋼鐵重工業為主,林園、大社是石化業,大寮大發與岡山本洲屬複合型工業區,聚落內廠房新設或擴建,只要應實施環評且年排放量達門檻,就是抵換對象。依環境部 EMS 列管資料,大寮區列管事業 4066 家、其中大發工業區 1205 家,小港區高雄臨海工業區第一期 371 家,老廠區變更案最常卡在增量是否達百分之十的判定。第二類是園區型開發:南部科學園區高雄園區橫跨路竹與岡山,加上橋頭園區,園區開發沒有噸數門檻,一經環評就整體適用。第三類是機組:本市於 109 年 9 月加入脫煤者聯盟,11 座汽電共生鍋爐排定改造為燃氣機組,天然氣機組雖可排除,走環評變更時仍須逐案確認。

高雄開發單位的送件動線:環評對帳、操作許可倒推與抵換計畫

高雄的送件動線分三步。第一步是對帳:依《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7條,申請文件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環評書件溫室氣體內容與抵換計畫,增量以開發範圍內每年原(物)料、燃料、外購電力或蒸汽用量推估,數字必須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一致,本市鍋爐燃煤改燃氣也要在此交代。第二步是抓時點:依第6條計畫要在營運日前送審,工廠與機組案的營運日以首張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生效日認定,該許可由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發,抵換時程因此要跟著操作許可期程倒推;高樓建築則看使用執照發給日。第三步是配置:依第4條每年抵換增量的百分之十、連續十年,計畫載明每年完成日與來源,主管機關依第13條在九十日內完成審查,來源不確定或期程不可行即退回補正。

抵換來源要能在高雄落地:老舊機車汰換、燃氣化與減量額度的搭配

自願減量專案的減量額度供給有限,高雄的抵換計畫若只押這一項,多半在執行年卡關。《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5條第4款允許在開發範圍外執行汰換老舊汽機車、高效率空調與照明、電動農機、高效率增氧設備等措施取得減量效益,依第11條先送取得計畫,完成後六十日內送成果報告並開立帳戶。這幾類在高雄都有落地空間:市環保局線上申辦頁長期受理烏賊車與噪音車檢舉,汰換老舊機車最容易招募;美濃、旗山、內門等外圍農業區可承接電動農機。本市 11 座汽電共生鍋爐依脫煤者聯盟規劃陸續改為燃氣機組,開發單位若持有其中一座,燃氣化的減量能否計入抵換、會不會重複計算,須在盤點階段釐清。建議主力放本市可控的減量效益,減量額度當備援,十年配置才撐得住。

高雄在地審查多了什麼:淨零自治條例盤查、擴產環評門檻與空品維護區

高雄審查比中央多兩層。第一層是高雄市淨零城市發展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經市環保局公告指定的事業及一定規模以上公私場所,應定期辦理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及氣候風險評估,115 年 6 月另有配套申報及揭露辦法;違反者依第25條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得按次處罰。抵換增量若與同一場所的盤查申報對不上,審查一眼看得出。第二層是環評門檻: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既有工廠擴增產能百分之十以上就應環評,除非空污、水污排放總量及廢棄物產生量未增加並經審核同意;高樓建築一百二十公尺以上也應環評。高雄港第一至第六貨櫃中心與高雄國際航空站已公告為空氣品質維護區,港區與機場周邊開發案要把環評、空品與抵換一起排。

十年執行期的年度報告、稽查與補正:對處分不服先陳述意見再訴願

核定只是起點。依《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8條,自營運日起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報執行報告,附來源類型、帳戶核撥與抵換數量佐證;租戶進駐、產能調整在高雄廠區很常見,依第9條先檢具修正內容經核准才能照新配置執行。第14條列有視為未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4條抵換的情形,一旦成立就回到同法第52條的處罰。在地稽查面,市環保局環保稽查大隊下設污染管理執行組與中、北、南三區稽查中隊,固定污染源現場查核與陳情告發由他們執行,抵換計畫載明的燃料用量若與許可查核紀錄不符,會被追問增量基準;裁量另參照該局執行違反環境保護法規事件處理要點。收到補正或處分前通知,先在期限內以書面陳述意見,附齊年度佐證與帳戶紀錄;對裁處不服,循訴願程序提出。

證照排序與在地事實對高雄業者的意義

把在地事實收成一條時間線:環評審查結論先定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到手,再向市環保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抵換計畫必須在首張操作許可證生效日前核定,因為那天就是營運日,之後進入十年年度報告。舊廠區再開發者多一道前置:本市有中油高煉廠土污整治專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7條,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環評開發行為,選址前先查列管場址。與淨零自治條例的盤查申報、碳費徵收並行時,同一套排放數據要在三個制度間對得上。對高雄業者的判斷很簡單:在鋼鐵、石化、園區與燃氣機組任一類型裡,只要環評書件寫了溫室氣體增量,就把抵換計畫排進操作許可的時程表,並在本市盤點可控的減量效益;讓抵換計畫等操作許可,是高雄案件最常見、代價最高的時程錯誤。

自我檢查清單

  • 確認環評主管機關是環境部還是高雄市政府,抵換計畫的送審對象隨之決定
  • 把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的溫室氣體章節與原(物)料、燃料、外購電力或蒸汽用量對帳,燃煤改燃氣的變動一併交代
  • 向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確認首張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的預定生效日,倒推抵換計畫送審與九十日審查期
  • 盤點本市可執行的減量效益:老舊機車汰換、高效率空調與照明、電動農機,先送取得計畫再開立帳戶
  • 核對場所是否屬淨零城市發展自治條例公告指定的盤查對象,抵換增量與盤查申報數字要一致
  • 舊廠區選址前查高雄市列管土壤污染場址,管制區內不得進行環評開發行為
  • 建立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的執行報告行事曆,租戶進駐或產能變動先申請計畫修正

常見錯誤

  • 把溫室氣體增量抵換送到高屏總量管制的固定污染源窗口——兩者法源不同,計畫被退回重送,營運日前的時程被吃掉
  • 等高雄市環保局核發操作許可後才想到抵換——許可生效日就是營運日,計畫未核定即可能被視為未抵換,回到《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2條處罰
  • 抵換來源只寫購買減量額度——高雄十年的量買不到,執行報告年年缺口,還得補送計畫修正
  • 增量推估用內部估算而非環評書件數字——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不一致,審查退回重算
  • 以為園區開發沒達二點五萬公噸就不用抵換——噸數門檻只適用工廠設立,園區、機組與高樓建築一經環評就適用
  • 淨零自治條例的盤查申報與抵換計畫各算各的——同一場所兩套數字對不上,被要求說明並補正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高雄環評通過的工廠擴建,增量抵換計畫要送哪個單位?

看環評是誰審的。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2條的分工準用,環境部審查的環評案,抵換計畫送環境部與所屬氣候變遷署;高雄市政府審查的環評案,送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在地對口是氣候變遷因應科。別把它送到辦高屏總量管制的固定污染源窗口,那是空氣污染物的增量抵換,兩者法源不同。

高雄增量抵換可以只買碳權嗎?十年買得到嗎?

不建議。自願減量專案的減量額度供給有限,高雄的案子若全押額度,執行年常買不到量。《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5條第4款允許在開發範圍外做汰換老舊汽機車、高效率空調與照明、電動農機等措施取得減量效益,這些在高雄都有落地空間,宜作主力,額度當備援。

高雄抵換計畫沒在營運前送會怎樣?可以補救嗎?

營運日以首張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生效日或使用執照發給日認定,高雄工廠案的操作許可正由市環保局核發,若許可已生效而計畫未核定,就可能構成辦法第14條視為未抵換的情形,回到《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2條處罰。補救順序是立刻備齊增量推估與來源送審,收到處分前通知先書面陳述意見,對裁處不服再提訴願。

高雄增量抵換初判

高雄的擴廠、園區或機組案,請把環評書件溫室氣體章節、預定操作許可時程與燃料用量資料用 LINE 傳給我們,先做免費書面初判:是否適用、增量多少、本市來源夠不夠撐十年;需要通話再撥 0965-85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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