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畜牧場登記與養殖漁業登記證申辦指南
南投的畜牧場與養殖登記都由農業處農牧防疫科承辦,但兩套縣訂法規的門檻不同:「南投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要求新設畜牧場距商店、機關(構)、學校及住宅(不含農舍)周界 500 公尺以上、畜牧設施用地不超過場區 80%、一律設密閉式堆肥舍與除臭設施;「南投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自治條例」讓養殖登記證有效期限最長五年、期滿前三個月重新申請、縣府每年至少檢查一次。畜牧設施容許一律由公所初審後層送縣府,處理期限約 2 個月。
南投是內陸縣,畜牧與養殖的規模都不算大,卻是全臺少數把「新設置畜牧場」單獨立自治條例的縣之一。民國 110 年公布的「南投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全文 7 條,沒有罰則也沒有暫停受理條文,但把距離、用地比例、負責人資格與畜舍構造寫成硬門:新設場應距離商店、機關(構)、學校及住宅(不含農舍)周界 500 公尺以上,畜牧設施用地不超過場區土地總面積 80%,豬場要水簾密閉豬舍、排風口外 3 公尺擋風牆、噴霧除臭集塵、豬廁所式糞便回收與沼氣回收或發電,蛋雞、種雞、白肉雞與鵪鶉場要水簾密閉禽舍。
《畜牧法》第4條規定飼養家畜、家禽達農業部指定規模就要申請畜牧場登記,公告門檻是牛 40 頭、馬 20 頭、鹿 40 頭、羊 100 頭、豬 20 頭、兔 400 隻,家禽一律 500 隻以上;南投 113 年底養豬場 82 場、在養 79,070 頭,乳牛場 5 場、產乳牛 443 頭,雞 3,964 千隻,鹿與羊的產銷班也在,達規模未登記依《畜牧法》第39條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養殖端則是內陸特有的樣貌:日月潭專用漁業權由南投縣日月潭區漁會持有,陸上魚塭依縣自治條例向公所遞件、縣府發證。
本文按南投的動線拆解畜牧場登記的三階段(畜牧設施容許、建場、勘查發證)、新設場自治條例的硬門、變更與歇業停業、罰鍰與廢止,再講養殖漁業登記證的用地、水源、效期與檢查,最後把農牧防疫科、公所、環保局與農田水利單位的分工排成一張表。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帶隊,處理畜牧案時一律先量距離與用地比例,再送容許。
先判規模與身分:達規模才登記、負責人資格三擇一、土地 80% 與建照、廢污設備
《畜牧法》第3條把家畜定義為牛、羊、馬、豬、鹿、兔及其他經農業部指定的動物,家禽為雞、鴨、鵝、火雞及其他指定動物;第4條規定飼養達農業部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使用共同水表、電表、排水口或在同一圍籬(牆)內飼養同一種類者合併計算。農業部公告的規模是牛 40 頭以上、馬 20 頭以上、鹿 40 頭以上、羊 100 頭以上、豬 20 頭以上、兔 400 隻以上,家禽 500 隻以上;同一場所飼養二種以上者依比例換算合計判斷,雞、鴨、鵝、火雞沒有各別門檻。第5條的四要件是南投自治條例再加碼的基礎: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資格三擇一(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或畜牧獸醫科系畢業;參加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或委辦的畜牧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並持結業證明;二年以上現場工作經驗經鄉鎮市公所證明);土地屬依法可供畜牧設施使用者、畜牧設施用地不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 80%、有建築物者依法領有建築執照;設置畜禽廢污處理設備並符合法令標準,或取得環保主管機關同意由代處理業者處理的證明,或有足夠土地還原廢污並經環保機關認可;主要畜牧設施符合「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家禽場依該標準第4條應設非開放式禽舍,使外界禽鳥無法接觸場內家禽、排遺無法掉入。南投自治條例第 4 條把廢污要求寫成三選一:廢污處理設備符合法令,或持環保機關同意委託代處理業證明,或有足夠土地還原廢污並經環保機關認可。
第一階段畜牧設施容許:公所初審層送縣府、約 2 個月、500 公尺與畜舍構造在這一關就要過
畜牧場登記的起點是畜牧設施容許使用。依「南投縣辦理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 10 點,畜牧設施由公所書面審查後送縣府核定,沒有公所自行核定的空間;《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要求畜牧設施的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縣府為民服務手冊載明畜牧設施容許的文件各 3 份(申請書、經營計畫書、最近 1 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設施配置圖、位置略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山坡地另附水土保持計畫書),處理期限「申請後辦理現場會勘及相關單位審查約需 2 個月」,森林區加會林務機關、風景區加會觀光機關、原住民保留地加會原保地管理機關、灌溉區域加會農田水利單位、國家公園請管理機關表示意見。新設場在這一關要同時過自治條例:向公所送件一式 5 份初審後層送縣府核定,10 項文件包含經環保機關審核的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合法用水來源證明與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計畫;距離商店、機關(構)、學校及住宅(不含農舍)周界 500 公尺以上;一律設密閉式堆肥舍及除臭設施;豬場加設水簾密閉豬舍、排風口外 3 公尺擋風牆、噴霧除臭集塵、豬廁所式糞便回收、沼氣回收或發電;蛋雞、種雞、白肉雞、鵪鶉場設水簾密閉禽舍;有色肉雞、鴨、鵝場設非開放式密閉禽舍及周界圍網。自治條例公布前已取得容許或公布前五年農情調查有案的原地原貌畜牧場不適用。農牧防疫科的「農業用地容許作畜牧設施使用申請表」與「南投縣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申請書」可從農業處網頁下載。
第二、三階段:1 年內建場、3 個月內報勘、縣府 1 個月內會同環保勘查發證、登記證六項
《畜牧法》第6條規定申請畜牧場登記應填具申請書,檢附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的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向縣府申請;取得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後應於 1 年內完成建場(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長),建場完成後 3 個月內報請勘查,縣府應於收件後 1 個月內會同環保主管機關勘查,合格者核發畜牧場登記證書並副知農業部與中央環保主管機關。南投自治條例把時程寫得一樣:取得容許後 1 年內建場,完成後 3 個月內備 17 項文件經公所初審報縣府,縣府收件 1 個月內會同環保機關勘查後發登記證書。《畜牧法施行細則》第4條列出申請登記的文件各二份:負責人與主要管理人員的身分證明及資格證明、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都市計畫區加附分區證明)、經營計畫書、位置圖及配置圖、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環保機關認定無須提出者免附);土地非申請人所有者附使用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使用證明,共有土地要有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的同意書。第5條規定報勘時附登記申請核准文件影本,以及場內密閉式鋼筋混凝土及磚牆構造的畜禽舍、管理室、飼料調配室、畜禽產品處理室等設施的建築執照影本,依法免建照者改附容許使用證明;也就是說容許(農業機關)與建照(建管機關)是兩條線,缺一張登記就發不下來。《畜牧法》第7條的登記證書載明場名、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場址、場地面積、主要畜牧設施、飼養種類及規模六項;分場達規模者依施行細則第7條另行登記。全國法規資料庫查無「畜牧場登記規則」這個名稱,程序就在畜牧法與施行細則裡。
登記之後:變更 1 個月、擴大規模準用登記、歇業停業復業、罰鍰與廢止、產銷調節
《畜牧法》第8條規定登記事項變更應於變更事實發生後 1 個月內申請變更登記;因擴大飼養規模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遷建畜舍禽舍,或變更場址、家畜家禽種類者,準用第6條重新走容許、建場、勘查。第8條之1的歇業、停業、復業:歇業於事實發生後 1 個月內提出歇業報告書並附登記證書申請廢止登記;停業 6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於 1 個月內提出停業報告書備查,復業亦同;停業超過 1 年或主要畜牧設施已遷移者視同歇業,未依限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逕予廢止登記;停業期滿無法復業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一次、最長 1 年。農牧防疫科提供「畜牧場辦理歇業停業復業報告(申請)書」「畜牧場登記變更相關文件含簽辦單」「畜禽飼養場展延登記相關文件含簽辦單」等書表。罰則在《畜牧法》第七章:第39條第1項對達規模未取得登記證書、已登記場未設置或不符廢污設備與主要設施標準、未依第8條第2項擴大規模、未依第43條第2項辦理畜禽飼養登記等,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其中廢污設備、擴大規模與飼養登記三款按次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廢止登記並註銷證書;第41條對歇業、停業或變更未依規定申請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第23條讓農業部得指定種類辦理產銷調節,暫停受理登記或擴大規模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延長,公告前已取得容許者不受限。南投另訂有「南投縣政府農業防疫補償金發給原則」,對配合公告防疫措施致農林漁牧產品特別損失者發補償金,由公所受理審查,畜牧場負責人要知道這條路徑。
養殖漁業登記證:內陸縣的用地、水源、五年效期與每年檢查
《漁業法》第69條第1項把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的登記及管理規則交給縣市訂定,南投的版本是民國 93 年公布的「南投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自治條例」:申請書向魚塭所在地鄉(鎮、市)公所遞件,公所勘查後轉報縣府核發登記證;土地須為非都市土地養殖用地,或工業區與特定農業區以外的乙種、丙種建築用地、窯業用地或農牧用地經核准作養殖使用,都市土地依分區管制核准;水源附水權狀、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或其他合法用水證明;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的室內循環水養殖經縣府核准不受用地限制。登記證有效期限最長五年,續營者於期滿前 3 個月重新申請;縣府每年至少檢查一次;違規限期改正未改正者依《漁業法》第65條處罰鍰,情節重大依第10條廢止;施行前未領證者得核發 2 年以下臨時登記證,位於養殖漁業生產區者為 5 年期臨時登記證。養殖用地的容許先於登記:依縣訂容許要點第 9 點,養殖池位於一般農業區、每農戶合併未滿 5,000 平方公尺由公所核定,5,000 平方公尺以上或位於山坡地保育區、特定專用區、風景區者送縣府,特定農業區室內循環水養殖送縣府核定,水產運銷設施由公所書審後送縣府。《漁業法》第七章沒有以「未登記經營陸上魚塭」為要件的處罰條文,最接近的是第65條「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發布之命令」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未登記的實際後果是拿不到登記證,放養申報、天然災害救助、低利融資與用水用電優惠都接不上。農牧防疫科提供「南投縣陸上養殖漁業登記展延新領申請書」,全國法規資料庫查無「養殖漁業登記辦法」這個名稱,撰寫申請文件時用自治條例的全名。
在地事實對申請人的意義:小規模畜牧、乳羊與鹿、日月潭內陸漁會、防疫補償
113 年農業統計年報的南投數字:養豬場 82 場、年底在養 79,070 頭、屠宰 109,342 頭;乳牛場 5 場、產乳牛 443 頭、產乳量 2,915 公噸;羊乳產量 630 公噸;雞 3,964 千隻(蛋雞 1,368、白肉雞 1,330、有色肉雞 919、肉種雞 347 千隻)、鴨 177 千隻、鵝 5 千隻、雞蛋 266,166 千個;養蜂 95 戶、蜂群 14,545 群;產銷班裡有鹿 8 班、羊 3 班、毛豬 5 班、肉雞 3 班、牛 1 班。對申請人的意義有四。第一,南投沒有平原縣市的蛋雞暫停受理問題,但自治條例的 500 公尺距離在丘陵聚落密集的鄉鎮很難找地,選址要先用地籍圖量到商店、機關、學校與非自有住宅的周界。第二,乳牛、乳羊與鹿是南投特色,羊 100 頭、鹿 40 頭、牛 40 頭的登記門檻很快就到,草食動物的輔導也在農牧防疫科。第三,養殖是內陸樣貌:日月潭專用漁業權由南投縣日月潭區漁會持有(魚池鄉中山路 174 號 2 樓,全臺唯一沒有靠海的漁會),日月潭及霧社水域的捕撈要持縣府核發的漁撈許可證與船筏執照,放生依「南投縣放生保育自治條例」先取得縣府同意,漁筏另依「南投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辦執照;陸上魚塭則多為山谷小型養殖池,用地與水源證明是常見卡點。第四,防疫與環保:環保局水質保護科承辦水污業務(總機 049-2237530),縣府未設沼液沼渣專區,農地肥分使用要走中央資源;「南投縣政府農業防疫補償金發給原則」讓配合噴藥等防疫措施的畜牧場有補償路徑。
在地窗口與申辦動線:公所農經課、農牧防疫科、環保局、建管、農田水利
南投畜牧與養殖的動線排五站。第一站選址與量距:用地籍圖量新設場到商店、機關(構)、學校及非自有住宅周界的距離是否達 500 公尺,算畜牧設施用地是否在場區 80% 以內,山坡地先向農業處山坡地管理科(049-2230499)確認水保。第二站土地所在鄉鎮市公所農經課(例如南投市公所農經課,電話 049-2222110,業務清單含畜牧場登記申請):畜牧設施容許一式 5 份與養殖登記申請書都在公所送件,公所初審或勘查後層送縣府。第三站南投縣政府農業處農牧防疫科(南投市中興路 660 號 A 棟 3 樓,電話 049-2223844、傳真 049-2243177):畜牧場容許設施及畜牧場登記、畜禽飼養登記、養殖漁業證照核發、草食動物輔導、豬隻供運保險、畜牧類天然災害救助都在這一科,容許處理期限約 2 個月,登記證勘查於收件後 1 個月內。第四站南投縣環境保護局(南投市中興路 660 號 C 棟,總機 049-2237530):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查核准與登記勘查會同,廢污處理三選一的證明也在這裡取得。第五站建管機關與農田水利單位:密閉式鋼筋混凝土及磚牆構造的畜禽舍要建照,灌溉區域內的容許案會加會農田水利單位。順序是量距與用地先、容許次之、建照與環保並行、最後勘查發證,任何一站的文件過期都要回頭重辦。
自我檢查清單
- 飼養規模已對照農業部公告:牛 40、馬 20、鹿 40、羊 100、豬 20 頭、兔 400 隻、家禽 500 隻以上就要登記,多種混養已依比例換算。
- 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符合《畜牧法》第5條三擇一資格,二年現場經驗者已取得公所證明。
- 新設場到商店、機關(構)、學校及非自有住宅周界已量達 500 公尺以上,畜牧設施用地不超過場區 80%,豬場與禽場的畜舍構造符合自治條例要求。
- 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已送環保機關審查核准,廢污處理設備、代處理證明或還原土地三選一已備妥。
- 畜牧設施容許一式 5 份已向公所送件並預留約 2 個月,取得容許後 1 年內建場、3 個月內報勘的時程已排好。
- 密閉式鋼筋混凝土及磚牆構造的畜禽舍已向建管機關申請建照,免建照者備妥容許使用證明。
- 養殖魚塭已確認用地類別與合法用水證明,登記證五年效期與期滿前 3 個月重新申請已記入行事曆。
常見錯誤
- 先蓋畜舍再問距離——南投新設畜牧場自治條例要求距商店、機關(構)、學校及住宅(不含農舍)周界 500 公尺以上,選錯址容許就過不了。
- 以為公所能核定畜牧設施容許——南投的畜牧設施一律由公所書面審查後層送縣府核定,處理期限約 2 個月,時程要預留。
- 拿到容許就放著——《畜牧法》第6條要求 1 年內完成建場、建場後 3 個月內報請勘查,逾期要申請延長或重來。
- 擴大規模只做變更登記——因擴大飼養規模而新建、增建畜舍或變更種類者依第8條準用第6條,要重新走容許、建場與勘查。
- 養殖池用農牧用地就直接養——南投自治條例限養殖用地或經核准的乙種、丙種建築用地、窯業用地、農牧用地,且要先取得養殖設施容許與合法用水證明。
- 登記證過期才想到——養殖登記證有效期限最長五年,續營者要在期滿前 3 個月重新申請,縣府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南投 養豬 幾頭要登記 新設豬場 要離住家多遠
依農業部公告,豬 20 頭以上就達《畜牧法》第4條的登記規模(牛 40、馬 20、鹿 40、羊 100 頭、兔 400 隻、家禽 500 隻以上),使用共同水表、電表、排水口或同一圍籬內的飼養要合併計算。南投新設畜牧場依「南投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應距離商店、機關(構)、學校及住宅(不含農舍)周界 500 公尺以上,畜牧設施用地不超過場區 80%,豬場要水簾密閉豬舍、排風口外 3 公尺擋風牆、噴霧除臭集塵、豬廁所式糞便回收與沼氣回收或發電,一律設密閉式堆肥舍及除臭設施。
南投 畜牧場登記 流程 要多久 去哪裡辦
三階段。第一階段畜牧設施容許:文件向土地所在鄉鎮市公所送件(新設場一式 5 份),公所初審後層送縣府農業處農牧防疫科(049-2223844),為民服務手冊載明現場會勘及相關單位審查約需 2 個月。第二階段依《畜牧法》第6條在取得容許後 1 年內完成建場,密閉式鋼筋混凝土及磚牆構造的畜禽舍要向建管機關申請建照。第三階段建場完成後 3 個月內報請勘查,縣府應於收件後 1 個月內會同環保主管機關勘查,合格核發畜牧場登記證書,載明場名、負責人、場址、面積、主要設施與飼養種類規模六項。
南投 山區 想養魚 農牧用地可以嗎 登記證幾年
依「南投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自治條例」,土地須為非都市土地養殖用地,或工業區與特定農業區以外的乙種、丙種建築用地、窯業用地或農牧用地經核准作養殖使用,都市土地依分區管制核准,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只有室內循環水養殖經縣府核准才可以。要先向公所辦養殖設施容許(一般農業區每農戶合併未滿 5,000 平方公尺公所核定,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等送縣府),再持水權狀或其他合法用水證明向公所遞件、公所勘查後轉報縣府農牧防疫科核發登記證;登記證有效期限最長五年,續營者期滿前 3 個月重新申請,縣府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南投畜牧養殖初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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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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