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初級加工場登錄與產銷班、合作社設立
新北的農產加工需求集中在兩個產區:坪林的文山包種茶(栽培面積 487 公頃、年產 268 公噸,約占全市茶葉的 67%)與三峽、五股、八里、新店、深坑、平溪、泰山、林口八區的綠竹筍(全國最大產地,產期 6 至 9 月)。茶葉的乾燥、焙炒與茶包、綠竹筍的冷藏截切與冷凍,都在農業部 114 年 7 月 16 日修正公告的「農產品初級加工場適用之特定品項加工產品及其加工方式」名單內,可以走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而不必辦工廠登記,前提是場地先取得農業設施容許(農糧產品加工室,樓地板最大 990 平方公尺,登記的加工作業區上限 200 平方公尺)、申請人是農民或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向市政府農業局申請。新北沒有專屬的初級加工場申辦頁,依管理辦法向農業局送件;產銷班與農業合作社的輔導窗口在農漁會輔導科,新北有 25 家農會與 5 家漁會可當輔導單位。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民國 109 年 3 月 26 日發布)第2條把申請人分成兩類:「農民」指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且符合身分者,農糧類為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或農業部遴選的百大青年農民,水產類為持有漁業執照、定置漁業權執照、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具專用漁業權入漁資格的漁民,林產類為森林所有人或視為森林所有人者;「農民團體」指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產銷班不在名單內。依第3條,加工設施要先是《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容許使用的設施:農糧類是農糧產品加工室或碾米機房,水產類是水產品初級加工設施,林產類是林業機具室,登記的加工作業區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 200 平方公尺。新北的容許由農業局農牧經營管理科直接受理(40 天、每項 200 元),農糧產品加工室依附表一樓地板最大 990 平方公尺、農糧原料須連結農業生產經營事實且為加工原料之一;初級加工場登記則向農業局提出,新北沒有專屬申辦頁,依辦法辦理。
品項要對表。農業部「農產品初級加工場適用之特定品項加工產品及其加工方式」(114 年 7 月 16 日農業部農科字第 1140052706 號公告修正)農糧類先列兩條驗證路: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驗證合格的加工品、依有機農業促進法驗證合格的加工品,兩者都排除醃漬、發酵、製糖、罐頭、植物油脂萃取及精煉;再以表格列五種加工方式(乾燥、粉碎、碾製、焙炒、冷藏/冷凍)與八類原料(果品、蔬菜、雜糧、稻米、特用作物茶葉、果實/種子/根莖、葉/草本株、食用花卉)。新北的兩大產區都在表上:茶葉可做綠茶、紅茶、黃茶、白茶、包種茶、烏龍茶、鐵觀音、東方美人茶、花茶、茶餅與各茶茶包(粉),「新北好茶」的文山包種茶、三峽碧螺春、蜜香紅茶、石碇東方美人茶、石門鐵觀音、林口龍壽茶全部對得上;綠竹筍屬蔬菜原料別,可做蔬菜乾、蔬菜茶包(粉)、冷藏生鮮截切蔬菜、冷凍蔬菜與冷凍蔬菜泥。醃漬筍、發酵茶飲、糖漬品不在表內,要走工廠登記或食品業者的路。
本文依身分與設施、八款登記條件與訓練、文件與三階段審查、登記證五年與變更展延、標示紀錄查核與廢止拆解初級加工場,再接產銷班的設立、變更、評鑑與附件二規模、農業合作社的七人設立與登記,最後把新北農漁會輔導科、25 家農會、青農力計畫與坪林、綠竹筍產區串起來。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領軍,接新北加工案時先確認申請人身分、品項是否在公告表上、加工室有沒有容許與建照,再排訓練、經營計畫與登記的順序。
身分與設施:第2條農民與農民團體、產銷班不能當申請人、第3條加工室與 200 平方公尺、新北容許在農牧經營管理科
申請人資格是第一關。「農民」除了實際從事農業生產還要有身分:農糧類是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或農業部遴選的百大青年農民(新北有 18 位全國百大青農),水產類是持有漁業執照、定置漁業權執照、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具專用漁業權入漁資格的漁民(貢寮的養殖戶多以養殖漁業登記證對應),林產類是森林所有人或視為森林所有人者。「農民團體」只有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三種;產銷班不在名單內,班員只能以個人身分申請,或另組農業合作社。設施是第二關:第3條要求加工設施先是審查辦法容許使用的設施,農糧類是農糧產品加工室或碾米機房,水產類是水產品初級加工設施,林產類是林業機具室;登記的加工作業區樓地板面積上限 200 平方公尺。新北的容許由農業局農牧經營管理科直接受理,不經區公所,受理申請 40 天內完成、每項設施 200 元,配置圖比例尺不小於 1/500;農糧產品加工室依附表一屬農產運銷加工設施,樓地板最大 990 平方公尺,農糧原料必須連結農業生產經營事實且為加工原料之一;有固定基礎者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再向工務局申請建照,45 平方公尺以下且一層樓免建照,「新北市非供居住使用之農業設施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要點」另讓符合條件者免建築師。新北的都市計畫農業區加工室還要對「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30條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建蔽率 40% 與審查要點基地 3,000 平方公尺;坪林茶區多為非都市土地山坡地,先過山坡地保育科的水保。
第4條八款登記條件與訓練:原料、品項、設施所有權、團體土地自有、合法用水、土地建築法令、GHP、四十小時與三十小時
第4條的八款:一、原料須為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18條第1項的農產品;二、符合農業部公告的特定品項與加工方式;三、加工設施為自有或配偶、直系血親所有;四、農民團體的設施坐落土地須自有(林產類得坐落於承租的國有、公有土地);五、用水合法;六、設施與土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七、產製食品者作業場所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八、訓練:申請人或從業人員至少一人持有中央指定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最近三年的及格證書,農糧類是加工技術及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四十小時以上,水產類另加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教育訓練三十小時以上,林產類是加工技術及作業人員與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四十小時以上,農民團體須二人以上。新北常卡的是第三款與第四款:坪林茶區的製茶設施常在父母名下、申請人是子女,配偶與直系血親所有可以過,但兄弟姊妹名下不行;農會或合作社申請時土地必須自有,租來的地不能用。第六款要求設施有容許與建照(免建照者只要容許),地政局點名的鐵皮屋增建正是這一款的退件點。第七款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對應第14條:產製食品者的實地勘查與查核要會同衛生主管機關。訓練證書的「最近三年」要算到送件日,過期要重上。
文件、審查與登記證:第5條文件、農糧署三階段流程、第6條登記證記載、第7條五種駁回、第9條五年與展延、第8條變更事先申請
第5條的文件向設施所在地的市府提出:身分證明或團體設立文件影本、資格證明、原料屬農產品的證明、經營計畫(主要原料、來源、年使用量、加工方式、品項、製成率、規劃產能、機器設備清冊、製程流程圖及說明、建築物與作業區及設施配置圖說)、容許使用同意書及使用執照影本或產權移轉證明(免建照者免附使用執照)、合法水源證明、訓練證書影本;農民團體另附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或國公有土地承租契約。農糧署公布的審查作業流程分三階段:申請登記階段向加工設施所在地的縣市主管機關送件;審查及會勘階段由主管機關受理初審並會同衛生主管機關實地會勘,必要時邀相關單位協助審查經營計畫,不符者限期補正或駁回;發證、變更、展延及換發階段由原核定機關受理,流程圖與辦法都沒有規定審查天數,農糧署另提供申請書(農民)、申請書(農民團體)與應檢附書件的統一表件(202306 公告版次)。第6條規定市府書面審查及實地勘查合格後核發「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載明場名、地址、負責人、產品品項與加工方式、作業區樓地板面積、登記證字號、有效期間;第15條要求核發、換發、變更、廢止後十日內登錄農業部指定資訊系統(農產品初級加工場資訊系統),業者名冊定期更新。第7條的駁回有五種情形:可補正卻未補正、申請人資格不合第2條、加工設施不合第3條、不符第4條條件、經營計畫內容不合理或設施與必要性不相當。第9條規定登記證有效五年,展延於期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申請、每次不超過五年,附資格證明、原核定計畫、最近一年原料來源及出貨紀錄與原登記證,逾期未展延須重新登記。第8條規定應依核定登記事項及經營計畫經營,登記事項或經營計畫變更事先申請,地址變更依第5條重新登記;辦法沒有停業、歇業、復業專條,最接近的是第13條的連續一年未營運。
取證之後:第10條標示法規、第11條紀錄五年與講習八小時、第12條每年查核、第13條廢止與二年禁申請
第10條規定產製食品者適用糧食管理法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非食用商品適用商品標示法,坪林茶包與綠竹筍截切品屬前者。第11條要求原料來源、數量、加工作業與非自然人販賣對象及數量金額的紀錄至少保存五年,從業人員每年衛生講習八小時以上。第12條規定市府每年定期查核一次以上並得不定期查核,農業部必要時亦得查核,加工場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市府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農業部提送前一年度查核成果報告;第14條規定產製食品者的勘查與查核會同衛生主管機關。第13條的廢止分兩層:應廢止的有喪失資格、容許同意書或使用執照遭撤銷廢止、設施非本人或配偶直系血親所有、團體土地非自有或租賃關係消滅、違反土地建築法令、規避查核或提供不實資料、連續一年未營運、食品或商品違法情節重大;限期改善未改善才廢止的有使用非法定農產品原料、水源不合法、作業場所不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訓練人數不足未於六個月內補足、未依核定計畫經營、未辦變更、未依第11條記錄保存、未受衛生講習三年內達二人次以上;廢止後原申請人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新北茶區最常見的兩個風險是把非自產茶菁大量收購加工(原料須連結農業生產經營事實)與在登記的 200 平方公尺作業區外擴充生產線(未依核定計畫經營)。對市府駁回或廢止的處分若有不服,依法先陳述意見,再依法提起訴願。
產銷班:第3條班員、第4條類別、附件二規模、第5條名稱、第7條設立一個月審查、第8條變更、第12條至第16條評鑑、新北的輔導單位
《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民國 111 年 5 月 31 日修正)第3條規定班員是年滿十八歲、土地相毗連或經營相同產業的農民;第4條分農作、畜牧、漁業與其他類,同一農民在同一產業只能加入一個班,組班規模依附件二,未達者由市府視當地產業發展需求核定是否准予組班。附件二的農作類(蔬菜、果樹、花卉、雜糧、稻米、特用作物)要每班班員十人以上、每一產業每戶原則一人(同戶共同經營之配偶或不同性別直系血親得二人)、全班栽培面積合計十公頃(設施利用型五公頃)以上、土地合法使用、每一班員至少 0.1 公頃(設施利用型 0.05 公頃);菇類每班十人、全班設施栽培二公頃以上、每人 0.05 公頃;漁業類水產養殖每班十人、經營面積十公頃、限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者;休閒農業每班十人、每一班員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且經營規模 0.5 公頃以上、全班二十公頃以上;養蜂每人一百箱、全班一千箱。新北的綠竹筍班與茶班多屬蔬菜與特用作物類,班員十人、合計十公頃是門檻。第2條的輔導單位是所在地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場)、農業產業團體、公所或其他經市府核准的團體,每班選一個並取得輔導同意書,新北可選的農會有 25 家(新北市農會 1 家、區農會 20 家、地區農會 4 家,例如坪林區農會、三峽區農會、五股區農會、八里區農會、深坑區農會)與漁會 5 家(淡水、金山、萬里、瑞芳、貢寮區漁會)。第5條規定名稱要冠新北市、區、產業或產品名稱並帶班別編號,第6條的班公約有十三項內容。第7條的設立登記:班長備妥設立申請書、班員名冊、籌備會議紀錄、班公約、經營規模證明、輔導單位同意書先送輔導單位協助審查,再向市府申請登記,市府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審查、不合格者三十日內補正;登記機關是農業局,農會與公所是輔導單位而非登記機關。第8條:幹部、主要產品、班員進出、經營規模、班公約變更於變更後一個月內申請變更登記,人數或規模不符者一年內調整,屆期未調整由市府註銷登記;第10條班會至少每三個月一次;第11條重大事項須全體班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評鑑在第12條至第16條:自列冊登記滿六個月的次一年度起每二年一次,初評由輔導單位主辦、複評由市府主辦,成績當年六月三十日前核定,未參加者以零分計,總分一百二十分,連續二次未達六十分由市府註銷登記;第15條讓補助與低利貸款優先給評鑑合格者,新北市政府農業產銷推展工作補助要點的補助對象也包含農業產銷班。
農業合作社與新北的組織窗口:合作社法第8條七人、第9條登記十三款、第10條十五日、農業合作社輔導獎勵辦法、農漁會輔導科與青農力計畫
產銷班想以團體名義登記初級加工場,出路是班員另組農業合作社:農業合作社是《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7款的農民團體,可以當初級加工場申請人,但加工設施坐落的土地必須自有。《合作社法》(民國 104 年 6 月 3 日修正)第2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目的事業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指導監督;第8條規定非有七人以上不得設立;第9條規定設立人召集創立會通過章程、選舉理事監事、組織社務會後,一個月內檢具創立會會議紀錄、章程及社員名冊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為成立之登記,應登記事項十三款(名稱、業務、責任、社址、理監事資料、社股金額繳納方法、各社員認購社股及已繳金額、社員資格與入退社除名規定、社務執行及職員任免規定、保證責任合作社保證金額、結餘分配及短絀分擔、公積金公益金、解散事由),變更一個月內登記,章程修改經社員大會決議後一個月內登記;第9條之1的章程應記載十六事項;第10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後十五日內為准否之決定;第11條的社員資格以有行為能力為準,「年滿二十歲」是 104 年修正前舊文;第3條列生產、運銷、供給、利用、勞動等業務;第7條規定合作社得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農業合作社輔導獎勵辦法」(民國 109 年 4 月 29 日發布)第3條定義農業合作社為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及休閒農業,經營生產、運銷、供給、利用、勞動業務的合作社,第6條規定經合作社主管機關考核評定丙等以下者由農業主管機關輔導改善。新北的組織輔導窗口是農業局農漁會輔導科:股長分機 2905 負責農會整體業務含農業金融、分機 2904 負責漁會整體業務含漁業金融,技士分機 2907 負責青農輔導;「新北青農力計畫」建置服務平臺、通路媒合、課程與專案輔導,成果包括全國百大青農 18 位、全國模範農民 1 位、希望市集 20 處、小農鮮舖 26 處與朱銘美術館青農商品專櫃,並設青農 LINE 單一窗口;新北市青年農民聯誼會由新北市農會籌組,參加資格年齡 18 至 45 歲、戶籍及耕種地點皆在新北市,入會費 1,000 元、常年會費 500 元。綠竹筍產業由農業局林務科承辦(分機 3047),115 年市級評鑑 16 區、100 位農友參賽,全國優質安全綠竹筍評鑑 15 個獎項新北拿下 10 項。動線排四步:確認申請人身分(農民、農會漁會合作社,產銷班不行);加工室先向農牧經營管理科取容許、需建照者向工務局申請;完成四十小時訓練、備經營計畫與合法水源證明向農業局登記;五年內維持紀錄、講習與查核,期滿前三至六個月展延。
自我檢查清單
- 申請人為農糧類農保或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百大青農,或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產銷班已知不能當申請人,需要團體名義者已規劃另組農業合作社(七人以上)。
- 品項已對農業部 114 年 7 月 16 日公告:茶葉(綠茶、紅茶、包種茶、烏龍茶、鐵觀音、東方美人茶、茶餅、茶包)與綠竹筍(蔬菜乾、冷藏生鮮截切蔬菜、冷凍蔬菜)在表內,醃漬、發酵、製糖、罐頭不在。
- 加工室已取得農牧經營管理科容許(農糧產品加工室,40 天、200 元)與工務局建照(45 平方公尺以下一層樓免建照);登記作業區不超過 200 平方公尺;設施為自有或配偶、直系血親所有,團體土地自有。
- 至少一人(農民團體二人)持有最近三年四十小時加工技術及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格證書(水產類另加三十小時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合法水源證明與作業場所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已備。
- 第5條文件與經營計畫(原料來源、年使用量、加工方式、品項、製成率、產能、設備清冊、製程圖、配置圖說)已備,農民團體另附一個月內第二類謄本或國公有土地承租契約。
- 登記後紀錄保存五年、每年衛生講習八小時、配合每年查核;登記事項或經營計畫變更事先申請;期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展延。
- 產銷班設立已選定輔導單位(新北 25 家農會或 5 家漁會等)並取得同意書、班員十人以上與附件二規模符合、名稱依第5條格式;合作社設立已備創立會紀錄、章程、社員名冊於一個月內向新北市政府登記。
常見錯誤
- 產銷班直接當初級加工場申請人——第2條的農民團體只有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產銷班班員要以個人身分申請或另組合作社。
- 做醃漬筍、發酵茶飲想走初級加工場——公告表排除醃漬、發酵、製糖、罐頭、植物油脂萃取及精煉,這些要走工廠登記或食品業者路徑。
- 加工室只有容許沒有建照就送登記——第4條第六款要求設施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第5條要附使用執照影本(免建照者免附)。
- 訓練證書過了三年——第4條第八款要求最近三年的及格證書,送件前先確認日期。
- 登記證到期才想展延——第9條要在期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申請,逾期未展延須重新登記。
- 合作社照舊文寫社員要年滿二十歲、主管機關寫第3條——現行第11條以有行為能力為準,主管機關條文是第2條之1,第8條七人以上才能設立。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新北 茶葉 綠竹筍 初級加工 要不要 工廠登記 誰可以申請
茶葉的乾燥、焙炒、茶包(粉)與綠竹筍的蔬菜乾、冷藏生鮮截切蔬菜、冷凍蔬菜都在農業部 114 年 7 月 16 日修正公告的「農產品初級加工場適用之特定品項加工產品及其加工方式」表內,可以依《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向新北市政府農業局申請初級加工場登記,不必辦工廠登記;醃漬、發酵、製糖、罐頭、植物油脂萃取及精煉所產製者被排除,要走工廠登記或食品業者路徑。申請人依第2條限「農民」(農糧類為農保被保險人、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或百大青農;水產類為持漁業執照、養殖漁業登記證等的漁民)與「農民團體」(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產銷班不能當申請人。加工設施依第3條須先是容許使用的農糧產品加工室(新北由農牧經營管理科受理容許、40 天、每項 200 元,附表一樓地板最大 990 平方公尺),登記的加工作業區樓地板不超過 200 平方公尺;設施須為自有或配偶、直系血親所有,農民團體的土地須自有。
新北 初級加工場 登記 要什麼文件 訓練 幾小時 登記證 幾年
第4條八款條件:原料為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所定農產品並符合公告品項與加工方式、設施自有或配偶直系血親所有、團體土地自有、用水合法、設施與土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產製食品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訓練證書;訓練依第4條第八款,申請人或從業人員至少一人(農民團體二人以上)持有中央指定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最近三年的及格證書,農糧類是加工技術及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四十小時以上,水產類另加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教育訓練三十小時以上。第5條文件:身分證明或團體設立文件影本、資格證明、原料屬農產品證明、經營計畫(原料、來源、年使用量、加工方式、品項、製成率、產能、設備清冊、製程流程圖、配置圖說)、容許使用同意書與使用執照影本(免建照者免附)、合法水源證明、訓練證書影本,農民團體另附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或國公有土地承租契約。市府書面審查及會同衛生主管機關實地勘查合格後核發登記證,有效五年,展延於期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申請、每次不超過五年;紀錄保存五年、每年衛生講習八小時、每年查核一次以上。
新北 產銷班 怎麼成立 幾個人 合作社 要幾人 找誰輔導
產銷班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第3條由年滿十八歲、土地相毗連或經營相同產業的農民組成,附件二的農作類(蔬菜、果樹、花卉、雜糧、稻米、特用作物)要每班十人以上、每戶原則一人、全班栽培面積合計十公頃(設施利用型五公頃)以上、每一班員至少 0.1 公頃;先依第2條選定輔導單位(新北有 25 家農會、5 家漁會,或農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團體、公所)取得輔導同意書,班長備妥設立申請書、班員名冊、籌備會議紀錄、班公約、經營規模證明送輔導單位協助審查後向農業局申請登記,市府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審查;名稱依第5條冠新北市、區、產業或產品名並帶班別編號;登記後每二年評鑑一次,連續二次未達六十分註銷登記。農業合作社依《合作社法》第8條非有七人以上不得設立,第9條由設立人召集創立會通過章程、選理監事、組織社務會後一個月內向新北市政府為成立登記,第10條主管機關十五日內為准否之決定,第11條社員以有行為能力為準;農業合作社是《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7款的農民團體,可當初級加工場申請人,土地須自有。新北的輔導窗口是農業局農漁會輔導科(02-2960-3456,農會業務分機 2905、漁會業務 2904、青農輔導 2907)。
新北初級加工場與產銷組織免費初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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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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