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制度:四大分區、兩筆費用與過渡期送件判斷
國土功能分區圖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最遲民國 120 年 4 月 30 日前公告,公告前非都市土地仍走《區域計畫法》體系的興辦事業計畫加變更編定。有可行方案就先送件,不必等使用許可新制。本文拆解四大分區、審議機關、兩筆費用與過渡期規定。
判斷只有一條:土地所在縣市尚未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就仍受《區域計畫法》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管制,興辦事業計畫加變更編定照常受理核准。使用許可制度要等各縣市公告功能分區圖那天才啟動,現行法定期限是民國 120 年 4 月 30 日。可行的案子現在送,比等新制穩。
三個誤解先拆掉。「國土計畫 114 年 4 月全面上路」已因 114 年 1 月 20 日修法失效,功能分區圖公告期限延到 120 年 4 月 30 日。「區域計畫法已廢止」也錯,正確是各縣市公告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停止適用。把使用許可當成現行開發許可更錯,兩者法源、審議機關與費用都不同。
本文依序拆五件事:四大國土功能分區與使用原則、使用許可誰能申請與誰審議、國土保育費與影響費、新舊制程序對照、過渡期規定與送件時機。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領軍,長年處理興辦事業計畫、變更編定與開發許可審查,這篇用審查端視角寫給猶豫送件時機的您。
先問三件事:功能分區圖公告了沒、案子多大、位在哪種分區
第一個問題是所在縣市有沒有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功能分區圖最遲在民國 120 年 4 月 30 日前公告,公告前非都市土地仍依《區域計畫法》體系管制: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再向地政單位申請變更編定;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門檻才要辦分區變更。第二個問題是規模。舊制以面積與戶數劃線;新制以「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為使用許可門檻,認定標準尚未發布。第三個問題是土地未來落在哪一種國土功能分區,這決定新制下還有沒有使用許可的空間,也決定要不要搶在切換前走完舊制。
國土功能分區四大類:法條只認四種,各再分第一類與第二類
《國土計畫法》第3條把國土功能分區定義為四種: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國土計畫法》第20條規定每一分區再分第一類、第二類與其他必要之分類,並訂明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限於城鄉發展地區;各縣市實際採用的分類代號以各該國土計畫為準。對興辦事業最有殺傷力的是《國土計畫法》第21條的使用原則: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供農業生產及其必要之產銷設施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非農業事業在這類土地的使用許可空間極窄;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供較高強度使用、第二類供較低強度使用。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是區域計畫法名稱,別拿來稱呼國土計畫分區。
使用許可的申請人與審議:縣市一律受理,保育與海洋分區核轉中央
《國土計畫法》第24條規定,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的土地使用,由申請人檢具書圖文件申請使用許可;申請人不限土地所有權人,但要附所有權人同意證明,依法得徵收或得申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的事業才免附。受理機關一律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範圍位在國土保育地區或海洋資源地區者,由縣市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其餘由縣市審議;跨二個縣市以上或填海造地案件由中央審議。受理後依《國土計畫法》第25條在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開公聽會,期滿三十日內彙整意見送審。使用許可不得變更國土功能分區與分類,這是與現行分區變更的根本不同。
與現行興辦事業計畫加變更編定差在哪:法源、門檻、分區、費用
法源不同:現行制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先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再由地政單位核准變更編定;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門檻者改走分區變更加開發許可。新制依《國土計畫法》第24條只有一個使用許可程序,許可後依《國土計畫法》第29條再辦使用地變更。門檻不同:舊制以面積與戶數量化,社區 50 戶或 1 公頃、工業使用 10 公頃、前六款以外 2 公頃;新制門檻待中央發布認定標準。舊制分區變更會把農業區改成特定專用區,新制使用許可明文不得變更功能分區與分類。費用不同:舊制是回饋金與開發影響費,新制是國土保育費與影響費,不可混寫。
審查端在看什麼:五款書圖文件與三組許可條件
《國土計畫法》第26條列了五款文件: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所有權人同意證明、其他法令的先行同意、興辦事業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法令同意的文件、其他必要文件。其中興辦事業計畫同意文件那一款最關鍵:沒有它,連受理要件都過不了,目的事業核准這一線在新制下仍先行。審議看適宜性、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與容受力,再依分區套許可條件:保育與海洋分區要對生態損失採取彌補或復育措施;農業發展地區要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及水資源完整性,設施限與當地農業經營有關;城鄉發展地區看成長管理、公共建設時程與維生系統完備性。細節依 114 年 5 月 1 日發布的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國土保育費與影響費:中央收一筆、縣市收一筆,可用可建築土地抵充
《國土計畫法》第28條設兩筆費用、兩個收費機關。國土保育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收,依《國土計畫法》第44條進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影響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用於改善或增建公共設施,得以許可範圍內可建築土地抵充,未依期限或用途使用得請求返還。收費辦法截至查證日尚未發布,也別與現行回饋金、開發影響費混寫。繳費時點在《國土計畫法》第29條:取得許可後先完成公共設施用地分割移轉登記、分別繳交國土保育費與影響費、使用地依使用計畫申請變更,三件事做完才能進行後續使用;公共設施還要先建竣、領使用執照並移轉登記,其餘建築物才能核發使用執照,這是接建築執照那一線的卡點。
過渡期規定與送件時機:功能分區圖公告日才切換,已合法狀態受保障
切換不是全國同一天,而是各縣市走完公開展覽、兩級審議會與內政部核定後公告,公告日起該縣市停止適用《區域計畫法》。切換後《國土計畫法》第32條保障「已合法」狀態:原合法建築物與設施與新管制不符者准修繕、不得增建或改建,被令遷移應獲補償。還在審、還沒核准的案子不在保障之列。代價寫在《國土計畫法》第38條:不符使用原則的一定規模以上使用罰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未經使用許可罰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結論:位在農地、可能劃入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或國土保育地區的非農業案子,現在備齊興辦事業計畫送件;舊制過不了的案子,別指望新制放寬。
自我檢查清單
- 查過所在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是否已公告,確認現行案件仍依《區域計畫法》體系受理
- 上過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的國土功能分區圖展示資訊查詢系統,知道基地在草案中的分區與分類,也知道那不是法定證明文件
- 算過開發面積與戶數是否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門檻,分清走變更編定還是分區變更
- 興辦事業計畫已對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審查要點,這份核准文件新舊兩制都是第一線
- 預留了國土保育費與影響費的資金,並想好可建築土地抵充方案,同時追蹤收費辦法發布狀態
- 盤點過基地上既有合法建築物與使用執照,切換後才能主張《國土計畫法》第32條的修繕與補償保障
- 把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列為草案追蹤項目,不拿它的容許使用表與建蔽率當現行依據
常見錯誤
- 以為國土計畫 114 年 4 月已全面上路而停止送件——期限已延到 120 年 4 月 30 日,停掉的每個月都是舊制送件窗口的損失
- 把國土計畫的使用許可寫成開發許可、把國土計畫審議會寫成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端一眼看出計畫書套錯制度,直接退件補正
- 引用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的容許使用項目與建蔽率當現行法——該規則 113 年 4 月預告後尚未發布,據此設計的配置全部重畫
- 在可能劃入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的農地上等新制再送非農業事業——《國土計畫法》第21條該分區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等到的是門關上
- 把國土計畫的影響費與現行回饋金、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混算——法源與收費時點不同,資金規劃失準
- 取得使用許可後直接動工——《國土計畫法》第29條要求先完成公共設施用地移轉、繳費與使用地變更,否則進不了後續使用,其餘建築物也拿不到使用執照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國土計畫 什麼時候上路 現在還能送興辦事業計畫嗎
能送。《國土計畫法》第45條經 114 年 1 月 20 日修正後,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最遲民國 120 年 4 月 30 日前公告,公告前該縣市仍適用《區域計畫法》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興辦事業計畫與變更編定照常受理。要注意的是切換以各縣市公告日為準,不是全國同一天,送件前先查所在縣市進度。
國土功能分區圖 什麼時候公告 怎麼查自己的地
公告要走完一條程序鏈:縣市繪製草案後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行公聽會,提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報內政部經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核定,縣市在收到核定函三十日內公告,並再公開展覽不少於九十日。查自己的地可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的國土功能分區圖展示資訊查詢系統,但系統聲明圖資是公開展覽草案,不得作為法定證明文件。
國土保育費 影響費 要繳多少 跟回饋金一樣嗎
目前算不出來。《國土計畫法》第28條只定了架構:國土保育費由中央收、影響費由縣市收,影響費得以許可範圍內可建築土地抵充,其他法律已定同性質費用者得減免,費額與費率的收費辦法截至本文查證日尚未發布。它與現行變更編定時繳的回饋金、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是不同法源,資金規劃要分開列,任何試算都不能當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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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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