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畜牧場登記與養殖漁業登記證申辦指南
新北的畜牧與養殖案量不大,但程序一樣完整:飼養達《畜牧法》第4條公告規模(牛 40 頭、馬 20 頭、鹿 40 頭、羊 100 頭、豬 20 頭、兔 400 隻、家禽 500 隻以上)就要申請畜牧場登記,向市政府農業局農牧經營管理科提出(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22 樓),申請書須經農業部畜牧場登記管理系統提送,前面要先過畜牧設施容許使用與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的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容許後一年內建場、完成後三個月內報請勘查。養殖漁業登記證由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漁業管理課受理(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43 號 5 樓,02-89526055,陸上魚塭養殖執照換發分機 140),新北的養殖集中在貢寮的鮑、九孔與海膽,另有貢寮區劃漁業權。登記之後還有兩件新北事:畜牧設施動力用電證明(農牧經營管理科分機 3006,受理申請 16 天)與 2026 年起的廚餘養豬場轉型補助。
《畜牧法》(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修正)第4條規定飼養家畜、家禽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飼養規模以上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同一種類使用共同水表、電表、排水口或在同一圍籬(牆)內者合併計算;農業部「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家畜家禽飼養規模」(民國 104 年 4 月 28 日修正)的門檻是牛 40 頭、馬 20 頭、鹿 40 頭、羊 100 頭、豬 20 頭、兔 400 隻以上,家禽一律 500 隻以上,雞、鴨、鵝、火雞沒有各別數字,飼養二種以上者依比例換算合計。第5條的四要件: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資格三擇一(畜牧、獸醫或畜牧獸醫科系畢業;參加政府辦理或委辦的畜牧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並持結業證明;二年以上現場工作經驗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土地依法可供畜牧設施使用且畜牧設施用地不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 80%,有建築物者領有建築執照;設置畜禽廢污處理設備並符合法令標準(取得環保主管機關同意由代處理業者處理的證明,或有足夠土地還原廢污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可者得免設);主要畜牧設施符合「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新北的受理窗口是市政府農業局農牧經營管理科(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22 樓,02-2960-3456),新北沒有專屬的畜牧場申辦頁,畜牧業務(如自製自用飼料戶登記管理)由該科受理,申請書須經農業部畜牧場登記管理系統提送。
養殖這一側的法源是《漁業法》(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修正)第69條第1項: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的登記及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全國法規資料庫查無名為「養殖漁業登記辦法」的法規,正確名稱是「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與各縣市自訂版本;第6條規定在公共水域或與公共水域相連的非公共水域經營漁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第15條把漁業權分為定置、區劃、專用三種。新北的漁業主管機關是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43 號 5 樓,02-89526055),漁業管理課掌漁業權審核登記與漁業執照核發,陸上魚塭養殖執照換發承辦分機 140;主要養殖地區是貢寮區(貢寮鮑、九孔、鮑魚、海膽),漁業技術課設於復育園區(02-24991270),並有「貢寮區劃漁業權」。《漁業法》第七章沒有以「未登記經營陸上魚塭養殖」為要件的處罰條文,未登記的實際後果是拿不到養殖漁業登記證,連帶無法辦放養申報、天然災害救助、低利融資與用水用電優惠。
本文依畜牧場登記的規模門檻、四要件、容許與污染防治、勘查與登記證、變更與歇停業、罰則,再接養殖漁業登記證、新北的畜牧設施動力用電證明與廚餘養豬轉型補助,最後把新北的機關動線排好。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領軍,接新北畜牧案時先算規模有沒有到門檻、土地能不能作畜牧設施、廢污處理走自設還是委託,再排容許、環保、建照與登記的順序。
規模門檻與四要件:牛 40 馬 20 鹿 40 羊 100 豬 20 兔 400 家禽 500、合併計算、負責人資格、土地 80%、廢污處理、設置標準
門檻先算清。農業部公告的規模是牛四十頭以上、馬二十頭以上、鹿四十頭以上、羊一百頭以上、豬二十頭以上、兔四百隻以上,家禽五百隻以上;《畜牧法》第4條第2項規定飼養同一種類且使用共同水表、電表、排水口或在同一圍籬(牆)內者合併計算,公告第二點規定飼養二種以上者依各種類數量比例換算合計後判斷。新北常見的是坡地小型羊場、雞場與少量豬場,羊 100 頭、家禽 500 隻是最常踩到的線。四要件在第5條:第一,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三擇一資格,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或畜牧獸醫科系畢業,或曾參加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或委辦的畜牧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並持有結業證明書,或具二年以上現場工作經驗並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第二,土地應屬依法可供畜牧設施使用者,畜牧設施使用的土地面積不得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 80%,有建築物者應依法領有建築執照,施行細則第3條把分區編定前已合法作畜牧設施使用、或編定後雖不符規定但在主管機關命令變更使用或拆除前的土地也算可供使用;第三,應設置畜禽廢污處理設備並符合法令標準,已取得環保主管機關出具同意由代處理業者處理的證明,或有足夠土地可還原畜牧廢污並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可者得免設置;第四,主要畜牧設施符合「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內容在附表一畜牧場主要設施表、附表二家畜與附表三家禽的興建基準表,第4條要求家禽畜牧場設置非開放式禽舍,使外界禽鳥無法接觸禽舍內家禽且排遺無法掉入。土地這一段對新北特別重要:新北的畜牧設施多在都市計畫保護區或山坡地農牧用地,保護區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28條第十九款只有計畫發布前已實際從事畜牧且未停止者才能比照農業區申請畜牧設施。
第6條的程序:先容許、環保核准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一年內建場、三個月內報勘、一個月內會同環保勘查、發證副知中央
《畜牧法》第6條的順序是:填具申請書、檢附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的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向市府申請登記;取得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後於一年內完成建場(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長);建場完成後三個月內報請勘查;市府應於收件後一個月內會同環保主管機關勘查,合格者核發畜牧場登記證書並副知農業部及中央環保主管機關。容許使用是農業主管機關的線: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3條第1項,畜牧設施分養畜設施、養禽設施、孵化場(室)設施、青貯設施、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五類,第4條的文件各三份但畜牧設施的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 1/1200;第7條第1項第1款讓依畜牧法申請的畜牧設施不受農業設施總面積 40% 的限制。新北的容許由農業局農牧經營管理科直接受理(不經區公所),受理申請 40 天內完成、每項設施 200 元。建照是建管機關的線: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建場完成報請勘查時附登記申請核准文件影本,場內屬密閉式鋼筋混凝土及磚牆構造的畜禽舍、管理室、飼料調配室、畜禽產品處理室等設施的建築執照影本,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者改附核准容許使用證明。登記申請文件依施行細則第4條各二份: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身分證明與第5條第1款資格證明;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位於都市計畫區者加附土地分區使用證明;經營計畫書;位置圖及配置圖;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依環境保護法規應送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的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經環保機關認定無須提出者免附)。土地非申請人所有者另附土地所有權人或私有土地管理者的使用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的使用證明;共有土地須有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的使用同意書。第7條規定登記證書載明場名、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場址、場地面積、主要畜牧設施、飼養家畜家禽種類及規模六項;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分場飼養規模達門檻者應另行登記;施行細則全文沒有登記證有效期限與距離規定。
變更、歇停復業與罰則:第8條一個月、第8條之1、第23條暫停受理、第39條 3 萬至 15 萬與按次、第41條 1 萬至 5 萬
第8條規定第7條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申請變更登記;因擴大飼養規模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遷建畜舍、禽舍,或變更場址、家畜家禽種類者準用第6條重跑容許、建場與勘查。第8條之1處理歇停復業:歇業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提出歇業報告書並附登記證書申請廢止登記、註銷證書;停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一個月內提出停業報告書送市府備查,復業亦同;停業超過一年或場內主要畜牧設施已遷移者視同歇業,未依限辦理者市府得逕予廢止登記並註銷證書;停業期限屆滿前無法復業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一次,最長一年。第23條讓農業部指定家畜、家禽種類辦理產銷調節,包括暫停受理畜牧場登記或已登記畜牧場新建、增建畜牧設施及擴大飼養規模的申請,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公告前已取得畜牧設施容許使用者不受限。罰則在第七章(不是第六章):第39條第1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第1款是達第4條規模未依第6條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第2款是已登記畜牧場未依第5條第3款設置、處理或委託處理廢污或設備不符標準,第3款是未依第8條第2項即擴大飼養規模,第10款是未依第43條第2項辦理畜禽飼養登記;第2項規定第1款至第5款、第10款、第11款除罰鍰外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分別處罰,第2款、第3款、第11款經按次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廢止登記並註銷證書;第41條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第1款是歇業、停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未依第8條第1項、第8條之1申請,第3款是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或作虛偽陳述。屠宰與供食安全的違規另有法律責任規定。第43條第2項讓修正前已達規模而未能辦畜牧場登記者辦理畜禽飼養登記,全國法規資料庫查無名為「畜牧場登記規則」的法規,登記程序實際在畜牧法第5條、第6條與施行細則。對市府不予登記或廢止登記的處分若有不服,依法先陳述意見,再依法提起訴願。
養殖漁業登記證:漁業法第69條、新北漁業處漁業管理課、貢寮的鮑九孔海膽與區劃漁業權、未登記的實際後果
陸上魚塭養殖的登記規則依《漁業法》第69條第1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2項讓主管機關在適合發展養殖漁業的環境或既有魚塭集中處規劃設置養殖漁業生產區。新北的受理機關是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漁業管理課掌漁業權審核登記與漁業執照核發,陸上魚塭養殖執照換發承辦分機 140(總機 02-89526055,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43 號 5 樓)。新北的養殖集中在貢寮區的貢寮鮑、九孔、鮑魚與海膽,漁業技術課設於復育園區(02-24991270),並有貢寮區劃漁業權;漁業權依第15條分定置、區劃、專用三種,在公共水域或與公共水域相連的非公共水域經營漁業依第6條應經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陸上養殖的用地先過容許:《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1條把水產養殖設施分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水產養殖管理設施、水產品初級加工集貨包裝處理設施、箱網牡蠣養殖管理設施、定置漁業管理設施與其他水產養殖設施七類,第6條第1項第7款、第8款把養殖池無法取得合法用水、土資源需外運或屬採土坑洞列為不予同意事由,新北的容許同樣送農牧經營管理科。罰則要說清楚:《漁業法》第七章沒有任何以「未登記經營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為要件的處罰條文,也沒有限期改善文字,最接近的第65條第9款「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發布之命令」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第64條第1款「違反第6條規定經營漁業」處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第6條是否及於陸上魚塭條文未載;未登記的實際後果是拿不到養殖漁業登記證,進而無法辦理放養申報、天然災害救助、低利融資與用水用電優惠,貢寮的養殖戶申請市府漁業災害救助時(「新北市政府漁業災害救助要點」由漁業處執行,養殖物流失、毀損或滅失每 0.1 公頃 1 萬元、上限 10 萬元)也以登記為前提。
登記之後的兩件新北事:畜牧設施動力用電證明 16 天、農業動力用電負載率減免、廚餘養豬場轉型補助
第一件是電。「農業動力用電範圍標準」(民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修正)第2條第1項第五款規定畜牧用電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第2項要求同一場所各款設施向公用售電業申請合編為一個電號並裝一個(組)電度表,第3條由用戶檢具證明向公用售電業申辦電費減免,第4條規定水產養殖以外的農業動力用電依每月負載率減免基本電費(負載率 0 免收;20% 以下減 50%;逾 20% 未達 40% 減 30%;40% 至未達 60% 減 10%;60% 至未達 80% 減 5%;80% 以上全額),第6條規定擅自變更用途者停止減免至該會計年度終了日。新北農業局的申辦項目「畜牧設施動力用電證明」由農牧經營管理科核發(02-2960-3456 轉 3006),流程是向區公所提出申請、公所初步審查與現場會勘、農業局複審後發證,資格是直接供飼養家畜、家禽所需用電且經市府核發畜牧場登記證者,應備文件 8 項(含畜牧場登記證、建築使用執照或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函、台電當年度繳費證明、水電行簽章的設備明細清單 2 份等),受理申請 16 天內完成、免費。第二件是補助。2026 年 1 月 13 日新北農業局新聞稿「新北加碼轉用飼料及設備補助 助豬農穩定轉型」:配合農業部廚餘養豬場輔導轉型飼料補助措施,新北轄內領有廚餘再利用許可的養豬場原有 67 場;1 月 31 日前立即轉型者中央最高每頭 3,600 元、市府加碼最高每頭 3,600 元;已設廚餘蒸煮監控設備且於 115 年 2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完成轉型者中央最高每頭 1,800 元、市府加碼最高每頭 900 元;餵飼設備改建中央上限 30 萬至 300 萬元、市府加碼上限 15 萬至 150 萬元;向新北市農業局申請,承辦農牧經營管理科科長分機 2980。畜牧糞尿資源化與沼液沼渣施灌在新北沒有查得在地推動頁,依中央規定辦理。動物保護與防疫由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主管(板橋區四川路 1 段 157 巷 2 號,02-2959-6353)。
新北的機關動線:農牧經營管理科、環保主管機關、工務局、漁業處、區公所各管一段
畜牧場登記在新北要跑五個窗口。第一,農業局農牧經營管理科:畜牧設施容許使用(直接受理、40 天、每項 200 元、配置圖 1/1200)、畜牧場登記(申請書經農業部畜牧場登記管理系統提送)、變更登記、畜牧設施動力用電證明(分機 3006)、自製自用飼料戶登記。第二,環保主管機關: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的審查核准是第6條登記申請的前置文件,廢污自設處理或委託代處理的證明也在這裡取得。第三,工務局:密閉式鋼筋混凝土及磚牆構造的畜禽舍、管理室、飼料調配室等要建築執照,免建照者以容許使用證明代之,山坡地另過農業局山坡地保育科的水保。第四,區公所:負責人二年以上現場工作經驗的證明由鄉(鎮、市、區)公所出具,畜牧設施動力用電證明的初審與現場會勘也在區公所。第五,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養殖漁業登記證、陸上魚塭養殖執照換發(分機 140)與漁業權。動線排六步:算規模是否達公告門檻(含合併計算);確認土地可供畜牧設施使用、畜牧設施用地不超過 80%、保護區或山坡地的限制;備污染防治措施計畫送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向農牧經營管理科申請容許並在一年內建場,需建照者向工務局申請;建場完成後三個月內報請勘查,市府一個月內會同環保勘查後發證;發證後辦畜牧設施動力用電證明、加入產銷團體(第24條規定不加入者不予產銷輔導),登記事項變更一個月內申報。偉騰開發興業替新北畜牧與養殖案做的是把五個窗口的文件對成一份清單,書面初判免費。
自我檢查清單
- 飼養規模已對農業部公告(牛 40 頭、馬 20 頭、鹿 40 頭、羊 100 頭、豬 20 頭、兔 400 隻、家禽 500 隻以上)並依共同水表、電表、排水口或同一圍籬合併計算。
- 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資格三擇一(科系畢業、一個月以上訓練結業、二年以上現場經驗經公所證明)已備證明文件。
- 土地依法可供畜牧設施使用、畜牧設施用地不超過總面積 80%、有建築物者領有建照;都市計畫保護區已確認符合施行細則第28條第十九款既有畜牧使用。
- 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已送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廢污自設處理設備或委託代處理證明已備。
- 畜牧設施容許已向農牧經營管理科申請(配置圖 1/1200、每項 200 元、40 天),容許後一年內建場、完成後三個月內報請勘查。
- 登記文件各二份:身分與資格證明、謄本與地籍圖(都市計畫區加分區證明)、經營計畫書、位置圖與配置圖、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污染防治措施計畫;非自有土地附使用同意書或公有土地使用證明。
- 養殖案已向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漁業管理課確認登記證與執照換發(分機 140);登記後畜牧設施動力用電證明依 8 項文件向區公所提出、農業局複審(16 天)。
常見錯誤
- 雞鴨各算各的以為沒到 500 隻——家禽一律 500 隻以上且同種類共同水電表、排水口或同一圍籬要合併計算,二種以上依比例換算合計。
- 先建場再申請登記——第6條要先過環保核准的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容許使用,容許後一年內建場、三個月內報勘,順序反了就是第39條第1款的未取得登記證書。
- 把畜牧法罰則寫成第六章或引用「畜牧場登記規則」——罰則在第七章,全國法規資料庫查無畜牧場登記規則,程序在畜牧法第5條、第6條與施行細則。
- 停業超過一年沒申報——第8條之1視同歇業,市府得逕予廢止登記並註銷證書;延長停業只能一次、最長一年。
- 以為未登記養殖會被漁業法罰款——漁業法沒有以未登記陸上魚塭為要件的罰則,實際後果是拿不到登記證、辦不了放養申報、災害救助、低利融資與用水用電優惠。
- 拿到登記證沒辦動力用電證明——畜牧用電依農業動力用電範圍標準第2條第五款須市府證明,新北由農牧經營管理科核發、區公所初審,16 天。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新北 養豬 養雞 幾頭 要辦 畜牧場登記 去哪申請
依《畜牧法》第4條與農業部「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家畜家禽飼養規模」(民國 104 年 4 月 28 日修正),牛 40 頭、馬 20 頭、鹿 40 頭、羊 100 頭、豬 20 頭、兔 400 隻以上,家禽(雞、鴨、鵝、火雞)一律 500 隻以上就要申請畜牧場登記;同一種類使用共同水表、電表、排水口或在同一圍籬(牆)內者合併計算,二種以上依比例換算合計。新北向市政府農業局農牧經營管理科申請(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22 樓,02-2960-3456),申請書須經農業部畜牧場登記管理系統提送;程序依第6條:先檢附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的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取得畜牧設施容許使用(農牧經營管理科受理、配置圖 1/1200、每項 200 元),容許後一年內建場、完成後三個月內報請勘查,市府一個月內會同環保主管機關勘查合格後核發登記證書。未達規模不用登記,達規模未登記依第39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按次處罰。
新北 養殖 魚塭 九孔 鮑魚 登記證 誰辦 沒登記會怎樣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的登記及管理規則依《漁業法》第69條第1項由直轄市定之,新北由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受理(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43 號 5 樓,02-89526055),漁業管理課掌漁業權審核登記與漁業執照核發,陸上魚塭養殖執照換發承辦分機 140;新北主要養殖地區是貢寮區(貢寮鮑、九孔、鮑魚、海膽),漁業技術課設於復育園區(02-24991270),另有貢寮區劃漁業權。養殖用地先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1條向農牧經營管理科申請水產養殖設施容許,養殖池無法取得合法用水或土資源需外運者依第6條不予同意。《漁業法》第七章沒有以未登記經營陸上魚塭養殖為要件的處罰條文,未登記的實際後果是拿不到養殖漁業登記證,連帶無法辦理放養申報、天然災害救助、低利融資與用水用電優惠,市府漁業災害救助(養殖物流失、毀損或滅失每 0.1 公頃 1 萬元、上限 10 萬元)也以登記為前提。
新北 畜牧場 登記後 變更 停業 用電 減免 怎麼辦
登記事項(場名、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場址、場地面積、主要畜牧設施、飼養種類及規模)依《畜牧法》第8條於變更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申請變更登記,擴大飼養規模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遷建畜舍或變更場址、種類者準用第6條重跑容許、建場與勘查。歇業依第8條之1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提歇業報告書並附登記證書申請廢止;停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一個月內提停業報告書備查,超過一年或主要設施已遷移者視同歇業,延長停業以一次、最長一年為限;未依限申請依第41條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用電依「農業動力用電範圍標準」第2條第五款,畜牧用電須市府核發證明文件:新北由農業局農牧經營管理科核發畜牧設施動力用電證明(02-2960-3456 轉 3006),向區公所提出、公所初審與現場會勘、農業局複審,資格為經市府核發畜牧場登記證者,應備 8 項文件(含畜牧場登記證、使用執照或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函、台電當年度繳費證明、水電行簽章設備明細清單 2 份等),受理申請 16 天內完成、免費;取得證明後向公用售電業申辦,基本電費依每月負載率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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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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