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金門馬祖休閒農場籌設許可與登記證申辦全流程
離島是「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點名放寬面積的地方:第17條讓全場均坐落於離島地區的休閒農場,農業用地不小於 0.5 公頃即可(本島 1 公頃),農業用地仍要占全場 90% 以上。但離島三縣沒有任何一處農業部劃定的休閒農業區,農業部資料集依縣市計數也沒有澎湖、金門、連江,所以第23條住宿、餐飲、加工、展示四類設施的門檻只能用「其他區域」的 2 公頃(非山坡地或山坡地之都市土地)或 10 公頃(山坡地之非都市土地),這是離島農場多半只做體驗與零售、不做住宿的原因;住宿的替代路是農舍民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把離島地區的農舍列為可申請民宿的細目。窗口:金門產業發展處農林科「農場、休閒農場籌設申請」(082-321254)備有籌設、變更、展延、停復歇業、換發全套流程圖與申請書;澎湖農漁局職掌只有漁業輔導科「休閒漁業推廣」,休閒農場依科別應送農牧科;連江產業發展處農林科未查得表單。本文把三階段、面積與土地要件、22 款設施、四年籌設期與三縣窗口一次講清。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民國 113 年 7 月 3 日修正)第17條規定休閒農場的農業用地面積不得低於全場總面積 90%、不得小於 1 公頃,但全場均坐落於休閒農業區內、全場均坐落於離島地區、場內生產農產品通過有機(含轉型期)驗證或符合友善環境耕作三種情形不得小於 0.5 公頃;澎湖、金門、連江的農場只要全場在離島,0.5 公頃就能申請籌設,這是離島最大的優勢。其他土地要件與本島相同:以整筆土地面積申請;至少一條聯外道路直接連接鄉級(含)以上道路;土地毗鄰完整不得夾雜袋地,場內有寬度 6 公尺以下水路、道路或 6 公尺以下道路毗鄰 2 公尺以下水路通過且設安全設施者視為完整,不同地號連接長度超過 8 公尺者視為毗鄰;已核准籌設或取證農場的土地不得再併入其他農場;露營場場域、集村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不得申請休閒農場。第16條的經營者限自然人、農民團體、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農業企業機構(最近半年以上農業經營實績)、退輔會所屬農場或縣(市)政府,場內有農舍者經營者須為農舍及其坐落用地所有權人;第15條要求場域有農林漁牧生產事實。
離島的第二個特徵是沒有休閒農業區。農業部「全國休閒農業區旅遊資訊」資料集(2026 年 9 月 11 日下載 115 筆)依縣市計數共 17 個縣市,沒有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的資料,全國 114 年公告劃定 109 區也不含三縣;三縣官網(澎湖農漁局職掌頁、金門「農業、林業及自然資源及動物保育專區」、連江產業發展處子站)都沒有「休閒農業區」字樣。結果是第23條第1款至第4款住宿、餐飲、農產品加工(釀造)廠、展示解說中心的門檻只能用其他區域的標準:非山坡地 2 公頃以上、山坡地之都市土地 2 公頃以上或山坡地之非都市土地 10 公頃以上;離島 0.5 至 2 公頃的農場只能設第5款至第22款的體驗、零售、步道、停車等設施,住宿與餐飲要另找路。三縣窗口:金門縣政府產業發展處農林科「農場、休閒農場籌設申請」(082-321254,金城鎮民生路 60 號產業發展處三樓),申辦項目「休閒農場申設相關表單」(更新 114 年 2 月 21 日)附籌設流程圖與申請書、經營計畫書變更流程圖與申請書、籌設時程展延流程圖與申請書、停業、復業、歇業、換發許可登記證的流程圖與申請書;澎湖縣政府農漁局「業務職掌」沒有休閒農業條目,只有漁業輔導科「休閒漁業推廣」(06-9262620 轉 131),休閒農場依科別應送農牧科(總機 06-9262620);連江縣政府產業發展處(0836-22926)官網與縣法規都未查得休閒農場窗口與表單。
本文依三階段拆解:籌設同意(資格、土地要件、經營計畫書、駁回)、設施(22 款、離島四類設施門檻、40% 與 10.5 公尺、用地變更)、許可登記證(四年籌設期、展延、廢止、取證、變更、停復歇業、查核),再接離島的住宿替代路(農舍民宿與金門農民團體住宿場所辦法)、澎湖的休閒漁業縣規、連江的露營場地要點,最後把澎湖瓜果花生、金門高粱牧牛、連江淡菜三種生產事實與農場規劃串起來。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領軍,處理離島休閒農場案時先算面積(0.5 公頃門檻與 2 公頃住宿線)、再看生產事實與土地同意文件效期,文件傳 LINE 即可免費書面初判。
第一階段籌設同意:第16條資格、第17條離島 0.5 公頃與土地要件、第19條至第20條經營計畫書一式六份與公證、第35條補正駁回
資格依第16條六類經營者,離島最常見的是自然人與農民團體,金門的農業企業機構要有最近半年以上農業經營實績;第18條規定名稱不得與其他休閒農場相同。面積依第17條:農業用地不低於全場 90%、不小於 1 公頃,全場均坐落於離島地區者降到 0.5 公頃;同條的整筆申請、聯外道路連接鄉級以上道路、毗鄰完整不夾雜袋地、休閒農業區內可分散二處(離島無休閒農業區故不適用)、露營場場域與集村農舍用地不得申請等要件照本島。程序依第19條:填具籌設申請書附經營計畫書向農業部申請,申請面積未滿 10 公頃者籌設同意文件得委辦縣府核發,10 公頃以上或縣府申請者由縣府初審附意見轉農業部;經營計畫書一式六份,第20條要求含籌設申請書影本、經營者身分或法人登記文件、土地使用清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同意文件(單獨所有者免附)、都市及國家公園土地分區證明(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範圍內另附)、現況分析(農林漁牧項目、面積、經營實績、現有設施合法證明)、發展規劃(體驗服務規劃、收益分析、與在地農業合作)、周邊效益;非公有土地的使用同意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離島祖產多人共有,全體共有人的同意與公證是籌設前最花時間的一步。金門用產業發展處農林科的「1-1 休閒農場籌設流程圖」「1-2 休閒農場籌設申請書」送件;澎湖送農牧科;連江電洽農林科。第35條:可補正者書面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受理;駁回五種為經營計畫書顯不合理或設施必要性顯不相當、妨礙灌排或道路通行、不符《農業發展條例》或本辦法、涉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等土地使用管制、經其他機關審查不符法令;辦法未規定審查日數。
第二階段設施:第21條 22 款三群、第22條用地、離島無休閒農業區的第23條門檻 2 公頃與 10 公頃、第24條 10.5 公尺與 40%、第25條 15% 與 2 公頃
第21條的 22 款分三群:第1款至第4款住宿、餐飲、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第5款至第11款門票收費、警衛、涼亭(棚)、眺望、衛生、農業體驗、生態體驗設施;第12款至第22款安全防護、平面停車場、標示解說、休閒步道、水土保持、環境保護、農路、景觀、農特產品調理、農特產品零售、其他休閒農業設施。營位是第10款農業體驗設施的附屬營位而非獨立項目,113 年 7 月 3 日修正前已核准的露營設施要在申請登記證或變更經營計畫書時改列。用地依第22條:非都市土地的農牧用地與養殖用地(工業區、河川區除外)、林業用地(森林區除外)、都市計畫農業區及保護區,以及國家公園內經認定的農業用地;林業用地上只能設第1款至第4款、第7款至第9款、第10款附屬營位及第12款至第17款,已申請興建農舍的農地不能設置。第23條是離島的關鍵:全場在休閒農業區內者門檻較低,但三縣沒有休閒農業區,只能用其他區域的標準——非山坡地 2 公頃以上、山坡地之都市土地 2 公頃以上或山坡地之非都市土地 10 公頃以上,同時含山坡地與非山坡地者依山坡地基準,同時含都市與非都市土地者依非都市土地基準。澎湖與金門的農場多為平地非都市土地,2 公頃就能設住宿餐飲;連江多山坡地非都市土地,10 公頃在馬祖幾乎不可能,住宿要另找路。第24條的限制有三:高度不得超過 10.5 公尺;非農業用地面積、農舍與農業用地內各項設施面積合計不得超過總面積 40%,但樓地板未逾 200 平方公尺的農糧產品加工室與未逾總面積 5% 的無障礙休閒步道不算;供不特定人住宿的設施要取得相關用途建照並在取證後依發展觀光條例取得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供特定人者限員工單身宿舍且不超過住宿設施用地 5%。第25條規定第1款至第4款設施以農場範圍擬具興辦事業計畫,非都市土地辦變更編定(達 2 公頃以上者辦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並繳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總面積不超過農業用地 15% 且以 2 公頃為限;離島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第3款得免繳回饋金,但變更前仍要依第10條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第5款至第22款設施辦容許使用,三縣窗口是澎湖農牧科、金門與連江農林科;第26條之1讓取證後第1款至第4款設施得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已容許的第5款至第11款、第20款、第21款設施得申請屋頂型綠能並附農業經營實績。
第三階段拿許可登記證:籌設期四年與展延二年二次(第27條)、分期興建(第28條)、六種廢止情形(第29條)、取證程序(第30條)、登記證記載事項(第31條)、變更(第34條)
籌設期限依第27條自核發籌設同意文件起至取得許可登記證最長四年,不得逾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效期,土地皆為公有者籌設期間四年;土地使用同意效期不足四年而籌設中重新取得者得申請換發籌設同意文件,前後合計不得逾四年。展延限涉興辦事業計畫、屆期未取證且有正當理由者,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經縣府轉請農業部核准,每次二年、以二次為限;政府公共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不可抗力者得申請第三次,遇重大災害農業部得公告展延;金門的「3-1 休閒農場籌設時程展延流程圖」與「3-2 申請書」對應這一條。依第28條可以分期興建,但分期核發的許可登記證效期止於籌設期限屆滿日。第29條列出的廢止籌設同意有六種:經營者自行申請;土地或設施的合法使用權沒有持續取得;籌設期限內未完成籌設並取證;取證前擅以休閒農場名義經營而有《農業發展條例》第70條情事;未依經營計畫書籌設、經第二次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其他不符設置要件;一旦廢止,容許使用、興辦事業計畫書與已核發的分期登記證一併廢止。取證依第30條:籌設期限內依核准計畫建設完成並取得各設施合法文件後,填具申請書附申請書影本、土地資料(清冊、最近三個月內謄本、土地使用同意文件、分區證明)與各項設施合法使用證明,報縣府初審及勘驗後轉農業部審查核發,未滿 10 公頃者得委辦縣府核發;非自有土地應於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重新取得最新同意文件報農業部備查,公有土地未持續取得合法使用權者由管理機關報農業部廢止。第31條的登記證載明名稱、經營者、場址、經營項目、全場總面積及地段地號、核准設施項目及面積、核准文號、證號;現行全場許可登記證未訂固定效期,「五年效期須展延」是民國 107 年以前舊制,土地同意文件到期仍要重新取得,金門的「8-1 換發許可登記證流程圖」對應換證。第34條的變更:名稱、經營者、場址、經營項目、全場總面積或地段地號、土地資料、設施項目及面積異動須事前附變更前後對照表申請變更經營計畫書,縣府初審、農業部核准,變更期限最長二年,涉興辦事業計畫者得於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展延二年一次,金門的「2-1 經營計畫書變更流程圖」與「2-2 申請書」對應。
取證之後:第32條登記營業納稅與保險、第33條停業一年復業三十日歇業一個月、第36條查核、第37條廢止;離島的季節性停業
第32條要求取證後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得稅法、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發展觀光條例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法規辦理登記、營業與納稅,並依所在地方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不是營業許可,公司或商業登記、地方稅與國稅、觀光與衛生機關要另跑。第33條對離島特別實用:離島觀光有明顯淡旺季,停業最長一年,有正當理由者於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申請展延一次、以一年為限,停業前經縣府轉農業部核准並繳交登記證;復業於復業日三十日前申請,經初審勘驗轉農業部同意後核發;未報准停業或停業期滿未申請復業者廢止登記證;歇業於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報請辦理並繳證,由農業部廢止;金門的「5-1 停業」「6-1 復業」「7-1 歇業」流程圖與申請書就是這三個動作,冬季不營業的澎湖農場要在停業前報准、不能直接關門。第36條由縣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查核,違規者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依相關法令處置,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使用;第37條規定未經許可自行變更用途或經營計畫者依《農業發展條例》第71條辦理並限期改正,二次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經營範圍與經營計畫書不符、土地或設施合法使用權未能持續、其他不符設置要件等情節重大者報農業部廢止登記證。離島農場最常見的查核爭點是未達第23條門檻就經營住宿餐飲、附屬營位超出核准位置、租約到期未依第30條在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重新取得同意文件。對縣府或農業部的處分若有不服,依法先陳述意見,再依法提起訴願。
離島的住宿替代路與縣規:農舍民宿的離島細目、金門農民團體設置住宿場所經營管理辦法、澎湖休閒漁業自治條例、連江露營場地管理作業要點
住宿是離島農場最想做卻最難在辦法內做的事:第23條其他區域要 2 公頃或 10 公頃,第24條供不特定人住宿者要建照加旅館業登記證或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替代路有三。第一是農舍民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農牧用地「農舍」項目的許可使用細目 4 是民宿,附帶條件限於民宿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的原住民族地區、休閒農業區或休閒農場、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等的農舍,且不得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的沿海自然保護區,位於沿海一般保護區者需經保護區主管機關許可;澎湖、金門、連江的農舍符合「離島地區」這一項,農舍民宿走民宿管理辦法而不是休閒農場辦法,農舍本身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申請(離島不受 0.25 公頃限制)。第二是金門的「金門縣農民團體設置住宿場所經營管理辦法」(民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自治規則),這是農會等農民團體設置住宿場所的縣規,個人農場不適用。第三是把住宿留給第24條的員工單身宿舍(不超過住宿設施用地 5%),對外只做體驗與零售。澎湖的休閒縣規在漁業側:「澎湖縣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民國 115 年 3 月 9 日)、「澎湖縣海上休閒用筏(載)具管理辦法」(民國 110 年 1 月 6 日)與公告澎湖內灣海域為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活動區域(2024 年 7 月 16 日),窗口是漁業輔導科休閒漁業推廣(轉 131);農場想結合海上體驗,要另依這些縣規辦。連江有「連江縣露營場地管理作業要點」(民國 112 年 8 月 31 日),露營場場域依第17條不得申請休閒農場,馬祖的露營與農場要分開規劃。標章方面,澎湖有「澎湖縣政府澎湖好農標章使用作業要點」(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與「澎湖優鮮水產品證明標章申請作業要點」(民國 114 年 1 月 8 日),金門有「金門安全蔬果標章核發使用作業要點」(民國 112 年 8 月 14 日),連江有「連江縣水產品證明標章之申請及使用管理辦法」(民國 109 年 5 月 4 日),農特產品零售設施的商品可掛這些標章。
三縣的生產事實與規劃:澎湖瓜果花生與海上體驗、金門高粱牧牛與一條根、連江蔬菜公園與淡菜,四步動線
第15條要求場域有農林漁牧生產事實,離島的生產事實各有主題。澎湖官網「農產品簡介」列白膜花生、嘉寶瓜、香茹、越瓜、乳酸高麗菜、菱角、絲瓜、蘆薈、香瓜茄、洋香瓜、紅龍果,環境是「大海之濱,帶鹹的土質,乾旱的環境」,農場的體驗可做瓜果採收與花生加工,農特產品零售可掛澎湖好農標章,海上體驗另依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自治條例;「澎湖縣政府農地活化補助作業及管考規定要點」(民國 114 年 1 月 22 日)可用在復耕的農場土地。金門農業試驗所辦高粱、小麥收購補貼契作與保健植物、瓜果試驗研究,農林科有「一條根契約栽培認證辦法」,畜產試驗所寫牛隻在養 4,068 頭(114 年 6 月)、鹿 180 餘頭,農場的生產事實可以是高粱田、一條根與肉牛,農特產品調理設施可做高粱與牛肉料理,農產品加工(釀造)廠屬第1款至第4款要達 2 公頃門檻並辦興辦事業計畫;縣訂「金門縣發展有機農業補助要點」(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與「金門縣輔導特色農產品參加產銷履歷驗證補助要點」(民國 112 年 4 月 12 日)可與農場生產結合,有機驗證也是第17條 0.5 公頃的另一條路。連江的農業以南竿鄉山隴蔬菜公園的友善環境耕作專區為主(自治條例第 4 條),專區內新設農業設施須事先報請核准(第 9 條)、作物高度不超過 100 公分(第 8 條),不適合當農場;特產淡菜、佛手、藤壺、花蛤屬漁業,農場結合漁業體驗要走漁業側規定。動線四步:第一,量面積——全場在離島 0.5 公頃即可籌設,想做住宿餐飲加工要 2 公頃(非山坡地或山坡地之都市土地)或 10 公頃(山坡地之非都市土地);第二,備一式六份經營計畫書與經公證的土地使用同意文件,送金門農林科(附 1-1 流程圖、1-2 申請書)、澎湖農牧科或連江農林科取籌設同意;第三,第5款至第22款設施辦容許、第1款至第4款辦興辦事業計畫(離島免繳回饋金但須第10條同意),山坡地過水保、有頂蓋設施過建照;第四,四年內取得各設施合法文件報縣府初審勘驗取證,非自有土地每次在同意文件屆滿前三個月重新取得。
自我檢查清單
- 已確認全場均坐落於離島地區,農業用地不小於 0.5 公頃且占全場 90% 以上;整筆申請、聯外道路連接鄉級以上道路、無袋地;非露營場場域與集村農舍用地。
- 經營者符合第16條(自然人、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具最近半年以上實績等),場內有農舍者為農舍及坐落用地所有權人;名稱不與其他農場相同。
- 經營計畫書一式六份已含土地使用清冊、最近三個月內謄本與地籍圖、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的土地使用同意文件(共有人全體)、分區證明(國家公園範圍另附)、現況分析、發展規劃與周邊效益;金門已用農林科 1-1 流程圖與 1-2 申請書。
- 住宿、餐飲、加工、展示設施已確認達第23條其他區域門檻(非山坡地 2 公頃、山坡地都市土地 2 公頃或山坡地非都市土地 10 公頃),未達者改以第5款至第22款設施與附屬營位規劃,住宿另走農舍民宿的離島細目。
- 各設施高度不超過 10.5 公尺,非農業用地、農舍與設施合計不超過總面積 40%;第1款至第4款設施的興辦事業計畫已對第25條 15% 與 2 公頃上限,離島免繳回饋金但已辦第10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 四年籌設期內的容許、建照、水保、勘驗時程已排出,展延要在屆滿前三個月申請;非自有土地已排好每次在同意文件屆滿前三個月重新取得並報農業部備查。
- 取證後的公司或商業登記、營業與納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旅館業登記證或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食品業者登錄已列入清單;淡季停業已規劃於停業前報准。
常見錯誤
- 以為離島有休閒農業區門檻——三縣沒有農業部劃定的休閒農業區,第23條只能用其他區域的 2 公頃或 10 公頃,離島的 0.5 公頃只給籌設面積。
- 0.5 公頃農場想直接做住宿餐飲——第23條與第24條要達門檻並取得建照與旅館業登記證,替代路是離島農舍民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離島地區農舍細目)。
- 共有祖產只有部分共有人同意就送籌設——第20條要求非公有土地使用同意文件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且第27條籌設期限不得逾同意文件效期。
- 冬季直接關門——第33條停業前要經縣府轉農業部核准並繳交登記證,未報准停業或停業期滿未申請復業者廢止登記證。
- 把露營場和農場混在一起——第17條規定露營場場域不得申請休閒農場,營位只能是第10款農業體驗設施的附屬營位;連江另有露營場地管理作業要點。
- 連江山坡地農場想做加工廠——山坡地之非都市土地要 10 公頃才能設第1款至第4款設施,改走樓地板未逾 200 平方公尺的農糧產品加工室不計入 40%,再依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登記。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澎湖 金門 馬祖 休閒農場 要多大 0.5 公頃 可以嗎 找誰申請
可以。「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農業用地不得低於全場總面積 90%、不得小於 1 公頃,但全場均坐落於離島地區者不得小於 0.5 公頃,澎湖、金門、連江都適用;其他要件是整筆土地申請、至少一條聯外道路直接連接鄉級以上道路、毗鄰完整不夾雜袋地、露營場場域與集村農舍用地不得申請。程序依第19條填具籌設申請書附一式六份經營計畫書申請,未滿 10 公頃者籌設同意文件由農業部委辦縣府核發;第20條的經營計畫書要含土地使用清冊、最近三個月內謄本與地籍圖、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的土地使用同意文件、分區證明、現況分析、發展規劃與周邊效益。窗口:金門縣政府產業發展處農林科「農場、休閒農場籌設申請」(金城鎮民生路 60 號產業發展處三樓,082-321254),申辦項目「休閒農場申設相關表單」附籌設、變更、展延、停業、復業、歇業、換發全套流程圖與申請書;澎湖縣政府農漁局職掌無休閒農業條目,依科別送農牧科(馬公市新營路 477 號,06-9262620);連江縣政府產業發展處農林科(0836-22926)未查得表單,先電洽。籌設期限依第27條最長四年。
離島 休閒農場 可以蓋民宿 餐廳 嗎 面積 門檻 有什麼替代路
住宿、餐飲、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與展示解說中心是第21條第1款至第4款設施,第23條規定全場在休閒農業區內者門檻較低,但澎湖、金門、連江沒有任何農業部劃定的休閒農業區(農業部資料集依縣市計數無三縣),只能用其他區域標準:非山坡地 2 公頃以上、山坡地之都市土地 2 公頃以上或山坡地之非都市土地 10 公頃以上;第24條規定供不特定人住宿者須取得相關用途建照並於取證後依發展觀光條例取得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設施高度不超過 10.5 公尺、各項設施合計不超過總面積 40%;第25條要求第1款至第4款設施以農場範圍擬具興辦事業計畫、變更用地不超過農業用地 15% 且以 2 公頃為限,離島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第3款得免繳回饋金但仍須第10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0.5 至 2 公頃的離島農場替代路是農舍民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農牧用地「農舍」細目 4 民宿,附帶條件含離島地區的農舍(不得位於沿海自然保護區),依民宿管理辦法辦理,農舍在離島不受 0.25 公頃限制;金門另有「金門縣農民團體設置住宿場所經營管理辦法」供農民團體使用。餐飲則可用第20款農特產品調理設施做輕食,正式餐廳仍要達第23條門檻。
離島 休閒農場 淡季 停業 怎麼辦 登記證 會過期嗎 租約 到期 怎麼辦
停業依第33條:休閒農場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申請展延一次、以一年為限,停業前應經縣府轉農業部核准並繳交登記證;復業應於復業日三十日前申請,經初審勘驗轉農業部同意後核發;未依規定報准停業或停業期滿未申請復業者廢止登記證;歇業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報請辦理並繳證。金門產業發展處農林科備有 5-1 停業、6-1 復業、7-1 歇業的流程圖與申請書。登記證依第31條,現行全場許可登記證未訂固定效期,「五年效期須展延」是民國 107 年以前舊制,金門的 8-1 換發流程對應舊制換證與記載事項變更;分期許可登記證效期至籌設期限屆滿為止。租約到期依第30條:非自有土地應於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重新取得最新同意文件報農業部備查,同意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公有土地未持續取得合法使用權者由管理機關報農業部廢止;籌設中則依第27條籌設期限不得逾同意文件效期,租約一斷就是第29條第2款「未持續取得土地或設施合法使用權」的廢止事由。取證後每年依第36條接受縣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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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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