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水污染防治許可全流程:納管分流、審查與水污費
高雄八條監測河川與臨海石化鋼鐵聚落並存,事業廢水走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納管、自行放流或灌排搭排,程序與審查重點各異。本文依《水污染防治法》與審查管理辦法,整理水措計畫、排放許可、定檢申報與水污費的在地實務。
一家準備在高雄設廠的業者,最先要回答的不是買哪套處理設備,而是廢水最終往哪裡去:進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自行處理後排入河川,還是搭排到農田灌排渠道。三條路在《水污染防治法》下的義務主體、申請文件與後續申報負擔完全不同,選錯路線,後面每一步都要重來。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監測二仁溪、典寶溪、愛河、鳳山溪、阿公店溪、鹽水港溪、後勁溪與高屏溪八條河川,高屏溪同時是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承受水體的敏感度,直接牽動放流水標準的加嚴項目、總量管制與稽查密度,也是審查端第一眼看的資訊。
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帶隊,從主管機關審查桌走到業者送件端,熟悉高雄市環保局土壤及水污染防治科的審查邏輯與環保稽查大隊的採樣節奏。以下把在地版的水污全流程,從分流判斷到水污費一次攤開。
先分流:納管、自行放流還是灌排搭排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把灌溉渠道與各級排水路都列為地面水體,廢水若非全量進污水下水道,就屬排放地面水體,須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才能排放。第一種是全量納入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例如經濟部高雄臨海林園大發產業園區聯合污水處理廠或南科高雄園區污水處理廠,這類事業不需排放許可證,但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仍要先核准水措計畫,並憑聯接使用證明完成登記。第二種是自行處理後放流,走完整的水措計畫、試車、功能測試與許可證。第三種是搭排農田灌排渠道,除排放許可外,還要有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的同意文件。
在地事實:八條河川、高屏溪保護區與工業區聚落
高雄市環保局監測二仁溪、典寶溪、愛河、鳳山溪、阿公店溪、鹽水港溪、後勁溪與高屏溪八條河川,並訂有「高雄市水區及地面水體分類標準」;放流口承受哪一條水體,決定放流水標準是否加嚴與是否納入總量管制。高屏溪為公告飲用水及自來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澄清湖亦為高雄市劃定保護區,設廠前得先向環保單位查註是否落在保護區或取水口一定距離內;排放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者,《放流水標準》附表八另管氨氮與正磷酸鹽。轄內以鋼鐵重工業、石化業與複合型工業區為主,永安、大社、仁武、大發、鳳山、高雄臨海與林園等產業園區內事業,多循專用污水下水道納管,許可路線與自行放流者不同。
程序怎麼走:水措計畫、試車到排放許可證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事業於設立或變更前,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送直轄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在高雄由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受理審查。應先檢具水措計畫的事業分設立、營運前、營運三階段:設立階段取得水措計畫核准後才能建造;處理設施完成後、排放前申請排放許可證,設處理設施且排放地面水體者須先試車,試車期間最長不超過九十日,展延以一次為限;功能測試須以每日最大廢水產生量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水量進行五個工作天以上,並委託環境部許可的檢測機構採樣、由技師簽證。申請以網路傳輸為原則,核准後核發機關十四日內通知繳證書費領證,並上傳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公開。
審查端在看什麼:程序審查、補正天數與操作參數
審查分兩層:文件完整性的程序審查與內容合理性的實體審查,審查期間、現場勘察情形與核准量原則分別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附表八、附表六與附表七辦理。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但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四十二日,經核發機關同意得延長且以三十日為限,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審查意見以一次性提供為原則,首次意見須在通知限期補正前以電話或面談諮詢。實務上審查人員緊盯三件事:原水水質項目與製程藥劑是否對得上、水量平衡圖與用水憑證是否一致、登記操作參數是否合理,因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40條只容許正負百分之十的差值。
定期檢測申報與水污費:兩套期限別混在一起
拿到許可只是起點。《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要求事業定期申報處理設施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與用電紀錄,一般事業每六個月申報一次,應設專責單位或甲級專責人員且排放地面水體者每三個月一次,半年報在每年一月底與七月底前、季報在一、四、七、十月底前完成;納入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者則先向系統管理機關申報,由其彙整轉報。水污染防治費另有一套:依《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14條,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申報繳納前一年下半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申報繳納當年上半年費用,且採先繳後報。全量納入專用或公共污水下水道者免繳;微量排放者得免繳但仍須申報。
失敗代價與跨程序連動:停工、刑責與三年禁令
未取得許可就排放,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全部停工或停業;放流水超標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最高可罰兩千萬元,繞流排放或處理設施功能不足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同樣上限兩千萬元;申報不實則是《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的刑事責任。一百十五年十月一日起,最近三年內因違法被裁處停工兩次以上或情節重大兩次以上而遭廢止許可者,自廢止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程序上也互相牽動:以桶裝、槽車外運廢水者須同時依《廢棄物清理法》申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涉及其他環保許可者,須同時提出申請或展延。
在地窗口與線上申辦:誰受理、誰稽查
水污許可審查窗口是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土壤及水污染防治科;稽查與採樣由環保稽查大隊執行,下設中區、北區、南區三個稽查中隊,水污染案件即事業廢污水查核採樣,違規即告發、限期改善並續查。公害檢舉專線0800-066666二十四小時受理,環境部公害陳情網路受理系統亦可線上陳情,加上高雄市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最高以實收罰鍰百分之二十核發獎金。納管園區事業另須對口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或南科高雄園區污水處理廠;搭排灌排渠道找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保護區位置可先用環境部地理資訊網的保護區查詢確認。申請與申報以網路傳輸為原則,經環保局同意才能改書面。
自我檢查清單
- 畫出廢水最終去處:全量納管、自行放流或灌排搭排,先確認路線再備文件。
- 向環保單位查註廠址是否落在高屏溪、澄清湖等保護區或取水口一定距離內。
- 納管者取得同意納管文件與聯接使用證明;搭排者備妥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同意文件。
- 設立階段先送水措計畫核准再動工,處理設施完工後才申請排放許可證。
- 試車與功能測試安排在核准的九十日內完成,檢測委託環境部許可之檢測機構並由技師簽證。
- 行事曆同時標記定檢申報月底期限與水污費一月、七月三十一日期限,兩套分開管。
- 許可期滿前六個月至前一個月提出展延,逾期未申請許可證失效。
常見錯誤
- 以為搭排灌排渠道不算排放地面水體,只跟水利單位打招呼——灌溉渠道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地面水體,無證排放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裁罰並應令停工。
- 全量納管後就不再理會環保局——水措計畫核准文件同樣有五年效期,且定檢申報仍須經系統管理機關轉報。
- 把水污費申報日記成月底——收費辦法定的是一月三十一日與七月三十一日前,且須先繳後報,逾期喪失濃度優惠。
- 展延拖到期滿前一、兩個月才送件——法定窗口是期滿前六個月起算五個月內,期滿前未申請者許可證自期滿翌日失效。
- 補正一拖再拖——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四十二日,逾期核發機關應駁回,整個案件重送。
- 為求快用假數據補申報——《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申報不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不是罰鍰而已。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高雄 水污許可 要多久才會下來
法定審查期間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附表八,而補正日數不算在內,總補正最多四十二日、經同意可再延三十日;設處理設施排放地面水體者還要加上最長九十日的試車與功能測試。實務上文件一次備齊、水量平衡與操作參數對得上,就能省掉最耗時的來回補正。
工廠在高雄工業區 已經納管 還要辦水污許可嗎
要,但辦的是水措計畫而非排放許可證。全量納入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且不排地面水體者,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分設立與營運兩階段,營運階段須憑聯接使用證明完成登記才可營運,核准文件效期五年一樣要展延;定檢申報先交系統管理機關彙整轉報,水污費則由該系統繳納。
高雄 廢水沒許可 被抓到 會怎樣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未取得排放許可證就排放,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全部停工或停業,必要時勒令歇業,沒有限期補辦的空間;若放流水含有害健康物質超標且無證,另涉《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刑責。高雄環保稽查大隊三區中隊受理二十四小時檢舉並採樣,被檢舉屬實還會核發檢舉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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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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