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金門馬祖農地稅務優惠申辦:土增稅、遺贈稅與地價稅
離島農地的三種稅務優惠與本島同一套法:土地增值稅不課徵(《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39條之3)、遺產稅與贈與稅的農地全數扣除與五年列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0條)、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的田賦(第22條),入口都是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離島的差別在三處:證明的窗口是澎湖農漁局農牧科農地利用(06-9262620 轉 270)、金門產業發展處農林科(082-321254)、連江產業發展處農林科(0836-22926);金門訂有「金門縣農業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九條申請賦稅減免優惠案件定期檢查(抽查)作業要點」,享過優惠的地會被定期抽查;離島祖產多人共有與祖墳普遍,證明的共有部分與編定公告前墳墓要用認定辦法第6條、第8條處理。本文把三種稅的申請時點、追繳條件與三縣動線一次講清。
《農業發展條例》第39條規定,依第37條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依第38條申請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這張證明在離島三縣的窗口不同:澎湖縣政府農漁局農牧科「農地利用」職掌原文含「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與「農業用地不課徵各種稅賦管理」(承辦分機 270,馬公市新營路 477 號,總機 06-9262620),縣法規「農漁」類 45 筆沒有自訂作業規定,依中央「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辦理;金門縣政府產業發展處農林科(082-321254,金城鎮民生路 60 號產業發展處三樓)受理,表格頁未單列農用證明申請書,「民眾申辦業務項目」第 7 項概括「承墾耕作權耕作滿 10 年證明文件等農業各項申請案件之受理」;連江縣政府產業發展處農林科(0836-22926)依科名受理,作業規定與表單未查得。三縣都沒有委任鄉(鎮、市)公所核發的公告可引,撰文與送件都以縣府農業單位為窗口。
認定辦法(民國 105 年 2 月 15 日修正)第3條把證明用途限定為條例第37條的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與第38條的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兩種;第4條認定土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依規定休耕、休養、停養或不可抗力視同),有農業設施者附容許使用同意書與建築執照(免建照者只附容許)或從來使用證明,有農舍者附農舍建築執照;第5條的四種不得認定是設施或農舍超過核准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民國 89 年 1 月 26 日修正前多筆合併申請農舍後部分土地移轉致不符原要件、現場阻斷排灌水系統、現場有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離島最常用到的是第6條與第8條:第6條第1款讓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已存在的墳墓經檢具證明文件不影響認定,第2款讓十平方公尺以下的土地公廟、有應公廟不影響認定,第6款讓共有農地有違規時、違規面積未大於違規共有人應有部分者,其他未違規共有人的應有部分仍可認定,但要依第8條附全體共有人簽署的分管契約書圖、違規共有人切結書,或依民法多數決分管規定出具的分管證明;澎湖與金門祖產農地多人共有、田邊有祖墳是常態,這兩條決定證明核不核得下來。第10條實地勘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人到場指界,第14條證明書有效期限六個月,規費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第4條第4款第一筆 500 元、每增加一筆 300 元,分別共有依共有人數乘以筆數的單位數計收。
本文依三種稅拆解:土地增值稅不課徵的申請時點與再移轉課徵、遺產稅與贈與稅的全數扣除與五年列管、田賦與地價稅與房屋稅;再接金門的定期抽查要點、離島的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免繳、澎湖與連江的窗口動線,最後講多人共有繼承與祖墳的常見案型。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領軍,處理離島農地稅務案時先看謄本上的共有人數、現況照片裡的墳墓與地上物,判斷證明核得下來再談稅,文件傳 LINE 即可免費書面初判。
第一張文件:三縣的農用證明窗口、收費、六個月效期,離島共有人與祖墳怎麼過第6條與第8條
澎湖送農漁局農牧科農地利用(06-9262620 轉 270),金門送產業發展處農林科(082-321254),連江送產業發展處農林科(0836-22926,先電洽表單)。文件依認定辦法第7條:最近一個月內核發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地政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附)、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法人附證明文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都市土地另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位於國家公園範圍者另附國家公園管理機關的證明(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範圍內的農地要注意這一款)。審查依第9條由農業、地政、建設(工務)、環境保護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農業單位負責現場是否作農業用途的認定,地政負責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與用地編定及謄本審查,建設(工務)負責農舍與建物是否合法,環境保護負責是否遭污染。離島兩個常見卡點:第一,祖墳。第6條第1款要求「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已存在」且「經檢具證明文件」,沒有證明文件的墳墓就不是可扣除的部分面積;第二,共有。第6條第6款與第8條要求違規面積未大於違規共有人的應有部分,並附全體共有人簽署的分管契約書圖、違規共有人切結書,或因他共有人無法尋覓、死亡或不願切結時附依民法多數決分管規定出具的分管證明或行政機關出具的分管書圖,受理機關依第8條第2項踐行行政程序法的通知與陳述意見程序。第10條實地勘查以一次為限,界址不明由申請人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第12條規定不能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者敘明理由駁回;第14條證明書有效期限六個月,要配合移轉或申報時點申請。金門農林科職掌另含「農地違規使用查處」,證明審查與違規查處在同一科,地上物不乾淨會同時觸發兩件事。
土地增值稅不課徵的五個關鍵:第39條之2與第39條之3的法源、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繳納期滿前補行、原地價回溯民國 89 年、第55條之2已刪除
《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文字相同,第37條第2項另讓作農業使用的耕地移轉與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時經縣府同意得申請不課徵。第39條之3規定申請時點: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在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未註明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得由權利人單獨申報者可單獨提出;無須申報移轉現值的案件由稽徵機關通知,權利人或義務人應於收到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再移轉的效果在第39條之2第2項至第5項:承受人持有期間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或恢復後再有未農用情事者,再移轉時應課徵;配偶間相互贈與的未農用情事合併計算;民國 89 年 1 月 6 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不課徵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時,以修正施行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89 年後曾課徵過的農地再移轉則以最近一次核定的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第55條之2 的罰鍰已於民國 89 年 1 月 26 日修正時刪除,現行法對不課徵後違規沒有罰鍰,效果是再移轉時課徵。離島的實務提醒有二:一是離島農地移轉多在繼承後由兄弟姊妹間買賣應有部分,每一次移轉都要在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漏一次就是一次課徵;二是金門的抽查要點會定期檢查已享不課徵優惠的地,被查獲未農用且未依限恢復的紀錄會讓下一次移轉回到課徵。
遺產稅與贈與稅:扣除全數、受贈人限第1138條繼承人、五年列管與三例外、追繳原承受人、二十年貸款、金門抽查
《遺產及贈與稅法》給農地兩個入口:第17條第1項第6款讓遺產中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第20條第1項第5款讓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第17條與第20條的列管條件寫法相同:承受人或受贈人自承受或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或恢復後再有未農用情事,應追繳應納稅賦;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三種情形除外。三個要點:「扣除其價值之全數」代表沒有金額上限,不是免稅額;受贈人限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贈與其他人不適用;第17條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或非國民者不適用第1款至第7款,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第1款至第5款,離島旅外人口多,被繼承人若長年居住境外要先確認是否仍屬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列管期間內出售農地,列管不會跟著消滅,被追繳的仍是原本承受農地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受贈人。《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用「免徵遺產稅」「免徵贈與稅」的說法並多給兩項:自承受或受贈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田賦停徵中,實益有限);第3項讓繼承人有數人協議由一人繼承土地而需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者,由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二十年土地貸款,離島祖產多名繼承人協議由留在島上的一人承受、以現金補償旅外兄弟姊妹,這條貸款正好對應。金門的「金門縣農業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九條申請賦稅減免優惠案件定期檢查(抽查)作業要點」(民國 110 年 5 月 6 日)就是針對這五年列管做定期檢查,承受後五年內要維持農用並保留耕作證據,收到限期恢復通知要在期限內恢復。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 年 8 月 25 日新聞稿提醒被繼承人生前五年內繼承取得且持續農用的農地,申報遺產稅時仍應計入遺產總額再附農用證明主張扣除,不能因五年內繼承而不申報。
田賦、地價稅與房屋稅:第22條都市土地五款、田賦自 76 年停徵、荒地稅、第15條溫室禽畜房舍免徵、農舍課稅
課田賦的要件在《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讓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的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都市土地則須符合五款之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第2項把第2款與第3款限於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的耕地;第3項讓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直接供農業使用的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用地、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仍課田賦。離島多數農地是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依法編定者直接課田賦;馬公市、金城鎮、南竿鄉都市計畫區內的農業區、保護區則要「限作農業用地使用」且實際農用,地上一有車庫、圍牆、水泥鋪面或營業使用就改課地價稅。行政院依第27條之1停徵田賦,司法院釋字第674號解釋理由書記載田賦自民國 76 年第 2 期起停徵,因此符合第22條的農地既不繳田賦也不繳地價稅;停徵的條文仍在,第22條之1的荒地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在停徵期間無從課徵。房屋稅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專供飼養禽畜的房舍、培植農產品的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免徵,不限農民自用;專供農民自用的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也免徵但須「專供農民自用」;第3項規定減免要在每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逾期自申報之次期適用,核定後減免原因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金門肉牛與乳牛的畜舍、澎湖瓜果的溫室、金門高粱的乾燥與儲存房舍是離島最常申請免徵的房屋。免徵名單裡沒有農舍:農舍屬於建築物,須設立稅籍並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供農民居住者要繳,符合自住要件者依自住住家用稅率。
離島專屬的兩件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免繳、金門定期抽查要點與農舍稽查要點
第一件是回饋金。《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農業用地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的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同意;第12條第1項規定變更應視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撥交農業發展基金,第4項列三種免繳:政府興辦的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政府興辦的農村建設及農民福利設施、興辦的建設與設施位於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偏遠、離島地區。澎湖、金門、連江屬離島地區,農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得免繳回饋金,這是三縣農地的專屬優惠;但免繳回饋金不等於免同意,變更前仍要依第10條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都市計畫農業區的地另依各縣都市計畫規定辦理。第二件是抽查。金門縣是離島唯一訂有稅務優惠抽查要點的縣:「金門縣農業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九條申請賦稅減免優惠案件定期檢查(抽查)作業要點」(民國 110 年 5 月 6 日)針對依第39條檢具農用證明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的案件定期檢查,另有「金門縣農舍及其農業用地稽查要點」(民國 106 年 9 月 14 日)針對農舍及其農地;農林科職掌第 10 項「農地違規使用查處」是執行單位。被抽查到未農用的後果就是第39條之2第2項的再移轉課徵與第17條、第20條的追繳;相反地,只要維持農用並在收到限期恢復通知時依限恢復,抽查不會影響優惠。澎湖與連江沒有查得對應的抽查要點,但認定辦法與稅法的追繳條件一樣適用,澎湖農牧科農地利用的職掌就寫著「農業用地不課徵各種稅賦管理」。對稽徵機關或縣府的處分若有不服,依法先陳述意見,再依法提起訴願。
三縣動線與常見案型:多名繼承人協議由一人承受、祖墳與石牆的證明、都市計畫區的地價稅、旅外被繼承人
動線四步。第一步先確認證明核得下來:向地政事務所取謄本與地籍圖謄本,看共有人數與他項權利;現況照片對照認定辦法第4條至第6條,祖墳要找編定公告前的證明文件,共有人違規要備分管契約書圖或切結書。第二步送證明:澎湖農牧科農地利用(分機 270)、金門農林科(082-321254)、連江農林科(0836-22926),第一筆 500 元、每增一筆 300 元,六個月效期要涵蓋申報日。第三步土地增值稅與地價稅:買賣或贈與時由代書在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並附證明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漏註明者在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都市計畫區農地改課田賦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並確認無非農業使用。第四步遺產稅與贈與稅:向國稅機關申報時將農地計入總額再附證明主張扣除或不計入,受贈人須為第1138條繼承人,承受後五年維持農用並留存證據。四種離島案型:一,多名繼承人協議由一人承受、以現金補償旅外兄弟姊妹,用第38條第3項的二十年土地貸款,承受人記得五年列管跟著自己;二,田邊祖墳與石牆,墳墓要編定公告前的證明文件才不影響認定,石牆屬田間既有設施要在現場說明用途,水泥鋪面則整筆不得認定;三,馬公、金城、南竿都市計畫區的農業區地,要限作農業用地使用才課田賦,蓋了車庫或營業就改課地價稅;四,被繼承人長年旅居境外,第17條第2項規定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或非國民不適用第1款至第7款扣除,申報前先確認居住認定。四種案型的共同點是先把證明核得下來,稅務優惠才有入口。
自我檢查清單
- 已向澎湖農牧科農地利用(06-9262620 轉 270)、金門農林科(082-321254)或連江農林科(0836-22926)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第一筆 500 元、每增一筆 300 元),六個月效期涵蓋申報日。
- 共有農地已備全體共有人分管契約書圖、違規共有人切結書或多數決分管證明;編定公告前的祖墳已備證明文件;地上設施有容許與建照、農舍有建照,現場無水泥柏油砂石廢棄物與阻斷排灌水。
- 土地增值稅不課徵已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在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漏註明者在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
- 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已將農地計入總額再附證明主張扣除或不計入;受贈人為民法第1138條繼承人;被繼承人居住認定已確認;五年內維持農用並留存證據。
- 多名繼承人協議由一人承受並以現金補償者,已詢問《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3項的二十年土地貸款。
- 都市計畫區農業區、保護區的地已確認限作農業用地使用且無車庫、圍牆、水泥鋪面或營業使用;溫室、禽畜房舍等房屋稅減免已在每期開徵四十日前申報。
- 金門案件已了解賦稅減免優惠定期抽查要點與農舍稽查要點,收到限期恢復通知時依限恢復並拍照存證;農地變更用途者已對離島免繳回饋金條件與第10條同意程序。
常見錯誤
- 祖墳沒有證明文件就送證明——認定辦法第6條第1款要求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已存在且經檢具證明文件,否則不是可扣除的部分面積。
- 共有地只有一人違規卻整筆放棄——第6條第6款與第8條讓未違規共有人的應有部分仍可認定,但要附分管契約書圖、切結書或多數決分管證明。
- 兄弟姊妹間買賣應有部分忘了註明農業用地——第39條之3只給到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每一次移轉都要註明。
- 以為金門沒人查——金門訂有賦稅減免優惠定期抽查要點與農舍稽查要點,被查獲未農用且未依限恢復就回到課徵與追繳。
- 把離島免繳回饋金當成免同意——第12條第4項第3款只免回饋金,變更前仍要依第10條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 農舍當農業設施報免徵房屋稅——農舍應設稅籍依實際使用課徵;溫室與禽畜房舍免徵要在開徵四十日前申報。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澎湖 金門 馬祖 農地 繼承 贈與 免稅 證明 去哪辦 共有 祖墳 怎麼辦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在澎湖向縣政府農漁局農牧科「農地利用」申請(06-9262620 轉 270),金門向產業發展處農林科(082-321254),連江向產業發展處農林科(0836-22926),三縣都依中央「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辦理,第一筆 500 元、每增加一筆 300 元,分別共有依共有人數乘以筆數計收,證明有效六個月。共有農地若有共有人違規,依第6條第6款違規面積未大於該違規共有人應有部分者,其他共有人的應有部分仍可認定,但要依第8條附全體共有人簽署的分管契約書圖、違規共有人切結書,或依民法多數決分管規定出具的分管證明;田邊祖墳依第6條第1款須為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已存在且經檢具證明文件,十平方公尺以下的土地公廟依第2款不影響認定。拿到證明後,遺產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扣除農地全數,贈與依第20條第1項第5款不計入但受贈人限民法第1138條繼承人,承受後五年內未繼續農用且未依限恢復者追繳。
金門 農地 稅務優惠 會被 抽查 嗎 五年內 賣掉 會怎樣
會。金門縣訂有「金門縣農業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九條申請賦稅減免優惠案件定期檢查(抽查)作業要點」(民國 110 年 5 月 6 日),凡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9條檢具農用證明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的案件會被定期檢查,執行單位是產業發展處農林科(職掌第 10 項農地違規使用查處),另有「金門縣農舍及其農業用地稽查要點」針對農舍及其農地。五年內賣掉不會消滅列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與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承受人或受贈人自承受或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繼續農用且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者追繳應納稅賦,追繳對象是原承受人或受贈人,例外只有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土地增值稅方面,《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2項規定承受人持有期間被查獲未農用且未依限恢復者再移轉時課徵,並以民國 89 年 1 月 6 日修正施行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維持農用、收到限期恢復通知時依限恢復並留存證據,抽查不會影響優惠。
離島 農地 變更 用途 回饋金 要繳嗎 地價稅 田賦 怎麼算
《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視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撥交農業發展基金,第4項第3款規定興辦的建設、設施位於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偏遠、離島地區者得免繳,澎湖、金門、連江屬離島地區可適用;但變更前仍要依第10條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都市計畫區另依各縣都市計畫規定辦理。田賦與地價稅依《土地稅法》第22條: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的農業用地徵收田賦;都市土地要符合五款之一才課田賦,第1款是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且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馬公市、金城鎮、南竿鄉都市計畫區的農業區地一有車庫、圍牆、水泥鋪面或營業使用就改課地價稅。第27條之1授權行政院停徵田賦,司法院釋字第674號解釋理由書載明田賦自民國 76 年第 2 期起停徵,符合第22條的農地田賦與地價稅都不繳;田賦是停徵不是廢止,第22條之1的荒地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停徵期間無從課徵。房屋稅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禽畜房舍、溫室等免徵,須於每期開徵四十日前申報;農舍應設稅籍依實際使用課徵。
離島農地稅務優惠免費初判
把謄本、地籍圖、現況照片(含祖墳與地上物)、共有人情形、前手取得方式與最近一期稅單傳給偉騰開發興業,我們先判斷農用證明核得下來的機率與第6條、第8條要備的文件,再排縣府證明、地方稅與國稅的申請順序,離島客戶文件傳 LINE 即可。電話 0965-855-538,免費書面初判。
全台各縣市受理|專業團隊承接辦理|親臨現場指導|統籌包辦到好
聯絡偉騰開發興業
統一編號:90801410|地址:臺東縣臺東市強國街 210 號|電話:0965-855-538(亦寫作 0965855538、0965 855 538;謝清泉 總經理)|LINE:加入好友|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取得案件初步判讀|服務總覽|案例解析|法規知識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