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固定污染源空污許可地圖:誰要辦、怎麼走、審查端看什麼
新北是全國第一座工業無煤城市,全市列管工廠約兩千六百家、持許可證者約六百家,懸浮微粒與臭氧屬三級防制區。本文只談空污固定源:哪些製程要辦設置與操作許可、燃料使用許可、變更與展延的時點、空污費季別、定期檢測與連續監測,以及新北空品噪音管理科的審查習慣。
在新北開一座有煙道的工廠,最常見的錯誤不是防制設備選錯,而是把「先蓋再說」當成順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要求指定公告的固定污染源在設置或變更前就取得設置許可證,設置完成後再取得操作許可證才能運轉,兩張證各有五年效期,展延要在屆滿前三到六個月內提出。新北的空品噪音管理科把許可審查依行政區分工,並訂有自己的技術指引,這篇把新北版的固定源許可從頭到尾攤開。
先釐清本篇範圍:只談空污固定源,水污、廢棄物與毒化物另有新北的四線總覽文章。新北的在地條件有三個:懸浮微粒與臭氧屬三級防制區,新設或變更達一定規模的固定源要採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並做模式模擬;自一百零八年起不再對小型工廠核發新設生煤許可,一百十一年十月最後一座燃煤汽電共生機組退場;環保局對燃料使用、食品製造、印刷與凹版印刷、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訂有縣市自訂技術指引,審查時會拿指引對照。
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帶隊,全台各縣市受理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變更展延、空污費申報與專責人員設置,新北的委託以五股、樹林、土城、中和工業區的製造業與汐止、新莊的科技與食品廠為主。以下依環境部法規、公告與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開資訊寫成,數字照法規引用,環保局未公開的面向一律定性描述。
先判斷要不要辦:公告批次、三類固定源與燃料許可門檻
要不要辦許可,看製程是否落在環境部公告的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以附表的公告條件表為準,八批分別自八十二年到九十四年陸續公告,新設場所涉及多批次製程時申請設置許可一次併同提出,同一污染源落入多批次者以最早批次的期限為準。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條把公告對象分成第一類、第二類與第三類可簡化申請的固定污染源,第三類依第55條可先申請同意設置,設置完成後三十日內申請操作許可證。燃料使用許可證的門檻在第3條:使用生煤或其他公告燃料者要辦,但僅使用石油煉製業煉製販售符合國家標準的石油製品,或每年總設計、實際燃料使用量低於五百公斤或五百公升者不在此限。新北另有一層:一百零八年起不再對小型工廠核發新設生煤許可,想在新北燒煤的新製程基本上沒有許可空間,設計階段就要改用低污染燃料。
程序怎麼走:設置許可、試車、操作許可、變更與展延的時點
順序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定的: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取得設置許可證,防制計畫依第26條要經環境工程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核發前申請資料會公開於網站供民眾表達意見;設置或變更完成後取得操作許可證才能操作,遷移或變更產業類別依第25條要重新申請兩證。什麼叫變更?管理辦法第4條給了門檻:設備更換擴增或製程、原物料、燃料、產品改變,導致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或任一污染物推估年排放量較許可證年許可排放量增加達百分之二十及五公噸以上,或增加量達氮氧化物五公噸、硫氧化物十公噸、揮發性有機物五公噸、粒狀物十公噸以上,就是變更,要走變更許可;只因增設防制設施而達門檻者得走操作許可證異動。效期依第30條為五年,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超過五年、不少於三年,位於總量管制區或曾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少於三年;屆滿前未申請展延,許可證失效要重新申請,未於期間內申請且屆滿仍未准駁者自屆滿日起停止操作。新北的送件走環境部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紙本與電子的一致性是承辦第一個核對的項目。
空污費與排放量申報:季別、免申報門檻與逾期代價
拿到操作許可後,固定源進入按季申報的節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1條規定指定公告的固定污染源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申報前一季排放量;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3條要求先繳納前季費額再申報,一至三月在四月底、四至六月在七月底、七至九月在十月底、十至十二月在次年一月底。費額是各污染物排放量乘以費率逐項加總,排放量計算依連續自動監測資料、認可的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檢測結果或公告排放係數等順序決定,費率依防制區等級與季節調整,新北的懸浮微粒與臭氧屬三級,相關費率會比二級高。小廠有兩個減壓閥:經核定各污染物排放量皆在一公噸以下者得報經同意改為每年一月底前一次申報繳納,任一季超過一公噸即恢復季申報;當季總硫氧化物、總氮氧化物、總揮發性有機物或總粒狀污染物各十公斤以下者得免申報該項,被查核超過就要連續四次申報符合才能再免。逾期三十日未申報或繳納,依第74條工商廠場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裁罰準則的影響程度因子以應繳費額除以一百五十萬元計算,欠得越多罰得越重。
檢測與連續監測:公告對象、新北的報備單與紀錄表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把固定源分成兩種監督方式:經指定公告者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並與主管機關連線,其餘得由主管機關指定定期檢測並申報。環境部另有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公告與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公告,兩者都在一百十四年一月二日更新,製程落在哪一份公告決定您要裝連續監測還是排定期檢測。新北環保局在空氣品質許可分類頁提供新北市固定源執行檢測行程報備單與固定源採樣設施檢查及維護保養紀錄表,定期檢測前要先送報備單,採樣孔與平台的檢查保養紀錄要能隨時提出,這兩份文件是新北稽查時最常翻的紙。第23條同時要求有效收集污染物並維持防制設施正常運作,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防制設施最大處理容量,裁罰準則對應收集未收集、應處理未處理、應監測未監測各有加重因子。連續監測的數據會直接進入空污費計算,資料品質不合格反而會用更不利的係數推算。
在地事實對業者的意義:三級防制區、無煤城市與四份技術指引
新北市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懸浮微粒與臭氧屬三級防制區,細懸浮微粒與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屬二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條第3項對三級防制區的要求是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排放量,新增或變更達一定規模者應採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特定大型污染源採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並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容許增量限值;本法並未在三級防制區課予法定抵換義務,法定抵換只出現在高屏總量管制區,但環評開發行為另有增量抵換處理原則。既存源的削減有具體準則:三級防制區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準則規定操作許可證記載任一既存固定污染源氮氧化物年許可排放量達四十公噸以上、製程屬鍋爐汽電共生或發電、金屬軋造、渦輪發電、大型廢棄物焚化者,展延時要符合附表濃度或削減率,鍋爐程序為附表所定排放濃度上限或削減率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改善期限不得逾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新北的列管規模是全市約兩千六百家列管工廠、約六百家持許可證,環保局訂有固定污染源許可審查防制指引,並對燃料使用、食品製造、印刷與凹版印刷、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訂有技術指引,送件前先對照指引寫防制計畫,退補會少很多。
在地窗口與線上申辦:空品噪音管理科的分區分工與特定工廠專區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的固定源許可由空品噪音管理科承辦,職掌含空氣污染防制、固定源許可申請、營建工程管制、餐飲業管制與空污費徵收,固定污染源股依行政區分工審查許可並稽查,官網的特定工廠登記輔導專區與空污防制介紹頁把窗口寫成空氣品質維護科並列出分機,兩個名稱並存,洽詢時報製程所在行政區就能找到承辦。許可申請走環境部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空污費走空污費暨排放量申報整合管理系統,連續監測資料上傳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資訊網,突發事故走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管理系統並依第33條至遲一小時內通報。環保局網站的空氣品質許可分類有三十筆文件,含許可證附件與填表說明、四份技術指引、檢測行程報備單與採樣設施紀錄表;特定工廠登記輔導專區列出各法窗口,空氣污染防制法的窗口有專屬分機,再依特定工廠登記專用表單向各科室辦理環保文件審查。陳情從 1999 或全國公害陳情專線進來,環保稽查科六個分隊二十四小時輪值,被陳情的固定源要能在現場拿出許可證、操作紀錄與防制設備運轉資料。
失敗代價與跨程序連動:無證操作、屆滿失效與工廠登記互卡
沒辦許可就設置或操作,《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對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停工;有證但未依許可內容操作或違反排放標準,第62條同額並可按次處罰、情節重大停工停業。裁罰準則的污染程度因子對無證案件有明確分級:屬第一批或第二批公告製程者取六到十,第三批以上第一、二類取二到五,影響程度另取二到五,也就是越早被公告列管的製程,無證操作罰得越重。程序上的隱形代價是效期:屆滿前未申請展延,許可證直接失效、要當新案重新申請,並在準駁前停止操作;變更達門檻卻只做異動,會被視為未依許可內容操作。專責人員依第34條指定公告者要設置,未設置依第69條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跨程序方面,新北的未登記工廠走特定工廠登記時,空污許可是各法環保文件之一,缺這一張登記就停;建照與使照階段的營建工程另有空污費申報義務,開工前申報、使照或驗收前調整。裁罰準則的減輕因子給了出路:三年內首次違反、稽查配合度良好、未經檢舉前主動補正都能減輕,減輕合計不超過八成。行政救濟停在陳述意見與訴願,公害糾紛的部分由調處機制處理。
自我檢查清單
- 把製程逐項對照第一批至第八批公告條件表,判定屬第一、二類或第三類可簡化申請的固定污染源,多批次製程一次併同提出
- 燃料年用量超過五百公斤或五百公升且非合格石油製品者辦燃料使用許可,新設燒煤製程在新北沒有許可空間,設計階段改燃料
- 設置前取得設置許可、完成後取得操作許可,防制計畫請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變更達百分之二十及五公噸等門檻走變更而非異動
- 在許可證屆滿前三到六個月送展延,日曆上同時標記每年一、四、七、十月底的空污費與排放量申報
- 屬三級防制區規模門檻者,防制計畫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並附模式模擬;既存鍋爐氮氧化物年許可量達四十公噸者對照削減準則
- 定期檢測前送新北市固定源執行檢測行程報備單,採樣設施檢查與維護保養紀錄表隨時可查
- 送件前對照新北的燃料使用、食品製造、印刷、逸散性粒狀污染物技術指引,特定工廠登記依專區窗口逐法取得環保文件
常見錯誤
- 先蓋廠再辦許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要求設置前取得設置許可證,無證設置或操作工商廠場處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並令停工,第一、二批製程的裁罰因子最高
- 把變更當異動——年排放量增加達百分之二十及五公噸以上或單項污染物達門檻就是變更,只做異動會被視為未依許可內容操作
- 展延拖到屆滿——屆滿前未申請展延許可證失效,要當新案重辦並停止操作,三到六個月的窗口過了就沒有補救
- 空污費等通知——季申報要先繳再申報,逾期三十日工商廠場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影響程度因子隨欠費額度放大
- 照二級防制區的邏輯設計防制設備——新北懸浮微粒與臭氧是三級,達規模者要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與模式模擬,審查會退
- 定期檢測沒報備——新北要求先送檢測行程報備單,採樣設施紀錄不齊會讓檢測報告的效力被質疑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新北 工廠 空污許可 要多久 前辦 有效幾年
設置許可證要在設置或變更前取得,操作許可證在設置完成後、開始操作前取得,兩張都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0條有效五年,展延要在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提出,每次不超過五年、不少於三年,屆滿前沒送展延許可證就失效,要當新案重辦並停止操作。新北的送件走環境部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由空品噪音管理科固定污染源股依行政區審查,防制計畫要經環境工程技師簽證,送件前對照環保局的燃料使用、食品製造、印刷與逸散性粒狀污染物技術指引可以少掉大部分退補。
新北 鍋爐 可以燒煤嗎 要不要燃料許可
新北自一百零八年起不再對小型工廠核發新設生煤許可,一百十一年十月最後一座燃煤汽電共生機組退場,自一百十二年起稱全國第一座工業無煤城市,新設燒煤製程在新北沒有許可空間。燃料使用許可的一般門檻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條:使用生煤或公告燃料者要辦,僅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石油製品或每年總設計、實際使用量低於五百公斤或五百公升者不在此限。既存鍋爐若屬汽電共生或發電程序且氮氧化物年許可排放量達四十公噸以上,展延時要符合準則附表所定排放濃度上限或削減率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空污費 一年報幾次 小工廠 可以不報嗎
固定污染源原則按季申報,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3條在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底前先繳前季費額再申報,《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1條的排放量申報也是同樣節奏。小廠有兩條路:經核定各污染物排放量皆在一公噸以下者得報經同意改為每年一月底前一次申報繳納,任一季超過一公噸就恢復季申報;當季總硫氧化物、總氮氧化物、總揮發性有機物或總粒狀污染物各十公斤以下者得免申報該項,被查核超過就要連續四次申報符合才能再免。免繳不等於免申報,逾期三十日工商廠場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新北固定源免費初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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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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