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興辦事業計畫變更與展延實務:都市計畫變更、期限體檢與回饋
臺北市沒有非都市土地,興辦事業計畫的變更與展延在這裡換成都市計畫個案變更、可申請開發許可地區與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申請。本文整理都市發展局、產業發展局與市都委會的窗口、回饋金現行算法、申請作業期限與陳述意見、訴願節點。
重點速覽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統一編號 90801410)承辦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的興辦事業計畫變更、展延與廢止回復統籌,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先以文件與現況照片做免費書面初判,再決定是否委託。
- 服務項目
- 興辦事業計畫變更、展延與廢止回復統籌:計畫內容變更核准、計畫性質變更分流、事業主體變更、轉手承接盡職調查、執行期限展延、營運期限展期、限期改善回覆、陳述意見與訴願
- 承辦公司
-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偉騰、偉騰開發;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
- 服務範圍
- 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
- 官方參考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臺北市國土專區(臺北市轄區皆屬都市計畫或陽明山國家公園地區)、都市發展局受理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提出都市計畫變更申請審核標準及作業流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依據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性質變更準用分區變更程序、廢止後恢復原編定與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要件)、《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六個月免重複會審、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變更用途報核、廢止後逕為變更編定作業)、《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編定管制的母法)、《殯葬管理條例》(殯葬設施核准後一年內施工、開工後五年內完工,逾期未施工廢止核准)、《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使用其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三年內設立、展期最長三年,逾期廢止並回復原編定)
- 應備文件
- 原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函全文、原核准計畫書與配置圖、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已取得之建照、使照或水保文件、主管機關來函與改善通知
- 常見退件與誤判
- 把臺北市的事業用地變更送到地政局要求辦變更編定;細部計畫變更內容夾帶新增容積獎勵項目;只拿到多數地主同意就送《都市計畫法》第24條申請
- 諮詢方式
- 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公文或現況照片,先做免費書面初判;電話 0965-855-538。
在搜尋框打「臺北市興辦事業計畫變更展延」的人,多半會先撞上一個事實:臺北市全境都在都市計畫或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沒有一筆非都市土地,區域計畫法體系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變更編定與恢復原編定,在這裡沒有任何適用案件。
這不代表臺北市的事業用地不會變。都市發展用地只占都市計畫面積47.75%,保護區占25.48%,事業要擴大、改用途或換配置,走的是《都市計畫法》第24條個案變更、可申請開發許可地區的細部計畫,或農業區、保護區的變更為非農業使用申請,回饋條件寫在計畫裡。
這篇只寫臺北市:都市發展局、產業發展局與市都委會的窗口與線上入口、回饋金的現行算法、申請作業期限與陳述意見、訴願的節點,並提醒公司在臺北市、土地在新北市或基隆市的業者該把案子送去哪裡。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領軍,替雙北與基隆業者先做書面體檢。
臺北市沒有非都市土地:變更與展延先找都市發展局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國土專區寫得很清楚:臺北市轄區皆屬都市計畫或陽明山國家公園地區,全市沒有非都市土地。其他縣市常見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變更編定與區域計畫法開發許可,在臺北市都沒有適用案件;地政局官網業務專區從測繪、登記到徵收及撥用一路列下來,就是沒有「非都市土地」或「變更編定」。臺北市的事業用地要調整內容,走的是都市計畫個案變更、通盤檢討,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下的附條件允許使用與容積移轉。窗口都在市府路1號:都市發展局在9樓南區,《都市計畫法》第24條變更申請由都市規劃科承辦;市府1樓東區的都市計畫工作站週一至週五08:30到16:00受理臨櫃;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在10樓西北區,電話1999轉3298。
都市發展用地不到一半:臺北市的變更案型長什麼樣
依都市發展局108年下半年統計,臺北市都市計畫面積27,179.97公頃,都市發展用地12,978.42公頃只占47.75%,保護區6,924.43公頃占25.48%,農業區527.98公頃僅占1.94%。這個結構決定了臺北市的變更案型:不是把農牧用地改編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而是在既有都市計畫分區內爭取內容調整。最有代表性的是都市計畫體系內的「可申請開發許可地區」,如115年7月14日公告的大眾運輸導向可申請開發許可地區細部計畫申請作業期限案,與115年3月12日公告的內湖區北勢湖及新明路周邊地區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細部計畫。另一種是農業區、保護區土地要供事業使用,要向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申請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並繳回饋金。
從分區證明到細部計畫變更:臺北市的申辦動線與線上入口
臺北市的變更申請第一步是確認分區:都市發展局的土地使用分區線上查詢及核發系統可線上申請分區證明。若調整幅度超出現行分區所能容納,就要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由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都市發展局115年5月20日更新的審核標準附有檢核表:涉及新增容積獎勵項目者列為關鍵排除條件;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6條檢送全部土地權利關係人姓名、住址、權利證明文件與同意書,並附事業及財務計畫,分區發展方向須符合地區通盤檢討的都市發展定位與上位計畫;再核對《都市計畫法》第22條細部計畫應表明事項與內政部函頒書圖格式。市民服務大平臺自114年7月30日起由台北服務通接手,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申請等表單與網路送件都在該平臺。
農業區與保護區要供事業使用:產業發展局的審查與回饋金算法
臺北市的農業用地只有兩種:《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4條所定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的農業區,以及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的保護區,區域計畫法的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在臺北市不存在。事業要用這兩種分區的土地,先向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提出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申請,附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步核定的證明文件與坐落位置圖說,審查費按面積分級,超過1公頃者每超過0.5公頃加收一級,處理時程10日。回饋金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5條,都市計畫範圍內以變更使用面積乘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的百分之十計算,並於市府同意變更時繳交;網路流傳的「都市計畫農業區百分之五」是92年舊函釋,已非現行。
期限與廢止的臺北市版:沒有恢復原編定,但有申請作業期限與回饋條件
其他縣市的興辦人最怕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恢復原編定,在臺北市沒有適用對象,因為全市根本沒有使用地編定可回復。臺北市的時鐘長在都市計畫本身:可申請開發許可地區的細部計畫會載明申請作業期限,都市發展局115年7月14日公告的就是修訂大眾運輸導向可申請開發許可地區細部計畫案內申請作業期限;個案變更核定時附帶的回饋與使用條件,是日後檢視是否依計畫使用的依據,115年8月19日預告修正的《臺北市建築基地開發許可回饋辦法》草案就值得追蹤。案件進到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後,紀錄公開在市都委會網站,土地權利關係人可透過都市計畫案意見表與陳情系統表達意見;市府若作成不利處分,先在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並附展延或修正方案,仍不服再提起訴願。
事業初核在前、分區同意在後:臺北市各局處與建管的接力順序
臺北市的分工和非都市土地縣市剛好倒過來:沒有地政局的變更編定收尾,換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市發展局與建築管理的接力。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受理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要求附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步核定的證明文件,代表事業初核要先過,分區同意才啟動。目的事業窗口依事業別分流:工商、農業與科技產業在產業發展局;觀光旅館找觀光傳播局觀光產業科;宗教與殯葬找民政局宗教禮俗科及臺北市殯葬管理處;老人機構與長照服務單位找社會局老人福利科。涉及建築量體或外觀的變動,要到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服務平台線上申辦都市設計審議;建照、使照的變更依《建築法》向建築管理機關辦理,使用類組改變時要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有環評或水保計畫者也須同步變更。
在地事實對申請人與業者的意義:先分清臺北市土地在哪一套制度裡
臺北市的申請人第一件事是判斷案子屬於哪一套制度。土地在臺北市:沒有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函、沒有變更編定,也不會有恢復原編定的處分,要體檢的是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或可申請開發許可地區的核定內容、附帶的回饋與使用條件、細部計畫載明的申請作業期限;窗口在市府路1號的都市發展局、市都委會與各目的事業局處,表單與送件走台北服務通。公司登記在臺北市、土地卻在新北市或基隆市:那才是真正的興辦事業計畫變更與展延,要向土地所在的縣市政府辦理,例如新北市115年7月2日公布的開發許可展期處理原則,要求在容許完成開發最後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提出展期計畫書,且展期以一次為限。兩套制度的文件與機關完全不同,動手前先用都市發展局的分區查詢系統確認土地屬性。
自我檢查清單
- 先到都市發展局土地使用分區線上查詢及核發系統確認土地分區與管制內容,判定案子屬於都市計畫變更、附條件允許使用,還是農業區、保護區變更。
- 核對細部計畫是否為可申請開發許可地區,並查明公告的申請作業期限,例如115年7月14日修訂的大眾運輸導向地區期限。
- 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6條備齊全部土地權利關係人的姓名、住址、權利證明文件與同意書,缺一份都不能送。
- 事業及財務計畫寫明變更理由、面積或用途調整後的營運規劃,並對照地區通盤檢討的都市發展定位。
- 農業區、保護區案件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步核定證明,再向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送件,回饋金依百分之十預估並備妥資金。
- 查閱市都委會網站的專案小組與大會紀錄,掌握同類案件被要求補正的項目,並準備都市計畫案意見表。
- 收到市府不利處分或補正通知時,記下期限,備妥陳述意見與展延、修正方案,必要時依法提起訴願。
常見錯誤
- 把臺北市的事業用地變更送到地政局要求辦變更編定——地政局沒有這項業務,案件無從受理,白等一輪才轉向都市發展局。
- 細部計畫變更內容夾帶新增容積獎勵項目——落入都市發展局檢核表的關鍵排除條件,整案不受理。
- 只拿到多數地主同意就送《都市計畫法》第24條申請——《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6條要求全部土地權利關係人同意書,缺一人即退件補正。
- 回饋金用網路流傳的百分之五估算資金——現行《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5條是百分之十,且市府同意變更時就要繳,資金缺口直接卡住同意函。
- 錯過可申請開發許可地區細部計畫載明的申請作業期限——只能等下一次修訂或通盤檢討,事業擴充時程整段延後。
- 公司在臺北市就以為展延也向臺北市府申請——興辦事業計畫展延要向土地所在的新北市或基隆市政府提出,送錯機關期限照樣流失。
官方參考資料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臺北市國土專區(臺北市轄區皆屬都市計畫或陽明山國家公園地區)
- 都市發展局受理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提出都市計畫變更申請審核標準及作業流程
-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常見問題
臺北市興辦事業計畫變更要找哪個單位?地政局還是都發局?
臺北市沒有非都市土地,地政局不辦興辦事業計畫核准也不辦變更編定。事業用地要改內容,都市計畫層面的個案變更找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電話1999轉8271,案件審議在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農業區、保護區改作非農業使用找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宗教、殯葬、老人機構、觀光旅館則各回民政局、社會局、觀光傳播局初核。
臺北市農業區保護區土地變更做事業,回饋金要繳多少?
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5條,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以變更使用面積乘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的百分之十計算,供古蹟使用的保存區才是百分之一;網路常見的「百分之五」是92年舊函釋,已不適用。臺北市由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核算,繳交時點是市府同意變更時,金額計算至元。
公司在臺北市、土地在新北市,興辦事業計畫展延要向誰申請?
向土地所在地的縣市政府,不是公司登記地。臺北市本身沒有非都市土地,核准函一定是別的縣市核發的;以新北市為例,達開發許可規模的案件適用城鄉發展局115年7月2日公布的開發許可展期處理原則,要求在容許完成開發最後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提出展期計畫書,展期以一次為限;未達規模者回原核准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展延。
先傳謄本與計畫書
把土地登記謄本、原核定計畫或細部計畫書、市府來函先傳 LINE,我們判斷案子屬於臺北市都市計畫路線還是新北、基隆的興辦事業計畫路線,再告訴你要備哪些文件與時程。電話 0965-85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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