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興辦事業計畫變更與展延實務:審查要點、期限體檢與廢止回復
屏東縣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後的變更、展延與廢止回復,窗口分散在農業處、交通旅遊處、環境保護局與地政處,沒有一站式聯合審查。本文整理地政處三段標準作業流程、縣自訂審查要點的加嚴門檻,以及限期改善的陳述意見時點。
重點速覽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統一編號 90801410)承辦屏東縣、高雄市、臺東市(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的興辦事業計畫變更、展延與廢止回復統籌,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先以文件與現況照片做免費書面初判,再決定是否委託。
- 服務項目
- 興辦事業計畫變更、展延與廢止回復統籌:計畫內容變更核准、計畫性質變更分流、事業主體變更、轉手承接盡職調查、執行期限展延、營運期限展期、限期改善回覆、陳述意見與訴願
- 承辦公司
-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偉騰、偉騰開發;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
- 服務範圍
- 屏東縣、高雄市、臺東市(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
- 官方參考
- 屏東縣政府地政處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標準作業程序流程圖與應備文件)、屏東縣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變更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依據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性質變更準用分區變更程序、廢止後恢復原編定與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要件)、《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六個月免重複會審、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變更用途報核、廢止後逕為變更編定作業)、《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編定管制的母法)、《殯葬管理條例》(殯葬設施核准後一年內施工、開工後五年內完工,逾期未施工廢止核准)、《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使用其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三年內設立、展期最長三年,逾期廢止並回復原編定)
- 應備文件
- 原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函全文、原核准計畫書與配置圖、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已取得之建照、使照或水保文件、主管機關來函與改善通知
- 常見退件與誤判
- 把屏東的變更案直接送地政處,沒先取得目的事業局處變更核准函;光電或養殖案擴大基地時忽略新緊鄰住宅、農牧用地或地層下陷防護區;把六個月免重複會審誤當成失效期,急著送未修正書件
- 諮詢方式
- 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公文或現況照片,先做免費書面初判;電話 0965-855-538。
屏東縣的養殖漁塭、漁電共生場與墾丁周邊的旅宿,多半是靠一份核准的興辦事業計畫才把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變成可用的基地。計畫核准不是終點,配置想改、面積想增減、事業主體要換人、完工期限來不及,每一項都要回到屏東縣政府的目的事業局處與地政處重新走程序。
屏東縣沒有一站式的聯合審查制度,地政處以標準作業程序流程圖分三段控管,會辦單位包括工務處、城鄉發展處、水利處、農業處與環境保護局;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設施、交通用地等案型還有縣自訂審查要點,山坡地案件另設專案小組。這篇把屏東的變更、展延與廢止回復動線一次講清楚。
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帶隊,專門處理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後的變更、展延與限期改善回覆,熟悉屏東縣政府會辦各局處常追問的點。送件前先把目的事業核准、地政登錄與建照三條紀錄比對好,再決定是補件、變更或展延一併送。
屏東縣興辦事業計畫變更的窗口:先找目的事業局處,再回地政處國土規劃科
屏東縣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後要變更內容,窗口與初次申請一樣分兩層。第一層是原核准的目的事業主管局處: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事項由屏東縣政府農業處農業企劃科受理;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的場站與路外停車場案,由交通旅遊處會簽各單位書面審查;農牧用地變更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審查要點歸環境保護局主管。第二層是地政處國土規劃科,負責使用地變更編定,地政處答客問載明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興辦事業計畫,再依同規則第28條檢具核准文件辦理變更編定。計畫變更同樣先取得目的事業局處的變更核准函,才向地政處申請異動或註記。都市計畫區內案件則由城鄉發展處都市計畫科主辦,可在屏東縣便民服務整合申辦平台線上遞件。
屏東縣變更編定的審查動線:標準作業程序流程圖與規費分級
屏東縣沒有通案性的變更編定審查要點,也沒有一站式窗口,地政處以「屏東縣政府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標準作業程序流程圖」控管進度。流程分三段:書面審查不符者限期補正,逾期駁回;實質審查先判斷屬分區變更、一般變更編定或區域計畫委員會通過案,再送工務處、城鄉發展處、水利處、農業處與環境保護局會審;最後由地政處彙整,山坡地案件另提專案小組,確認回饋金、開發影響費或水土保持完工證明後才辦異動。各段雖標有作業天數,補正與專案小組期間不計入。規費依「屏東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分級,看是否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是否送專案小組、是否已取得開發許可,徵收或撥用同時辦理者免收;未繳費不受理。計畫變更若連動使用地異動,等於再走一次這條流程。
屏東縣最常需要變更或展延的三類興辦案:漁電共生、養殖與觀光遊憩
屏東縣的興辦事業計畫變更需求集中在三類案型。第一是太陽光電與漁電共生:縣府在莫拉克風災後於林邊鄉、佳冬鄉推動「養水種電」約45公頃,又設全國第一個綠能專案推動辦公室;這類案件常因模組配置或養殖合作對象更替而要改配置與主體,且林邊、佳冬、枋寮沿海屬一級地層下陷防護區,用水來源一動就得重新檢視原核准條件。第二是養殖漁業:全縣陸上養殖漁塭面積6,188.94公頃,五個區漁會與七個養殖生產區管理委員會分布沿海,養殖設施轉作加工或觀光體驗時,用途與面積都會動到。第三是觀光遊憩:墾丁國家公園周邊長年占全縣八成以上遊客人次,合法露營場集中在恆春鎮、三地門鄉、瑪家鄉與萬巒鄉;旅宿與休閒農場的擴建或延後完工,都要回目的事業主管局處申請變更或展延。
屏東縣自訂審查要點對變更案的加嚴門檻:總量管制、距離與地層下陷區
屏東縣針對特定案型訂有自己的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要點,變更配置或擴大面積時要重新對照。環境保護局主管的農牧用地變更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審查要點,以鄉鎮市為單位採總量管制,已達登記上限的鄉鎮不受理新申請;基地外緣與住宅、寺廟、學校、醫療院所須保持二百公尺以上,緊臨農牧用地要留一公尺五十公分寬並設圍籬種植喬木的隔離帶,位於嚴重地層下陷區者要附合法水源證明,基地在特定農業區或四周全部緊鄰農牧用地者不予同意。這些門檻在變更案照樣適用,擴大基地只要新增一面緊鄰住宅或農牧用地,原本合格的配置就可能不合格。交通用地案由交通旅遊處就可行性、必要性或總量管制、區位與面積規模審查,變更時查詢項目要重跑。
屏東縣的期限體檢與廢止防線:限期改善、陳述意見到恢復原編定
在屏東縣,興辦事業計畫逾期未依核定內容使用,稽查端不是單一機關。地政處國土管制科掌理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案件的查處與檢舉獎勵,縣府另設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聯合取締小組,目的事業局處也會定期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全國通則的六個月只是免重複會審期間,逾期不等於失效;真正讓屏東案件失效的是目的事業審查要點所定的完成期限,以及違反原核定計畫時的廢止程序,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條與第33條,經廢止核定者縣府會函請登記機關恢復原編定。收到屏東縣政府的限期改善函,先在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把延宕的客觀事由、修正計畫與展延時程一併附上;若仍遭廢止,救濟走訴願。展延要在期限屆滿前送到原核准局處,逾期才補件多半只能依廢止程序處理。
屏東縣變更案與水保、建照的連動:原保地與國家公園周邊另有一層
興辦事業計畫一改,屏東縣其他證照跟著動。山坡地案件依縣府專案小組要點,屬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要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申請變更編定,配置改了就得先變更水保計畫;建造執照的起造人、基地範圍與用途要和變更後的計畫一致,事業主體換人卻沒改起造人,後手在使用執照與接水接電階段被要求補正。屏東縣還有兩層在地限制:全縣原住民保留地67,802.47公頃為全臺最多,霧台、三地門、瑪家、泰武、來義、春日、獅子、牡丹、滿州九個原住民地區鄉的用地申請要經縣府原住民處;墾丁國家公園橫跨恆春鎮、車城鄉、滿州鄉,園區內變更用途前要先向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確認可否。都市計畫區內的變更則要先向鄉鎮市公所申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線上申請後仍須親至公所繳費領件。
屏東縣在地事實對申請人與地主的意義:三個判斷先做
屏東縣的申請人與地主在動計畫前,先做三個判斷。第一,變更該送哪裡:屏東沒有一站式窗口,計畫內容變更回原核准的目的事業局處,農地案找農業處、交通用地案找交通旅遊處、回收設施案找環境保護局,變更編定再回地政處國土規劃科;送錯局處等於補正期間白等。第二,期限站在哪裡:養殖、光電與觀光案外部條件變動快,先翻出原核准函所載完成期限與審查要點的失效條件,離屆滿愈近愈該把展延和變更一次送出,不要等限期改善函到了才動。第三,加嚴門檻有沒有被碰到:林邊、佳冬、枋寮的地層下陷防護區、鄉鎮總量管制、二百公尺距離、原住民保留地與墾丁國家公園周邊,新配置碰到任何一項,送件前就先取得該單位意見。三個判斷做完,再照地政處流程圖排齊書件,把補正次數壓下來。
自我檢查清單
- 調出原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函,核對屏東縣政府核准局處、核准日期與所載完成期限。
- 確認變更屬計畫內容變更、事業主體變更或性質變更,分別對應原核准局處、地政處或分區變更程序。
- 對照縣自訂審查要點:鄉鎮總量管制、二百公尺距離、隔離帶、地層下陷區水源證明、特定農業區限制。
- 山坡地案件先確認水土保持計畫是否需變更,並備妥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或水保機關無法核發的說明。
- 查明基地是否位於原住民保留地、墾丁國家公園或都市計畫區,分別先洽原住民處、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或鄉鎮市公所。
- 依地政處標準作業程序流程圖備齊變更編定申請書、變更編定同意書、配置圖與變更內容對照表,並預留規費。
- 把建造執照起造人、地政登錄的核定使用項目與目的事業核准對象三者對齊,再送件。
常見錯誤
- 把屏東的變更案直接送地政處,沒先取得目的事業局處變更核准函——書面審查階段即被退件,補正期間不計入作業天數。
- 光電或養殖案擴大基地時忽略新緊鄰住宅、農牧用地或地層下陷防護區——縣自訂審查要點的距離、隔離帶與水源證明門檻重新適用,原合格配置變成不予同意。
- 把六個月免重複會審誤當成失效期,急著送未修正書件——被以內容過期退補,反而拖過真正的完成期限。
- 展延等收到屏東縣政府限期改善函才寫——承辦只能依廢止程序處理,土地被函請登記機關恢復原編定。
- 轉手時只辦土地移轉,沒同步變更事業主體與建照起造人——後手在使用執照與接水接電階段被要求回頭補正。
- 原住民保留地或墾丁國家公園周邊案件只跑縣府流程——原住民處或國家公園管理處的意見缺席,會辦階段全案停擺。
官方參考資料
- 屏東縣政府地政處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標準作業程序流程圖與應備文件)
- 屏東縣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變更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常見問題
屏東 興辦事業計畫 想改配置 要找地政處還是農業處
先找原核准計畫的目的事業局處。屏東縣農地變更案是農業處農業企劃科,交通用地案是交通旅遊處,回收設施案是環境保護局;拿到變更核准函後,才向地政處國土規劃科辦使用地異動或註記。若配置變更牽動面積增減,地政處會再依標準作業程序流程圖走一次書面審查與會辦,變更內容對照表要先備齊。
屏東 興辦事業計畫 期限快到 展延要什麼時候送
要在原核准函所載完成期限屆滿前,向屏東縣政府原核准的目的事業局處提出,並附客觀事由、修正後的計畫與新時程。逾期後才補件,承辦多半只能依廢止程序處理,土地會被函請登記機關恢復原編定。全國通則的六個月只是免重複會審的期間,不是失效期,別把兩個期限混在一起。
屏東縣政府 說我沒照興辦事業計畫使用 要廢止 怎麼辦
先看函文所載期限,在期限內以書面提出陳述意見,說明未依核定計畫使用的原因,並同時附上變更或展延方案,讓承辦有替代處置的依據。屏東的稽查由地政處國土管制科與聯合取締小組分工,目的事業局處也會定期檢查。若仍遭廢止核定,救濟走訴願,並整理已依法建築部分的資料。
傳核准函做初判
屏東縣的興辦事業計畫要改配置、換主體或申請展延,先把原核准函、配置圖與縣府來函拍照,加 LINE 傳給偉騰開發興業,我們先判斷該送農業處、交通旅遊處還是地政處,再排補件順序;也可撥 0965-85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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