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實務:場址特性、評估調查與整治程序
高雄市土污案件集中在臨海、林園、大發、本洲四大工業區帶與加油站用地,窗口是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土壤及水污染防治科。本文從公告事業申報時點、控制場址公告到解除列管,說明在高雄怎麼辦、審查端看什麼。
在高雄辦土污案件,先分清身分再動手:公告事業要辦設立、變更或歇業,土地讓與人要在移轉前備查,或是已被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為控制場址的關係人。前兩種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與第8條的申報軌道,第三種進入控制計畫與整治計畫審查,期限與罰則不同。
高雄業者常見兩個誤判。一是以為只有石化與鋼鐵大廠才算公告事業,其實廠房與空地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的金屬表面處理、印刷電路板工廠,在大發、本洲複合型工業區很常見;二是以為換負責人就得重做調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7條只認經營主體異動。
下文依高雄市環保局的實際分工排列:窗口與稽查大隊、產業熱點與列管數據、公告事業三時點申報、證照先後順序、場址公告與計畫審查、農地與高屏溪保護區地下水、解除列管與再利用。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帶隊,看件角度是審查端怎麼問,而不是業者想怎麼答。
高雄市環保局土污窗口:土壤及水污染防治科與三區稽查中隊
高雄市的土污主管機關是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本部在鳥松區澄清路834號,總機 07-7351500;公告事業評估調查資料的審查、控制場址公告與控制計畫核定,由土壤及水污染防治科承辦。現場查證、採樣與陳情稽查交給環保稽查大隊,大隊代表號 07-7331600,下設中區、北區、南區三個稽查中隊,北區中隊設在岡山區、南區中隊設在小港區,正是本洲與臨海工業區所在的行政區。整治場址的審核公告屬環境部層級,高雄市列管場址可在環境部場址資訊雲端展示查詢網以地圖查到;環保局土壤專頁另設「中油高煉廠-土污整治環境監測專區」,公開這處大型場址的改善進度。公害檢舉撥 0800-066666 或高雄 1999,稽查大隊會把處理情形回覆陳情人。
高雄的土污案型地圖:石化鋼鐵帶、複合型工業區與加油站
高雄市環保局把轄內工業區分成三種型態:小港臨海以鋼鐵重工業為主,林園與大社是石化業,大寮大發與岡山本洲屬複合型工業區。對照公告事業附表,鋼鐵冶煉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基本化學材料製造業與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都在第一批項次一,加油站業是第一批項次三,石油業儲運場所是第二批項次三,高雄三大產業帶幾乎整片落在申報義務範圍內。依環境部環保許可管理資訊系統的列管資料,高雄市列管事業合計 45650 家,掛土污管制別的以大寮區 71 家最多,岡山區 64 家、前鎮區 56 家、小港區 55 家居次;大社區近三年 316 件裁處中有 7 件是《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案件,彌陀區 44 件中有 5 件。
公告事業的三個申報時點:設立、變更歇業與土地移轉在高雄怎麼送
公告事業在高雄要辦設立登記、變更經營者或產業類別、變更營業用地範圍、歇業關廠,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須在行為前備妥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高雄市環保局審查;用地移轉則依同法第8條由讓與人提供資料並報備查。規劃由登記的評估調查人員執行,採樣點數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第5條按面積計算,事業用地達一千平方公尺未滿一萬平方公尺至少十點,超過一萬平方公尺每增加二千五百平方公尺加一點,用地不連續者分別計算。資料應自採樣日起六個月內送件,或經環境部公告事業及評估調查人員申報系統網路申報。高雄市環保局七日內形式確認,通知後十五日內繳審查費,同一理由補正兩次仍未核可即駁回且須重新繳費,核可後七日內發審查同意函。
先拿審查同意函再辦登記:高雄工廠、產業園區與加油站的先後順序
高雄的公告事業最常卡在順序倒置:先辦了變更或歇業登記才想到土污審查。正確順序是先拿高雄市環保局審查同意函,再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第16條在六個月內完成變更或歇業登記,逾期重新提送。土地移轉同理,讓與人未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條報備查就完成移轉,除依同法第40條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外,該地日後公告為場址時還負連帶清償責任。臨海、林園、大發等七處產業園區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產業園區管理局,依同法第6條須每兩年測土壤一次、地下水每年豐枯水期各一次,達管制標準須於正式報告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高雄市環保局,園區廠商可把備查資料當背景值。加油站地下儲槽另走貯存系統申報中心,與土污申報是兩條線。
從稽查大隊採樣到公告控制場址:高雄的查證、應變與計畫期限
高雄的場址常從環保稽查大隊的查證開始: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7條,稽查人員可進廠採樣,規避或拒絕依同法第38條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有危害之虞時環保局可先命採取應變必要措施,期限十二個月、得展延一次不超過六個月;措施後濃度低於管制標準者依同法第7條得不公告為控制場址,這是高雄業者最該爭取的出口。來源明確且達管制標準者,由高雄市政府公告為控制場址並登載土地登記簿;初步評估有嚴重危害之虞者報環境部公告為整治場址,環保局七日內列冊送區公所閱覽。控制場址污染行為人須在六個月內完成調查並提控制計畫;整治場址先在三個月內提調查評估計畫,再於六個月內提整治計畫,核定前在所在區公所、地政事務所與里辦公室陳列不少於十五日。
農地與地下水:高屏溪、澄清湖保護區內的高雄場址適用第一類標準
高雄市飲用水源來自高屏溪攔河堰、伏流水、地下水井與南化水庫,高屏溪與澄清湖都劃有水源水質保護區。依《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第3條,保護區內地下水屬第一類,管制值比第二類嚴,苯的第一類標準每公升 0.0050 毫克、第二類 0.050 毫克。食用作物農地的土壤管制值也比一般用地嚴,鎘每公斤 5 毫克、銅 200 毫克、鉛 500 毫克、鋅 600 毫克;美濃、旗山、內門依環境部環保許可管理資訊系統列管資料沒有土污管制別事業,農地污染多從灌排上游進來,核准或同意於灌排系統排放廢污水者屬潛在污染責任人,責任釐清從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灌排資料起步。地下水達管制標準但來源不明時,環保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7條公告使用限制地區。
整治目標、解除列管與土地再利用:高雄場址回到市場的最後一關
解除列管門檻是污染物濃度低於管制標準:控制場址報高雄市環保局核准,整治場址報環境部核准,核准後公告解除、塗銷登記。送件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要附污染來源與範圍、整治目標、實施結果、自行驗證與經費支出,實務上高雄審查端最常退驗證布點不足與經費對不上核定計畫。無法整治到低於管制標準者,可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4條報環境部核准採風險基礎整治目標,但配合土地開發核定的整治目標,土地日後不得再變更開發方式。整治場址要開發,依同法第51條開發計畫可與整治計畫併送,但要等解除列管公告後才能實施,開發行為人還須按污染面積現值百分之三十繳入整治基金。臨海、大發等高雄老工業區廠地要轉手或轉型,這段時程與費用最常被低估。
自我檢查清單
- 已用環境部場址資訊雲端展示查詢網以地號查過高雄廠地是否列為控制場址、整治場址或管制區
- 已比對公告事業附表,確認廠房與空地面積是否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製程是否屬第一批或第二批項次
- 變更經營者、變更產業類別或歇業前,已先向高雄市環保局土壤及水污染防治科送土壤污染評估調查資料,沒有先辦登記
- 採樣點數依事業用地面積算足,用地不連續的各筆分別計算,採樣日到送件沒有超過六個月
- 每一主要製程的附表檢測項目都測了,儲油設備另加測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與總石油碳氫化合物
- 廠地若在高屏溪或澄清湖水源水質保護區內,地下水檢測結果已依第一類管制標準判讀
- 出租高雄廠房或土地前已查承租人資格與用途,並留下巡查紀錄供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舉證
常見錯誤
- 先到主管機關辦妥歇業登記,再回頭補土污審查——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登記程序也要重走
- 土地移轉時讓與人省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條的備查——除罰鍰外,該地日後公告為場址時讓與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 拿到高雄市環保局審查同意函後拖過六個月才辦變更登記——同意函失效,評估調查重做、審查費重繳
- 同一個補正理由被通知兩次仍沒補齊——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第14條直接駁回,只能重新申請
- 控制場址的污染行為人逾六個月未提控制計畫——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7條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按次處罰
- 把高雄廠房租給來歷不明的業者後不再巡查——環保局已針對「假租賃,真棄置」發布警訊,土地關係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公告為控制場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2條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可能連帶清償整治費用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高雄 工廠 歇業 前 要 先 做 土壤 檢測 嗎
先看你是不是公告事業:廠房與空地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製程屬皮革、石化、金屬表面處理、半導體、印刷電路板等附表事業,就要在辦歇業、關廠或終止營業前,把用地的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高雄市環保局審查,取得審查同意函後六個月內完成歇業登記。不是公告事業的高雄工廠沒有這項法定義務,但廠地要轉手時買方多半仍會要求查核。
高雄 買 工業區 土地 怎麼 查 有沒有 被 列管 土污
先查兩個免費來源:環境部場址資訊雲端展示查詢網可用地圖看高雄市的控制場址、整治場址與管制區;土地登記謄本會登載場址公告與整治場址禁止處分登記。臨海、大發、林園老工業區廠地即使未公告,也要確認賣方是否為公告事業,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條讓與人移轉前須提供評估調查資料報高雄市環保局備查,這份資料是盡職調查的基礎。
高雄 農地 被 公告 控制場址 還 能 種 嗎
公告控制場址並劃定管制區後,高雄市環保局可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8條禁止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也可依同法第15條檢測農產品或限制耕種特定作物,能不能種看公告的管制事項。地主非污染行為人時屬污染土地關係人,可主動擬訂控制計畫加速解除;污染若來自灌排上游,責任釐清從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的灌排核准紀錄下手。
高雄土污案免費初判
把高雄廠地的地號、登記謄本、製程與面積資料傳到 LINE,或撥 0965-855-538,偉騰先判定你是公告事業、讓與人還是土地關係人,再列出送高雄市環保局前該補的文件與時程,初判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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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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