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農地稅務優惠申辦:土增稅、遺贈稅與地價稅
基隆農地的三種稅務優惠都從區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出發:七堵區公所經建課有申請書、切結書、委託書表單,中正區公所常見問答載規費第一筆 500 元,證明效期六個月、實地勘查一次為限。拿到證明後,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要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漏註明只能在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遺產稅贈與稅扣除全數但受贈人限民法第1138條繼承人且五年列管;田賦自民國 76 年第 2 期停徵,但基隆農地多屬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要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第1款「限作農業用地使用」才課田賦,地上一有非農業設施改課地價稅;溫室與禽畜房舍免房屋稅要在開徵四十日前申報。基隆沒有查得縣市自訂的稅賦減免抽查要點,但市府農業用地及農舍稽查小組每年抽查前一年度農舍使用執照案件至少 30%,未農用被查獲的效果回到中央法令。
基隆的農地稅務優惠有一個前提跟其他縣市不同:基隆多數農地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不是區域計畫法的耕地。三種優惠的法源一樣是《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與《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土地增值稅不課徵)、《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與第20條第1項第5款與《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遺產稅扣除、贈與不計入)、《土地稅法》第22條(課徵田賦即不課地價稅),《農業發展條例》第39條把入口統一為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但都市土地的田賦要件在第22條第1項但書五款,基隆農地最常用的是第1款「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任何非農業使用設施都會讓這一款不成立。
證明書在基隆由區公所受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5條允許縣(市)政府把第7條至第13條的權限委任或委辦區公所,七堵區公所經建課表單頁列「農用證明申請書、切結書、委託書(1050712 修正)」,中正區公所常見問答載規費土地一筆每件新臺幣 500 元、每增加一筆另收 200 元(現行「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第4條第4款是第一筆 500 元、每增加一筆加收 300 元,以繳費當時的標準為準);市府委任區公所的公告文號與處理期限未查得。市府端的農業主管機關是產業發展處,農漁管理科職掌「農地及林地管理」(基隆市中正區信二路 301 號 3 樓,02-2423-8660)。
本文依三種稅拆解申請時點、要件與被追的情境,再把基隆都市計畫農業區的第22條五款、區公所與市府的動線、農舍稽查小組、都市計畫變更後的第38條之1、坡地與繼承分割案型串起來。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領軍,處理基隆農地稅務案時會先確認證明書能不能核發,再對三種稅各自的時點與都市土地的田賦要件。
第一張門票:區公所核發的農用證明——認定三款、不得認定四款、六個月效期、一次會勘、規費、都市土地附分區證明
認定標準在《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4條:土地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依規定休耕、休養、停養或不可抗力視同);地上有農業設施者附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免建照者只附容許)或從來使用證明;地上有農舍者附農舍建築執照。第5條列四種不得認定:農業設施或農舍超過核准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民國 89 年 1 月 26 日修正前以多筆農地合併申請農舍後部分土地移轉致不符原要件;現場阻斷排灌水系統;現場有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的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第6條允許六種部分面積不影響認定:編定公告前的墳墓、十平方公尺以下的土地公廟或有應公廟、私人無償提供供公眾使用的道路、編定公告前的合法房屋、農村再生公共設施、共有人違規未逾其應有部分(附第8條的分管契約書圖、違規共有人切結書或多數決分管證明)。第2條第4款把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的土地納入農業用地範圍,基隆的都市計畫農地可以申請證明書,第7條第2項要求都市土地另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分區證明向市府都市發展處申請(「基隆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收費標準」民國 108 年 3 月 8 日)。程序上第7條的文件是最近一個月內謄本(可網路查詢者免附)、身分證影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第10條規定實地勘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人到場指界、界址無法確定時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第12條可補正者限期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敘明理由駁回;第14條效期六個月;第13條規費依收費標準第4條第4款,單獨所有或公同共有依土地筆數計收,第一筆 500 元、每增加一筆加 300 元,分別共有依共有人數乘筆數的單位數計收,證明書一份為原則、多要一份加收 100 元。基隆的受理在區公所:七堵區公所經建課(表單「農用證明申請書、切結書、委託書」)、中正區公所(常見問答載規費第一筆 500 元、每增一筆 200 元,與現行標準的 300 元不同,以繳費當時為準)等七個區公所的經建課,送件前先打電話確認課室與規費。市府端窗口是產業發展處農漁管理科。
土地增值稅不課徵:申報書註明、繳納期滿前補行、承受人限自然人、原地價回溯 89 年、沒有罰鍰但有回溯、38 條之 1 的都市計畫路
《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與《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文字實質相同: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2項另允許耕地依第33條、第34條移轉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符合產業發展需要、一定規模或其他條件經市府同意者不課徵,這是土地稅法沒有的特別規定,但基隆的都市計畫農地不是耕地,這一項用不上。申請時點依第39條之3: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在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一併提出,未註明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得由權利人單獨申報者可單獨提出;無須申報移轉現值的案件由稽徵機關通知,權利人或義務人於收到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後果規定在第39條之2第2項至第5項:承受人持有期間被查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或恢復後再有未農用情事,再移轉時應課徵;配偶間相互贈與的未農用情事合併計算;民國 89 年 1 月 6 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不課徵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時,以修正施行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89 年後曾課徵過的農地再移轉以最近一次核定的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法條用語是「不課徵」不是「免徵」,稅是遞延不是消失;第55條之2的罰鍰在 89 年 1 月 26 日修正時刪除,現行法沒有罰鍰,但原地價回溯到 89 年當期公告現值會讓漲價總數額變大,基隆都市計畫區邊緣的農地公告現值成長幅度大,回溯課徵的金額常比想像中重。《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對基隆特別有用: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依變更後用途使用,或應實施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而尚未公告實施且未依變更後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取得農業主管機關的農用證明後,得檢具都市計畫與農業主管機關兩份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增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民國 72 年 8 月 3 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經市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同意也可以申請。基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把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或其他分區後停在細部計畫階段的土地,先向都市發展處要認定文件、再向區公所要農用證明。
遺產稅與贈與稅的重點:全數扣除、受贈人限民法第1138條繼承人、五年列管與三個例外、追繳對象、二十年貸款、五年內繼承的農地仍須申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遺產中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兩款的列管文字一致:承受人或受贈人自承受或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或恢復後再有未農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例外為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三個常被寫錯的要點:「扣除其價值之全數」表示沒有金額上限,並非免稅額;受贈人限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贈與其他人不適用;第17條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或非國民者不適用第1款至第7款,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第1款至第5款。《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用「免徵遺產稅」「免徵贈與稅」的說法並多給兩項:自承受或受贈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田賦停徵中,實益有限);第1項繼承人有數人協議由一人繼承土地而需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者,由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二十年土地貸款。追繳的對象是承受該農地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受贈人,五年內把土地賣掉並不會消滅列管。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 年 8 月 25 日新聞稿說明:被繼承人生前五年內繼承取得且持續農用的農地,申報遺產稅時仍應計入遺產總額,再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主張扣除額,不能因五年內繼承取得就不申報。基隆的「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例外值得注意: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把農業區變更為其他分區時,承受人的五年列管因此消滅,但同一塊地要用第38條之1繼續享優惠就要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的認定文件。基隆農地多為坡地小面積、繼承人多在外縣市,繼承時先向區公所取得農用證明再申報,五年內維持耕作的證據(綠竹筍、山藥的收成紀錄)要留好。
田賦、地價稅與房屋稅:基隆都市計畫農業區靠第22條第1款、76 年停徵、非農業設施改課地價稅、荒地稅、溫室禽畜房舍免房屋稅四十日前申報、農舍照實際使用課
《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的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都市土地要符合五款之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第2項規定第2款與第3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的耕地為限;第3項規定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直接供農業使用的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用地、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仍課田賦。第27條之1授權行政院停徵田賦,司法院釋字第674號解釋理由書載明田賦自民國 76 年第 2 期起停徵,符合第22條的農地田賦不繳、地價稅也不繳;田賦是停徵不是廢止,第22條之1的荒地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停徵期間無從課徵。基隆的重點在第1款: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的地要「限作農業用地使用」且實際農用,地上一有車庫、圍牆、水泥鋪面、營業使用或未經容許的鐵皮屋,稅務機關就改課地價稅,這比非都市土地耕地的認定嚴格得多;市府農業用地及農舍稽查小組每年抽查前一年度農舍使用執照案件至少 30%,查到未依規定使用會通知建管與都計機關並限期改正,稅籍連動跟著來。房屋稅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專供飼養禽畜的房舍、培植農產品的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免徵,不限農民自用;專供農民自用的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也免徵,但要「專供農民自用」;第10款免徵農會所有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的倉庫,第2項第3款農會自用倉庫及檢驗場減半。依第3項,減免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逾期自申報之次期適用,核定後減免原因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農舍不在免徵名單裡:農舍屬建築物,應設稅籍並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供農民居住的農舍要繳房屋稅,符合自住要件者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基隆怎麼被追:沒有縣市抽查要點但有中央規定、農舍稽查小組 30%、國稅局與地方稅務機關兩路、都市計畫變更的例外
基隆市法規系統沒有查得縣市層級的「農業用地申請稅賦減免案件定期抽查作業要點」,追繳的觸發回到三個來源。第一是中央法令的直接效果:《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2項的「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依限恢復」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0條的五年列管,任何有關機關查獲未農用並限期恢復而未恢復,就構成再移轉課徵或追繳的要件;查獲的機關可以是市府農業單位、區公所、聯合取締小組或稽徵機關本身。第二是農舍稽查:「基隆市政府農業用地及農舍稽查小組作業要點」(民國 109 年 12 月 2 日)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5條設置,召集人由產業發展處處長兼任,稽查人員由產業發展處、都市發展處、地政處、民政處及區公所等派員,以前年度取得農舍使用執照案件數至少抽取百分之三十為抽查案件數,處理結果次年度 2 月前函報中央備查;農舍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經檢查未依規定使用者由原核定機關通知建管與都計機關處理並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得廢止許可。第三是非都市土地與違建查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條的區公所檢查與聯合取締小組定期查處(基隆訂有聯合取締小組設置要點與權責劃分作業要點),區公所的違建查報,這些紀錄都可能成為稽徵機關認定「未作農業使用」的依據。對申請人的意義有三。第一,「沒有縣抽查要點」不等於不會被查,基隆農地多在都市計畫區、鄰近住宅,鄰居檢舉與區公所查報的機率不低。第二,追繳與註記是兩個機關兩條路:國稅局管遺產稅贈與稅的追繳,地方稅務機關管土地增值稅再移轉課徵與地價稅改課,接到通知要分別處理。第三,都市計畫變更是基隆特有的變數:農業區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時,五年列管因「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而消滅,但土增稅回溯與地價稅改課會隨之而來,先向都市發展處確認變更進度與細部計畫狀態,再決定用第38條之1還是接受課徵。處分若有不服,依法先陳述意見,其後依法提起訴願。
基隆三種在地案型:都市計畫農業區的地價稅風險、坡地繼承分割與一人承接、綠竹筍山藥的耕作證據
第一種是都市計畫農業區的地價稅。基隆農地多屬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田賦要靠《土地稅法》第22條第1款「限作農業用地使用」,一塊地上有前手蓋的車庫、鐵皮倉庫或水泥停車場,稽徵機關會改課地價稅,農用證明也拿不到;恢復農用的順序是先拆除非農業設施或補辦容許與建照(容許向市府產業發展處農漁管理科、建照向都市發展處,基隆高度基準限資材室 3.5 公尺、溫室網室 5 公尺、一層不含夾層),再向區公所申請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改課田賦。第二種是坡地繼承分割。基隆農地多為山坡地小面積,繼承人常在外縣市: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不是耕地,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 0.25 公頃分割限制,但分割後每筆仍要各自符合農用認定與第22條第1款;非都市土地的耕地則依第16條第1項第3款分割為單獨所有須先取得共有人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且宗數不超過共有人人數;第38條第3項的二十年土地貸款協助一人繼承並現金補償其他人;坡地上的開挖整地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申報書送市府大地及農漁工程科,繼承後想整地務農也不能省這一步。第三種是耕作證據。基隆綠竹筍全市約 140 公頃、年產約 600 公噸,盛產期 6 至 9 月,基隆山藥 12 月播種、兩年後 10 月下旬成熟,這兩種作物的收成與銷售紀錄是「實際作農業使用」最直接的證據,也是市府容許審查要求的「耕作中農地資料及耕作成果證明」;五年列管期間留好紀錄,會勘時把作物現況拍照存證。動線三步:向都市發展處取得分區證明(都市土地必附),向土地所在區公所申請農用證明(謄本、身分證影本、分區證明),到場指界,六個月內使用;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增稅在申報移轉現值時註明農業用地字樣並附證明,遺贈稅申報時附證明主張扣除或不計入,房屋稅免徵在開徵四十日前申報;都市計畫變更中的土地先向都市發展處要第38條之1的認定文件。市府產業發展處在基隆市中正區信二路 301 號 3 樓(處本部 02-2425-8389,農漁管理科 02-2423-8660)。
自我檢查清單
- 農用證明已向土地所在區公所經建課申請並到場指界,都市土地附都市發展處的分區證明,效期六個月內使用;規費以繳費當時的收費標準為準。
- 土地增值稅已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並附證明,漏註明者在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承受人為自然人。
- 遺產稅贈與稅申報時已附證明主張全數扣除或不計入,受贈人為民法第1138條繼承人;知道五年列管三例外與追繳對象是承受人。
- 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的地已確認符合第22條第1款限作農業用地使用且無車庫、圍牆、水泥鋪面等非農業設施;溫室、禽畜房舍等在開徵四十日前申報免房屋稅。
- 有農舍的地已知道基隆農舍稽查小組每年抽查前一年度使用執照案件至少 30%,農舍用地 10% 與農業經營用地 90% 配置符合。
- 都市計畫變更中的農地已向都市發展處確認細部計畫與重劃徵收進度,決定走第38條之1或接受課徵。
- 繼承分割案已確認是耕地還是都市計畫農地、共有人協議與宗數,一人承接者評估二十年土地貸款;坡地整地先過水土保持。
常見錯誤
- 把「不課徵」土增稅當成免稅——法條用語是不課徵,再移轉依法課徵時以 89 年修正施行日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基隆都市計畫區邊緣農地的回溯金額往往很重。
- 移轉現值申報書忘了註明農業用地——第39條之3只允許在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再申請不課徵。
- 以為都市計畫農業區自動課田賦——都市土地要符合第22條五款之一,基隆靠第1款「限作農業用地使用」,地上一有非農業設施就改課地價稅。
- 把農地贈給非民法第1138條繼承人還想不計入——受贈人限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贈與其他人不適用。
- 以為基隆沒有縣抽查要點就不會被追——中央法令的「查獲未農用且未依限恢復」不限機關,農舍稽查小組每年抽查 30%,區公所與聯合取締小組的查報紀錄都算。
- 農舍當免房屋稅——農舍是建築物、依實際使用課房屋稅,免徵的是溫室、禽畜房舍等第15條第1項第6款列舉的房屋,且要在開徵四十日前申報。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基隆 農地 農用證明 去區公所辦 要帶什麼 多少錢 都市計畫的地也能辦嗎
能辦。《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2條第4款把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的土地納入農業用地,基隆的都市計畫農地可以申請證明書,第7條第2項要求都市土地另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向市府都市發展處申請)。向土地所在區公所經建課申請,七堵區公所表單頁有「農用證明申請書、切結書、委託書」,備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可網路查詢者免附)、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分區證明;區公所會實地勘查一次並通知到場指界,界址不明先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規費:中正區公所常見問答載土地一筆每件新臺幣 500 元、每增加一筆另收 200 元,現行「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是第一筆 500 元、每增加一筆加收 300 元,以繳費當時的標準為準;證明效期六個月,逾期失效。市府的農業主管機關是產業發展處農漁管理科(02-2423-8660)。
基隆 都市計畫農業區 的農地 為什麼被改課地價稅 怎麼改回田賦
因為《土地稅法》第22條對都市土地的田賦要件比非都市土地嚴: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的農業用地直接課田賦(自民國 76 年第 2 期停徵,實際上田賦與地價稅都不繳),都市土地要符合五款之一,基隆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的地靠第1款「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第2款與第3款另限自耕農地及三七五出租耕地。地上一有車庫、圍牆、水泥鋪面、營業使用或未經容許與建照的鐵皮屋,就不再「限作農業用地使用」,稽徵機關改課地價稅。改回來的順序:先拆除非農業設施,或補辦農業設施容許(向市府產業發展處農漁管理科,基隆高度基準限資材室 3.5 公尺、溫室網室 5 公尺、一層不含夾層)與建照(向都市發展處),再向土地所在區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最後向稽徵機關申請地價稅改課田賦。基隆農業用地及農舍稽查小組每年抽查前一年度農舍使用執照案件至少 30%,查到未依規定使用會限期改正並連動稅籍。
基隆 繼承 農地 遺產稅 全免嗎 五年內 都市計畫變更了怎麼算
不是全免,是全數扣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沒有金額上限,申報時要檢附區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 年 8 月新聞稿提醒被繼承人生前五年內繼承取得的農地仍要計入遺產總額再主張扣除,不能不申報。五年列管: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繼續農用且未依限恢復,或恢復後再犯者追繳應納稅賦,例外只有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追繳對象是原承受人、賣出不消滅列管。基隆的特殊情形是都市計畫變更:農業區在五年內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屬「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的例外,遺產稅不追繳;但土地增值稅再移轉時回到《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以 89 年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地價稅也改課;若變更後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應重劃徵收尚未公告實施,《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允許檢具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文件與農用證明繼續申請不課徵或免徵。多名繼承人由一人承接並現金補償者,第38條第3項由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二十年土地貸款。
基隆農地稅務免費初判
把地號、謄本、都市計畫分區證明、移轉或繼承贈與的時程、現場使用狀況與照片、有無農舍或鐵皮屋、都市計畫是否變更中傳給偉騰開發興業,我們先判農用證明能不能核發與第22條第1款是否成立,再對土增稅、遺贈稅、田賦與房屋稅各自的時點與列管風險。電話 0965-855-538,或加 LINE 傳資料,免費書面初判。
全台各縣市受理|專業團隊承接辦理|親臨現場指導|統籌包辦到好
聯絡偉騰開發興業
統一編號:90801410|地址:臺東縣臺東市強國街 210 號|電話:0965-855-538(亦寫作 0965855538、0965 855 538;謝清泉 總經理)|LINE:加入好友|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取得案件初步判讀|服務總覽|案例解析|法規知識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