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農地稅務優惠申辦:土增稅、遺贈稅與地價稅
新北農地的三種稅務優惠都從同一張文件開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由市政府委任各區公所核發(處理期限 30 天、第 1 筆 500 元、第 2 筆起 300 元,證明書有效期限六個月),線上申辦頁把《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的都市計畫變更地另列一張表二。拿到證明之後三條線各走各的: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要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註明農業用地字樣,逾期補行以繳納期間屆滿前為限,且原地價回溯民國 89 年 1 月 6 日;遺產稅與贈與稅扣除全數、受贈人限民法第1138條繼承人、五年內未農用追繳;都市計畫農業區與保護區的地價稅要「限作農業用地使用」才課田賦,田賦自民國 76 年第 2 期起停徵。新北地政局 2026 年 7 月點名的四大農地違規類型,每一種都是稅務優惠被追回的起點。
新北的農地稅務優惠有兩個在地前提。第一,證明的窗口在區公所:新北市政府委任各區公所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作業規定名稱是「新北市政府委任各區公所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作業方式」,線上申辦頁載明可郵寄、臨櫃或線上申請(須提供正本),應備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表一)與《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表二)、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地上有農舍或農業設施者在地籍圖標示並簽章,戶籍與地籍謄本由系統代查,處理期限 30 天,規費依土地筆數第 1 筆 500 元、第 2 筆起 300 元;承辦單位為農業局農牧經營管理科、承辦人依行政分區(02-2960-3456 分機 2983、2984)。第二,新北大量農地在都市計畫農業區與保護區,這些地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要「限作農業用地使用」才課田賦,地上一有車庫、圍牆、水泥鋪面或營業使用就改課地價稅,這是新北農地稅務最常出事的一段。
認定標準全國一致,寫在「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民國 105 年 2 月 15 日修正):第3條把證明書用途限定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的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與第38條的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兩種;第4條要求土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有農業設施者附容許使用同意書與建築執照(免建照者只附容許)或從來使用證明,有農舍者附農舍建築執照;第5條的四種不得認定包含設施或農舍超過核准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民國 89 年 1 月 26 日修正前多筆合併申請農舍後部分土地移轉、現場阻斷排灌水系統、現場有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第6條讓編定公告前的墳墓與合法房屋、十平方公尺以下土地公廟、私人無償提供公眾使用的道路、農村再生公共設施、共有人違規未逾應有部分等六種部分面積不影響認定;第10條實地勘查以一次為限;第14條證明書有效期限六個月。新北地政局 2026 年 7 月 21 日市政新聞點名的四大違規類型(農舍變胖、農地變硬、農舍改行、農舍變雜)正好對應第5條,罰鍰新臺幣 6 萬至 30 萬元之外,稅務優惠也會跟著被追。
本文依三種稅拆解:土地增值稅不課徵的申請時點、原地價回溯與再移轉課徵;遺產稅與贈與稅的全數扣除、受贈人範圍、五年列管與追繳對象;都市計畫農業區與保護區的地價稅與田賦、房屋稅的溫室免徵與農舍課稅;再把新北區公所、農牧經營管理科與地方稅稽徵機關的動線串起來,最後講都市計畫變更地的第38條之1與繼承分割的常見案型。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領軍,接新北農地稅務案時先看謄本、分區與現況照片,判斷農用證明核得下來再談稅。
第一張文件:新北區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兩種用途、六個月效期、表一與表二
新北的農用證明由土地所在區公所受理(市府委任),線上申辦頁的承辦單位是農業局農牧經營管理科,規費細節「詳洽土地所在之區公所」。申請文件有兩張表:表一是一般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對應《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與第38條免徵遺產稅、贈與稅;表二是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適用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應實施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而尚未公告實施者,這種地要同時檢具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與農業主管機關出具的兩份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新北都市計畫變更頻繁,表二在新北不是冷門表。審查小組依認定辦法第9條由農業、地政、建設(工務)、環境保護等單位組成,農業單位負責現場是否作農業用途的認定,地政負責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與用地編定及謄本審查,都市計畫單位負責分區使用管制,建設(工務)負責農舍、建物是否合法,環境保護負責是否遭污染不適作農業使用;第10條的實地勘查以一次為限,申請人要到場指界,界址不明由申請人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核發依第11條、駁回依第12條(不能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費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第4條第4款:單獨所有或公同共有依土地筆數計收,第一筆 500 元、每增加一筆 300 元;分別共有依共有人數乘以筆數的單位數計收。證明書有效期限六個月,逾期失效,所以要配合移轉或申報時點申請,不要提早半年拿。
土地增值稅不課徵:第39條之2與第39條之3、申報書註明、繳納期滿前補行、原地價回溯 89 年、第55條之2已刪
《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文字相同;農發條例第37條第2項另讓作農業使用的耕地移轉與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時經市府同意得申請不課徵,這是土地稅法本文沒有的特別規定。第39條之3規定申請時點:權利人及義務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在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一併提出,未註明的可在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可由權利人單獨申報者得單獨提出;無須申報移轉現值的案件由稽徵機關通知,權利人或義務人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後果在第39條之2第2項至第5項:承受人持有期間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或恢復後再有未農用情事者,再移轉時應課徵;配偶間相互贈與的未農用情事合併計算;民國 89 年 1 月 6 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不課徵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時,以修正施行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89 年後曾課徵過的農地再移轉則以最近一次核定的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兩個常被寫錯的點:法條用語是「不課徵」不是「免徵」,不課徵後原地價仍回溯 89 年;第55條之2的罰鍰已於民國 89 年 1 月 26 日修正時刪除,現行法對不課徵後違規沒有罰鍰,效果是再移轉時課徵。新北買賣農地時,代書在申報書漏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是實務上最常見的失誤,補救只到繳納期間屆滿前。
遺產稅與贈與稅:扣除全數、受贈人限第1138條繼承人、五年列管與三例外、追繳對象、二十年貸款、五年內繼承仍要申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遺產中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時,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依第20條第1項第5款,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時,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列管文字兩款相同:承受人或受贈人自承受或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或恢復後再有未農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例外是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三個要點:「扣除其價值之全數」代表沒有金額上限,不是免稅額;受贈人限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贈與其他人不適用;第17條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或非國民者不適用第1款至第7款,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第1款至第5款。追繳的對象是原承受人,也就是承受該農地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受贈人,五年內轉手也不會讓列管消滅。《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用「免徵遺產稅」「免徵贈與稅」的說法並多給兩項:自承受或受贈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田賦停徵中,實益有限);第1項繼承人有數人協議由一人繼承土地而需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者,由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二十年土地貸款,新北農地繼承常見多名子女協議由一人承受,這條貸款在分割協議時值得放進來。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在 115 年 8 月 25 日的新聞稿提醒,被繼承人生前五年內繼承取得且持續農用的農地,申報遺產稅時仍要計入遺產總額,再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主張扣除額,不能因為是五年內繼承取得就不申報。
地價稅與田賦:第22條都市土地五款、限作農業用地使用、田賦自 76 年停徵、荒地稅、新北都市計畫農地的追稅點
《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的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都市土地要符合五款之一才課田賦: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第2項規定第2款與第3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的耕地為限;第3項讓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直接供農業使用的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用地、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仍課田賦。田賦依第27條之1由行政院決定停徵,司法院釋字第674號解釋理由書載明自民國 76 年第 2 期起停徵,符合第22條的農地田賦與地價稅都不繳;停徵不等於廢止,第22條之1的荒地稅以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停徵期間無從課徵。新北的重點在第1款:都市計畫農業區與保護區的地要「限作農業用地使用」且實際農用,地政局點名的農地變硬(整片鋪設水泥、柏油或碎石作停車場)、農舍改行(開便利商店、餐廳或變工廠、物流倉庫)、農舍變雜(貨櫃屋、組合屋、水泥圍欄)三種違規都會讓稅務機關改課地價稅,且區公所的農用證明也核不下來。房屋稅方面,《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專供飼養禽畜的房舍、培植農產品的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免徵,不限農民自用;專供農民自用的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也免徵但須「專供農民自用」,坪林的茶葉烘乾機房與五股的綠竹筍集貨倉庫常用這一段;第3項規定減免要在每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逾期自申報之次期適用,核定後減免原因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農舍並沒有列在免徵名單:農舍是建築物,要設稅籍並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供農民居住的農舍要繳房屋稅,符合自住要件的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新北的動線:區公所、農牧經營管理科、地方稅稽徵機關與國稅機關各管一段,四步排好
第一步,先確認這筆地核得下農用證明:向地政事務所取最近一個月內謄本與地籍圖謄本,都市土地向市府取分區證明,對照認定辦法第4條至第6條把地上物、鋪面、排灌水與農舍設施的合法文件盤一次;有疑慮的地上物先拆除或補容許與建照,再送區公所。第二步,依用途選表:買賣或贈與走表一(第37條、第38條),都市計畫變更地走表二(第38條之1,另備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的認定文件),向土地所在區公所送件,30 天核發,注意六個月效期要涵蓋申報日。第三步,土地增值稅:買賣或贈與時由代書在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並附證明書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漏註明者在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地價稅改課田賦的申請同樣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並確認地上無車庫、圍牆、水泥鋪面或營業使用。第四步,遺產稅與贈與稅:向國稅機關申報時將農地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再附證明書主張扣除或不計入,受贈人須為民法第1138條繼承人;承受後五年內維持農用,收到限期恢復通知要在期限內恢復並留存證據,這是第17條與第20條追繳要件裡「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的關鍵。新北的農地違規查處由農業局農牧經營管理科(違規、變更、申請案依轄區分機,例如淡水、中和、永和 2984,八里、五股、泰山、瑞芳 2987)與地政局編定管制科(分機 3261)分工,收到公文先看是哪一個機關、要求幾日內恢復,恢復後拍照存證並函復,才能保住不課徵與扣除的資格。對稽徵機關的核定若有不服,依法先陳述意見,再依法提起訴願。
新北常見案型:都市計畫變更地的表二、多名繼承人協議分割、農舍與溫室並存的地價稅、坪林茶區的烘乾機房
案型一,都市計畫變更地。新北的農業區常因都市計畫變更為住宅區或其他分區但細部計畫未完成、或應市地重劃而未公告實施,這種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不論何時變更,只要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兩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的農用證明,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申請時走表二,並同時檢具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與農業主管機關兩份文件向稽徵機關提出,民國 72 年 8 月 3 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者另須市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同意。案型二,多名繼承人。新北農地繼承常見協議由一人承受、以現金補償其他人,第38條第3項的二十年土地貸款由主管機關協助辦理;承受人要記得五年列管跟著自己,不因日後出售消滅,且被繼承人生前五年內繼承取得的農地在申報遺產稅時仍要計入遺產總額再主張扣除。案型三,農舍與溫室並存。農舍課房屋稅,溫室依第15條第1項第6款免徵但要在開徵四十日前申報;地價稅方面,農舍坐落的農地要維持作農業使用,「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5條要求市府將農舍及其農業用地造冊列管並組成稽查小組定期檢查,農舍變胖(增建露臺、棚架、鐵皮屋)會同時觸發農舍許可的限期改正與地價稅改課。案型四,坪林茶區。茶葉烘乾機房與存放農機具倉庫依第15條第1項第6款後段免徵房屋稅但須專供農民自用,兼作營業或出租即不符;曬場在容許辦法附表一茶葉可到 660 平方公尺,只要有容許同意書就不影響農用認定。四種案型的共同點是:先把農用證明核得下來,稅務優惠才有入口;地上物一亂,三種稅一起被追。
自我檢查清單
- 已向土地所在區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30 天、第 1 筆 500 元、第 2 筆起 300 元),依用途選表一(第37條、第38條)或表二(第38條之1),六個月效期涵蓋申報日。
- 地上農業設施都有容許使用同意書與建照(免建照者只附容許)、農舍有建照;現場無阻斷排灌水、無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鋪面,對照認定辦法第4條至第6條。
- 土地增值稅不課徵已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在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漏註明者在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
- 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已將農地計入總額再附證明書主張扣除或不計入;受贈人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五年內維持農用並留存耕作證據。
- 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的地已確認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限作農業用地使用,無車庫、圍牆、水泥鋪面或營業使用;最近一期稅單課的是田賦。
- 溫室、禽畜房舍、茶葉烘乾機房與農機具倉庫的房屋稅減免已在每期開徵四十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農舍依實際使用情形設稅籍課徵。
- 收到農牧經營管理科或地政局的限期恢復農用通知時,已在期限內恢復並拍照存證函復,避免觸發再移轉課徵與五年列管追繳。
常見錯誤
- 先蓋水泥停車場再申請證明——認定辦法第5條第4款現場有柏油、水泥即整筆不得認定,地政局也把「農地變硬」列為四大違規類型。
- 申報書忘了註明農業用地字樣——第39條之3只給到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
- 以為五年內賣掉就沒有列管——第17條與第20條的追繳對象是原承受人或受贈人,移轉不消滅列管。
- 贈與給非第1138條繼承人也想不計入——受贈人限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其他人不適用。
- 都市計畫農業區有車庫還想課田賦——第22條第1項第1款要限作農業用地使用,非農業設施一出現就改課地價稅。
- 農舍當農業設施報免徵房屋稅——農舍不在第15條第1項第6款名單,應設稅籍依實際使用課徵;溫室等免徵要在開徵四十日前申報。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新北 農地 買賣 土地增值稅 不課徵 怎麼申請 證明去哪拿
先向土地所在區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新北市委任各區公所辦理,郵寄、臨櫃或線上申請須提供正本,處理期限 30 天,規費第 1 筆 500 元、第 2 筆起 300 元,證明書有效期限六個月),再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3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在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不課徵申請,未註明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逾期不得申請。承受人限自然人(《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2項另有農民團體等例外);承受人持有期間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者,再移轉時課徵,且以民國 89 年 1 月 6 日修正施行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第55條之2的罰鍰已於 89 年刪除。
新北 農地 繼承 贈與 免稅 五年 內 賣掉 會被追稅嗎
會被追,且追的是原承受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與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承受人或受贈人自承受或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或恢復後再有未農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例外只有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三種,五年內出售並不消滅列管。受贈人限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的是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沒有金額上限。《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3項另讓繼承人有數人協議由一人繼承而需現金補償其他人者,由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二十年土地貸款。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 年 8 月 25 日新聞稿提醒,被繼承人生前五年內繼承取得的農地申報遺產稅時仍應計入遺產總額,再附農用證明主張扣除額。
新北 都市計畫 農業區 保護區 農地 要繳地價稅嗎 農舍 溫室 房屋稅
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且「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課徵田賦,田賦自民國 76 年第 2 期起停徵(司法院釋字第674號解釋理由書),所以符合要件的農地田賦與地價稅都不繳;地上一有車庫、圍牆、水泥鋪面或營業使用就不再是限作農業用地使用,改課地價稅,新北地政局點名的農地變硬、農舍改行、農舍變雜三種違規都會觸發。房屋稅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專供飼養禽畜的房舍、培植農產品的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免徵,不限農民自用;專供農民自用的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也免徵;減免要在每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逾期自次期適用。農舍不在免徵名單,應設稅籍並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符合自住要件者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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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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