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筆共有農地合併申請農業設施:面積、同意書與地界三道關
跨筆農地合併算農業設施面積,關鍵在哪些地號被寫進經營計畫。《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7條的百分之四十上限,分母是設施坐落的農業用地面積;共有地須附土地使用同意書,設施壓過地界即屬未依核定計畫使用。
先回答三個問題,再判斷是否把鄰筆農地拉進來一起申請:設施實際會蓋在哪幾個地號上、每個地號的使用分區與用地別是否相同、每個地號的所有權人是否全部簽得到名。三題都過,合併申請才有分母加大的效果;任何一題卡住,硬併只會讓整件申請被退回補正。
多數申請人的直覺是「地都是我家的,合起來算就好」。審查端不看家族關係,只看謄本所有權人欄和經營計畫填的基地地號:登記在手足名下的那一筆,缺了本人簽名的土地使用同意書就不能列入;編定為林業用地的那一筆,農作產銷設施不在它的容許項目內,列了就是不予同意的理由。
本文依序拆解四件事:面積分母怎麼合併計算、共有地的同意書要蒐到什麼程度、分區用地混雜時哪幾筆該剔除、設施壓線後從限期改善到廢止容許的連動。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領軍,習慣先把地籍圖與謄本逐筆攤開比對,再決定哪些地號值得併進同一份經營計畫。
三種地號組合先分流:同人多筆、一筆共有、跨段多人
先把手上的地號分成三種型態。第一種是同一所有權人名下的多筆毗鄰農地:申請人單獨所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第5款免附土地使用同意書,只要在經營計畫把每個地號都列為基地地號即可。第二種是一筆多人共有的農地:申請人不是單獨所有,同意書成為必備文件。第三種是跨地段、跨所有權人的組合:每一筆都要備齊最近一個月內的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用地別還必須容許同一類設施。若想一次到位,同一所有權人的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在宗數未增加的前提下,得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辦理分割合併,把分母變成單一地號。
百分之四十的分母只算基地地號,農業資材室額度跟著分母走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7條第1項把農業設施總面積上限訂為「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的百分之四十,分母不是申請人名下全部農地,而是經營計畫第12條第4款填寫的基地地號合計面積,沒有寫進去的鄰筆多數情形不會被計入。合併的誘因最常出在農業資材室:同辦法附表一規定坐落農業用地面積達 0.1 公頃以上者,每 0.1 公頃可興建樓地板 20 平方公尺,上限 200 平方公尺;單筆 0.25 公頃只換得 50 平方公尺,湊足 1 公頃才碰到上限。兩個扣分項要先算進去:第7條第2項要求農舍與水土保持設施面積一併納入總面積,第11條規定同項目設施新舊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各項上限。
共有地的土地使用同意書,對照謄本所有權人欄逐一核
共有地的關鍵文件是《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第5款的土地使用同意書。條文只在「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時免附,申請人自己是共有人之一也不算單獨所有,同意書照樣要附。辦法沒有寫明共有人要簽到幾成,審查端多數情形會把同意書簽署人逐一對照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的所有權人欄,簽名對不上的地號就會被列為應補正事項;依第6條第1項第1款,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仍不補正,整件申請不予同意。另一個常被忽略的門:本辦法不限定申請人是農民或所有權人,承租人備齊同意書也能送件;反之,共有人有一位聯絡不上,實務上多半先把該地號剔除再重算分母。
用地別混雜的剔除規則:林業用地出局,特定農業區儘量避開
同一份申請裡的地號,用地別必須都容許你要蓋的那一類設施,否則整件會落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的不予同意事由。以農作產銷設施為例,可申請的用地別是非都市土地各使用分區的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工業區、河川區除外)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編定為林業用地的地號只容許林業設施,混進來就是剔除對象。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依同辦法附表一應儘量避免使用,無可避免者以毗鄰建築用地或特定農業區邊緣配置為原則。都市土地的地號要另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暫未編定用地別的地號,依第2條第2項要先補註使用地類別才能列入。
送件動線與三份文件:公所還是縣市政府先問清楚
送件對象是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多數縣市已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5條把受理權限委辦給鄉(鎮、市、區)公所並公告,跨段地號分屬兩個公所轄區時,先依縣市公告確認收件公所。依第4條,申請書與附件各三份:身分證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明、載明十項內容的經營計畫、每一筆地號最近一個月內的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比例尺不小於五百分之一的設施配置圖、非單獨所有時的土地使用同意書。辦法沒有訂審查期限條文,規費依第36條的收費標準繳納;審查合格後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第5條),這只是農業機關那條線。
審查端的四張比對表:套繪、他筆違規、水路農路、必要性
審查人員拿到跨筆案件,第一步是把配置圖疊上地籍圖謄本:設施外框一旦壓到沒有列為基地地號的鄰筆或地界線,配置圖就會被退回重畫。第二張表是申請人名下其他農地與既有設施:《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把其他農地閒置未利用或未符合規定使用列為不予同意事由,地號併得越多,被翻出違規鐵皮屋的機率越高。第三張表是第6條第1項第5款與第6款的道路通行與農田灌溉排水,跨筆設施常橫跨水路或農路,配置圖必須留出通道。第四張表是必要性:第6條第1項第2款要求設施與農業經營的必要性相當,經營計畫第12條所填的現耕面積與農機具數量,就是倉儲規模是否浮報的量尺。
壓線與混用的三層代價:三個月改善期、使照會審、五年稅務列管
設施蓋過地界、壓到未列入的地號,法律上就是《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第1項的「未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後果分三層。第一層是農業機關:第33條第2項由縣市造冊列管並抽查,查到後通知限期改善,第3項規定改善期間至多 3 個月、得展延一次且不超過 3 個月,屆期未改善即廢止容許使用並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處理。第二層是建管機關:第32條第6項規定使用執照審查階段須會審是否依原核定經營計畫興建,壓線設施在這一關就被擋下。第三層是稅務:共有農地多半來自繼承,若曾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免徵遺產稅,承受之日起 5 年內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依限恢復,將追繳應納稅賦。
自我檢查清單
- 要併入的每一筆地號都已寫進經營計畫「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欄,沒有漏列也沒有多列。
- 用最近一個月內的土地登記謄本核對過每筆地號的所有權人,非申請人單獨所有的地號都備妥土地使用同意書。
- 每筆地號的使用分區與用地別都查清,全部落在該類設施可申請的用地別內,林業用地與河川區農牧用地已剔除。
- 農業設施總面積加上既有農舍與水土保持設施,仍在基地地號合計面積的百分之四十以內(溫室、網室等農業生產設施不計入)。
- 設施配置圖以不小於五百分之一的比例尺套繪到地籍圖謄本上,外框沒有壓到任何地界線或未列入的鄰筆。
- 申請人名下其他農地與既有設施沒有閒置或違規使用,配置圖上的農路與灌溉排水路都留出通道。
- 已確認基地地號是否位在山坡地範圍或都市計畫區,水土保持審查與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都排進時程。
常見錯誤
- 把沒有列為基地地號的鄰筆面積算進分母——百分之四十上限與農業資材室每 0.1 公頃 20 平方公尺的額度全部縮水,配置圖被退回重畫。
- 共有地只附一部分共有人的土地使用同意書——被列為應補正事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整件申請不予同意。
- 把林業用地或已興建農舍的地號一起併進申請——林業用地不容許農作產銷設施,有農舍的農地不得申請農業資材室與管理室,兩者都會拖垮整件案子。
- 施工時設施越過地界壓到鄰筆——屬未依原核定計畫使用,限期改善至多 3 個月後廢止容許使用,使用執照會審階段也過不了。
- 拿到容許使用同意書就動工,忘了建照那條線——有固定基礎且非 45 平方公尺以下一層樓的設施須申請建照,6 個月內未提出申請,同意書即失其效力。
- 併進申請的其他地號上有閒置或違規鐵皮屋——觸發不予同意事由整件被駁回,還可能引來公所檢查與聯合取締小組查處。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兩筆農地合起來 農業設施面積 可以一起算嗎
可以合算的前提是兩筆都列為經營計畫的基地地號、用地別都容許該類設施,且每筆備齊謄本、地籍圖與必要的土地使用同意書。《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7條第1項的百分之四十以設施坐落的農業用地面積為分母,沒有列入的鄰筆不會被計入;農業資材室則另有每 0.1 公頃 20 平方公尺、上限 200 平方公尺的額度。
共有農地 蓋農業設施 要全部共有人同意嗎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第5款只在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時免附土地使用同意書,共有地一律要附;至於要簽到幾成,辦法沒有明文,各縣市審查端多數情形會把簽署人逐一對照謄本所有權人欄,對不上就列為應補正事項。聯絡不上的共有人補不齊時,實務上先把該地號移出基地地號、重算分母,比硬送後被不予同意省時。
農業設施蓋到隔壁地號 會怎樣
設施外框壓過地界、落到未列入核定計畫的地號,就是《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所稱未依原核定計畫內容使用。縣市會通知限期改善,期間至多 3 個月、得展延一次且不超過 3 個月,屆期未改善即廢止容許使用;需要建照的設施,在使用執照會審階段也會被要求先改正。補救方向是修正配置圖、補列地號後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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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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