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噪音管制區與營業噪音指南:分貝表、稽查與改善期限
高雄噪音合規先看兩件事:座落的噪音管制區類別,以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的禁止時段。營業場所第三類日間上限67 dB(A)、第二類只有57;改善期限工廠90日、營業場所30日、營建工程4日、擴音設施10分鐘。
在高雄開餐廳、設廠或接下工地,噪音合規的第一步不是買隔音棉,而是查兩件事:自家座落的噪音管制區是第幾類,以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了哪些禁止時段與行為。前者決定分貝上限,後者決定不量分貝也會罰。
很多業者以為聽不太出來就不算噪音,或被陳情就一定罰。《噪音管制法》第3條把噪音定義為超過管制標準的聲音,量測值才是關鍵;第24條則是先限期改善、屆期仍未符合才處罰。真正致命的是改善期限:擴音設施只有10分鐘,營建工程只有4日。
本文把管制區類別、三張分貝表、陳情後的稽查量測、改善期限與按日連罰、工地與易發生噪音設施許可證、高雄在地窗口,整理成一張合規地圖。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領軍,熟悉稽查端怎麼量、怎麼複測、怎麼裁量,能在陳情第一時間替業者把量測與改善計畫接好。
先分兩流:走超標軌還是公告時段軌,座落第二類還是第三類
高雄業者先做兩個分流。第一個分流看軌道:《噪音管制法》第9條的工廠、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與擴音設施走「超標才罰」;同法第8條的燃放爆竹、民俗活動與餐飲洗染印刷等使用動力機械的商業行為,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的時間、地區或場所妨害安寧,不量分貝就依第23條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第二個分流看座落:《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4條把工業區、倉庫區對應第四類,商業區第三類,文教區、學校用地、農業區第二類,風景區、保護區第一類。差別很具體:《噪音管制標準》第5條營業場所日間上限第二類57 dB(A)、第三類67。
三張分貝表各管一種生意,低頻是獨立欄位
《噪音管制標準》第4條管工廠、第5條管娛樂與營業場所、第6條管營建工程、第7條管擴音設施,數值不能互套。以第三類管制區為例:工廠全頻日間67、晚間57、夜間52 dB(A),低頻44、44、41;營業場所全頻67、57、52,低頻37、37、32;營建工程均能音量72、67、62,加最大音量100、85、75,兩者皆不得超標;擴音設施77、62、52。時段依第2條,第三、四類日間為上午7時至晚上7時、晚間到晚上11時、夜間到翌日上午7時。低頻是20Hz至200Hz的Leq,LF,全頻合格不代表低頻合格。
被陳情後稽查怎麼量:測點在陳情人住處,落在應注意範圍要複測
《噪音管制法》第19條授權環保局人員出示證件進入發生噪音或有發生之虞的公私場所檢查鑑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31條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警察依第21條查察發現超標時應即通知環保局。《噪音管制標準》第3條把全頻測點放在陳情人居住生活地點,低頻更在陳情人室內關窗、距牆面線1公尺以上量測;背景音量須低於被測音源10 dB(A),否則修正,差值小於3 dB(A)應停測。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執法應注意原則》,測值落在應注意範圍且已超標者原則上再測一次,複測仍超標就以音量較高的那次處分;在範圍內但未超標會收到自我檢視通知,這是裁罰前的預警。
改善期限才是倒數:工廠90日、營業場所30日,屆期再罰還可能停業
《噪音管制法》第24條的結構是先限期改善,屆期未符合才處罰:工廠新臺幣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改善期限上限90日;娛樂與營業場所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上限30日;屆期未改善得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停工、停業、停止使用,法人另罰負責人。《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14條把按日連罰限縮在超標5分貝以上、改善後仍逾3分貝以上且未採吸隔音或防振措施的情形。第35條最易忽略:期限屆滿前未檢具符合標準的證明報請查驗,視為未完成改善。被命停業者依《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6條要提改善完成報告書查驗合格才能復工。處分前可陳述意見,不服可提起訴願。
工地與擴音設施:4日與10分鐘的改善期限,許可證審查看噪音估算表
營建工程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罰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上18萬元以下、改善期限上限只有4日;擴音設施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期限10分鐘。第10條規定在指定管制區內使用環境部指定的易發生噪音設施,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或場所所有人、操作人須先取得許可證。《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第9條、第10條要求工地檢附噪音估算表與操作期間噪音檢測計畫,受理之日起15日內審查;公私場所依第3條、第4條檢附設置位置圖與最大總噪音量評估表,30日內審查,操作許可證另附試車噪音檢測報告書,效期五年、屆滿前3至6個月展延。未取得許可證依第25條處罰並命立即停工。
在地事實對業者的意義:高雄工業帶、港區與住商混合區並存,選址先查圖
高雄同時有臨海工業帶、港區倉儲、住商混合街區與外圍住宅、農業地帶,同一款設備換一個區座落,適用類別就可能差一到兩級。《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7條規定緊鄰第四類的地區不得劃為第一或第二類,工廠周界外住宅側的測點就用該側管制區的值檢驗;《噪音管制標準》第10條規定測點位於兩個管制區交界時,不得超過其中任一區的標準。餐飲、娛樂場所與夜間工地座落住商混合區時,鄰居住處就是同標準第3條的測點,低頻更是在室內關窗量測。高雄依《噪音管制法》第8條公告的時段與場所、稽查專案與陳情熱點,以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現行公告為準;開店設廠前先查噪音管制區圖。
在地窗口與線上申辦:高雄陳情、檢舉與許可證各走哪條線
固定噪音源的陳情向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出,或用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公害污染陳情網路受理系統」線上通報,全國公害陳情免付費專線0800-066-666;1999是市民服務熱線,不是環保專線。陳情要具體寫地點、污染類別與情形並留真實姓名與聯絡方式,受理機關依保密要點對陳情人資料保密、現場查處兩人以上。車輛噪音另依《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檢舉,不走陳情。業者端的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依《噪音管制法》第10條向直轄市主管機關即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申請,受理後7日內繳費。收到裁處通知後,把陳述意見與改善計畫一起送,不服處分再提起訴願。
自我檢查清單
- 已查到營業地址座落的噪音管制區類別與最近一次公告日期,並記得《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11條每二年會檢討重新公告
- 已對照《噪音管制標準》第4條或第5條,把日間、晚間、夜間的全頻與低頻六個數值貼在機房或吧檯
- 營業地址周邊若有學校、圖書館或醫療機構,已確認是否落在周界外50公尺的特定噪音管制區,標準值再降5 dB(A)
- 夜間營業或施工前,已確認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噪音管制法》第8條公告的時間、地區與場所
- 工地使用的設備已比對是否屬環境部指定的易發生噪音設施,許可證取得後影本已張掛在設施上
- 收到限期改善通知當天已排定檢測,並在期限屆滿前依《噪音管制法》第35條檢具符合標準的證明報請查驗
- 冷卻水塔、抽風機與低音喇叭已做吸音、隔音或防振,避開《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14條的按日連罰要件
常見錯誤
- 拿一般地區音量的55、50、45 dB(A)自我檢測工廠——那是劃定管制區類別用的數值,工廠管制值在《噪音管制標準》第4條,第三類夜間全頻只有52
- 全頻測合格就放心,不管低頻——低頻在陳情人室內關窗量測,營業場所第三類夜間低頻上限32 dB(A),全頻合格照樣被裁罰
- 收到限期改善通知只顧施工,期限前沒報請查驗——依《噪音管制法》第35條視為未完成改善,直接進入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
- 工地先開工再補易發生噪音設施許可證——依《噪音管制法》第25條處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上18萬元以下罰鍰,並命立即停工
- 以為量起來沒超標就不會被罰——《噪音管制法》第8條公告時段內使用動力機械的商業行為不以超標為要件,依第23條可罰並按次處罰
- 稽查人員到場時要求先看公文才放人進廠——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依《噪音管制法》第31條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也失去現場說明的機會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高雄 餐廳被檢舉噪音 會罰多少
餐飲店屬營業場所,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先限期改善,期限上限30日,屆期量測仍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5條數值才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可按日連罰。若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時段使用動力機械的商業行為,依《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23條不量分貝就罰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關鍵是30日內改善並報請查驗。
高雄 工地晚上施工 噪音 幾分貝 才合法
看工地座落的噪音管制區類別與時段。《噪音管制標準》第6條營建工程第三類夜間均能音量62 dB(A)、最大音量75,兩項都不能超。第三、四類夜間從晚上11時起算,第一、二類從晚上10時起算。超標後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改善期限只有4日,罰鍰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上18萬元以下,夜間施工前先確認類別與許可證。
低頻噪音 環保局 怎麼測 高雄
低頻噪音是《噪音管制標準》第2條定義的20Hz至200Hz均能音量,依第3條在陳情人居住的室內關窗、距牆面線1公尺以上量測,不是在你的周界。工廠與營業場所的低頻標準是獨立欄位,第三類夜間分別為41與32 dB(A)。改善重點是冷卻水塔、抽風機與低音喇叭的防振與隔振,改善後要依《噪音管制法》第35條報請查驗才算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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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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