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修正後的採礦權展限與礦業用地:礦石砂石業者新關卡全解
礦業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全文87條,採礦權展限改採實質審查並提前到期滿前二年至一年間申請,須附礦場關閉計畫與土地同意文件;礦業用地涉原住民族土地要先完成諮商同意,舊礦場另有補辦環評期限。
先問一句:你的礦區還在採礦權有效期內,還是已經進入期滿前二年?答案決定你現在該啟動哪一套程序。礦業法在112年6月21日全文修正公布後,展限、礦業用地核定、原住民族土地諮商同意、既有礦場補辦環評,四件事各有獨立時鐘,任何一個逾期都會直接卡住採礦工程。
不少業者仍以為展限只是換照,只要按時送件、繳費就會過。這個直覺在舊法時代成立,因為舊條文寫的是主管機關「不得駁回」;修正後《礦業法》第35條改為列舉「應駁回」事由,未附礦場關閉計畫、缺土地同意文件、無正當理由沒有採礦實績,都足以讓全部或一部申請被駁回。
本文依序拆解礦與土石的分界、展限的時點與書件、礦業用地核定與土地協議、原住民族土地的諮商同意、既有礦場補辦環評的期限,以及關閉復整與裁罰連動。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領軍,熟悉東部礦業用地與環評並行案件的節奏,能替你把每一條時鐘對齊。
先分礦還是土石:礦業法一條中央線,土石採取法縣市第一線
《礦業法》第2條規定礦均為國有,非依本法取得礦業權不得探採;《土石採取法》第4條則把土石定義為礦業法所列各礦以外的土、砂、礫及石。這條分界決定你的主管機關:礦業法依《礦業法》第5條由經濟部主管,專責機關是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沒有地方主管機關;土石採取則由縣市政府受理、報中央審核。三個交會點要記牢:礦業權者在礦區內採取同一礦床共生的土石,依《土石採取法》第3條第3款免辦土石採取許可;他人要在你的礦區內採土石,依《土石採取法》第10條第2項須取得礦業權者同意書;只買進礦石或土石加工的碎解洗選場,屬工廠登記與環保許可的對象,不是礦業法的許可標的。
採礦權展限三個變動:時點提前一年、書件加礦場關閉計畫、駁回改列舉
《礦業法》第15條規定採礦權以20年為限,展限申請時點從舊法的期滿前一年至六個月間,提前為期滿前二年至一年間,每次展限不得超過20年;送件後到准駁前,採礦權視為存續。《礦業法》第34條要求展限除準用第17條書圖外,礦區內已有核定礦業用地者還要附礦場關閉計畫,以及私有土地所有人與使用權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與他項權利人的同意文件;逾期、書件不齊、礦區圖無地名或境界線、未繳申請費,直接不予受理。《礦業法》第35條把舊法「不得駁回」改成列舉應駁回:無正當理由沒有探採實績、新增第29條不予核准情形、缺關閉計畫或同意文件,都會被駁回全部或一部。
礦業用地核定:一次核定面積、可開採總量與最終高程,附件是三本計畫
採礦權只是資格,能否動土看礦業用地核定。《礦業法》第47條要求礦業權者檢具開採及施工計畫書圖、礦場關閉計畫與主管機關指定文件送審,由主管機關就必須使用的面積、可開採總量及最終高程一次核定;私有土地要併附所有人與使用權人同意書,公有土地要附管理機關同意文件。《礦業用地審核作業辦法》第4條把指定文件講清楚:有效期間內的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單位自評表、最近三個月內的地籍圖與登記謄本,以及公有土地是否位於原住民族土地的公所證明;同辦法第6條規定自評無須環評者,由主管機關轉送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認。
原住民族土地諮商同意:新案沒過不核定用地,舊案沒補辦要停工
《礦業法》第48條規定,申請的礦業用地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時,礦業權者應在礦業用地核定前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辦理諮商並取得同意或參與;表決未通過,主管機關不予核定礦業用地。既有礦場同樣要補:《礦業法》第50條要求修正施行前已核定、卻未曾依原基法辦理的礦業用地,應在施行日起算一年內補辦,辦理期間可以繼續採礦,但未依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令停止探採礦工程並限期提出文件,屆期不提就廢止該礦業用地;表決未通過或被認定延宕程序,主管機關應令停止探採礦工程,重新辦理獲通過並備查後才能申請恢復。
土地所有人協議與對價:先行使用私有土地的但書已刪除,剩協議與調處兩步
舊法讓礦業權者提存地價或租金後就能先行使用私有土地,112年修正已刪除這個但書。現行《礦業法》第53條列出購用、租用或依其他法律方式三種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途徑;《礦業法》第54條把租用公有土地的年租金上限定在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的百分之八。發生爭議時,依《礦業法》第55條先與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他項權利人協議,協議不成雙方均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雙方都不接受調處,除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公益情事,經主管機關組成審議會審議、由不動產估價師定對價後准予一定期間使用外,礦業權者不得使用土地。同意文件因此成了展限與用地核定的前置門票。
既有礦場補辦環評:三年期限已於115年6月21日屆至,五年期限走到117年
《礦業法》第76條鎖定的是民國84年10月20日前核定、未曾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面積大於二公頃的礦業用地,分成兩條路:最近五年內年平均生產量在五萬公噸以上,或位於保安林、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者,應自修正施行日起算三年內準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實施環評,這條期限已在115年6月21日屆至;未達門檻且不在上述區域者,則在五年內準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8條辦理環境影響調查、分析並提因應對策,送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期限到117年6月21日。提送與審查期間可以繼續採礦,但逾期未辦者,先依《礦業法》第81條處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就廢止礦業用地核定;二階環評另有三年初稿期限。
關閉復整與裁罰連動:沒有保證金制度,靠礦場關閉計畫與按次罰鍰把人盯住
現行《礦業法》沒有保證金條文,關閉復整靠兩層法定機制:申請礦業用地與展限時檢具的礦場關閉計畫,以及《礦業法》第56條要求使用完畢後依核定的水土保持計畫、礦場環境維護計畫與礦場關閉計畫實施整復及防災措施,並補償土地損失。裁罰面,《礦業法》第78條對未實施整復或防災措施、未在第65條通知期限內改善、未依第76條環評書件辦理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中未依期限改善一年內被罰三次者應廢止礦業權;《礦業法》第81條對未停止探採礦工程、未申報或申報不實、逾第76條期限未辦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未依本法取得礦業權私自採礦另有刑事責任規定。
自我檢查清單
- 礦業執照上的有效年限倒推,現在是否落在《礦業法》第15條期滿前二年至一年的展限窗口內?
- 礦區內已核定的礦業用地,礦場關閉計畫與私有/公有土地同意文件是否備齊,能通過《礦業法》第34條不予受理的形式門檻?
- 礦業用地送審附件裡,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是否仍在有效期間,地籍圖與登記謄本是否為最近三個月內?
- 用地是否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周邊公有土地?若是,《礦業法》第48條或第50條的諮商同意程序完成到哪一步,有無備查文件?
- 礦業用地是否為民國84年10月20日前核定、面積大於二公頃且未曾環評?屬《礦業法》第76條哪一款,對應期限是115年6月21日還是117年6月21日?
- 累計開採量與現況高程,是否已接近《礦業法》第47條核定的可開採總量或最終高程,需要提前啟動重新核定?
- 礦區內共生土石的採取,是否確認落在《土石採取法》第3條第3款的免許可範圍,而不是另一礦床?
常見錯誤
- 沿用舊法習慣,等到期滿前一年才準備展限——已錯過《礦業法》第15條期滿前二年至一年的窗口,主管機關依第34條不予受理,採礦權期滿後無法視為存續。
- 以為原住民族部落表決沒過會被撤銷礦業權,於是先開採再說——法律效果是《礦業法》第48條不予核定礦業用地或第50條令停止探採礦工程,繼續施工還會觸發第81條按次罰鍰。
- 私有地主談不成就照舊法提存地價先行使用——先行使用的但書已刪除,依《礦業法》第55條未經調處或審議會准予前不得使用土地,展限案還可能因缺同意文件被停止審查。
- 認定舊礦場年產量不大就不用理第76條——只要位於保安林或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仍屬三年內應辦環評的一款,該期限已於115年6月21日屆至,逾期先罰後廢止礦業用地核定。
- 以為礦業執照能涵蓋場外的砂石碎解洗選——不在採取區內、只買進土石加工的場所屬工廠登記對象,另受環保許可與稽查,礦業權保護不到。
- 展限期間放著不採又沒有正當理由——《礦業法》第35條把無探採實績列為應駁回事由,全部或一部展限申請會被駁回。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礦業法修法後 採礦權展限 什麼時候要送
依《礦業法》第15條,採礦權以20年為限,展限要在期滿前二年至一年間提出,比舊法提前了一年;晚於期滿前一年送件,主管機關依第34條不予受理。送件時除準用第17條的礦區圖、開採構想書圖等,礦區內有已核定礦業用地者還要附礦場關閉計畫與土地同意文件。依限送件後到准駁前,採礦權視為存續,可以繼續採。
礦區在原住民族土地 部落同意沒過 礦場會怎樣
分新案與舊案。新申請的礦業用地,依《礦業法》第48條表決未通過就不予核定礦業用地,採礦權本身仍在,但沒有用地就不能動工。修正前已核定的礦業用地,依《礦業法》第50條表決未通過或被認定延宕程序,主管機關應令停止探採礦工程,要重新辦理諮商並獲通過、備查後,才能申請恢復;完全沒補辦者會被限期,屆期廢止該礦業用地。
舊礦場沒做過環評 現在補辦來得及嗎
看你落在《礦業法》第76條哪一款。最近五年年均產量五萬公噸以上,或位於保安林、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的礦業用地,三年期限已在115年6月21日屆至,逾期者先依第81條處罰並限期補辦,屆期仍未辦就廢止礦業用地核定。產量未達門檻且不在上述區域者,期限到117年6月21日,準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8條辦調查分析並提因應對策,審查期間仍可繼續採礦。
免費初判展限時程
把礦業執照上的有效年限、礦業用地核定日期與礦區地籍謄本傳給我們,偉騰開發興業會先幫你判斷展限、補辦環評與諮商同意三條時鐘還剩多少,免費書面初判。電話 0965-855-538,或加 LINE 直接傳圖說明。
全台各縣市受理|專業團隊承接辦理|親臨現場指導|統籌包辦到好
聯絡偉騰開發興業
統一編號:90801410|地址:臺東縣臺東市強國街 210 號|電話:0965-855-538(亦寫作 0965855538、0965 855 538;謝清泉 總經理)|LINE:加入好友|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取得案件初步判讀|服務總覽|案例解析|法規知識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