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休閒農場籌設許可與登記證申辦全流程
新北只有一處農業部劃定的休閒農業區:淡水區的滬尾休閒農業區(坪頂里、樹興里、竿蓁里、忠寮里、水源里),區內休閒農場的農業用地門檻降到 0.5 公頃,區外要 1 公頃且農業用地不低於全場 90%;申請窗口是市政府農業局農漁會輔導科(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22 樓,02-2960-3456 分機 2912),籌設許可要備籌設申請書(表一)、土地使用清冊(表二)與經營計畫書(附件一),也可走新北市政府 e 服務平台線上申辦。三階段是籌設同意、設施容許或興辦事業計畫、許可登記證,籌設期限最長四年;新北的地多在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與山坡地,還要過「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30條休閒農業設施建蔽率 20%、審查要點基地 3,000 平方公尺與院深、山坡地保育科的水保。本文把面積、土地、資格、三階段、22 款設施、四類設施門檻、展延廢止與取證後義務一次講清。
休閒農場的法源是「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民國 113 年 7 月 3 日修正),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3條第3項訂定。第15條要求場域有農林漁牧生產事實,取得籌設同意後在期限內興建完成並取得設施合法文件,再依第30條申請許可登記證;第16條的經營者限自然人、農民團體、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農業企業機構(須有最近半年以上農業經營實績)、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場內有農舍者經營者應為農舍及其坐落用地的所有權人;第17條的面積是農業用地不低於全場總面積 90%、不小於 1 公頃,全場均坐落於休閒農業區內、全場均坐落於離島地區、場內農產品通過有機(含轉型期)驗證或符合友善環境耕作三種情形降到 0.5 公頃。新北的休閒農業區只有滬尾休閒農業區一處,位於淡水區坪頂里、樹興里、竿蓁里、忠寮里、水源里,區內有北新有機休閒農場、原豐休閒農場、天空小品休閒農場、忠寮市民農園等;農業部資料集「全國休閒農業區旅遊資訊」(2026 年 9 月 11 日下載 115 筆)依縣市計數新北市 1 處,全國 114 年公告劃定 109 區。滬尾之外的新北農場只能靠 1 公頃或有機驗證的 0.5 公頃。
新北的窗口是市政府農業局農漁會輔導科(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22 樓,02-2960-3456 分機 2912),申請休閒農場籌設許可應備籌設申請書(表一)、土地使用清冊(表二)與經營計畫書(附件一),也可透過新北市政府 e 服務平台線上申辦;農業局休閒農場頁列出牧蜂休閒農場、準休閒農場、雙溪平林休閒農場、阿里磅生態休閒農場、蕃婆林休閒農場、北新有機休閒農場等場家。新北的第二層審查在土地:都市計畫農業區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民國 114 年 11 月 5 日修正)第30條僅得申請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休閒農業設施建蔽率上限 20%、與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合計不逾 40%;保護區依第28條經市府核准作十九類使用、第29條禁止砍伐竹木與改變地形地貌等七項;「新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再限基地面積不逾 3,000 平方公尺、相鄰多項設施合計 1 公頃、前院 5 公尺、側院 4 公尺與七類禁止設置地區;山坡地案件過農業局山坡地保育科的水保。
本文依三階段拆解:籌設同意(資格、土地要件、經營計畫書、駁回)、設施(22 款、四類設施門檻、40% 與 10.5 公尺、用地變更)、許可登記證(四年籌設期、展延、廢止、取證、變更、停復歇業、查核),再接新北的滬尾休閒農業區、農漁會輔導科窗口、施行細則與審查要點、山坡地水保,最後講住宿餐飲的另線許可。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領軍,處理新北休閒農場案時會先看地在不在滬尾休閒農業區、是都市計畫農業區還是保護區、有沒有山坡地,再排容許、建照、水保、觀光與食品五條線的順序,避免四年籌設期在等文件中用光。
第一階段籌設同意:第16條資格、第17條面積與土地要件、第19條至第20條經營計畫書一式六份、第35條補正與駁回
資格依第16條:自然人、農民團體、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農業企業機構(最近半年以上農業經營實績)、退輔會所屬農場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場內有農舍者經營者須為農舍及其坐落用地所有權人;第18條規定名稱不得與其他休閒農場相同。土地依第17條:農業用地不低於全場 90%、不小於 1 公頃,滬尾休閒農業區內、離島或有機(含轉型期)驗證與友善環境耕作者降到 0.5 公頃;以整筆土地面積申請;至少一條聯外道路直接連接鄉級(含)以上道路;土地毗鄰完整不得夾雜袋地,場內有寬度 6 公尺以下水路、道路或 6 公尺以下道路毗鄰 2 公尺以下水路通過且設安全設施者視為完整,位於休閒農業區內者申請土地得分散二處、每處逾 0.1 公頃,不同地號連接長度超過 8 公尺者視為毗鄰;已核准籌設或取證農場的土地不得再併入其他農場;露營場場域、集村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不得申請休閒農場。程序依第19條:填具籌設申請書附經營計畫書向中央申請,申請面積未滿 10 公頃者核發籌設同意文件得委辦市府辦理,10 公頃以上或市府申請者由市府初審附意見轉農業部;經營計畫書一式六份,第20條的內容有籌設申請書影本、經營者身分或法人登記文件、土地使用清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同意文件(單獨所有者免附)、都市及國家公園土地分區證明、現況分析(農林漁牧項目、面積、經營實績、現有設施合法證明)、發展規劃(體驗服務規劃、收益分析、與在地農業合作)、周邊效益,非公有土地的使用同意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新北對應的表件是籌設申請書(表一)、土地使用清冊(表二)、經營計畫書(附件一),送農漁會輔導科分機 2912 或 e 服務平台。第35條:可補正者書面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受理;駁回五種為經營計畫書顯不合理或設施必要性顯不相當、妨礙灌排或道路通行、不符《農業發展條例》或本辦法、涉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等土地使用管制、經其他機關審查不符法令;辦法沒有規定審查日數。
第二階段設施:第21條 22 款三群、第22條用地、第23條四類設施 1 公頃 2 公頃 10 公頃、第24條 10.5 公尺與 40%、第25條變更用地 15% 與 2 公頃
第21條的 22 款設施分三群:第1款至第4款是住宿、餐飲、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第5款至第11款是門票收費、警衛、涼亭(棚)、眺望、衛生、農業體驗、生態體驗設施;第12款至第22款是安全防護、平面停車場、標示解說、休閒步道、水土保持、環境保護、農路、景觀、農特產品調理、農特產品零售、其他休閒農業設施。營位在辦法裡不是獨立項目,而是第10款農業體驗設施的附屬營位;113 年 7 月 3 日修正前核准的露營設施,申請登記證或變更經營計畫書時要改列為附屬營位。第22條的用地限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工業區、河川區除外)與林業用地(另排除森林區)、都市計畫農業區及保護區、國家公園內經認定的農業用地,林業用地只能設第1款至第4款、第7款至第9款、第10款附屬營位及第12款至第17款,已申請興建農舍的農地不得設置。第23條給第1款至第4款設施的農業用地面積門檻:全場在休閒農業區內者,非山坡地 1 公頃以上、山坡地之都市土地 1 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 10 公頃以上;其他區域非山坡地 2 公頃以上、山坡地之都市土地 2 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 10 公頃以上;同時含山坡地與非山坡地者依山坡地基準,同時含都市與非都市土地者依非都市土地基準。新北的休閒農場多在山坡地,滬尾以外的非都市土地山坡地要 10 公頃才能設住宿餐飲,這是新北農場最常放棄第1款至第4款的原因。第24條:設施高度不超過 10.5 公尺;非農業用地面積、農舍及農業用地內各項設施面積合計不超過總面積 40%,樓地板未逾 200 平方公尺的農糧產品加工室與未逾總面積 5% 的無障礙休閒步道不計入;供不特定人住宿者須取得相關用途建照並於取證後依發展觀光條例取得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供特定人者僅限員工單身宿舍且不超過住宿設施用地 5%。第25條規定第1款至第4款設施須以農場範圍擬具興辦事業計畫,非都市土地辦變更編定(達 2 公頃以上者辦土地使用分區變更)、都市土地辦核准使用並繳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總面積不超過農業用地 15% 且以 2 公頃為限;第5款至第22款辦容許使用。新北都市計畫農業區的休閒農業設施還要對施行細則第30條建蔽率 20%、合計 40%,保護區依第28條核准,審查要點的 3,000 平方公尺基地與院深同樣適用。第26條之1讓取證後第1款至第4款設施得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已容許的第5款至第11款、第20款、第21款設施得申請屋頂型綠能並附農業經營實績。
第三階段許可登記證:第27條四年與展延二年二次、第28條分期、第29條六種廢止、第30條取證、第31條記載、第34條變更
籌設期限依第27條自核發籌設同意文件起至取得許可登記證最長四年,不得逾土地使用同意文件的效期,土地皆為公有者籌設期間為四年;土地使用同意效期不足四年而籌設中重新取得者得申請換發籌設同意文件,前後合計不得逾四年。展延限涉興辦事業計畫、屆期未取證且有正當理由者,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經市府轉請農業部核准,每次二年、以二次為限;因政府公共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不可抗力者得申請第三次,遇重大災害農業部得公告展延。分期興建有第28條依據,分期許可登記證的效期只到籌設期限屆滿。第29條的六種廢止籌設同意:經營者自行申請、未持續取得土地或設施合法使用權、未於籌設期限內完成籌設並取證、取證前擅以休閒農場名義經營而有《農業發展條例》第70條情事、未依經營計畫書籌設經第二次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其他不符設置要件,並連帶廢止容許使用、興辦事業計畫書及已核發的分期登記證。取證依第30條:籌設期限內依核准計畫建設完成並取得各設施合法文件後,填具申請書附申請書影本、土地資料(清冊、最近三個月內謄本、土地使用同意文件、分區證明)與各項設施合法使用證明,報市府初審及勘驗後轉農業部審查核發,未滿 10 公頃者得委辦市府核發;非自有土地應於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重新取得最新同意文件報農業部備查,公有土地未持續取得合法使用權者由管理機關報農業部廢止。第31條的登記證載明名稱、經營者、場址、經營項目、全場總面積及地段地號、核准設施項目及面積、核准文號、證號;現行全場許可登記證未訂固定效期,「五年效期須展延」是民國 107 年以前舊制,土地同意文件到期仍要重新取得。第34條的變更:名稱、經營者、場址、經營項目、全場總面積或地段地號、土地資料、設施項目及面積異動須事前附變更前後對照表申請變更經營計畫書,市府初審、農業部核准,變更期限最長二年,涉興辦事業計畫者得於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展延二年一次。
取證之後:第32條登記營業納稅與保險、第33條停業一年復業三十日歇業一個月、第36條查核、第37條廢止登記證
第32條要求取證後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得稅法、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發展觀光條例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法規辦理登記、營業與納稅,並依所在地方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這代表農場要另跑經濟發展局的公司或商業登記、地方稅與國稅、觀光與衛生機關,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本身不是營業許可。第33條:停業最長一年,有正當理由者於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申請展延一次、以一年為限,停業前經市府轉農業部核准並繳交登記證;復業於復業日三十日前申請,經初審勘驗轉農業部同意後核發;未報准停業或停業期滿未申請復業者廢止登記證;歇業於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報請辦理並繳證,由農業部廢止。第36條由市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查核,違規者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依相關法令處置,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使用;第37條規定未經許可自行變更用途或經營計畫者依《農業發展條例》第71條辦理並限期改正,二次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經營範圍與經營計畫書不符、土地或設施合法使用權未能持續、其他不符設置要件等情節重大者報農業部廢止登記證。新北農場最常見的查核爭點有三:滬尾以外農場在未達第23條門檻的情況下經營住宿餐飲、第10款附屬營位超出核准位置、山坡地未經水保核定就整地做步道與停車場,後者另觸《水土保持法》第12條與第23條的停工與限期改正。對市府或農業部的處分若有不服,依法先陳述意見,再依法提起訴願。
新北的在地層:滬尾休閒農業區、農漁會輔導科、施行細則第30條建蔽率 20%、審查要點、山坡地保育科與臺北分署
第一層是區位。滬尾休閒農業區在淡水區坪頂里、樹興里、竿蓁里、忠寮里、水源里,是新北唯一由農業部劃定的休閒農業區,區內農場依第17條可用 0.5 公頃申請,第1款至第4款設施門檻依第23條為非山坡地 1 公頃或山坡地之都市土地 1 公頃、非都市土地 10 公頃;辦法第7條另讓區內依民宿管理辦法核准的民宿兼營農特產品零售及餐飲。滬尾以外的農場(農業局休閒農場頁列的牧蜂、雙溪平林、阿里磅生態、蕃婆林等)走 1 公頃或有機驗證 0.5 公頃,第1款至第4款設施門檻是非山坡地 2 公頃、山坡地之都市土地 2 公頃或非都市土地 10 公頃。第二層是窗口。農業局農漁會輔導科(分機 2912)受理籌設許可,表件為籌設申請書(表一)、土地使用清冊(表二)、經營計畫書(附件一),線上走新北市政府 e 服務平台;設施容許送農牧經營管理科(直接受理、40 天、每項 200 元);山坡地水保送山坡地保育科,先用新北市山坡地範圍線上公開查詢系統確認範圍,中央是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新店區精忠路 10 號,02-22125285)。第三層是都市計畫。新北農場若在都市計畫農業區,施行細則第30條把休閒農業設施建蔽率壓在 20%、與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合計 40%;保護區依第28條經市府核准、第29條禁止砍伐竹木、改變地形地貌、破壞污染水源、挖取土石等;審查要點的基地面積不逾 3,000 平方公尺、相鄰多項設施合計 1 公頃、前院 5 公尺、側院 4 公尺與七類禁止設置地區(含農地重劃區、保安林地、水源水質保護區及取水口一定距離)都適用。第四層是住宿餐飲的另線許可:住宿供不特定人者依第24條要建照加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餐飲要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食品業者登錄與衛生機關查核,這兩條線與休閒農場登記證平行,新北在地的實務是先取籌設同意、再依第25條擬興辦事業計畫辦都市土地核准使用並繳回饋金。動線排五步:查地是否在滬尾休閒農業區、分區與山坡地;備一式六份經營計畫書送農漁會輔導科取籌設同意;第5款至第22款設施辦容許、第1款至第4款辦興辦事業計畫;山坡地水保與建照;四年內取得各設施合法文件報市府初審勘驗取證。
新北農場的六個常見情境與對應條文
情境一,淡水滬尾區內 0.6 公頃有機茶園想做體驗與零售:第17條第1項但書第1目與第3目都符合,走 0.5 公頃門檻,設第10款農業體驗設施與第21款農特產品零售設施辦容許即可,住宿餐飲要另達第23條的 1 公頃(非山坡地或山坡地之都市土地)。情境二,三峽山坡地 3 公頃非都市土地果園想蓋住宿:第23條其他區域山坡地之非都市土地要 10 公頃,3 公頃不能設第1款至第4款設施,可改以第10款附屬營位與第20款農特產品調理設施經營。情境三,坪林茶園想在農場內做製茶與農產品加工廠:第21條第3款農產品加工(釀造)廠屬第1款至第4款,要達第23條門檻並依第25條擬興辦事業計畫變更用地;未達門檻者改走樓地板未逾 200 平方公尺的農糧產品加工室,依第24條第2項不計入 40%,再依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登記。情境四,都市計畫農業區農場設施建蔽率超標:施行細則第30條休閒農業設施 20%、合計 40%,審查要點基地不逾 3,000 平方公尺,配置要重排。情境五,籌設同意拿到三年半還沒取證:第27條四年不得逾,展延只給涉興辦事業計畫且有正當理由者,於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每次二年、二次為限;未涉興辦事業計畫的純容許案逾期即依第29條廢止。情境六,農場土地部分為他人所有、租約剩兩年:第27條籌設期限不得逾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效期,同意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取證後依第30條要在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重新取得並報農業部備查,租約一斷就是第29條第2款的未持續取得合法使用權。六個情境的共同解法是在送籌設同意前先把土地、面積、山坡地與都市計畫四張表對完,偉騰開發興業的免費書面初判做的就是這件事。
自我檢查清單
- 已確認土地是否位於滬尾休閒農業區(淡水區坪頂里、樹興里、竿蓁里、忠寮里、水源里)、有無有機(含轉型期)驗證,決定 0.5 公頃或 1 公頃門檻;農業用地占全場 90% 以上、整筆申請、聯外道路連接鄉級以上道路、無袋地。
- 經營者資格符合第16條(自然人、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具最近半年以上實績等),場內有農舍者為農舍及坐落用地所有權人;名稱不與其他農場相同。
- 經營計畫書一式六份已含籌設申請書影本、身分或法人文件、土地使用清冊、最近三個月內謄本與地籍圖、經公證的土地使用同意文件、分區證明、現況分析、發展規劃與周邊效益;新北表件表一、表二、附件一已備,送農漁會輔導科分機 2912。
- 第1款至第4款住宿餐飲加工展示設施已對第23條門檻(區內非山坡地 1 公頃、山坡地都市土地 1 公頃或非都市土地 10 公頃;區外 2 公頃、2 公頃或 10 公頃)與第25條 15%、2 公頃用地變更上限。
- 各設施高度不超過 10.5 公尺,非農業用地、農舍與設施合計不超過總面積 40%;都市計畫農業區已對施行細則第30條建蔽率 20%、審查要點基地 3,000 平方公尺與院深。
- 山坡地已用線上查詢系統確認並向山坡地保育科排水保;第5款至第22款設施已向農牧經營管理科申請容許(40 天、每項 200 元);四年籌設期內的容許、建照、水保、勘驗時程已排出,展延要在屆滿前三個月申請。
- 取證後的公司或商業登記、營業與納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旅館業登記證或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食品業者登錄已列入清單。
常見錯誤
- 滬尾以外的山坡地農場 3 公頃想蓋住宿——第23條其他區域山坡地之非都市土地要 10 公頃,3 公頃只能設第5款至第22款設施與附屬營位。
- 把露營當獨立項目——營位是第10款農業體驗設施的附屬營位,修正前核准的露營設施要在申請登記證或變更經營計畫書時改列。
- 土地同意書沒公證、租約比籌設期短——第20條要求非公有土地同意文件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第27條籌設期限不得逾同意文件效期。
- 都市計畫農業區照 40% 蓋休閒農業設施——施行細則第30條休閒農業設施建蔽率 20%、與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合計 40%,審查要點另限基地 3,000 平方公尺。
- 拿到登記證就開始收住宿與餐飲——第32條要求另辦登記、營業、納稅與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住宿要建照加旅館業登記證,餐飲要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籌設同意拿到才想水保——山坡地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先核定水保計畫或簡易水保申報書,往返會吃掉四年籌設期,逾期依第29條廢止籌設同意。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新北 休閒農場 申請 要多大 找誰 要什麼文件
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7條,農業用地不低於全場總面積 90%、不小於 1 公頃;全場均坐落於休閒農業區內、離島或場內農產品通過有機(含轉型期)驗證或符合友善環境耕作者降到 0.5 公頃。新北唯一的休閒農業區是淡水區滬尾休閒農業區(坪頂里、樹興里、竿蓁里、忠寮里、水源里)。窗口是新北市政府農業局農漁會輔導科(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22 樓,02-2960-3456 分機 2912),申請籌設許可應備籌設申請書(表一)、土地使用清冊(表二)、經營計畫書(附件一),可走新北市政府 e 服務平台線上申辦;經營計畫書依第19條一式六份,第20條要求含土地使用清冊、最近三個月內謄本與地籍圖謄本、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的土地使用同意文件、都市土地分區證明、現況分析、發展規劃與周邊效益。申請面積未滿 10 公頃者籌設同意文件由農業部委辦市府核發,10 公頃以上由市府初審轉農業部;辦法未規定審查日數。
新北 休閒農場 可以蓋民宿 餐廳 嗎 面積 門檻
住宿、餐飲、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與展示解說中心是第21條第1款至第4款設施,第23條規定全場在休閒農業區內者農業用地非山坡地 1 公頃以上、山坡地之都市土地 1 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 10 公頃以上;其他區域非山坡地 2 公頃以上、山坡地之都市土地 2 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 10 公頃以上,同時含山坡地與非山坡地者依山坡地基準。新北農場多在山坡地非都市土地,滬尾休閒農業區外要 10 公頃才能設住宿餐飲。第24條規定供不特定人住宿者須取得相關用途建照並於取證後依發展觀光條例取得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設施高度不超過 10.5 公尺、各項設施合計不超過總面積 40%;第25條要求第1款至第4款設施以農場範圍擬具興辦事業計畫、都市土地辦核准使用並繳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總面積不超過農業用地 15% 且以 2 公頃為限。滬尾休閒農業區內依民宿管理辦法核准的民宿可兼營農特產品零售及餐飲(辦法第7條)。都市計畫農業區另受施行細則第30條休閒農業設施建蔽率 20% 限制。
新北 休閒農場 籌設 期限 幾年 逾期 會怎樣 登記證 要換嗎
依第27條,自核發籌設同意文件起至取得許可登記證最長四年,且不得逾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效期;展延限涉興辦事業計畫、屆期未取證且有正當理由者,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經市府轉請農業部核准,每次二年、以二次為限,政府公共建設不可抗力者得申請第三次。第28條允許分期興建。逾期未取證依第29條廢止籌設同意,並連帶廢止容許使用、興辦事業計畫書與分期登記證。取證依第30條報市府初審及勘驗後轉農業部核發,未滿 10 公頃得委辦市府;第31條的全場許可登記證現行未訂固定效期,「五年效期須展延」是民國 107 年以前舊制,但非自有土地要在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重新取得並報農業部備查。取證後依第32條辦登記、營業、納稅與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停業最長一年、復業於三十日前申請、歇業一個月內報請(第33條);變更依第34條事前申請、變更期限最長二年。新北山坡地農場要把山坡地保育科的水保與工務局建照排進四年內。
新北休閒農場免費初判
把地號、謄本、分區證明、是否在滬尾休閒農業區、有機驗證情形、山坡地範圍、想設的設施項目與規模傳給偉騰開發興業,我們先對 0.5 或 1 公頃門檻、第23條四類設施門檻、施行細則建蔽率與審查要點,再排籌設同意、容許、水保、建照與取證的四年時程。電話 0965-855-538,或加 LINE 傳資料,免費書面初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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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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