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農地稅務優惠申辦:土增稅、遺贈稅與地價稅
臺中農地的稅務優惠從區公所開始:依市府作業要點,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由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核發,用途明列《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與第38條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區公所審查小組實地勘查一次為限、證明書效期六個月。土地增值稅要在申報移轉現值時註明農業用地字樣,遺產稅與贈與稅有五年列管,地價稅改課田賦看《土地稅法》第22條要件。
臺中把農地稅務優惠的第一站放在區公所。「臺中市政府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核發作業要點」規定申請人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由區公所核發,區公所得組審查小組:農業單位認定現場是否作農業用途、民政單位審非都市土地分區與用地編定、建設單位審都市土地分區管制及農舍建物合法性、地政事務所審謄本、環保單位認定土地是否受污染。五個單位在同一張證明上簽名,稅務優惠才有起點。
臺中申請人最常誤解兩件事。第一是把《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的「不課徵」當免稅:承受人日後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依限恢復,再移轉時就課徵,原地價回溯到民國 89 年修正施行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臺中對農地違建的查處密度高,這個條件被觸發的機率也高。第二是以為繼承農地免遺產稅就沒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有五年列管,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會被追繳。
本文按三種稅拆三條申辦線,再講農用證明審查端的認定標準與臺中審查小組的五個單位分工、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與山坡地的特殊點,最後把臺中的窗口排成一張表。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領軍,處理農地稅務案時一律先把農業機關的認定與稅務機關的申請時點對齊。
先分流:三種稅的時點與機關,農用證明只服務其中兩種
土地增值稅在移轉時向地方稅捐機關申請,遺產稅與贈與稅在繼承或贈與時向國稅局主張,地價稅則每年依土地現況課徵。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3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的用途只有兩種: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申請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與依第38條申請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第39條要求申請時檢具證明書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臺中的作業要點把用途寫成三種,多了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興建自用農舍,是臺中與中央辦法的差異。至於地價稅能不能改課田賦,走的是《土地稅法》第22條的要件認定,與這張證明無關。《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的證明(農地已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但細部計畫未完成或應辦重劃、區段徵收尚未公告實施者)要另取得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的認定文件,兩份一起送稽徵機關。先把三條線分清楚,六個月效期的證明書才不會用在錯的時點。
土地增值稅不課徵:申報移轉現值時註明,違規查處會啟動再移轉課徵
《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同旨,第37條第2項另讓耕地移轉給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與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時,經市府同意也可申請。申請時點由《土地稅法》第39條之3規定:權利人與義務人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申請,未註明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無須申報移轉現值的案件由稽徵機關通知,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不課徵的代價寫在第39條之2第2項至第4項:承受人持有期間內被查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或恢復後再犯,再移轉時應課徵;配偶間相互贈與的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要合併計算;不課徵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時,以民國 89 年 1 月 6 日修正施行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臺中地政局對非都市土地違規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處罰並限期恢復原狀,都發局的農地新增違建加強處理專案讓查獲機率高,「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在臺中不是遙遠的假設。網路常引用的《土地稅法》第55條之2罰鍰已於 89 年刪除。
遺產稅與贈與稅這條線:價值全數扣除、五年列管、受贈人限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遺產中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地上農作物時,其土地與農作物價值全數自遺產總額扣除;第20條第1項第5款則規定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的農地不計入贈與總額,贈與其他人不在此列。兩款的五年列管要件相同:承受人或受贈人自承受或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或恢復後再犯,應追繳應納稅賦,例外只有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額外規定免徵田賦十年,並針對數位繼承人協議由一人繼承土地而需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的情形,由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二十年土地貸款。國稅局在申報實務上提醒:五年內繼承取得且持續作農業使用的農地,下一次申報遺產稅時仍要計入遺產總額,再檢附農用證明主張扣除,不能以五年內繼承為理由直接不申報。臺中山線果園的繼承案要留意山坡地的整坡與擋土牆是否經水土保持管理科核定,未核定的水泥構造物會落入農用認定的不得認定情形,列管期內先處理。
地價稅與田賦這條線:非都市農地看編定、都市農地看五款要件,農業房屋的免徵與農舍的房屋稅要分開看
依《土地稅法》第22條,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的農業用地徵收田賦,都市土地要符合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等五款情形之一,其中第2款與第3款只適用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的耕地;第27條之1授權行政院停徵田賦,田賦自民國 76 年第 2 期起停徵至今,所以符合要件的農地實際上田賦與地價稅都不必繳。臺中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的農地不會自動課田賦,地上有非農業使用的設施、車庫、水泥鋪面或營業使用就會改課地價稅,且這些農地的設施容許要加附原作農業使用佐證(稅籍、農業用水用電證明等),稅籍狀態與容許互為證據。農地閒置經通知限期使用仍不使用,《土地稅法》第22條之1還定有荒地稅。房屋稅的部分,《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免徵專供飼養禽畜的房舍、培植農產品的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等,以及專供農民自用的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與堆肥舍,但減免要在每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逾期自申報之次期起適用;農舍是建築物,各地方稅捐機關一致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符合自住要件者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臺中的溫網室、金針菇栽培場與花卉溫室數量大,開徵四十日前的減免申報是每年的固定功課。
農用證明審查端在看什麼:三款認定、四款不得、六款例外、臺中五單位審查小組、一次勘查、六個月效期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4條把認定基準分成三款:土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休耕、休養、停養或不可抗力視同農用);地上有農業設施者要附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免建照者只附容許同意書;地上有農舍者要附農舍建築執照。第5條的四款不得認定:設施或農舍超過核准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多筆合併申請農舍後土地已移轉致不符原要件、現場阻斷排灌水系統、現場有與農業經營無關的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第6條的部分面積例外只有六款:編定前既存的墳墓、十平方公尺以下的土地公廟、無償供公眾使用的道路、編定前的合法房屋、農村再生公共設施,以及共有地他共有人違規的情形。臺中的作業要點把第9條的審查小組具體化:農業單位負責現場是否作農業用途之認定、民政單位審非都市土地分區與用地編定、建設單位審都市土地分區管制及農舍建物合法性、地政事務所審謄本、環保單位認定土地是否受污染不適農用;受理後實地勘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人到場指界,證明書有效期限六個月。第7條的文件是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與身分證明,都市土地加分區證明;第13條規費依收費標準第一筆新臺幣五百元、每增一筆加收三百元。設施沒有容許或建照、地上有水泥鋪面,五個單位任一個不簽,證明就出不來。
在地事實對申請人的意義:區公所一站核發、容許抽查連動、保護區農業區與山線果園
臺中的分工讓稅務優惠的前置作業集中在區公所:農用證明由區公所核發,330 平方公尺以下的農作產銷設施容許也由區公所核定,區公所同時握有這兩筆紀錄,容許抽查的結果會直接反映在農用認定上。市府農業局農地利用管理科主管市府核定的容許與農舍資格審查,市府及區公所對取得容許的設施與土地造冊列管、視需要抽查,未依計畫使用者限期二個月內改正,未改正廢止許可並通知稅捐機關,這是臺中「容許廢止即稅務優惠中斷」的直接連動。三種農地各有稅務風險:山線果園(和平、東勢、新社、石岡、豐原)在山坡地範圍,整坡與擋土牆要經水利局水土保持管理科核定,否則落入第5條第4款;海線與屯區的蔬菜稻作區(大甲、北屯、外埔、神岡、霧峰)設施多,容許與建照文件要齊;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的農地要同時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五款要件與市府審查辦法。臺中 113 年農產值約 312 億餘元、耕地 47,434 公頃,農地稅務案量大,稅捐機關與農業機關的資料比對也密。
在地窗口與申辦動線:區公所農業課農用證明、農地利用管理科、水土保持管理科、稅捐機關、國稅局
臺中的動線排四站。第一站土地所在地區公所農業課: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備妥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設施的容許使用同意書與建照、農舍建照,都市土地加分區證明,配合一次勘查到場指界;市府服務e櫃檯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線上說明,區公所(例如烏日區公所農業課)提供書表。第二站市府農業局農地利用管理科(分機 56700、直撥 04-25263483):市府核定的容許紀錄、農舍資格審查、抽查與限期改正狀況;山坡地農地另向水利局水土保持管理科確認整坡與擋土牆的核定。第三站地方稅捐機關:土地增值稅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註明農業用地字樣並附證明書,地價稅改課田賦依《土地稅法》第22條提出認定申請,農業房屋的房屋稅減免在每期開徵四十日以前申報。第四站是國稅局:申報遺產稅與贈與稅時檢附證明書主張扣除或不計入,同時把五年列管排進日程。四站的順序是農業機關先、稅捐機關後,證明書六個月效期要涵蓋稅務申報時點。
自我檢查清單
- 已確認要辦的是土地增值稅不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扣除、還是地價稅改課田賦,並對到各自的法條與機關。
- 土地增值稅案已提醒代書在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未註明者在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
- 農地上的設施有容許使用同意書與建照、農舍有建照,現場沒有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情形,也沒有被限期改正的容許紀錄。
- 農用證明已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勘查當天到場指界,六個月效期涵蓋稅務申報時點。
- 繼承或受贈農地已排好五年內的農業使用計畫,山線果園的整坡與擋土牆已確認經水土保持管理科核定。
- 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的農地已對照《土地稅法》第22條五款要件,並備妥稅籍與農業用水用電等原作農業使用佐證。
- 溫網室、栽培場、烘乾機房與農機具倉庫的房屋稅減免已在每期開徵四十日以前申報,農舍已設稅籍並依實際使用申報。
常見錯誤
- 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沒註明農業用地——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3只能在繳納期間屆滿前補申請,逾期就要繳土地增值稅。
- 把不課徵當免徵——承受人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依限恢復,再移轉時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課徵,原地價回溯到 89 年修正施行日當期公告現值,臺中的查處密度讓這條很容易被觸發。
- 容許被限期改正還去申請農用證明——區公所同時握有容許與農用證明紀錄,二個月改正期內沒處理,證明出不來、廢止許可還會通知稅捐機關。
- 繼承農地免了遺產稅就放著——五年列管期內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追繳應納稅賦。
- 以為都市計畫農業區的地一律不繳地價稅——《土地稅法》第22條要求限作農業用地使用等要件,地上有非農業使用設施就改課地價稅。
- 拿一年前的農用證明去辦稅——證明書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4條與臺中作業要點都是有效期限六個月,逾期失其效力。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台中 農地 過戶 土增稅 不課徵 農用證明 區公所辦要多久
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依「臺中市政府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核發作業要點」由區公所組審查小組(農業、民政、建設、地政事務所、環保五個單位分工)審查,受理後實地勘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到場指界,要點未訂核發天數,證明書有效期限六個月。拿到後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檢具證明書向地方稅捐機關申請不課徵;漏註明只能在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
台中 溫室被查到沒照容許用 會影響 土增稅 嗎
會。臺中對取得容許的設施造冊列管、視需要抽查,未依計畫使用者限期二個月內改正,未改正廢止許可並通知稅捐機關;廢止後農地上就有未經容許的固定基礎設施,落入《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的不得認定情形,農用證明出不來。若土地是不課徵取得的,承受人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依限恢復,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再移轉時要課徵,原地價回溯到 89 年修正施行日當期公告現值。
台中 都市計畫農業區 農地 地價稅 可以改課田賦嗎
要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的五款情形之一,最常用的是「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且要實際作農業使用;地上出現非農業使用的設施、車庫、水泥鋪面或營業使用就不符,改課地價稅。田賦自民國 76 年第 2 期起停徵,符合要件的農地實際上兩者都不繳。臺中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的設施容許要加附稅籍與農業用水用電等原作農業使用佐證,稅籍狀態與容許互為證據,先到區公所申請農用證明確認現況。
臺中農地稅務初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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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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