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計畫書怎麼寫:應載事項、整復與審查退件重點
土石採取計畫書是取得土石採取許可的核心文件,區位、土地同意、採取量與期限、整復方案、水保與環評銜接、運輸流向,一項寫錯就會被退回。本文依《土石採取法》與相關法規,逐章拆解審查端真正在看什麼。
一本土石採取計畫書送進縣市政府,審查的不只是採區有多大、要挖多深,而是申請人有沒有把《土石採取法》要求的每一個面向講清楚:土地能不能用、量從哪裡算、期限怎麼定、挖完之後怎麼還原、砂石運去哪裡。任何一章交代不清,都會在審核階段被退回補正。
《土石採取法》全文 53 條,在民國 115 年 8 月 5 日剛完成修正,罰鍰上限與整復要求都比舊法嚴格。計畫書若還照著多年前的範本抄,不但條號可能已經失效,連整復物料的規定都可能與現行法牴觸。這篇文章依現行條文,把計畫書每一章該寫什麼、審查端會核對什麼,逐段拆給你看。
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帶隊,長年替砂石、瀝青與預拌業者處理土石採取許可、水土保持計畫與環保許可的接合問題。我們看過太多被退件的計畫書,問題往往不在技術,而在章節之間互相矛盾。先把框架建對,再談細節,是我們協助客戶的一貫方法。
先分清你在寫哪一種採取:區位決定整本書的骨架
《土石採取法》第4條把土石依賦存位置分成陸上、河川及水域、濱海及海域三類,這個分類決定了計畫書後面每一章的邊界:許可期限、面積上限、採取深度的算法都不同。《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2條再把陸上土石細分為平地土石與坡地土石,坡地又分礫石層、砂土層與碎石母岩,坡地案件會多出水保與環評的銜接章節。寫計畫書之前先確認採區落在哪一類,再決定章節骨架,而不是拿別人的範本直接改地號。另外第3條列有九款免許可情形,若採取行為屬於其中一款,走的是「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而非本法許可程序,計畫書的架構與送件對象完全不同。
計畫書送到誰手上:地方第一線受理、中央核對總量
依《土石採取法》第2條,中央主管機關是經濟部,執行單位為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則是受理、登記、監督與處罰的第一線。申請人資格依第5條為中華民國人,自然人與法人皆可,不限公司型態。計畫書連同申請書圖件送地方主管機關後進入審核及登記程序;同時依《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第4條,中央審核時會一併核對計畫書圖的第一年採取數量,不得超過該區當年度管制總量。全國依該規則第2條分北、中、南、東四區,管制總量每年於 12 月底前研訂、次年 1 月 15 日前公告。採取量章節若沒把年度數量拆開寫清楚,中央核總量時就無從對照,案件會停在這一關。
區位與土地使用同意:先過用地這一關
區位章節不只是附一張地籍圖,而是要證明這塊地依法可以採取土石。非都市土地要先確認使用分區與用地編定是否容許採取,不容許者須先辦變更;《土石採取法》第7條之1 的土石採取專區之所以省事,是因為主管機關已先完成環評、水保審核與用地變更,專區內申請人免重複辦理。民國 115 年 8 月修正新增第14條第2項,申請土地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辦理,計畫書須交代辦理進度。公有土地要附管理機關同意使用文件,私有土地要附所有權人同意書。審查端最常在這一章卡關的原因,是同意文件的地號、面積與計畫書採區圖不一致。
採取量、期限與深度:三個數字必須互相咬合
採取量章節要同時回答三件事:總量多少、每年多少、挖到多深。期限依《土石採取法》第6條,河川及水域最長 3 年且不得展延,陸上與濱海及海域最長 10 年、展延每次亦以 10 年為限;面積依第7條,河川及水域 20 公頃以下,陸上與濱海及海域各 100 公頃以下。深度依《土石採取區域採取深度標準》:平地以 15 公尺為限,濱海及海域以海床直下 5 公尺為限,河川及水域由水利管理機關依治理計畫高程定之,坡地以核定計畫的採取高程為限,不須環評者另須符合採掘面與最終殘壁布置原則。審查端會用面積乘以深度反推總可採量,再對照年度採取量與期限,三者對不起來就是退件的典型原因。
整復計畫與保證金:挖完之後的樣子要先畫出來
整復章節是審查端最重視、申請人卻最常輕描淡寫的一章。《土石採取法》要求土石採取人依核定計畫完成整復,並繳納整復保證金作為擔保,計畫書須把整復分期、每期整復範圍與對應保證金額度寫清楚。民國 115 年 8 月修正後的第36條進一步規定,屆期未整復者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且明文整復不得使用廢棄物,整復得使用之物料與實施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來源不明的回填物料在計畫書裡已無容身之地。整復方案要與採取分期同步,最終地形要對得上核定的採取高程與殘壁布置,並交代植生或復育方式。寫不出整復物料來源與數量平衡的計畫書,幾乎一定會被要求補正。
水保與環評的銜接:計畫書不能單獨過關
採區位於山坡地時,《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明定採取土石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核,第2項並規定水保計畫未核定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許可。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採取土石只有土石方未滿 30 立方公尺才能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商業規模的採取都要提正式水保計畫。須環評的案件,環評審查結果要一併送核,水土保持規劃書得與環評平行審查;坡地案件的深度與布置另須符合陸上土石採取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採取範圍圖、分期與整復地形必須和水保計畫、環評書件完全一致,三份文件各說各話是常見退件原因。
運輸流向與失敗代價:三聯單與罰鍰
運輸章節要寫清楚砂石運往何處、走哪條路、每日車次多少。《土石採取法》第35條第1項要求開具出貨三聯單,民國 115 年修正後的第41條第2款把記載內容與實際裝載不符也納入處罰,流向管理已成實質查核項目。未經許可採取的代價更重:《土石採取法》第36條現行罰鍰為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得沒入載運車輛或其他機械設備,另有刑事責任規定;河川區域內未經許可採取或堆置土石,依《水利法》第92條之2 處 25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核准後實際採取量、深度或範圍與核定內容不符,同樣面臨處罰與許可消滅風險,運輸章節的數字必須與採取量章節一致。
自我檢查清單
- 先依《土石採取法》第4條確認採區屬陸上、河川及水域或濱海及海域,再決定期限與面積章節的寫法。
- 核對土地同意文件的地號、面積與採區圖是否完全一致,涉及原住民族土地者附上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辦理的紀錄。
- 用面積乘以核定深度反推總可採量,確認年度採取量、期限與總量三者互相咬合,第一年數量落在該區管制總量內。
- 整復章節寫明分期範圍、整復物料來源與數量平衡,不得規劃使用廢棄物回填。
- 山坡地案件把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排在時程最前面,範圍圖與分期同步送水保、環評與土石採取三線。
- 運輸章節列出流向、路線與車次,並預先建立出貨三聯單的記載與核對流程。
- 送件前逐章比對條號是否為民國 115 年 8 月 5 日修正後的現行條文,並確認未引用已廢止的土石採取規則。
常見錯誤
- 拿多年前的範本改地號直接送件——引用已廢止的土石採取規則或舊罰鍰門檻,審查端一眼看出未依現行法撰寫,整本退回。
- 河川及水域採取案在期限章節寫「得申請展延」——違反《土石採取法》第6條期滿不得展延的規定,期限與整復時程全部重排。
- 採取量、深度與期限各章各寫各的——審查端反推可採量發現數字對不上,退件補正且被質疑計畫真實性。
- 整復物料寫來源不明的回填料——牴觸第36條整復不得使用廢棄物的明文,整復章節須全部重寫。
- 水保計畫還沒核定就先送土石採取許可——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2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案件原地擱置。
- 三聯單只當作出貨形式——記載內容與實際裝載不符已依第41條入罰,流向不實直接吃罰鍰。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土石採取計畫書 要寫哪些內容
至少要涵蓋區位與土地使用同意、採取量與年度分配、許可期限、採取深度與採掘面布置、整復計畫與保證金、水土保持與環評的銜接、運輸路線與流向管理。每一章的數字都要互相對得上,尤其是面積、深度、總量與期限這四項,審查端會交叉核對。
河川砂石 許可 幾年 可以展延嗎
依《土石採取法》第6條,河川及水域土石的採取許可最長 3 年,期滿不得展延,只能重新申請;陸上、濱海及海域土石最長 10 年,可申請展延,每次同樣以 10 年為限。計畫書若在河川案寫了展延規劃,就是明顯的法規誤用。
土石採取 沒許可 罰多少
民國 115 年 8 月 5 日修正後,《土石採取法》第36條對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處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鍰,得沒入載運車輛或其他機械設備。河川區域內未經許可採取或堆置土石,另依《水利法》第92條之2 處 25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法人意圖營利最高可加重至 1,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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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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