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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土資場設置實務:土石方流向、選址檢核與環保水保配套

新北市每年約七千處營建工地的餘土,要進工務局核准的土資場、目的事業處理場所或八里臺北港暫置場。本文以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為軸,拆解三階段許可、第十三條選址禁區、流向申報與裁罰救濟。

重點速覽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統一編號 90801410)承辦新北市、台北市、基隆市(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的土資場設置與土方資源管理,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先以文件與現況照片做免費書面初判,再決定是否委託。

服務項目
土資場設置與土方資源管理:土資場設置許可、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申請、收容處理計畫書、土資場擴充變更、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申報、土資場水保計畫、土資場環保設施、暫置場合法化
承辦公司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偉騰、偉騰開發;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
服務範圍
新北市、台北市、基隆市(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
官方參考
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新北市電子法規查詢系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查詢、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固定及逸散污染源管制(工廠、工地及餐飲業)
法規依據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各縣市土石方自治法規、《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法》(達門檻之開發行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用地相容與變更)、空污、水污、廢清等環保法規(營運期義務)
應備文件
土地謄本、地籍圖與使用分區資料、預定收容規模與土方來源構想、聯外道路與運輸動線現況、既有許可與查核紀錄(既有場)
常見退件與誤判
拿新北市舊的《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當依據送件;沒量測場址與自來水取水體、住宅社區學校的距離就簽約;取得可行性許可後拖過六個月才送設置許可
諮詢方式
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公文或現況照片,先做免費書面初判;電話 0965-855-538。

在新北市,一車餘土從工地開出去,落點只有三種合法可能:工務局核准的土資場、磚瓦窯場、洗選場等目的事業處理場所,以及八里區臺北港北淤沙區土方暫置場。全市每年約七千處營建工地,讓合法收容位置成為稀缺資源,也讓想設場的地主與想擴充的既有業者都得先讀懂在地規則。

在地規則寫在《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主管機關是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它把許可拆成可行性、設置、營運三段,用第十三條劃出六公尺道路、一千公尺取水體、一百五十公尺聚落的距離禁區,再以營運保證金、五年營運期限與二萬到十萬元罰鍰把營運期的義務寫清楚。

偉騰開發興業的團隊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帶領,長年替業者在工務、環保、水保三個窗口之間排送件順序;面對新北市土資場審查專案小組這種外部委員不少於五人的審查,我們的做法是先把地籍圖套疊禁區、把三本帳的制度寫進設置計畫,讓委員在會議上問不倒。

新北市土資場誰在管:工務局主審許可、環保局盯污染、流向報到國土署

《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明定主管機關是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土資場的可行性、設置與營運三階段許可都向工務局提出,並由第十六條規定的土資場審查專案小組審查,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不得低於五人。流向申報則不是報市府:承造人依第六條第三項於每月底前,向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申報餘土種類、數量及流向,工務局再依申報資料抽查。環保面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分工,營建工地歸固定及逸散污染源管制並設營建空污費申報系統,對口是空品噪音管理科;混合物與棄置檢舉則由事業廢棄物管理科與環保稽查科處理。新北市另訂有餘土運至臺北港北淤沙區暫置場的作業要點,八里區臺北港是市府掌握的去化出口。

新北市土方去化格局:七千處工地、三條出口與樹林鶯歌的目的事業處理場所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官網載明本市營建工地每年約有七千處,這是全市土資場需求的底盤,也是流向申報壓力的來源。餘土出口分三條路:其一是依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由承造人自行覓妥的收容處理場所,分填埋功能型與資源再利用處理功能型土資場;其二是「目的事業處理場所」,即既有磚瓦窯場、碎解洗選場、預拌混凝土場或水泥廠,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第一類砂石場資訊頁所列新北市已辦妥工廠登記的洗選場,集中在樹林、鶯歌、三峽、汐止四區,自治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列特定土質代碼的餘土可申報至此收容,每案不得超過五千立方公尺;其三是八里區臺北港北淤沙區土方暫置場,市府連非公共工程餘土運往臺北港也訂有專屬作業要點。

選址先過自治條例第十三條:六公尺道路、一千公尺取水體與一百五十公尺聚落距離

新北市土資場選址先過自治條例第十三條:場區出入口道路及聯外主要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不得設在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活動斷層或有滑動崩塌之虞的地區、重要水庫集水區與河川行水區域,不得落在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自來水取水體水平距離一千公尺內;外緣地界與鄉村區、住宅社區、營區、名勝古蹟、醫院、學校、文教設施距離小於一百五十公尺者,非經主管機關勘查同意不得設置。規模門檻分山坡地與否:填埋功能型在山坡地面積不得小於三公頃且填埋容量不得小於三萬立方公尺,非山坡地不得小於一公頃與一萬立方公尺;資源再利用處理功能型設置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公頃。新北市市管河川十九條、區域排水七十一條密布,先把禁區套疊到地籍圖上,再談地價與租約。

三階段許可怎麼走:可行性、設置到營運的六個月與十八個月時限

新北市把土資場許可拆成三段。依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申請人先向工務局提出可行性許可,取得後六個月內提出設置許可申請,取得設置許可後十八個月內再提出營運許可申請。設置與營運文件會送第十六條的土資場審查專案小組,圖說與計畫書要能經得起外部委員逐項質疑。還有兩筆帳:第十五條的營運保證金,填埋功能型以核准填埋總量乘以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五元,資源再利用處理功能型以五年核准年處理總量乘以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五元;營運許可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展期須在期限屆滿六個月前提出,每次不得超過五年。若場內要收營建混合物,第十七條要求先申請變更營運許可並依環境保護法規辦理,等於同時接上環保局的審查。

流向申報怎麼對帳:放樣勘驗前備查、隨車證明、即時追蹤與國土署月報

新北市的流向管理從建照階段就開始。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要求建築工程承造人擬訂餘土處理計畫、自行覓妥收容處理場所,並於放樣勘驗前報工務局備查,土資場收方前先確認這份備查。運送過程依第六條,清運業者應隨車攜帶餘土流向證明文件,泥漿須以密閉式車斗運送,運送餘土車輛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月報申報義務落在承造人。土資場自己也是被對帳的一方: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資訊服務中心公開「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查詢」與「場所違規資訊一覽表」,各縣市查核率與跨縣市遠運處理資訊每月以PDF公布,新北市場所的收容紀錄、進出場逐車資料與申報數字要能互相對得上。

稽查與裁罰怎麼來:第十九條營運禁止情形、二萬到十萬罰鍰與陳述意見訴願

新北市稽查土資場有兩條線。工務局依自治條例第十九條盯營運,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妨礙公共衛生、不宜再收容、違反核准的設置或營運計畫、違反其他法規任一成立即進入裁罰:第二十三條對前四款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得廢止設置或營運許可;第二十四條把逾期申請展期、未經備查收容、逾期月報、規避妨礙拒絕檢查納入同一罰鍰區間,並得勒令暫停登錄或營運;被廢止許可仍擅自營運者,第二十二條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環保局環保稽查科則從逸散粉塵、逕流廢水與混合物夾帶廢棄物切入。接到裁處書先在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並附補正紀錄,不服再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救濟到訴願為止,帳實一致是最有力的說明。

從變更編定、水保到營運許可的先後順序:在地事實對新北市地主與業者的意義

順序上,土地面要先於許可面。先確認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土資場是《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列為可申請變更編定的設施類型之一,第四十七條對經核准提供設置土資場的非都市土地要求興辦事業計畫包括再利用計畫;第四十八條規定山坡地變更編定應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所以水土保持計畫要與設置許可同步送。對新北市地主與業者的意義很直接:全市每年約七千處工地的餘土需求穩定,臺北港暫置場與樹林、鶯歌、三峽、汐止的洗選場是既有出口,淡水河系疏濬量在全國占比極低,土資場的價值在合法收容能力而不在土方來源。先用第十三條禁區篩地,再排水保、環評、變更編定與三階段許可的總時程,是把投資風險壓到最低的順序。

自我檢查清單

  • 確認場址不在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禁區:聯外道路不小於六公尺、離自來水取水體超過一千公尺、離住宅社區與學校醫院超過一百五十公尺
  • 依山坡地與否核對規模門檻:填埋功能型三公頃且三萬立方公尺或一公頃且一萬立方公尺,資源再利用處理功能型零點二公頃以上
  • 以新北市電子法規查詢系統的自治條例現行條文為唯一引用版本,不引用清單中並列的舊設置管理要點
  • 把可行性許可後六個月、設置許可後十八個月兩個時限寫進總時程表,水土保持計畫與環評同步排入
  • 算好第十五條營運保證金:核准填埋總量或五年核准年處理總量乘以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五元
  • 建立進出場逐車紀錄與月報對帳流程,定期比對國土署資訊服務中心的場所違規資訊一覽表與查核率月報
  • 收容營建混合物前先依第十七條申請變更營運許可,並向新北市環保局確認廢棄物管理義務

常見錯誤

  • 拿新北市舊的《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當依據送件——法規清單雖仍並列,審查以自治條例為準,計畫書被要求重寫
  • 沒量測場址與自來水取水體、住宅社區學校的距離就簽約——踩到第十三條一千公尺與一百五十公尺禁區,土地根本不能設場
  • 取得可行性許可後拖過六個月才送設置許可——違反第十四條時限,前期審查成果無法銜接
  • 土資場直接收營建混合物而未先變更營運許可——違反第十七條,落入第二十四條罰鍰並可能被勒令暫停營運
  • 清運車即時追蹤系統故障沒修就上路——第二十五條對清運業者處二萬至十萬元罰鍰,土資場端的進場紀錄也被連帶質疑
  • 營運許可到期前不到六個月才申請展期——錯過第十五條的展期窗口,屆滿後收方中斷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新北市想設土資場要找哪個局?流向申報又報給誰?

許可找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它是《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的主管機關,可行性、設置、營運三階段許可與展期都由工務局受理。流向申報不報市府,承造人每月底前向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申報餘土種類、數量及流向;粉塵、廢水與混合物問題則歸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新北市山坡地的土地能設土資場嗎?面積要多大?

要先過自治條例第十三條:不能在地質結構不良、活動斷層或有滑動崩塌之虞的地區,也不能在自來水取水體水平距離一千公尺內。填埋功能型在山坡地面積不得小於三公頃、填埋容量不得小於三萬立方公尺,非山坡地則是一公頃與一萬立方公尺;資源再利用處理功能型至少零點二公頃。山坡地案件變更編定時須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新北市土資場收到工務局裁處書,可以怎麼辦?

先看裁處依據是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還是第二十四條,兩者罰鍰都是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前者管危害安全、妨礙交通衛生等營運情形,後者管逾期展期、未經備查收容、逾期月報與拒絕檢查。在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並附進出場紀錄、月報與改善證明,屆期未改善才會按次處罰;對處分不服,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平時帳實一致才是底氣。

新北土資場初判

手上有新北市的地想設土資場,或既有暫置場要合法化、展期,先把地籍資料、聯外道路與預定收容量傳到 LINE,或撥 0965-855-538,我們先就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禁區與規模門檻做書面初判,再談送件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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