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畜牧場登記與養殖漁業登記證申辦指南
臺中的畜牧場登記在市府農業局畜牧科,畜牧設施容許先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遞件、區公所書面審查後送市府核定,取得容許後一年內建場、建場完成三個月內報請勘查,市府會同環保主管機關在一個月內勘查合格才核發畜牧場登記證書。飼養規模達牛 40 頭、馬 20 頭、鹿 40 頭、羊 100 頭、豬 20 頭、兔 400 隻或家禽 500 隻就要登記;負責人資格三擇一、畜牧設施用地不超過場地 80%、廢污處理設備與主要設施設置標準是四個要件。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依臺中市自治條例向魚塭所在地區公所申請、區公所勘查後轉報農業局核發,土地限養殖用地或經核准養殖的農牧用地,須有水權狀或合法用水證明,登記證效期五年。
在臺中養豬、養雞、養牛到一定規模,就進入《畜牧法》的登記世界。第4條規定飼養家畜、家禽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飼養規模以上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飼養同一種類且使用共同水表、電表、排水口或在同一圍籬內者合併計算;農業部公告的規模是牛 40 頭、馬 20 頭、鹿 40 頭、羊 100 頭、豬 20 頭、兔 400 隻以上,家禽一律 500 隻以上,同一場所飼養二種以上者依各種類數量比例換算合計。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的畜牧場登記受理窗口是畜牧科(總機 04-22289111 分機 56300,直撥 04-25213388),畜牧設施容許則依市府要點一律先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遞件,區公所書面審查後送市府核定。
登記的四個要件在《畜牧法》第5條: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具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或畜牧獸醫科系畢業、參加政府辦理或委辦的畜牧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持結業證明、或具二年以上現場工作經驗經公所證明三者之一;土地依法可供畜牧設施使用且畜牧設施用地不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 80%,有建築物者領有建築執照;設置畜禽廢污處理設備並符合法令標準;主要畜牧設施符合中央設置標準。第6條的時程是取得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後一年內完成建場、建場完成後三個月內報請勘查、主管機關收件後一個月內會同環保主管機關勘查,合格者核發畜牧場登記證書。
養殖這一線在臺中另有「臺中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自治條例」(民國 101 年 1 月 17 日公布),依《漁業法》第69條第1項的授權由市府自訂,向魚塭所在地區公所申請、區公所勘查後轉報農業局核發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效期五年。本文依畜牧與養殖兩條線拆解規模、要件、容許、時程、變更歇業、罰則、用地與用水、環保配套,最後整理臺中的窗口與產業特徵。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領軍,處理臺中畜牧養殖案時會先算規模、看用地,再排容許、環保與登記的順序。
先看規模與法源:畜牧法第4條、農業部公告的七個門檻、合併計算與比例換算
《畜牧法》第3條把「家畜」定義為牛、羊、馬、豬、鹿、兔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動物,「家禽」為雞、鴨、鵝、火雞及其他指定動物,「畜牧場」為飼養家畜、家禽達第4條所定規模的場所;第2條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條文仍寫改制前機關名)、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4條規定飼養達中央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同一種類使用共同水表、電表、排水口或在同一圍籬(牆)內者合併計算飼養規模。門檻在農業部「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家畜家禽飼養規模」(民國 88 年公告、104 年 4 月 28 日修正):家畜為牛四十頭以上、馬二十頭以上、鹿四十頭以上、羊一百頭以上、豬二十頭以上或兔四百隻以上,家禽為五百隻以上;第二點規定同一場所飼養二種以上家畜或家禽者,依第一點各種類數量的比例換算合計後判斷是否達規模。雞、鴨、鵝、火雞在公告中沒有各別門檻,一律家禽五百隻,網路上替各禽種寫不同數字都是錯的。《畜牧法施行細則》第2條把畜牧場分為種畜禽畜牧場與生產畜牧場,第7條規定分場飼養規模達第4條規模者應另行申請登記,臺中山區與平原兩處分養的場要各算各的。第43條第2項另留一條「畜禽飼養登記」:本法修正前已達規模而未能辦理畜牧場登記者,應辦理畜禽飼養登記,其登記管理辦法由中央訂定。臺中農業局的概況頁未列畜牧頭數與排名,本文不引用未查得的數字。
四要件:負責人資格三擇一、土地 80%、廢污處理設備、主要設施設置標準與非開放式禽舍
《畜牧法》第5條的四款要件逐一對。第一,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資格三擇一: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或畜牧獸醫科系畢業;曾參加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或委辦的畜牧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並持有結業證明書;具二年以上現場工作經驗並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第二,土地應屬依法可供畜牧設施使用者,畜牧設施使用的土地面積不得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 80%,有建築物者應依法領有建築執照;《畜牧法施行細則》第3條把分區編定前已合法作畜牧設施使用、或編定後雖不符規定但在主管機關命令變更使用或拆除前的土地,也算可供畜牧設施使用的土地。第三,應設置畜禽廢污處理設備並符合法令標準,已取得環保主管機關出具同意由代處理業者處理的證明,或有足夠土地可還原畜牧廢污並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可者得免設置。第四,主要畜牧設施應符合中央所定的設置標準:「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全文五條,實質內容在附表一畜牧場主要設施表、附表二家畜與附表三家禽的主要設施興建基準表,第4條要求家禽畜牧場設置非開放式禽舍,使外界禽鳥無法接觸禽舍內家禽、禽舍具遮蔽物或頂棚使外界禽鳥排遺無法掉入。設置標準條文本身沒有畜舍地面、排水、通風、圍籬的具體規格,也沒有與住宅、學校、道路、水源的距離規定;臺中市也沒有自訂的畜牧場設置或管理自治條例,市府法規系統農業類查無此類法規,距離問題回到土地使用管制與環保法規。
容許先於登記:區公所書審送市府、配置圖 1/1200、一年建場、三個月報勘、一個月會勘、登記證六項
畜牧場的流程是先容許、再建場、後登記。畜牧設施是《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條七類設施中的第五類,第4條規定填具申請書及檢附文件各三份向土地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畜牧設施的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其他設施為五百分之一);臺中依「臺中市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要點」一律先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遞件,畜牧設施由區公所書面審查後送市府核定,農業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坐落農地 40% 的限制對依畜牧法申請的畜牧設施不適用。《畜牧法》第6條規定申請畜牧場登記應填具申請書,檢附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的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向市府申請;取得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後應於一年內完成建場,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長;建場完成後三個月內報請勘查;主管機關應於收件後一個月內會同環保主管機關勘查,合格者核發畜牧場登記證書並副知農業部與中央環保主管機關。《畜牧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登記文件各二份: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身分證明與第5條第1款資格證明、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都市計畫區加分區證明)、經營計畫書、位置圖及配置圖、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經環保機關認定無須提出者免附);土地非申請人所有者附使用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使用證明,共有土地須有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的同意書。第5條的報勘文件是登記申請核准文件影本,以及場內密閉式鋼筋混凝土及磚牆構造的畜禽舍、管理室、飼料調配室、畜禽產品處理室等設施的建築執照影本,依法免建照者改附核准容許使用證明。第7條的登記證書載明場名、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場址、場地面積、主要畜牧設施、飼養種類及規模六項;施行細則沒有登記證有效期限的規定。容許在農業機關、建照在建築主管機關、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在環保主管機關,三條線同時開工才能壓在一年建場期內。
變更、歇業停業復業與罰則:一個月變更、停業一年、3 萬至 15 萬與按次處罰、廢止登記、暫停受理
《畜牧法》第8條規定登記事項變更應於變更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向市府申請,因擴大飼養規模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遷建畜舍禽舍,或變更場址、家畜家禽種類者,準用第6條重新走容許與勘查。第8條之1的歇業、停業、復業:歇業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提出歇業報告書並附登記證書申請廢止登記;停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一個月內提出停業報告書備查,復業亦同;停業超過一年或場內主要畜牧設施已遷移者視同歇業,未依限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逕予廢止登記並註銷證書;停業期滿前無法復業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一次、最長一年。罰則在第七章(不是網路常寫的第六章):第39條第1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1款是飼養達第4條規模而未依第6條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第2款是已登記畜牧場未依規定設置、處理或委託處理廢污或設施不符標準,第3款是未依第8條第2項擴大飼養規模,第10款、第11款是未辦畜禽飼養登記或擅自擴大規模、未依計畫處理死廢畜禽;第2項規定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分別處罰,第2款、第3款、第11款經按次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廢止畜牧場登記或畜禽飼養登記;第4項規定死廢畜禽外流供人食用者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再犯廢止登記。第41條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第1款是歇業、停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未依第8條第1項、第8條之1申請,第3款是規避、妨礙、拒絕檢查。第23條允許中央指定家畜、家禽種類辦理產銷調節,包含暫停受理畜牧場登記或已登記畜牧場新建、增建畜牧設施及擴大飼養規模的申請,暫停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延長,公告前已取得容許者不受限;第24條規定主管機關輔導畜牧場加入產銷畜牧團體,不加入者不予產銷輔導。對處分不服的救濟依法為陳述意見與訴願,屠宰管理另有法律責任規定。
養殖漁業登記證:漁業法第69條、臺中自治條例、區公所轉報農業局、用地與用水、效期五年、未登記的實務後果
《漁業法》第3條把漁業定義為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業及其附屬加工運銷業,第69條第1項規定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的登記及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2項允許在適合發展養殖或既有魚塭集中處規劃設置養殖漁業生產區。臺中的規定是「臺中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自治條例」(民國 101 年 1 月 17 日府授法規字第 1010008271 號令公布),主管機關為農業局:向魚塭所在地區公所申請,區公所勘查後轉報農業局核發「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土地須為養殖用地或經核准養殖的農牧用地等,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限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經農業局核准;須有水權狀或合法用水證明;登記證效期五年。全國法規資料庫查無名為「養殖漁業登記辦法」或「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辦法」的法規,正確名稱是「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與各縣市自訂的自治法規,臺中用的是自治條例。未登記的法律效果要說清楚:《漁業法》第七章沒有以「未登記經營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為要件的處罰條文,第65條的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針對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發布的命令,第64條的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針對違反第6條在公共水域經營漁業,是否及於陸上魚塭條文未載;未登記陸上魚塭的實務後果主要是拿不到登記證,進而辦不了放養申報、天然災害救助、低利融資與用水用電優惠。臺中的漁業業務由農業局所屬的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承辦,養殖用電證明、放養申報等後續事項要向該所與區公所確認;養殖設施若是室內循環水或有固定基礎的養殖池管理設施,容許使用依市府要點先向區公所遞件。臺中農業局概況頁未列主要養殖區與養殖面積,本文不補未查得的數字。
環保配套: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代處理業者證明、沼液沼渣農地肥分、環保局推廣
畜牧場的環保線有三段。第一段在登記前:《畜牧法》第6條要求申請登記時檢附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的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畜牧法施行細則》第4條把經環保機關認定無須提出者列為免附;第5條第3款的廢污處理設備可以用環保主管機關出具同意由代處理業者處理的證明,或有足夠土地還原畜牧廢污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可來替代。第二段在勘查:第6條的登記勘查由市府會同環保主管機關辦理,畜牧設施與污染防治設施一起看。第三段在營運: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主辦畜牧業沼液沼渣做為農地肥分使用的推廣事宜,109 年度臺中市流域污染總量管制計畫期末報告第六章記載此項工作,申請流程在全國畜牧糞尿資源化網站,沼液沼渣施灌農地是廢污還原土地的合法路徑之一,但要先取得核准才能算第5條第3款的免設置事由。第39條第1項第2款把已登記畜牧場未依規定設置、處理或委託處理廢污列為罰鍰事由,經按次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廢止登記,環保配套不是登記後可以放掉的線。養殖這一線的用水在自治條例裡是登記要件,水權狀或合法用水證明要在區公所勘查前備妥,抽地下水而無水權狀的魚塭登記會卡在這一項。
在地特徵與窗口:耕地 47,434 公頃、產值全臺第 3、養蜂第 2、畜牧科分機 56300、動保防疫處與漁業所
臺中市耕地面積 47,434 公頃,113 年農產值約 312 億餘元居全臺第 3;養蜂的蜂箱數、產量與產值全臺第 2;水果主產區在和平、東勢、新社、石岡、豐原,蔬菜主產區在大甲、北屯、外埔、神岡、霧峰、和平。畜牧與漁業的頭數與排名農業局概況頁未列。對申請人的意義有三。第一,臺中山區與平原都有畜牧需求,山坡地範圍的畜牧設施在容許階段依市府要點須先過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市府水利局水土保持管理科,豐原區陽明街 36 號 6 樓)的水保計畫或簡易申報書審查,畜舍的雜項執照與建照在建築主管機關。第二,臺中的畜牧與養殖分屬三個單位:畜牧場登記與畜牧設施容許在農業局畜牧科(分機 56300、04-25213388),動物防疫在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漁業在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養殖登記證由農業局核發、區公所受理。第三,農業局地址在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 36 號 5 樓(總機 04-22289111),六個業務科分別是作物生產科、林務自然保育科、畜牧科、農會輔導休閒農業科、運銷加工科、農地利用管理科,農地容許與農用證明的窗口在農地利用管理科(分機 56700、04-25263483),畜牧設施容許的市府核定線也在市府這一端。動線排四步:算規模與換算比例;向區公所送畜牧設施容許(配置圖 1/1200)並同步送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取得容許後一年內建場、需要建照的密閉式畜禽舍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場完成三個月內備妥施行細則第5條文件向畜牧科報請勘查,一個月內會勘合格核發登記證書。養殖則向魚塭所在地區公所送件,備妥水權狀或合法用水證明,區公所勘查後轉報農業局核發五年效期的登記證。
自我檢查清單
- 已依農業部公告算出飼養規模:牛 40、馬 20、鹿 40、羊 100、豬 20 頭或兔 400 隻、家禽 500 隻以上須登記,二種以上依比例換算合計。
- 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符合畜牧科系畢業、一個月以上畜牧專業訓練結業或二年現場經驗經公所證明三者之一。
- 土地依法可供畜牧設施使用、畜牧設施用地不超過場地總面積 80%,有建築物者領有建照;配置圖比例尺不小於 1/1200。
- 畜牧設施容許已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遞件(區公所書審後送市府核定);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已同步送環保主管機關審查。
- 取得容許後一年內建場、建場完成三個月內報請勘查,施行細則第5條的建照影本或容許證明已備妥。
- 登記後變更於一個月內申請,停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備查,停業逾一年視同歇業;未登記與廢污不合規的罰鍰與按次處罰已知悉。
- 陸上魚塭已確認土地為養殖用地或經核准養殖的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限室內循環水),備妥水權狀或合法用水證明,向區公所申請五年效期登記證。
常見錯誤
- 替雞、鴨、鵝、火雞各寫不同門檻——農業部公告家禽一律五百隻以上,家畜才有牛 40、馬 20、鹿 40、羊 100、豬 20、兔 400 的分別。
- 引用「畜牧場登記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查無此法規,登記程序在《畜牧法》第5條、第6條與施行細則第4條、第5條。
- 先蓋畜舍再申請容許——臺中畜牧設施容許要先向區公所遞件、區公所書審後送市府核定,容許後一年內建場、三個月內報勘。
- 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等勘查時才送——第6條要求申請登記時就檢附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的計畫,會同勘查時一起看。
- 寫「未辦養殖登記依漁業法處罰○萬元」——漁業法罰則章沒有以未登記陸上魚塭為要件的處罰條文,實務後果是拿不到登記證與後續的申報、救助、融資與用水用電優惠。
- 魚塭沒有水權狀就送登記——臺中自治條例要求水權狀或合法用水證明,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還限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經農業局核准。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臺中 養豬 養雞 幾頭要辦畜牧場登記 找誰
依農業部「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家畜家禽飼養規模」,豬二十頭以上、牛四十頭、馬二十頭、鹿四十頭、羊一百頭、兔四百隻以上,家禽不分雞鴨鵝火雞一律五百隻以上,就要依《畜牧法》第4條申請登記;同一場所養二種以上依比例換算合計,共用水表、電表、排水口或同一圍籬內者合併計算。臺中的受理窗口是市府農業局畜牧科(總機 04-22289111 分機 56300,直撥 04-25213388),畜牧設施容許先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遞件、區公所書審後送市府核定,登記申請要附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的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臺中 畜牧場 從容許到登記證 要多久 順序是什麼
《畜牧法》第6條給出時程骨架:取得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後一年內完成建場(有正當理由得延長),建場完成後三個月內報請勘查,市府收件後一個月內會同環保主管機關勘查,合格者核發畜牧場登記證書。順序是:先向區公所送容許(配置圖比例尺不小於 1/1200),同步送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給環保主管機關;容許核定後建場,密閉式鋼筋混凝土及磚牆構造的畜禽舍、管理室、飼料調配室要向建築主管機關領建照,免建照者以容許證明代替;再備妥施行細則第4條、第5條的文件向畜牧科報勘。登記證書載明場名、負責人、場址、場地面積、主要設施、飼養種類及規模,施行細則沒有效期規定,變更要在一個月內申請。
臺中 魚塭 養殖漁業登記證 怎麼申請 沒登記會怎樣
依「臺中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自治條例」向魚塭所在地區公所申請,區公所勘查後轉報農業局核發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土地須為養殖用地或經核准養殖的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限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經農業局核准,並須有水權狀或合法用水證明,登記證效期五年。沒登記的後果不是《漁業法》的罰鍰,該法罰則章沒有以未登記陸上魚塭為要件的處罰條文;實務上的損失是拿不到登記證,放養申報、天然災害救助、低利融資與用水用電優惠都辦不了。有固定基礎的養殖管理設施要另依市府要點先向區公所申請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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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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