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金門馬祖土壤污染整治實務:離島場址、評估調查與解除列管
澎湖、金門、連江的土壤及地下水案件分屬三個科室:澎湖公害防治科、金門水質保護科、連江污染防治科。加油站、火力電廠與儲油場所等公告事業在設立、變更經營者、歇業與移轉前,都要先完成用地土壤污染評估調查送縣主管機關審查。
澎湖、金門、連江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案件不多,但卡關的位置幾乎一樣:公告事業沒有在設立、變更經營者、歇業或土地移轉「之前」完成評估調查。離島的加油站、火力電廠與儲油場所是主要公告事業類型,金門排雷區週邊農地與連江公有掩埋場地下水則是各島自己的在地課題。
許多離島業者以為土污列管家數少就代表審查寬鬆,這是誤判。三縣沒有土壤及地下水的自治加嚴規定,審查依據完全是中央法規與辦法,採樣點數、檢測項目、補正次數與時程都和本島同一套標準;差別只在承辦科室不同、送件往返成本更高,所以第一次就備齊比在本島更重要。
本文依序整理三縣土污窗口與科室、離島案型熱點、公告事業四個時點的義務、審查端的三個檢查點、列管後的時間軸、稽查陳情與應變、證照先後與解除列管。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領軍,熟悉縣環保局承辦人怎麼看件,離島案件可先以書面初判再決定下一步。
三縣土污窗口各在不同科室:澎湖、金門、連江怎麼找承辦人
離島業者第一步是認對科室。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把土壤地下水業務放在公害防治科,與環評、毒化物、水污稽查同科,局址在湖西鄉大城北6-1號,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00~12:00、13:30~17:30。金門縣環境保護局由水質保護科承辦,該科同時掌水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與環境影響評估,局址在金湖鎮正義里尚義100號,總機082-336823。連江縣環境資源局於民國106年1月1日由環境保護局更名而來,土壤地下水歸污染防治科(分機260),該科同時負責稽查、處分與陳情訴願,局址在南竿鄉復興村214-3號。三縣都沒有獨立的土污科,送件前先電話確認承辦人,公文才不會在科室間轉遞。
離島案型熱點:漁船加油站、島上電廠、金門排雷農地與連江掩埋場
依環境部環保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列管資料,澎湖六鄉市列管事業2181家,土污管制別0家;金門4621家中金寧鄉2家、金湖鎮與金沙鎮各1家;連江694家中南竿鄉、東引鄉、莒光鄉各1家。家數少不代表低風險,公告事業集中在幾類。第一類是加油站,公告定義涵蓋依「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經營的漁船加油站,澎湖各鄉漁港若設有即須辦理。第二類是火力發電的電力供應業,澎湖尖山電廠、虎井、吉貝與鳥嶼發電廠若非僅以天然氣發電,即屬公告事業。第三類是農地,金門縣環境保護局已進行排雷區週邊農地土壤調查,並辦理加油站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潛勢調查。連江縣環境資源局公布「連江縣115年公有掩埋場地下水檢測報告彙整」,南竿、北竿、東引、西莒、東莒都設有掩埋場。
公告事業四個時點的評估調查義務:設立、變更經營者、歇業與移轉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要求公告事業在辦理設立許可或登記、變更經營者、變更產業類別、變更營業用地範圍、歇業之前,先檢具用地的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送縣主管機關審查:澎湖、金門送縣環境保護局,馬祖送連江縣環境資源局。同法第8條規範土地移轉,讓與人要把資料提供受讓人並報縣主管機關備查,離島加油站舊址出售時最常漏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7條,變更經營者指經營主體異動,負責人、代表人或股東換人不觸發義務,離島家族接手的加油站常誤判。資料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第10條自採樣日起六個月內一式四份報請縣主管機關,並可經環境部公告事業及評估調查人員申報系統網路申報,自民國106年7月1日起實施。
審查端在看什麼:離島小面積用地的採樣點數、檢測項目與兩次補正
三縣自治法規集中在廢棄物收費、水污費與噪音,土壤及地下水沒有在地加嚴規定,審查依據是《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第一眼看採樣點數:依該辦法第5條,未達一百平方公尺2點,一百至未達五百平方公尺3點,五百至未達一千平方公尺4點,一千平方公尺以上10點;離島加油站多屬中小面積,3到4點是常態,佈點由登記的評估調查人員依場址環境評估法或網格法規劃。第二眼看檢測項目:加油站業依第6條附表必測苯、乙苯、甲苯、二甲苯與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漏一項即補正。第三眼看時程:第11條七日內形式確認,第12條十五日內繳審查費,第14條同一理由補正兩次仍未核可即駁回,重新申請也重新繳費。離島往返成本高,第一次就備齊技師簽證、檢測機構與人員登記文件。
被公告列管之後:控制場址六個月、整治場址三個月的時間軸與登記簿註記
查證達管制標準且來源明確時,澎湖、金門、連江的縣主管機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公告控制場址並囑託登載土地登記簿;有嚴重危害之虞者報請環境部公告為整治場址,並於七日內列冊送鄉公所閱覽。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在控制場址依同法第13條六個月內完成調查並擬訂控制計畫,展延一次為限;在整治場址依同法第14條三個月內提出調查及評估計畫,再依同法第22條六個月內提出整治計畫。整治計畫核定前依同法第23條陳列至少十五日,陳列地點含鄉公所、地政事務所與村里辦公室,在馬公、金城或南竿這種鄰里相熟的島上,陳列就是社區溝通。整治目標依同法第24條須低於管制標準,離島地質或技術無法達標時,可報請環境部核准採風險基礎整治目標。
稽查、陳情與應變:金門報案專線、澎湖轉接分機與連江污染防治科的處分
金門縣環境保護局環保報案專線0800-056-580,水質保護科公害陳情分機111;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報案電話06-9221778轉9;連江縣環境資源局的稽查、處分與訴願同屬污染防治科。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7條得進場查證、採樣與設監測井,有害健康或農漁業之虞時得準用同法第15條命停工、豎立告示或限制耕種;應變措施以十二個月內執行完畢為限,得展延一次。應變後濃度低於管制標準者,依同法第7條第7項得不公告為控制場址。未依同法第8條、第9條辦評估調查,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未提控制或整治計畫依同法第37條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收到裁處書先陳述意見,不服再提訴願。
與其他證照的先後:工廠登記、加油站儲槽申報、歇業登記與解除列管的排序
順序最常弄反。設立:金門縣環境保護局備有工廠應取得環保許可文件自我檢核表,公告事業辦工廠登記或加油站設立許可前就要拿到審查同意函,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的「行為前」。歇業: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第16條,同意函取得後六個月內完成變更或歇業登記,逾期重新提送;先歇業再補資料即違反行為前義務。儲槽:加油站地下儲槽另在環境部貯存系統申報中心申報,與土壤評估調查是兩套系統。列管:濃度低於管制標準後,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報請縣主管機關核准,核准後公告解除列管並囑託塗銷土地登記簿註記;報請時附污染來源範圍程度、目標、實施與自行驗證結果、經費。離島地號有限,一筆註記就卡住整宗買賣,塗銷登記才是終點。
自我檢查清單
- 確認本廠是否屬公告事業:加油站(含漁船加油站)、火力發電、儲油設備場所,或用地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的公告工廠類別
- 認對窗口:澎湖送公害防治科、金門送水質保護科、連江送污染防治科,送件前先電話確認承辦人
- 設立、變更經營者、變更產業類別、變更營業用地範圍、歇業任一情形,都已在行為前取得審查同意函
- 離島土地移轉前,讓與人已備妥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提供受讓人,並報縣主管機關備查
- 採樣點數依用地面積達到最少要求,佈點由登記的評估調查人員規劃,加油站五項油品污染物全測
- 資料自採樣日起六個月內送件;取得同意函後六個月內完成變更或歇業登記
- 收到縣環保局裁處書先提陳述意見;被公告控制場址當天就開始算六個月的控制計畫期限
常見錯誤
- 以為金門、澎湖土污列管家數少就免辦評估調查——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 離島加油站股東或負責人換人就送變更經營者的評估調查——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7條不屬變更經營者,多做一輪採樣與審查費,時間與費用都浪費
- 先辦歇業登記再補土壤資料——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第16條應先取得審查同意函,再於六個月內完成登記,順序顛倒即違反行為前義務
- 離島小面積用地只採一、兩點就送件——未達該辦法第5條最少採樣點數,形式確認就退回,得重新佈點採樣再跨海送件
- 加油站舊址出售時讓與人沒提供評估調查資料——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條第2項,土地日後公告為場址時,讓與人與污染行為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 污染物濃度低於管制標準就停手,沒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報請核准解除列管——沒有公告解除與塗銷登記,土地登記簿註記仍在,島上買賣照樣卡關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澎湖 加油站 要 歇業 土壤 檢測 要 找 哪個 單位
找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害防治科。加油站業是《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的公告事業,歇業或繳銷經營許可之前就要先檢具用地的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送審,加油站業必測苯、乙苯、甲苯、二甲苯與總石油碳氫化合物;取得審查同意函後六個月內要完成歇業登記,逾期就得重新提送。
金門 買 舊 加油站 用地 要 不要 先 查 土壤 污染
要,分兩層。第一層查列管:到環境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的污染場址查詢,用地號比對金門該筆土地是否已公告為控制或整治場址。第二層查義務:加油站是公告事業,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條讓與人移轉時應提供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並報金門縣環境保護局備查,沒拿到資料就過戶,日後土地被公告為場址時受讓人可能成為污染土地關係人。
馬祖 被 公告 控制 場址 多久 內 要 交 控制 計畫
連江縣環境資源局公告控制場址後,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在六個月內完成調查並擬訂污染控制計畫,展延以一次為限;未提送依同法第37條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控制計畫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14條有十四項內容,離島案件常缺離場土壤處理方式與自行驗證規劃。
離島土污免費初判
澎湖、金門、馬祖的加油站、電廠或農地正要設立、歇業、換手,或已收到縣環保局查證通知,先把地號與用地面積整理好,加 LINE 傳給我們免費書面初判,或撥 0965-855-538,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帶隊先判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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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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