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調處申請實務:申請書、四十五日勸導期與十四日裁決窗
被鄰居陳情之後,環保局的稽查裁處是一條線,居民要求賠償的民事糾紛是另一條線,後者走《公害糾紛處理法》的調處與裁決。本文專寫申請端:誰能申請、向哪個縣市的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提出、申請書與證據怎麼整理、調處會議與調處方案的四十五日勸導期、調處成立後七日送法院審核、不成立後十四日內申請裁決與三個月裁決期,以及事業方的準備清單。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2條把公害定義為因人為因素致破壞生存環境、損害國民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範圍含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動、惡臭、廢棄物、毒性物質污染、地盤下陷、輻射公害與經環境部指定公告者;公害糾紛則是因公害或有發生公害之虞所造成的民事糾紛。制度總覽本站已有專文,這一篇只寫程序端:申請書怎麼寫、送到哪裡、每個階段的天數、事業方該準備什麼。
程序分兩段。調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各設的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辦理,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學者專家與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一方當事人以申請書向公害原因或損害發生地的委員會申請;調處不成立且屬損害賠償事件者,在通知送達十四日內經原委員會轉送環境部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裁決,三個月內作成裁決書、必要時延長三個月。現行法沒有再調處,第32條已刪除;裁決只受理損害賠償,停工與改善這類非金錢請求不能申請裁決。
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帶隊,處理過工廠、畜牧場、營建工地與餐飲業者因噪音、惡臭、粉塵與廢水引發的公害陳情應對、調處會議前的監測數據與改善計畫整理、調處方案評估與裁決申請文件,全台各縣市受理。以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環境保護機關處理公害污染陳情案件作業程序與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公害污染陳情網路受理系統的公開資料,把三條線的分流、申請文件、會議進行、效力、裁決與事業方準備逐段講清楚。
先分清三條線:陳情、調處、裁決——誰可以申請、向哪個委員會、什麼糾紛能調
同一件工廠臭味可以同時跑三條線。第一條是公害陳情:民眾向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的公害污染陳情網路受理系統或撥全國公害陳情免付費專線提出,依環境保護機關處理公害污染陳情案件作業程序,陳情案件由各地方環保機關專責辦理、環境部督導管考,跨區域、一再陳情及重大案件由環境部督導協調,陳情人須提供真實姓名與聯絡方式,結果是環保局稽查與依各法裁處,事業方對處分的救濟是陳述意見與訴願。第二條是調處:《公害糾紛處理法》第14條讓一方當事人以申請書向公害糾紛之原因或損害發生地的直轄市或縣市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處理的是民事糾紛,居民、社區或事業任何一方都能發動,事業方也可以主動申請以求一次解決。第三條是裁決:第33條限於調處不成立且屬因公害糾紛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由環境部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裁決。第4條至第6條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調處委員會,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直轄市由市長或其指派人員、縣市由縣市長兼任,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第9條至第11條規定裁決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環境部部長遴選具環保、法律、醫學等專門學識的公正人士經行政院核定聘用,主任委員專職。第48條要求環境部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責人員處理公害陳情、調查指導並引導陳情人依本法申請調處或裁決,鄉鎮市區公所得視需要設置,這位專責人員就是陳情轉調處的接口。
申請書與證據怎麼整理:第14條的申請、管轄與第16條的指定、第25條鑑定費用、事業方的資料包
申請書向公害原因或損害發生地的委員會提出,同一污染源影響跨縣市或管轄有爭議時,第16條由裁決委員會依申請指定管轄,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申請書至少要讓委員會能定出當事人、公害類型、發生地點與時間、損害內容與請求,證據面依公害類型整理:噪音附量測紀錄與時段、惡臭附發生時間與風向紀錄、廢水附放流口位置與水體照片、粉塵附影像與健康就診紀錄,居民方常用的是環保局稽查後的查處結果通知。鑑定需要錢時第25條規定鑑定費用先由政府墊付,責任確定後由應負責的一方償還,事業方要把鑑定可能的費用算進和解成本。事業方的資料包從相反方向準備:合法性文件,含各項環保許可證、專責人員設置、定期檢測申報紀錄;運作事實,含操作參數紀錄、原物料與產能、施工時段表;因果關係資料,含自行或委託的監測數據、鄰近其他污染源的說明、氣象資料;改善作為,含已完成與規畫中的改善工程、時程與預算;過去陳情與稽查紀錄的對照表。這些文件在調處會議上的作用不是否認,而是把爭點從有沒有污染收斂到影響範圍、程度與合理補償,委員會在協議困難時作成調處方案也是依這些資料。
調處會議怎麼進行:出席門檻、第26條成立、第27條調處方案與四十五日勸導期、視為成立與視為不成立
第14條規定調處會議須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兩造同意時得由一名或數名委員進行,實務上多次會議由少數委員主持是常態。第26條寫明調處事件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者調處成立,這是第一種成立。協議困難時走第27條的調處方案:委員會得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作成調處方案,並定四十五日以下的期間勸導雙方同意,必要時得再延長四十五日;期限內未表示不同意者視為依調處方案調處成立,不同意者超過該造全體當事人半數時視為調處不成立。事業方在這一段有兩個判斷:一是勸導期內沉默等於同意,收到調處方案後要在期限內明確表示立場,不表示就是接受;二是居民方人數多時,不同意者要超過該造半數才會不成立,所以方案設計往往朝多數居民能接受的方向走。會議中委員會可能要求補件、現勘或鑑定,補件的速度影響整體時程。調處不是行政處分,不能對它提陳述意見或訴願,事業方的救濟在對環保局裁處那一條線;調處成立的協議內容若含改善工程與期程,之後環保局的稽查會拿它當對照。
調處成立的效力與履行:第28條七日內送法院審核、第30條核定後的效力、環保協定與第31條三十日,沒有再調處
調處成立不等於結束。第28條規定調處成立後應製作調處書,於調處成立之日起七日內送請管轄法院審核,法院認未違反法令者應迅速核定;第30條寫明調處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爭執,核定前只是雙方協議。同條也承認事業與當地居民或地方政府得訂立環保協定,協定經公證而未履行者就公證書載明得執行的部分直接取得執行效力,所以會議外另簽的環保協定要不要公證、寫哪些可執行條款,是事業方要先想清楚的。第31條給一條回頭路:經核定的調處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者,得向原核定法院訴請宣告無效或撤銷,應於法院核定的調處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過了三十日就定案。要提醒的是現行條文沒有再調處程序,第32條標示刪除,網路上仍在寫調處不成立可於十四日內申請再調處的,是舊法時代的說法;不成立後就損害賠償事件只能走第33條裁決。履行面事業方要把調處書的金額、給付期日、改善工程與驗收方式列成表,逾期未履行時對方拿的是已核定的調處書,不是一般協議。
調處不成立後的裁決:第33條十四日內經原委員會轉送、第34條合議、第36條三個月得延三個月、第37條十日送達、第39條二十日、只受理損害賠償
第33條規定調處不成立且屬因公害糾紛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者,當事人得就同一事件申請裁決,應於調處不成立之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檢具申請書向原直轄市、縣市調處委員會提出,由其轉送裁決委員會;十四日是不變的窗口,申請書送錯機關或遲送都不算。裁決委員會依第34條由主任委員指定三名或五名委員合議,依過半數意見決定;第36條要求於當事人申請裁決後三個月內作成裁決書並送達當事人,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第37條規定裁決書應於作成後十日內以正本送達當事人。第39條的效力設計是默示合意:當事人於裁決書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未另行提起民事爭執或經撤回者,視為雙方當事人依裁決書達成合意,裁決委員會應於期間屆滿後七日內將裁決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並準用第28條、第30條與第31條的核定效力與三十日撤銷規定。第42條讓已在第一審繫屬的事件得裁定停止,核定後視為撤回。事業方要記住裁決的範圍限制:裁決只受理損害賠償事件,居民要求停工、改善、遷廠這類非金錢請求不能申請裁決,那些請求在調處階段就要處理完,或回到行政機關的管制程序。
事業方的準備清單與溝通策略:陳情端的保密與作業程序、稽查紀錄的兩用、改善計畫的寫法、緊急紓處小組與三條線的分流
陳情端先弄清規則。環境保護機關處理民眾陳情案件保密要點要求受理時對陳情人資料保密、公文不得引述陳情人語態、現場查處兩人以上同行,所以事業方不會拿到陳情人身分,別花力氣猜人;環境保護機關處理公害污染陳情案件作業程序讓地方環保機關專責辦理、環境部督導管考,一再陳情與跨區域案件會往上升級,重複被陳情的廠要預期稽查頻率上升。稽查紀錄有兩用:對環保局它是裁處依據,對調處它是雙方共同承認的事實基礎,事業方把每次稽查的時間、量測值、是否超標、改善結果做成表,在調處會議上比口頭說明有力。改善計畫的寫法要對應調處方案可能的內容:工程項目、完成期日、驗收方式、完工後的監測與資料公開方式,能寫進調處書的條款才有履行保障。溝通策略上,事業方主動申請調處常比被動等居民申請有利,因為可以先框定爭點與範圍;勸導期內對調處方案的立場要書面表示;賠償金額與改善承諾分開談,避免把行政責任與民事賠償混在一起。突發事故另有一層:第44條第2項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設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主動處理突發及緊急的公害糾紛,召集人在直轄市為市長或其指派人員、縣市為縣市長,重大緊急案件由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處理,環境部得設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協調機關與支援地方,事故當下先通報主管機關並啟動應變,再談糾紛。最後把三條線分開記:環保局的裁處書走陳述意見與訴願;居民的民事賠償走調處與裁決;改善與停工要求在調處階段談或回到管制程序,不能拿到裁決委員會。
自我檢查清單
- 收到陳情或稽查通知先分線:對環保局處分準備陳述意見與訴願,對居民民事請求評估主動申請調處
- 確認管轄:向公害原因或損害發生地的直轄市、縣市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提出,跨縣市或有爭議時由裁決委員會依第16條指定
- 備妥資料包:環保許可與申報紀錄、操作參數與時段表、自行或委託監測數據、鄰近污染源與氣象資料、稽查紀錄對照表、改善計畫與預算
- 調處會議前把可承諾的改善工程、期日、驟收方式與賠償範圍寫成條款草稿,能寫進調處書的才有履行保障
- 收到第27條調處方案後在四十五日勸導期內書面表明立場,沉默視為同意,居民方不同意者要超過半數才不成立
- 調處成立後追蹤七日內送法院審核與核定,把金額、給付期日與改善驗收列表履行,另簽環保協定時評估是否公證
- 調處不成立且對方請求損害賠償時,注意通知送達十四日內經原委員會轉送裁決的窗口,三個月裁決期可能延長三個月
常見錯誤
- 把調處當成環保局處分的救濟——調處處理民事糾紛,對裁處書的救濟是陳述意見與訴願,兩條線要分開走
- 收到調處方案不回應——第27條勸導期內未表示不同意視為依方案調處成立,沉默就是接受
- 以為不成立還能再調處——現行法第32條已刪除再調處,不成立後就損害賠償事件只能在十四日內申請裁決
- 把停工、改善請求送去裁決——第33條裁決只受理損害賠償事件,非金錢請求在調處階段談或回到管制程序
- 調處成立就當結案——第28條要在七日內送請管轄法院審核,核定後才有確定效力,第31條另有三十日的撤銷窗口
- 打聽陳情人是誰——環保機關處理民眾陳情案件保密要點要求對陳情人資料保密,時間該花在監測數據與改善計畫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公害糾紛 調處 怎麼申請 要多久?
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14條,一方當事人以申請書向公害糾紛之原因或損害發生地的直轄市或縣市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跨縣市或管轄有爭議時由環境部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依第16條指定管轄。委員會由九人至二十一人組成,會議須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兩造同意時得由一名或數名委員進行。時程沒有法定的總天數,取決於補件、現勘與鑑定,鑑定費用依第25條先由政府墊付、責任確定後由應負責一方償還;協議困難時委員會依第27條作成調處方案並定四十五日以下勸導期,必要時再延長四十五日,期限內未表示不同意視為成立。調處成立後七日內送請管轄法院審核,經核定才有確定效力。
調處不成立 怎麼辦 裁決 是什麼?
現行《公害糾紛處理法》沒有再調處,第32條已刪除。調處不成立且屬因公害糾紛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者,依第33條在調處不成立之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檢具申請書向原調處委員會提出,由其轉送環境部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裁決委員會依第34條由主任委員指定三名或五名委員合議、過半數決定,第36條要求申請後三個月內作成裁決書並送達、必要時延長三個月,第37條規定裁決書作成後十日內以正本送達。依第39條,裁決書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當事人未另行提起民事爭執者視為依裁決書達成合意,裁決委員會於期間屆滿後七日內送請管轄法院審核,核定效力準用調處。裁決只受理損害賠償,停工或改善等非金錢請求不能申請。
工廠 被鄰居 陳情 公害 要準備什麼 會被知道是誰陳情嗎?
不會。環境保護機關處理民眾陳情案件保密要點要求受理時對陳情人資料保密、公文不得引述陳情人語態、現場查處兩人以上同行;環境保護機關處理公害污染陳情案件作業程序讓地方環保機關專責辦理、環境部督導管考,一再陳情與跨區域案件會升級處理。事業方該準備的是資料包:各項環保許可與專責人員設置、定期檢測申報紀錄、操作參數與時段表、自行或委託的監測數據、鄰近其他污染源與氣象資料、歷次稽查紀錄對照表、已完成與規畫中的改善工程與期程。對環保局的裁處書走陳述意見與訴願;居民的損害賠償請求走《公害糾紛處理法》的調處與裁決,事業方也可以主動向公害原因或損害發生地的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先框定爭點。
公害糾紛初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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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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