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農舍申請全流程:資格、面積與在地審查
新北蓋農舍走兩段:第一段向市政府農業局申請「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受理申請 50 天內完成(不含補正天數),要備農業經營計畫書 4 份(含過去 2 年內經營實績、農業用地配置圖、農舍放流水排水計畫及排放許可文件)、農民健康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 30 日內投保證明或 2 年內每年的農業生產佐證資料、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第二段向工務局申請建造執照,工務局備有山坡地執照加強建築管理檢核表(農舍版)、自主檢查表、Q&A 與流程圖、地基調查注意事項、自行設計切結書與「興建農舍免提第一階段坡審」公告。面積上限依工務局建照科業務工作手冊:區域計畫地區總樓地板 495 平方公尺、農舍用地不超過農地 10%、3 層或 10.5 公尺、建築面積 330 平方公尺、農舍加農業設施不超過 40%;都市計畫地區 660 平方公尺、4 層或 14 公尺、10%;山坡地坡度超過 55% 不得計入。資格門檻則是全國一致的成年、戶籍與農地同市滿二年、0.25 公頃、無自用農舍。
農舍的資格法源是「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民國 111 年 11 月 1 日修正)第2條:申請人應為農民,已成年,戶籍所在地與農業用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土地取得與戶籍登記均滿二年(參加集村農舍者不受土地取得滿二年限制),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 0.25 公頃(集村與離島例外),無自用農舍(已領個別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農舍,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重新申請者除外),申請人為該農地所有權人且農地確供農業使用、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興建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第2項要求以中央訂定格式的經營計畫書載明農業經營現況與整體配置送市府審查;第3條之1規定農民身分由市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認定,農保被保險人或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免會勘。民國 89 年 1 月 4 日前取得農地者依第3條只需符合第2條第1項第4款、第5款。新北把這一段做成農業局的申辦項目「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受理申請 50 天內完成(不含補正天數),應備農業經營計畫書 4 份(含過去 2 年內經營實績、農業用地配置圖、農舍放流水排水計畫及排放許可文件)、農保或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 30 日內投保證明 1 份或 2 年內每 1 年的農業生產佐證資料 1 份、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1 份(非都市土地免附)。
第二段是建照,新北的特色在山坡地。工務局建築執照管理頁列出山坡地執照加強建築管理檢核表(農舍版)、新北市申請自用農舍自主檢查表、新北市申請農舍 Q&A 與申請流程圖、新北市自用農舍地基調查注意事項、新北市自用農舍自行設計切結書與「興建農舍免提第一階段坡審」公告;工務局建照科業務工作手冊(105 年版)農舍類寫明區域計畫地區自用農舍總樓地板面積不超過 495 平方公尺、農舍用地面積不超過農業用地面積 10%、高度不超過 3 層或 10.5 公尺、建築面積不超過 330 平方公尺、農舍加農業設施不超過農業用地面積 40%;都市計畫地區總樓地板面積不超過 660 平方公尺、高度不超過 4 層或 14 公尺、建築面積不超過農業用地面積 10%;山坡地坡度超過 55% 不得計入申請興建農舍的農業用地範圍。都市計畫地區的數字來自「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30條:農舍高度限四層或 14 公尺、建築面積不逾該宗農地 10%、總樓地板不逾 660 平方公尺、距計畫道路境界至少 8 公尺。新北市沒有查得專屬的農舍興建管理要點,資格審查依中央辦法辦理。
本文依資格、土地、配置、山坡地與水保、審查流程、套繪與稽查、移轉限制七段拆解,把新北農業局 50 天資格審查與工務局建照的文件對起來,再接農牧經營管理科的轄區分機、山坡地保育科與線上查詢系統、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領軍,處理新北農舍案時先確認戶籍與農地是否同在新北且滿二年、地是不是山坡地、坡度有沒有超過 55%,再算 10% 與 495 或 660 平方公尺的上限。
資格五要件與農民認定:成年、同市滿二年、0.25 公頃、無自用農舍、所有權人確供農用,新北要 30 日內投保證明或 2 年佐證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1項的五款是硬門檻:一、已成年;二、戶籍所在地與農業用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土地取得與戶籍登記均滿二年;三、該筆農業用地不小於 0.25 公頃;四、無自用農舍,已領有個別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農舍,但建照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案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五、申請人為該農地所有權人,農地確供農業使用且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興建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第五款的認定靠第2項的經營計畫書,新北要求 4 份並載明過去 2 年內經營實績、農業用地配置圖、農舍放流水排水計畫及排放許可文件;第3項讓市府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查。農民身分依第3條之1:農保被保險人或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免會勘,新北要求 30 日內投保證明 1 份;其他人檢附農業生產佐證資料經市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認定,新北要求 2 年內每 1 年的農業生產佐證資料 1 份。民國 89 年 1 月 4 日前取得農地者依第3條只需符合第4款、第5款,不受滿二年與 0.25 公頃限制;第4條另讓 89 年 1 月 28 日前取得農地被徵收(未領抵價地)或協議價購者,在完成登記後三年內於同市重購農地並申請,面積不超過原被徵收或讓售面積。第6條的排除:申請人五年內曾取得個別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且該建照未撤銷或失效、農舍未因天然災害全倒或自行拆除或滅失者,市府應認不符需興建要件而不予許可。新北農牧經營管理科的農舍案在轄區分工表列於「八里、五股、泰山、瑞芳(含農舍)」分機 2987,總機 02-2960-3456。
土地門檻與禁區:辦法第5條四類不得申請、三類不得集村、新北都市計畫保護區與山坡地 55% 坡度
不得申請興建農舍的農業用地在辦法第5條第1項有四類: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或河川區;其他分區的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林業用地;非都市土地森林區養殖用地;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第2項的三類不得申請集村農舍: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非都市土地森林區農牧用地與都市計畫保護區。新北的都市計畫農業區可申請個別農舍(第5條第1項未排除),高度、面積依施行細則第30條;保護區依施行細則第28條第十九款,只有計畫發布前已實際從事農作、養殖、畜牧且未停止者才能比照農業區申請農舍。山坡地是新北農舍最常卡住的地方:工務局手冊寫明山坡地坡度超過 55% 的部分不得計入申請興建農舍的農業用地範圍,等於 0.25 公頃與 10% 的計算基礎要先扣掉陡坡;「新北市山坡地範圍線上公開查詢系統」可查地號是否在山坡地範圍與特定水土保持區,查詢結果在申請水保書件時具正式效力。第7條規定集村農舍位於經濟部公告的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者要先取得用水計畫書同意或合法水源證明,新北無此情形。都市計畫地區的個別農舍另有距計畫道路境界至少 8 公尺的退縮(施行細則第30條),非都市土地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與手冊的 495 平方公尺、330 平方公尺、3 層或 10.5 公尺。
配置六款與面積定義:10% 與 90% 完整區塊、圍牆、地下層、污水處理、放流水、一筆一棟
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興建農舍起造人應為農舍坐落土地的所有權人;第2項的六款是配置的硬規定。第一款,圍牆只能圍在農舍用地面積範圍之內。第二款,地下層每一層的興建面積不得超過農舍建築面積,且要列入總樓地板面積,依都市計畫法令或建築技術規則設置的法定停車空間可免列入。第三款,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的 10%,扣除農舍用地後供農業生產使用的農業經營用地要是完整區塊,且不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的 90%。第四款,農舍須依建築技術規則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用預鑄式的在申報開工時附審定登記文件影本,安裝時作成現場安裝紀錄。第五,放流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並排入排水溝渠,排入灌排系統者應經管理機關(構)同意及水利主管機關核准,排入私有水體者應經所有人同意,這正是新北經營計畫書要求「農舍放流水排水計畫及排放許可文件」的來源,新北的灌排系統分屬瑠公(新店、深坑、石碇、坪林)、北基(淡水)、七星(汐止)、石門(鶯歌)四個管理處。第六款,一筆農業用地只能申請一棟農舍,分期興建的除原申請人外都要符合第2條第1項資格,農舍建築面積要超過 45 平方公尺,經市府農業單位同意者例外。三個面積的定義在第8條第3項:農舍建築面積是相關法規所稱的基層建築面積;農舍用地面積是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等於農舍與附屬設施水平投影面積用地的總和;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是農地扣掉農舍用地後的面積。新北的坡地農地形狀不規則,10% 的農舍用地要連停車、通路、圍牆、污水池一起算,90% 的農業經營用地不能被農舍切成兩塊,配置圖比例尺依第8條第1項第7款不小於 1/1200。
山坡地與水保:《水土保持法》第12條、山坡地保育科、免提第一階段坡審公告、地基調查注意事項、臺北分署
新北多數農地在山坡地範圍,農舍的建照前要過水保。《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水土保持義務人在山坡地從事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所需的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開發建築用地或其他開挖整地,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第2項規定計畫未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許可,第4項讓中央指定種類且規模未達所定者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第23條規定未依核定計畫實施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令其停工、強制拆除或撤銷許可,未擬具計畫擅自開發者令其停工、得沒入設施及機具並自第一次處罰之日起兩年內暫停該地開發申請;第33條的罰鍰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新北的水保窗口是農業局山坡地保育科(依行政區分工辦理人民申請案件、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水保計畫施工檢查),工具有山坡地範圍線上公開查詢系統、水土保持數位治理平台與農業局水土保持預約單,中央是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新店區精忠路 10 號,02-22125285)。建管端的山坡地文件由工務局提供:山坡地執照加強建築管理檢核表(農舍版)、自用農舍地基調查注意事項、自行設計切結書,以及「興建農舍免提第一階段坡審」公告;山坡地坡度超過 55% 的部分不得計入農地範圍,這一點在資格審查算 0.25 公頃時就要先扣。
審查流程與文件:農業局 50 天資格審查、工務局建照七項書圖、變更起造人、標準圖樣、造冊列管與套繪
流程分兩段。第一段向農業局送「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應備農業經營計畫書 4 份、農保或健保第三類 30 日內投保證明或 2 年內每年的農業生產佐證資料、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受理申請 50 天內完成(不含補正天數);規費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第4條第6款,申請核定興建農舍的農民資格每件新臺幣 5,000 元。第二段依辦法第8條第1項向工務局申請建造執照,備七項書圖:載明農業用地面積、農舍用地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高度、總樓地板面積等的申請書;市府依第2條或第3條核定的文件、第9條第2項第5款放流水同意文件與第6款小面積農舍同意文件;地籍圖謄本;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比例尺不小於 1/100 的農舍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比例尺不小於 1/1200 的農業用地配置圖,含農舍用地面積檢討、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檢討、排水方式說明。變更起造人依第8條第2項,除繼承且施工中者外要依第2條第1項辦理;施工中因法院拍賣者依拍賣面積,不受滿二年與最小面積的限制。第14條允許市府訂定農舍標準圖樣,採用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新北工務局的「自用農舍自行設計切結書」屬建管端文件,是否對應標準圖樣未查得,送件前先問建照科。第12條規定核發建照後造冊列管、送地政機關在土地登記簿註記並副知農業單位建檔,地籍套繪圖上把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的農地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分割;解除限農舍坐落農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非農舍坐落農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且解除後農地仍達 0.25 公頃以上三種。第13條規定資料不實者撤銷核定並撤銷建築許可。
移轉限制、稽查與新北的常見退件:滿五年、併同移轉、第15條稽查小組、四大違規類型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的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繼承或法院拍賣除外;第4項規定農舍應與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的農地不得重複申請。辦法第15條第1項要求申請興建農舍的農業用地維持作農業使用,市府將農舍及其農業用地造冊列管;第2項要求市府邀集農業、建管、地政、都計單位與農業專家組成稽查小組定期檢查,經檢查未依規定使用者由原核定機關通知建管機關及區域計畫、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處理並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得廢止許可;第3項要求辦理情形於次年度二月前函報中央備查。新北地政局 2026 年 7 月 21 日市政新聞點名的四大違規類型有三種直接落在農舍:農舍變胖(合法農舍上增建露臺、棚架、鐵皮屋)、農舍改行(開便利商店、餐廳或變工廠、物流倉庫)、農舍變雜(放置貨櫃屋、組合屋或興建水泥圍欄),罰鍰新臺幣 6 萬至 30 萬元,洽詢農業局與地政局編定管制科(分機 3261)。新北常見退件有五:戶籍遷入新北未滿二年或農地取得未滿二年;山坡地扣掉坡度超過 55% 的部分後不足 0.25 公頃;經營計畫書沒有過去 2 年的經營實績或放流水排放許可文件;配置圖農舍用地含附屬設施超過 10%、農業經營用地被切成兩塊;都市計畫農業區的農舍距計畫道路境界不足 8 公尺或總樓地板超過 660 平方公尺。對市府不予核定或廢止許可若有不服,依法先陳述意見,其後依法提起訴願。動線排五步:查戶籍與農地取得日期、用線上系統查山坡地與坡度、備 4 份經營計畫書與投保證明送農業局(50 天)、山坡地先過山坡地保育科水保與工務局檢核表、取得資格核定文件後向工務局申請建照並依 1/1200 配置圖控 10% 與 90%。
自我檢查清單
- 申請人已成年、戶籍與農地同在新北且土地取得與戶籍登記均滿二年、該筆農地不小於 0.25 公頃(山坡地已扣除坡度超過 55% 部分)、無自用農舍、為所有權人。
- 農民身分:農保或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已備 30 日內投保證明;非被保險人已備 2 年內每年的農業生產佐證資料,準備會勘。
- 農業經營計畫書 4 份已載明過去 2 年內經營實績、農業用地配置圖、農舍放流水排水計畫及排放許可文件(排入灌排系統者已取得管理處同意);都市土地已附分區證明。
- 配置圖農舍用地(含停車、通路、圍牆、污水池)不超過農地 10%,農業經營用地為完整區塊且不低於 90%,一筆一棟;比例尺不小於 1/1200。
- 面積與高度已對工務局手冊:區域計畫地區總樓地板 495 平方公尺、建築面積 330 平方公尺、3 層或 10.5 公尺、農舍加農業設施 40%;都市計畫地區 660 平方公尺、4 層或 14 公尺、距計畫道路 8 公尺。
- 山坡地已用新北市山坡地範圍線上公開查詢系統確認,並向山坡地保育科確認水保計畫或簡易水保申報書;工務局山坡地檢核表(農舍版)與地基調查注意事項已備。
- 已了解建照核發後造冊列管與套繪管制、滿五年始得移轉、農舍與坐落用地併同移轉,以及第15條稽查小組的定期檢查。
常見錯誤
- 戶籍剛遷進新北就申請——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要求戶籍登記與土地取得都滿二年,且戶籍與農地要在同一直轄市。
- 山坡地照謄本面積算 0.25 公頃——新北工務局手冊規定坡度超過 55% 的部分不得計入,扣掉陡坡後可能不足 0.25 公頃。
- 經營計畫書只寫未來規劃——新北要求載明過去 2 年內經營實績與放流水排水計畫及排放許可文件,缺一即補正。
- 把 10% 算成農舍建築面積——農舍用地面積是農舍與附屬設施水平投影的總和,停車、通路、圍牆、污水池都算進去。
- 農舍蓋好加蓋鐵皮屋或改開餐廳——地政局四大違規的農舍變胖與農舍改行,罰鍰 6 萬至 30 萬元,第15條稽查小組屆期不改正得廢止許可。
- 五年內想賣農舍——《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2項滿五年始得移轉(繼承或法院拍賣除外),且農舍與坐落用地要併同移轉。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新北 農舍 申請 資格 要什麼 條件 去哪送件 多久
資格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已成年、戶籍與農地同在新北市且土地取得與戶籍登記均滿二年、該筆農地不小於 0.25 公頃、無自用農舍(已領農舍建照視同有農舍)、為農地所有權人且農地確供農業使用未曾申請農舍;農民身分依第3條之1,農保或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免會勘,其他人附農業生產佐證資料經市府會同專家會勘。新北向市政府農業局送「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應備農業經營計畫書 4 份(含過去 2 年內經營實績、農業用地配置圖、農舍放流水排水計畫及排放許可文件)、農保或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 30 日內投保證明 1 份或 2 年內每 1 年的農業生產佐證資料 1 份、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1 份(非都市土地免附),受理申請 50 天內完成(不含補正天數),規費每件 5,000 元;取得核定後再向工務局申請建造執照。農牧經營管理科轄區分工表的農舍案列在分機 2987。
新北 農舍 可以蓋多大 幾層 山坡地 有什麼限制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照科業務工作手冊(105 年版):區域計畫地區自用農舍總樓地板面積不超過 495 平方公尺、農舍用地面積不超過農業用地面積 10%、高度不超過 3 層或 10.5 公尺、建築面積不超過 330 平方公尺、農舍加農業設施不超過農業用地面積 40%;都市計畫地區總樓地板面積不超過 660 平方公尺、高度不超過 4 層或 14 公尺、建築面積不超過農業用地面積 10%,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30條另要求距計畫道路境界至少 8 公尺;山坡地坡度超過 55% 的部分不得計入申請興建農舍的農業用地範圍。配置依辦法第9條第2項:農舍用地(含附屬設施水平投影)不超過 10%、農業經營用地為完整區塊且不低於 90%、圍牆不超出農舍用地、地下層計入總樓地板、設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排入排水溝渠並取得灌排管理機關同意、一筆一棟。山坡地另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先過水保計畫或簡易水保申報書,工務局備有山坡地執照加強建築管理檢核表(農舍版)與「興建農舍免提第一階段坡審」公告。
新北 農舍 蓋好 可以賣嗎 加蓋 開店 會怎樣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的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繼承或法院拍賣除外;第4項規定農舍應與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辦法第12條規定建照核發後造冊列管、土地登記簿註記並在地籍套繪圖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分割。辦法第15條要求農地維持作農業使用,市府組成稽查小組定期檢查,未依規定使用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得廢止許可。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2026 年 7 月 21 日市政新聞點名的四大農地違規類型中,農舍變胖(合法農舍上增建露臺、棚架、鐵皮屋)、農舍改行(開便利商店、餐廳或變工廠、物流倉庫)、農舍變雜(放置貨櫃屋、組合屋或興建水泥圍欄)都直接針對農舍,罰鍰新臺幣 6 萬至 30 萬元,洽詢農業局或地政局編定管制科(02-2960-3456 分機 3261)。農舍另屬房屋稅課稅範圍,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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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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