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環境影響評估實務:應實施環評的開發類型與地方審查
臺北市的環評案由市政府主管、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承辦,基地多屬都市土地,高樓一百二十公尺以上、舊市區更新二十公頃以上、焚化廠擴建都要進環評。本文拆解入列案型、送件動線、審查時鐘與陳情稽查,讓開發單位簽約前先看清門檻。
先講結論:臺北市開發案的環評門檻多半不是面積,而是高度、更新規模與設施類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6條與第27條把高樓建築畫在一百二十公尺、舊市區更新畫在二十公頃;內湖、木柵、北投焚化廠擴建或擴增處理量,原則上不分規模都要環評。
很多人以為臺北市全是都市計畫區、沒有海岸,環評離自己很遠。陽明山國家公園就在市內,集合住宅、醫院或旅館落進國家公園,只剩一公頃以下經同意才免辦;士林至善路一帶與北投行義路分別靠內雙溪、大坑溪供水,基地是否劃入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要查明,區位疊加,門檻就往下掉。
下文依序處理七件事:誰審、哪些案型入列、怎麼送件、市內審查重點、審查時鐘與公民參與、與建照及排水同意的先後、以及這些在地事實對業者的意義。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帶隊看件,習慣先站在審查委員的位置找卡點,再回頭替開發單位排規模與時程。
臺北市環評誰在審:市政府主管、環保局承辦、跨市案歸環境部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條把直轄市的主管機關定為直轄市政府,臺北市的環評書件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承辦,局址在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代表號02-2720-8889。市府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3條設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專家學者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身就是開發單位時,該機關的委員應迴避表決。案件歸市府或歸環境部,看《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2條附表一的分工;開發基地跨越臺北市與新北市兩個直轄市,或涉及不同主管機關的案子,一律由環境部審查。施工與營運期的公害查處則由環保稽查大隊負責,大隊位於大同區重慶北路3段347號4樓,四個中隊分轄十二個行政區,採24小時3班制執勤。
臺北市常見入列案型:高樓、都更、醫療文教、園區與環保工程
臺北市基地多屬都市土地,門檻看都市土地那一欄。《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6條的高樓建築以高度一百二十公尺為線,第27條的拆除重建舊市區更新以申請更新面積二十公頃為線,第24條的醫院在一般地區是五公頃以上,第23條設有化學、醫藥或生物實驗室的研究機構在都市土地一公頃以上就入列。園區進駐則不同:依環境部「EMS」列管資料,內湖區列管事業中內湖工業區有274家、南港區的南港軟體工業園區有30家,廠商設在已通過環評的園區內,產業類別符合原核定且經園區開發單位確認未超出核定污染總量者,得免另辦環評。環保工程最嚴:內湖、木柵、北投三座焚化廠擴建或擴增處理量原則上不分規模,污水處理廠每日設計處理量六萬立方公尺以上也入列。
送件動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評書件查詢系統與臺北市民e點通
環評書件不是直接送環保局。《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規定開發單位申請開發許可時,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由該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臺北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前,要先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釐清非環評法規的爭點並附政策說明,少了這一步主管機關得退回。說明書應載事項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6條共十項,含綜合評估者與影響項目撰寫者簽名、環境保護對策與替代方案;本文頁數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1條不得超過一百五十頁。書件、會議資訊與審查結論都會公布在環境部環評書件查詢系統,可據此追蹤進度;通過後的空污、水污與廢棄物許可,在臺北市經由「臺北市民e點通」導向環境部的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辦理。
臺北市審查重點:陽明山國家公園、水源與噪音管制區的疊加
臺北市把陽明山國家公園劃為第一類噪音管制區,這片土地在環評上同時是敏感區位:三戶以上集合住宅、醫院或旅館落進國家公園,多半只剩一公頃以下經同意才能免辦;山坡地露營區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42條累積一公頃以上就入列,山坡地太陽光電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3項達一萬瓩或五公頃也入列。第二層是水源:中正、萬華、文山靠新店溪,士林區至善路一帶靠內雙溪,陽明山與北投行義路靠大坑溪,基地是否劃入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要用經濟部水利署與環境部查詢系統核對。第三層是噪音:市府公告大型醫療機構周界外50公尺為特定管制區、最高容許音量降低5分貝,主要道路周界30公尺內原則為第三類,環說書噪音振動章節要照這張圖推估。
審查時鐘、公民參與與補正:五十日怎麼起算、二階怎麼觸發
一階審查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為五十日,情形特殊得延長五十日;二階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3條為六十日,延長以六十日為限。時鐘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5條自備齊書件並繳費之日起算,補正日數不計入,送件品質決定實際天數;《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3條之1要求限期補正,逾期或不符就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駁回許可申請。臺北市開發案關注度高,《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9條列出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對眾多居民權益顯著不利等情形,委員會認定即進二階,開發單位也可在一階結論前書面自願進二階。公民參與從說明書開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20條,說明書要在區公所、里辦公室或基地五百公尺內路側等五處以上陳列,並上網公布至少三十日。
與建照、都更核定、排水同意的先後:環評未完成,許可無效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規定,說明書未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核發開發許可,核了也無效,臺北市的建照與都更核定都得排在環評結論之後。排水是臺北市必經的一關:《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7條要求廢污水排入既有污水下水道者檢附同意文件,臺北市由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管理迪化污水處理廠與民生、濱江水資源再生中心,同意文件要在送環說書前拿到。通過後改設計,走《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6條至第38條的三軌:備查、變更內容對照表或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產能或規模擴增百分之十以上原則重辦;取得開發許可後逾三年才動工,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之1先送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審完才能動。
通過後的監督與陳情,以及這些臺北市事實對業者的意義
環評通過不是終點。《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要求開發單位依說明書內容與審查結論切實執行,違反承諾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命停止開發,另有刑事責任規定。臺北市的查處密度高:環保稽查大隊24小時3班制執勤,裁罰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罰基準」;115年7月全市公害陳情4,520件,被陳情對象中營建工程占351件,營建工程、動力機械或作業噪音有505件,施工期承諾最常在這裡被檢驗。對業者的意義有三件:簽約前先做應否環評的認定,規模設計要同時看都市土地欄與國家公園、水源的疊加,時程要把五十日時鐘、補正往返與公開說明會一起排進去。
自我檢查清單
- 已用《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6條與第27條核對建築高度是否達一百二十公尺、更新面積是否達二十公頃
- 已確認基地是否落在陽明山國家公園、山坡地或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並留存查詢系統的結果畫面
- 已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轉送前會附《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的爭點釐清與政策說明
- 已取得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的廢污水納管同意文件,再送環境影響說明書
- 已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的五十日時鐘、補正往返與五處以上陳列的公民參與排進總時程
- 已對照臺北市噪音管制區公告中大型醫療機構周界外50公尺與主要道路周界30公尺的分類,規劃施工期噪音對策
- 已在環境部環評書件查詢系統建立追蹤,掌握會議資訊與審查結論公布時點
常見錯誤
- 以為臺北市沒有海岸就沒有敏感區位——陽明山國家公園內的集合住宅、醫院或旅館多半只剩一公頃以下經同意才能免辦,漏查就是重新規劃
- 把環境影響說明書直接寄到環保局——《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要求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其轉送,程序不對就是退件重來
- 環評結論未出就先請領建照——《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規定未完成審查前核發的許可無效,前期投入全部重排
- 補正期限過了才補資料——《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3條之1規定逾期或補正不符即函請駁回許可申請,案子回到起點
- 園區內擴增產能不另申請就開工——只有產業類別符合原核定且未超出核定污染總量才免辦,超出即屬未經審查逕行開發,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2條處罰並命停止
- 把施工噪音陳情當小事——臺北市環保稽查大隊24小時3班制查處,營建噪音是陳情大項,違反環評承諾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得按日連續處罰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臺北 蓋 大樓 多高 要 環評
看高度不看面積。《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6條規定高樓建築高度一百二十公尺以上應實施環評,臺北市多數都市土地基地不設面積門檻;但基地若在陽明山國家公園或山坡地,三戶以上集合住宅改看區位:國家公園一公頃以下經同意才免辦、山坡地一公頃以上入列。先用地號確認區位,再算高度,兩關都過才算免辦。
臺北 都更 案 面積 多大 才 要 環評
拆除重建的舊市區更新,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7條以申請更新面積二十公頃以上為線,一般臺北市更新單元遠低於此;但更新後新建高樓達一百二十公尺以上,就從高樓建築那一款入列,兩款分別判斷。位於國家公園或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的更新案,門檻降到一公頃以下經同意才免辦。
臺北 環評 案 被 鄰居 檢舉 施工 噪音 怎麼 辦
先回到自己的環評承諾。臺北市環保稽查大隊24小時3班制查處,115年7月營建工程、動力機械或作業噪音陳情有505件,是常見大項。被檢舉時對照環說書的噪音對策與臺北市噪音管制區分類,能證明照承諾執行就以陳述意見說明;若確有未依承諾執行,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會被限期改善並可能按日連續處罰,先改善再報請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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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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