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農地種電與農電共生申請:容許與在地規範
屏東是農地綠能規範最完整的縣:縣自訂「農作產銷設施申請附屬設置綠能設施審查辦法」把透光型溫室的覆蓋率、簷高與模組尺寸寫成條文,林邊有中央公告的不利農業經營區,新園、林邊有漁電共生優先區位,另有能源署核定的專案計畫,海洋及漁業事務管理所還掛著四十一則漁電函釋。本文把這些規則依申請順序排清。
屏東農地光電的規範有三層而不是兩層。中央層是《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7條至第30條、第32條、第33條與《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縣府層是民國105年8月2日公布的「屏東縣農作產銷設施申請附屬設置綠能設施審查辦法」與縣容許審查作業要點的兩階段規則;漁業層是屏東縣海洋及漁業事務管理所漁業設施綠能專區累積的函釋。三層都要過,缺一層就是退件或日後廢止。
屏東的區位也比多數縣市多:農業部公告的嚴重地層下陷不利農業經營區在屏東只落在林邊鄉四區合計495公頃;經濟部與農業部會同公告的漁電共生優先區位有新園鄉1,532口魚塭266.64公頃與林邊鄉43口8.97公頃;能源署另核定新園、東港、林邊的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專案計畫315.74公頃,以及九如、里港、鹽埔、高樹的專案計畫。佳冬、枋寮、東港常被稱為地層下陷區的農地光電,多數走的是縣府土地活化專案下的農地變更,不是容許使用。
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領軍,替屏東的溫室業者、畜牧場與沿海魚塭審視光電方案時,最常做的是把方案對回縣審查辦法的設施分類與海漁所的產量門檻,再決定走屋頂型、漁電區位還是專案計畫。本文依這個順序寫:先分路徑與區位,再過縣審查辦法,接著是兩階段與畜牧屋頂、漁電規則、變更編定與時鐘,最後是在地窗口。
屏東農地能走的路:屋頂型、漁電區位、不利農業經營區、專案計畫
屋頂型依容許辦法第28條,附表所定農業設施在不影響用途且結合農業經營的前提下附屬屋頂綠能,檢附農業經營實績證明並經縣府查核確有農業經營事實且符合原核定計畫,溫室屋頂綠能不得超過屋頂面積40%,網室、防風(寒)設施與防疫型簡易養殖設施不得附屬。結合農業經營的地面型依第29條,限中央能源主管機關、縣市或國營事業所定專案計畫範圍,或經環社檢核後會同公告的漁電共生區位:能源署彙整109年12月3日公告高雄市及屏東縣先行區1,288.49公頃,屏東部分的公告檔載新園鄉1,532口魚塭266.64公頃、林邊鄉43口8.97公頃,總計1,575口275.61公頃;111年11月21日再新增彰化、雲林、嘉義、高雄、屏東五縣市合計387.67公頃。專案計畫方面,能源署核定「屏東縣新園鄉、東港鎮及林邊鄉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增訂)」,依容許辦法第29條第1項推動,範圍總面積315.74公頃,分類為關注減緩區;另列「屏東縣九如鄉、里港鄉、鹽埔鄉及高樹鄉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免結合農業經營的地面型依第30條,屏東的中央公告不利農業經營區全部在林邊鄉:106年9月21日公告新增的第35區鎮林段23公頃、第36區鎮安段69公頃、第37區富田段、成功段、大鵬段213公頃、第38區銀放索段190公頃,四區合計495公頃,範圍內綠能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農業用地面積70%、基樁點狀、與毗鄰農地留設1.5公尺以上隔離緩衝。地號不在這些範圍,就只剩屋頂型與變更編定。
縣審查辦法:透光型、非透光型、非農業生產設施怎麼審
「屏東縣農作產銷設施申請附屬設置綠能設施審查辦法」共9條,第3條把設施分三類:透光型農業生產設施(透光材質網室、溫室、植物環控栽培設施,須設作物栽培區;育苗作業室、組織培養生產場)、非透光型農業生產設施(不透光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設施、育苗作業室、組織培養生產場、菇類栽培場)、非農業生產設施(農機具設施、農產運銷加工設施、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綠能設施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的太陽能設施。第4條的文件除容許審查作業要點文件外,另附各三份向土地所在鄉(鎮、市)公所申請,已持有容許同意書者向原核定機關;自然人須擇一佐證農業經營事實,多數限申請日前二年內,例如天然災害救助、活化農地轉(契)作補貼(不含休耕給付)、繳售公糧、農政補助計畫(人力培訓類除外)、銷售自產農產品單據、有機或產銷履歷或優良農產品驗證或產地標章;法人擇一,例如承租農地實際經營一年以上附契約及現地照片,或與自然人簽訂五年以上經公證的農業合作經營契約;另附附屬設置綠能設施經營計畫書與比例尺不小於1/300的平面、立面、剖面配置圖。第5條對透光型設施的硬規則:簷高最低點4公尺以上(既存已領容許者不受限);作物栽培區太陽能板模組寬度1.7公尺以下、模組間距0.5公尺以上;覆蓋率上限特定農業區為設施搭設面積的40%、非特定農業區50%;附屬空間不受尺寸與覆蓋率限制;符合者核定機關在同意書註記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並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向再生能源主管機關申請,不符者由縣府組審查小組審查。第6條對非透光型與非農業生產設施:既存已領容許者附文件向原核准機關申請變更經營計畫書,未領容許者須先取得容許並完成建置後再申請變更。第7條核定權限660平方公尺以下由公所核定、超過送縣府;第8條規定未依核定計畫使用原核定機關得廢止許可並通知稅務機關及區域計畫、都市計畫主管機關。
兩階段與畜牧屋頂:縣容許要點與畜產科專案
屏東縣府的容許審查作業要點對綠能寫了兩階段:附屬綠能要在農業設施完工且有農業生產事實後,附生產實績申請變更經營計畫;非附屬綠能由公所初審後函送縣府核定。這與縣審查辦法第4條「申請日前二年內」的農業經營事實佐證互相呼應,新蓋溫室同時裝光電的方案在屏東不成立。畜牧設施是屏東屋頂型的另一個主場:屏東畜牧地位在114年底農業部排名為豬全國第二、鴨全國第一,農業處畜產科104年8月19日公布「屏東縣申請畜牧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同意函應檢附書件及流程」,105年2月26日推「屏東縣綠能畜牧業轉型之太陽能免競標專案」,讓太陽能廠商與畜牧農民合作以設立太陽能完成產業升級,105年9月8日另有「屏東縣畜牧場設置太陽能之畜舍補照罰金減免專案」,畜產科窗口08-7320415轉3711。但縣府115年6月29日公告暫停受理蛋雞及白肉雞畜牧場擴大規模申請一年,想以擴場搭配屋頂光電的家禽業者,這一年先卡在畜牧場登記這條線。農業部2025年發布的畜禽舍屋頂附屬光電設施設置指引與溫室屋頂附屬光電設施設置指引,是配置與縣審查辦法尺寸規則之外的第二份參考。
漁電共生在屏東:海漁所專區的硬規則
屏東縣海洋及漁業事務管理所的漁業設施綠能專區列有四十一則函釋與問答,把漁電案場的規則講得比多數縣市直白:農牧用地作再生能源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太陽光電及地熱不得位於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養殖結合光電的太陽能板遮蔽面積連同其他農業設施合計不得超過該筆農業用地40%;不利農業經營範圍內設施總面積上限70%;所養種類須達漁業統計年報近三年平均產量七成以上,未達者廢止容許同意書;容許申請須先取得水產養殖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並有實際養殖事實;光電板僅限使用清水清潔保養。屏東免繳回饋金地區包含嚴重地層下陷區東港、林邊、佳冬、枋寮,離島琉球,以及獅子、牡丹、春日、泰武、來義、瑪家、三地門、霧臺等偏遠地區。中央的第29條之1再加一層:水產養殖設施屋頂型與漁電地面型的經營計畫要敘明養殖水產品產銷履歷驗證期程或配置監控設備定期上傳,114年12月31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同意者三年內完成,屆期廢止。專案計畫的關注減緩區另有能源署核定的土地清冊與附圖,地號要對清冊。漁電案場因此要同時對三個機關:海漁所(養殖登記與漁電函釋)、鄉鎮市公所與農業處(容許)、能源署與台電(同意備案與併聯),養殖產量一掉到七成以下,容許同意書就會被廢止。
變更編定與地層下陷專案:二公頃門檻與三個時鐘
要點第七點之一規定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未達二公頃不同意變更,例外僅零星夾雜農地與109年7月31日前經台電核准併聯審查意見書或行政院計畫列管的專案區域;第六點特定農業區不同意,第七點養殖漁業生產區不同意但留共同升壓站與儲能設備用地;第十三點要求委辦縣府審議的太陽光電案件經縣農業主管機關徵詢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同意;第九點配置至少一點五公尺隔離綠帶。屏東的變更使用業務在農業處農業企劃科,佳冬、枋寮、東港的地層下陷區農地光電多屬縣府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土地活化專案下的農地變更,適用的是這一套,而水利署的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公告已於106年8月30日廢止,引用「東港、林邊、佳冬、枋寮為嚴重地層下陷區」時要註明是縣府專案沿用的用語。三個時鐘照中央:容許辦法第32條第3項六個月內向能源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備案、展延不超過六個月,須建照者六個月內申請建照;第33條限期改善至多三個月、展延一次不超過三個月,屆期廢止並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與能源主管機關;《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22條廢止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第24條同一設置者同場址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拆除法源在《區域計畫法》第21條與《都市計畫法》第79條;稅務上非結合農業設施的地面型部分課地價稅,未依核定用途使用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不得認定農用,連動《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0條;縣審查辦法第8條廢止時還會通知稅務機關。對處分不服,依法先陳述意見,再提起訴願。
在地事實對申請人的意義
屏東耕地面積約7.5萬公頃、農業人口約38萬人,農林漁牧總產值高達650億元、占全國13.6%居第二位;國土計畫檢討後特定農業區約1.1萬公頃、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5,778.91公頃。特定農業區的意義直接:縣審查辦法第5條透光型覆蓋率在特定農業區只有40%、非特定農業區50%,海漁所函釋更明講太陽光電不得位於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的點狀使用,地號落在特定農業區的溫室或魚塭,光電空間先打折。蓮霧、香蕉、木瓜、鳳梨、檸檬產量全國第一的果園多屬露天栽培,網室依第28條附表不得附屬綠能,果農的屋頂型只剩農產運銷加工設施與農機具設施這類非農業生產設施,依縣審查辦法第6條要先有容許並建置完成再變更經營計畫。畜牧是屏東屋頂型最大量的場景,但蛋雞與白肉雞擴場暫停一年。養殖業陸上魚塭6,188.94公頃、具養殖登記面積約962.8909公頃,漁電案場的門票是養殖登記證與近三年平均產量七成,沒有登記證的魚塭連容許都申請不了。地層下陷監測顯示112年屏東顯著下陷面積105.8平方公里,113年度降為0平方公里,但佳冬、枋寮零星區域仍有1至3公分的年下陷速率,這些地區的光電多走縣府專案農地變更,與容許使用是兩條路。
在地窗口與申請動線
第一站鄉(鎮、市)公所: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一式三份向土地所在公所提出、縣府不直接受理;縣審查辦法的附屬綠能申請也向公所,660平方公尺以下由公所核定、超過送縣府;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同樣在公所。第二站屏東縣政府農業處(屏東市自由路527號,總機08-7320415,週一至週五08:00至12:00、13:00至17:00):農業企劃科分機3750至3759管農地管理、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與農業動力用電證明審核;畜產科分機3710至3719管畜牧設施屋頂附屬綠能同意函(專案窗口轉3711);不符透光型規則的案件由縣府組審查小組審查。第三站屏東縣海洋及漁業事務管理所:水產養殖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漁電函釋與專案計畫土地清冊對照。第四站屏東縣政府綠能專案推動辦公室(屏東市北興街56號,專線08-732-7066,105年4月6日成立,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副召集人由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提供「屏東縣地面型太陽光電設置流程手冊」、「屏東縣再生能源設施設置流程說明書_農業設施暨沼氣發電手冊」、「非都市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問答集」、「太陽光電地面型租賃契約書(內容僅供參考)」、「申設太陽光電之土地所有權人須知(自我檢核表)」等文件,地主簽約前先對自我檢核表。第五站建管與能源: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屋頂面起算4.5公尺以下或地面4.5公尺以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9公尺以下)免雜項執照、送城鄉發展處建管備查,超過者申請雜項執照;能源署同意備案、台電併聯審查意見書與併聯、設備登記。順序是:查區位與特定農業區、對縣審查辦法設施分類、公所容許、六個月內同意備案、建管備查、併聯與設備登記,全程維持農業或養殖事實。
自我檢查清單
- 查區位:林邊鄉四區不利農業經營區(495公頃)、新園林邊漁電共生區位(275.61公頃)、新園東港林邊與九如里港鹽埔高樹專案計畫清冊;是否特定農業區。
- 對縣審查辦法:設施屬透光型、非透光型或非農業生產設施;透光型簷高4公尺、模組寬1.7公尺以下、間距0.5公尺以上、覆蓋率特定農業區40%或非特定50%。
- 農業經營事實:申請日前二年內的救助、轉(契)作補貼、繳售公糧、補助計畫、銷售單據或驗證標章擇一;法人一年以上承租或五年以上公證合作契約。
- 漁電案場:先有水產養殖設施容許同意書與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遮蔽面積合計不超過40%;近三年平均產量七成;產銷履歷或監控設備。
- 送件:附屬綠能文件各三份向土地所在鄉鎮市公所,660平方公尺以下公所核定、超過送縣府;畜牧設施屋頂向畜產科取同意函。
- 時鐘:容許後六個月內申請同意備案;免雜照備查或雜項執照;限期改善至多三個月加展延三個月;廢止後同場址二年不得再申請。
- 簽約前對綠能專案推動辦公室的土地所有權人自我檢核表與租賃契約參考版;佳冬枋寮東港專案屬農地變更,不是容許使用。
常見錯誤
- 新溫室同時裝光電——縣容許要點兩階段要求設施完工且有農業生產事實後才能附綠能,縣審查辦法又要申請日前二年內的經營事實佐證,方案直接不受理。
- 溫室屋頂鋪到中央的40%上限就以為合規——屏東縣審查辦法對透光型另有簷高4公尺、模組1.7公尺、間距0.5公尺與特定農業區40%、非特定50%的覆蓋率規則,不符者送縣府審查小組。
- 魚塭沒有養殖登記證就談漁電——海漁所函釋要求先取得水產養殖設施容許同意書與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並有實際養殖事實,產量未達近三年平均七成還會被廢止容許。
- 把佳冬、枋寮、東港當成不利農業經營區——中央公告的屏東不利農業經營區只在林邊鄉四區,其他地層下陷區農地光電多屬縣府專案下的農地變更,適用二公頃與特定農業區限制。
- 網室加光電——第28條附表明定網室與防風(寒)設施不得附屬綠能,屏東果園方案要改用農產運銷加工或農機具設施的屋頂。
- 容許到手就開工——六個月內要向能源主管機關同意備案,建管備查與併聯另計,缺一條都可能廢止或無法躉售,廢止時縣府還會通知稅務機關。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屏東 溫室 屋頂 種電 覆蓋率 可以 到 多少
看兩層。中央《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8條附表限溫室屋頂綠能不得超過屋頂面積40%;屏東縣「農作產銷設施申請附屬設置綠能設施審查辦法」第5條對透光型農業生產設施另定簷高最低點4公尺以上(既存已領容許者不受限)、作物栽培區太陽能板模組寬度1.7公尺以下、模組間距0.5公尺以上,覆蓋率上限特定農業區為設施搭設面積40%、非特定農業區50%,附屬空間不受尺寸與覆蓋率限制。符合者核定機關在容許同意書註記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不符者送縣府審查小組。申請向土地所在鄉鎮市公所提出,660平方公尺以下由公所核定,並須附申請日前二年內的農業經營事實佐證。
屏東 哪些 地方 可以 做 漁電共生 或 不利耕作區 光電
不利農業經營區(舊稱不利耕作區)在屏東只有林邊鄉四區:106年9月21日公告的第35區鎮林段23公頃、第36區鎮安段69公頃、第37區富田段、成功段、大鵬段213公頃、第38區銀放索段190公頃,合計495公頃,依第30條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農業用地70%。漁電共生優先區位是新園鄉1,532口魚塭266.64公頃與林邊鄉43口8.97公頃;能源署另核定新園、東港、林邊專案計畫315.74公頃(關注減緩區)與九如、里港、鹽埔、高樹專案計畫,地號要對核定土地清冊。佳冬、枋寮、東港的光電多屬縣府地層下陷區土地活化專案下的農地變更,受二公頃與特定農業區限制,不是容許使用。
屏東 魚塭 漁電 產量 沒 達到 會 怎樣
屏東縣海洋及漁業事務管理所漁業設施綠能專區的函釋明定,養殖結合光電所養種類須達漁業統計年報近三年平均產量七成以上,未達者廢止容許同意書;容許申請前須先取得水產養殖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並有實際養殖事實,太陽能板遮蔽面積連同其他農業設施合計不得超過該筆農業用地40%,光電板僅限清水清潔。中央第29條之1另要求經營計畫敘明產銷履歷驗證期程或配置監控設備定期上傳,既有案場自114年12月31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完成。容許被廢止後,農業機關通知能源主管機關,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22條廢止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第24條同一場址二年內不得再申請。
屏東農地光電初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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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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