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農業用地變更同意與回饋金:農業處審查關卡地圖
苗栗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第一關在農業處農務科而不是地政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先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才能核准興辦事業計畫、地政處才受理變更編定。特定農業區的難度遠高於一般農業區。
答案先講:在苗栗,農業用地能否改做非農業使用,第一站是縣政府農業處農務科,不是地政處。《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要求變更須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這份同意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的前提,也是地政處受理變更編定的前提。
多數地主直覺是「地是我的,地政處肯改編定就行」,在農地上這個順序完全倒置。地政處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收件時要看到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核准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又須先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農牧用地的變更前主管機關正是農業處。
本文依農政審查順序鋪開苗栗版關卡地圖:分區判斷、農業處同意程序、灌排與生產環境論述、回饋金與免繳、在地常見不同意情形,再接上地政處變更編定與縣府窗口。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帶隊,接手的農地變更案不少是在農業處這關被退過才來,所以本文從審查端的眼光寫。
先分三格:農業用地、耕地、特定農業區的難度階梯
送件前先把土地放進三個格子。第一格:是否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的農業用地,非都市土地全部分區加上都市土地農業區與保護區,依法供農作、養殖、畜牧、保育或農舍、灌排使用都算,變更同意與回饋金都看這一格。第二格:是否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的耕地,即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的農牧用地,分割限制掛在這裡。第三格:分區。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原則上屬全國區域計畫的優良農地,列為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之1只留給供農業生產及必要產銷設施、且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農地需求總量的例外;一般農業區沒有這道鐵門,論述空間較大。
三機關接力:農業處同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地政處變更編定
程序是接力,不是一次送件。第一棒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人擬具興辦事業計畫送變更後用途的主管局處,該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在核准前函請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農牧用地就是農業處。第二棒在農業處農務科: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與《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審查,回覆同意或不同意;達中央作業要點所定規模或類型者,縣府轉為初審並層送農業部。第三棒才回到地政處:憑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申請變更編定,核准後函請地政事務所異動登記,並將核定使用項目登錄土地參考資訊檔。三張公文分屬三個機關,缺前一張,後一張不會發。
審查端在看什麼:農業生產環境完整性與灌排論述怎麼寫
農業處看件只有一把法定尺:《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的「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審查拆成四格。區位:基地在連續農業生產區塊核心,還是被道路、建地切開的邊緣;核心位置在特定農業區幾無機會。鄰接:四周是否仍在耕作,變更後有無廢水、車流干擾。灌排:是否壓到灌溉渠道、排水路或農路,切斷上下游時有無替代路徑與維護分工;《苗栗縣政府辦理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把「影響鄰近農田灌排」「阻礙道路通行」列為不予同意情形,實務上審變更同意時同樣會盯。需求總量:面積是否與計畫內容成比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4款把農地需求總量寫進優良農地例外要件。
回饋金三問:怎麼算、繳給誰、誰可以免繳
怎麼算:《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1項要求變更為非農業使用的用地「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基準與比例授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訂定,比例隨事業性質分級,改做不同用途金額差距大。繳給誰:撥入農業部依《農業發展條例》第54條設置的農業發展基金;實務上由同意變更的農業主管機關開立繳款通知,繳納證明是地政處收件時會核對的文件。誰可免:《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只有三款,政府興辦的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政府興辦的農村建設及農民福利設施、位於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或農業部所定偏遠與離島地區的設施,前兩款主體限政府,私人興辦的學校、醫院不能套用。
不同意與廢止的代價:苗栗常見退件理由與跨程序連鎖
農業處不同意,整條線停在第一棒。《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給了審查作業要點法律授權,被拒後只能陳述意見或訴願,結果依事實與證據而定。苗栗常見退件有三型:特定農業區卻不是農業產銷設施;壓斷灌排或農路而無替代方案;夾雜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零星地超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之2容許的基地開發面積百分之十。過關後風險轉為用途鎖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第6項規定土地只能依核准的興辦事業計畫使用,鄉鎮市公所隨時檢查、縣府聯合取締小組定期查處;未依計畫使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廢止核准、地政處恢復原編定,另有《苗栗縣政府處理非都市土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
苗栗在地事實怎麼影響你的案子:國土計畫、農業軸帶與非都市土地
三件在地事實決定論述起點。其一,苗栗縣國土計畫民國 110 年 4 月 30 日公告實施,國土功能分區圖成果 113 年 12 月 23 日報請內政部審議;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第2項,分區圖須於縣國土計畫公告後十年內公告,公告前非都市土地仍依《區域計畫法》體系管制,但農務科職掌已含配合國土計畫的農地資源空間規劃,審查會看基地在未來農業發展地區的定位。其二,縣國土計畫把台3線定為親山農業觀光軸、濱海中二高與台1線、西濱公路一帶列為重要農地,中山高與台13線串連的才是科技工商產業軸,農地案落在哪條軸上,農業處態度差很多。其三,苗栗縣陸域約 180,997 公頃,僅 19 個都市計畫區,區外全屬非都市土地,農地變更幾乎都走變更編定。
在地窗口與送件動線:農務科、地用科、工商發展處各管哪一段
動線照三棒排。先查:用地政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理專區的使用分區及編定查詢確認用地別,再對照《苗栗縣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查環境敏感地區,優良農地與其他農業用地都洽農業處。農業同意:農業處農務科,縣府路 100 號 3 樓,電話 037-321745;縣自訂變更編定審查作業要點與審查小組設置要點均未查得,農務科依中央作業要點審查。變更編定:地政處地用科,府前路 1 號,總機 037-559061;書件一式五份,配置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位置圖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並著色,規費依《苗栗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附表繳納。建照:工商發展處建築管理科,縣府路 100 號,總機 037-370770。
自我檢查清單
- 用地政處使用分區及編定查詢確認過基地是特定農業區還是一般農業區,並註記用地別是否為農牧用地。
- 對照《苗栗縣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 28 項與第二級 34 項逐項勾完,優良農地一欄已洽農業處確認。
- 興辦事業計畫書內附灌排現況圖,標出基地周邊灌溉渠道、排水路與農路,並寫明不切斷或替代方案。
- 面積是否達 2 公頃以上已判斷清楚,達者改走分區變更與開發許可,不是單純變更編定。
- 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按變更後事業性質試算回饋金,並確認是否落在《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三款免繳情形。
- 地政處變更編定書件一式五份備齊,配置圖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位置圖不小於五千分之一且已著色。
- 核准後將登錄土地參考資訊檔的使用項目已核對,確認未來實際使用不會偏離興辦事業計畫。
常見錯誤
- 先跑地政處申請變更編定,跳過農業處同意——地政處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收件時缺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直接不受理,白跑一趟。
- 把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當一般農業區寫非農業用途計畫——基地屬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不符《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之1的產銷設施例外,農業處不同意,整案停在第一棒。
- 私人興辦的學校、醫院或安養設施主張以公益性設施免繳回饋金——《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的公益性設施限政府興建,免繳不成立,補繳後才能續辦變更編定。
- 照施行細則文字寫「《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3項第1款」主張免繳——條例現行免繳規定在《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細則項次未同步更新,引錯會被要求更正並延誤送件。
- 以為免附興辦事業計畫的案件可以完全繞過農業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第7項規定地政處核准前仍須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農牧用地照樣要農業處點頭。
- 拿到變更編定後把土地改做核准計畫以外的容許項目——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第6項,聯合取締小組查處後可能廢止核准、恢復原編定,並依《苗栗縣政府處理非都市土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裁罰。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苗栗農地變更要先找農業處還是地政處?
先找農業處,而且不是直接找,是由興辦事業計畫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函請農業處同意。地政處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收變更編定申請時,要看到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而該核准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必須先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農牧用地的變更前主管機關就是農業處農務科。順序反了會被退件。
苗栗特定農業區的農地可以變更做非農業使用嗎?
機會很低。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屬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的優良農地,《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之1只留供農業生產及必要產銷設施並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的例外,非農業用途幾乎不會過。民國 107 年 3 月 21 日前已取得變更使用同意文件的舊案,可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之5經農業主管機關確認維持同意後適用舊規定。
農地變更回饋金誰收、什麼時候繳、可以免嗎?
回饋金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視事業性質繳交,撥入農業發展基金,基準與比例由《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後開立繳款通知,繳納證明送地政處變更編定時要附。免繳只有《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三款,前兩款限政府興辦,私人只剩位於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或農業部所定偏遠離島地區這款可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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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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