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農業資材室與溫網室容許申請:門檻與退件
臺北市沒有農業局,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由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直接受理(02-27208889 轉 6603、6596,市府路 1 號 10 樓北區),不經區公所初審;市民服務大平臺載明審查費每棟設施新臺幣 200 元,處理時限第一階段 39 日、第二階段 24 日、須複驗者 54 日、須層轉核釋者再加 60 日,採兩階段審查:先核發搭建許可,完工後送竣工申請書辦第二階段審核。臺北的農地全在都市計畫農業區與保護區,容許之外還要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農業區有頂蓋農業設施建築投影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使用土地面積 30%、高度不超過 10.5 公尺,保護區只有 10%、高度 7 公尺且不得位於平均坡度 30% 以上地區,屋頂一律斜屋頂(斜率 1:1 至 1:4、頂層斜屋頂面積至少 70%)。無固定基礎的簡易寮舍走另一部市標準:保護區一層、簷高 3 公尺、脊高 3.5 公尺,網室每座不超過 330 平方公尺、蔭棚 145 平方公尺,取得證明書可據以接水接電。
在臺北的農地上蓋資材室、溫網室或農機具室,中央法源與全臺一致:《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規定有固定基礎的農業設施先申請容許使用再依法申請建築執照,面積 45 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者免建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修正)第4條要求文件各三份、配置圖比例尺不小於 1/500,第6條列九款不予同意事由。臺北的不同從窗口開始:臺北市沒有農業局,農業業務由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承辦,市民服務大平臺「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的主辦單位就是農業發展科,全案由局直接受理審查,不採區公所初審;申辦頁載明審查費每棟設施新臺幣 200 元,處理時限第一階段 39 日、第二階段 24 日、須複驗者 54 日、須層轉核釋者增加 60 日,可網路申辦(非全程式),自 114 年 7 月 30 日起線上入口改為「台北服務通」。
臺北的第二個不同是土地身分。臺北市農業用地指農業區、保護區內依《農業發展條例》供農業使用的土地,沒有非都市土地的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容許之外還要過「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民國 114 年 7 月 9 日修正)的建蔽率、高度與坡度:第72條規定農業區第二種(第五十組農業設施)有頂蓋農業設施建築投影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使用土地面積 30%、高度不超過 10.5 公尺,第一種(農舍與休閒農業的住宿餐飲等)建蔽率 10%、高度 10.5 公尺以下三層樓、建築面積不超過 165 平方公尺,第一種與第二種合計不超過 35%;第76條規定保護區第四種農業設施投影面積不超過 10%、不得位於平均坡度 30% 以上地區、高度不超過 7 公尺,第三種與第四種合計不超過 15%;兩區的建築物都要設斜屋頂,「臺北市農業區保護區建築物及有頂蓋農業設施斜屋頂設置辦法」規定斜率 1:1 至 1:4、頂層斜屋頂面積至少頂層樓地板 70%、屋頂突出物斜屋頂至少 50%。產業發展局統計固定基礎農業設施申請 108 年 47 件、109 年 57 件、110 年 90 件、111 年 55 件、112 年 75 件、113 年 56 件,無固定基礎設施申請 113 年 27 件。
本文依三種熱門設施逐一講面積與高度門檻、免建照條件、應備文件、兩階段審查與退件,再接臺北特有的土管自治條例上限、斜屋頂辦法、簡易寮舍審查標準與接水接電證明、大地工程處的水保線,最後把茶葉、綠竹筍、草莓、海芋產區的申請特徵串起來。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領軍,處理臺北容許案時會先分農業區還是保護區、坡度多少,再對 30% 或 10% 的投影面積上限與斜屋頂。
農業資材室:每 0.1 公頃 20 平方公尺、上限 200、有農舍不得申請、臺北再套農業區 30% 保護區 10% 投影面積與斜屋頂
審查辦法附表一把農業資材室歸在「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只能存放肥料、農藥、種子、農具、器皿、農產品等;坐落農業用地面積達 0.1 公頃以上者,每 0.1 公頃可興建樓地板 20 平方公尺、最大 200 平方公尺,坐落農地已建農舍者不得申請;管理室則是已申請農業生產設施且未設置管理區者可單獨申請、最大 150 平方公尺,有農舍者一樣不得申請。臺北的農地零碎,關渡平原以外多在士林、北投、內湖、南港、文山的山坡地,常見的 0.1 至 0.3 公頃地只算得出 20 至 60 平方公尺。附表一算完還要對土管自治條例:農業區的有頂蓋農業設施建築投影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使用土地面積 30%,保護區只有 10%、且不得位於平均坡度 30% 以上地區,高度農業區 10.5 公尺、保護區 7 公尺;一塊 0.1 公頃的保護區農地,資材室投影面積最多 100 平方公尺,但附表一只給 20 平方公尺,兩個上限取小者。屋頂依斜屋頂設置辦法(民國 112 年 7 月 7 日修正)做斜率 1:1 至 1:4 的斜屋頂,頂層斜屋頂面積至少頂層樓地板面積 70%,水塔、空調、能源等屋頂突出物可設適當遮蔽物。免建照的線是《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的 45 平方公尺以下且一層樓,但免建照不等於免容許,有固定基礎的資材室仍要先向農業發展科取得容許使用同意書;超過 45 平方公尺者向市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建造執照,位於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者向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退件的三個常見理由:地上已有農舍(第6條第1項第4款「申請容許使用之面積或其他申請內容未符合本辦法規定」)、保護區基地坡度超過 30%、經營計畫的農業使用事實不足。
溫室與網室:透光材質、栽培區 50%、屋頂綠能 40%、網室一層不得附綠能、臺北保護區坡度與 7 公尺、簡易寮舍的網室 330 平方公尺路
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設施、網室、組織培養生產場、育苗作業室、菇類栽培場都屬附表一的「農業生產設施」,依審查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不受農業設施總面積 40% 限制。溫室必須使用透光材質,只有完全人工光源者可以不透光,植物栽培區樓地板面積須達總樓地板面積 50% 以上,屋頂附屬綠能不能超過屋頂面積 40%;有固定基礎的網室限一層樓,材質限透光塑膠布或遮陰網,不能附屬綠能;育苗作業室樓地板最大 2,500 平方公尺。臺北的溫室多在內湖白石湖的草莓園、北投竹子湖的海芋田周邊與關渡平原,有固定基礎的溫網室在農業區受 30% 投影與 10.5 公尺、保護區受 10% 投影與 7 公尺與坡度 30% 的限制,白石湖與貓空多屬保護區,溫室要壓在 7 公尺以下。臺北另有一條省事的路:「臺北市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審查標準」(民國 110 年 8 月 4 日修正,共九條)。第4條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土地登記謄本、施工圖說、農業生產經營計畫、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及土地使用同意書向產業發展局申請許可,局邀集水土保持及建築管理機關會同審查;第5條規定都市計畫農業區的簡易寮舍依土管自治條例辦理,保護區內的簡易寮舍以一層為限、簷高不超過 3 公尺、脊高不超過 3.5 公尺,蔭棚每座不超過 145 平方公尺、網室每座不超過 330 平方公尺、防蟲網籠每座不超過 13.2 平方公尺、畜養家畜家禽簡易寮舍每座不超過 145 平方公尺、簡易工作寮每座不超過 13.2 平方公尺且每筆土地 0.25 公頃以下搭建一棟、超過者每 0.25 公頃得增建一棟;第6條違反許可內容者廢止許可並得移請建築管理、都市計畫機關處理;第7條保安林及保護區林地不適用。流程是文件送產業發展局、初審、排定日期邀相關單位現場初勘(山坡地範圍併審是否違反水土保持法,基地須平坦且無開挖整地)、完工後書面或電話通知複查、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建築物證明書」,可據以向台電或自來水事業處申請接水接電。無固定基礎的網室與蔭棚走這條,不必建照;有固定基礎的溫室走容許加建照。
農機具室與集貨包裝設施:自有農機具垂直投影 2.5 倍、農機使用證由區公所核發、臺北農業區 10.5 公尺保護區 7 公尺、茶葉綠竹筍的集貨與製茶
農機具室在附表一屬「農機具設施」,樓地板興建面積依自有農機具(檢附農機使用證)及附掛犁具邊緣垂直投影面積的 2.5 倍計算,沒有農機使用證的機具不能算;臺北的農業機械使用證由區公所核發,以北投區公所為例,首次申請填「農業機械使用證登記表」、附身分證影本及原出廠證明或統一發票,經建課審核、必要時會勘後核發。乾燥處理設施的乾燥機房與穀物儲存筒(桶)依設備垂直投影面積 2.5 倍計算,濕穀集運設施依生產需要核定,高度超過 14 公尺應檢附證明;碾米機房也是 2.5 倍,但臺北除關渡平原的水稻專區外幾乎沒有稻作,乾燥碾米設施的申請極少。臺北常見的是茶與筍的集貨、製茶與加工:集貨運銷處理室在附表一屬「農產運銷加工設施」,樓地板最大 990 平方公尺,集貨及包裝場所花卉以外農糧產品每 1 公噸集貨量 53 平方公尺,冷藏(凍)庫及儲存場所每 1 公噸儲存量 5 平方公尺,農糧產品加工室最大 990 平方公尺且農糧原料須連結農業生產經營事實。製茶在臺北有一條專屬規定:「臺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設置製茶業申請建築執照檢附製茶計畫審查基準」(民國 109 年 11 月 5 日修正)規定製茶廠達廠房面積 50 平方公尺或電力容量達 2.25 千瓦應敘明辦理工廠登記或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生產規模分進菁量每天 201 至 300 公斤(農地生產面積 12,001 至 20,000 平方公尺)與每天 100 至 200 公斤(5,000 至 12,000 平方公尺)二級;土管自治條例第75條把「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微之工業之(四)製茶業」列為保護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木柵鐵觀音與南港包種茶的製茶廠走的是這一組。高度上限依土管自治條例:農業區農業設施 10.5 公尺、保護區 7 公尺;第11條規定同一農地申請相同項目時原有面積與新增面積合計不得超過附表規定,第7條的總量要把農舍與水土保持設施一併納入。
應備文件與兩階段審查:各三份、1/500 配置圖、經營計畫十事項、200 元每棟、39 日與 24 日、竣工申請、台北服務通
審查辦法第4條的文件各三份:身分證影本(法人附登記證明)、經營計畫、最近一個月內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可申請電子謄本者免附,都市土地另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比例尺不小於 1/500 的設施配置圖(畜牧設施為 1/1200)、土地使用同意書(單獨所有者免附)以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的文件。第12條要求經營計畫寫明十件事:設施名稱、設置目的、生產計畫、基地地號與興建面積、現耕農業用地及經營概況、農機具名稱及數量、設施建造方式、引用水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對周邊農業環境的影響、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臺北全部土地都是都市土地,分區證明是必附文件,向都市發展局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電話 02-27208889 轉 6171,都市計畫工作站臨櫃週一至週五 08:30 至 16:00)。市民服務大平臺「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載明:規費審查費每棟設施新臺幣 200 元;處理時限第一階段 39 日、第二階段 24 日、須複驗者 54 日、須層轉核釋者增加 60 日;兩階段審查,第一階段核發搭建許可後,設施完工再送竣工申請書至產業發展局辦理第二階段審核;可網路申辦(非全程式),自 114 年 7 月 30 日 12 時起線上申辦入口改為「台北服務通」。中央審查辦法的申請書表可在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的附件下載頁取得。退件對照第6條第1項九款:屆期不補正、經營計畫顯不合理或設施與農業經營必要性顯不相當、不符土地使用管制的容許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臺北看土管自治條例的組別)、面積或申請內容不符或申請人其他農地設施閒置違規、妨礙道路通行、妨礙農田灌溉或排水、養殖池無法取得合法用水、養殖池土資源需外運或屬採土坑洞、違反其他土地使用管制法令;第2項另允許對有影響農業產銷之虞者不予同意。第14條的專案路:具產製儲銷實績或配合政府政策者檢具經營計畫申請農業部專案核准,設置基準不受附表一限制,市府初審後轉陳中央複審。對不予同意的處分若有不服,依法先陳述意見,其後依法提起訴願。
臺北的第二道審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農業區第72條、保護區第75條與第76條、坡度 30%、斜屋頂、砍樹與改變地貌的禁止
臺北市農地全在都市計畫農業區與保護區,「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是容許之外的第二道審查。第4條定義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第72條(農業區建蔽率及高度):第一種(第十七組、第十九組、第三十七組、第四十六組、第五十組之農舍及休閒農業之住宿、餐飲、自產農產品加工廠、展示中心等建築物)建蔽率 10%、高度 10.5 公尺以下三層樓,建築面積不超過 165 平方公尺;第二種(其他第五十組農業設施)有頂蓋農業設施建築投影面積不超過申請設施使用土地面積 30%、高度不超過 10.5 公尺;第一種與第二種合計不超過 35%;第一、二、四種建築物應設斜屋頂。第74條規定農業區內非經市政府核准不得砍伐樹木。第75條(保護區使用):允許使用只有「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附條件允許使用包括「第五十組:農業及農業設施」「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微之工業之(四)製茶業」「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等 18 項。第76條(保護區建蔽率及高度):第四種(第三種以外的其他第五十組農業設施)有頂蓋農業設施投影面積不超過申請設施使用土地面積 10%、不得位於平均坡度 30% 以上地區、高度不超過 7 公尺;第三種(第五十組農舍及休閒農業設施等)建蔽率 10%、高度 10.5 公尺以下三層樓;第三種與第四種合計不超過 15%;第一、三、四種應設斜屋頂。第78條禁止保護區內砍伐或焚燬竹木、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破壞或污染水源、採取土石,第75條至第75條之3所列各款所必須並經市政府核准者除外。對申請人的意義:保護區的資材室與溫室要先算坡度(超過 30% 不能設)、投影面積 10%、高度 7 公尺三個上限,農業區是 30% 與 10.5 公尺;兩區的屋頂都要斜屋頂;整地、砍樹在保護區是禁止行為,設施基地必須平坦且無開挖整地,這也是簡易寮舍初勘的檢查點。都市發展局法令頁有「115 年度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彙編」全文,送件前先把地號的分區與組別對清楚。
山坡地水保、建照與臺北的申請特徵:大地工程處與水土保持服務團、1 公頃簡易水保、建管處與陽管處、茶葉綠竹筍草莓海芋、關渡平原
臺北的容許案要跑三個窗口。第一是容許: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市府路 1 號 10 樓北區,02-27208889 轉 6603、6596,市民熱線 1999,週一至週五 08:30 至 17:30)。第二是水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臺北市水土保持服務團」(99 年 1 月 28 日成立後設置)由專業技師現場會勘指導、協助填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大地工程處常見問答載明農業生產設施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 1 公頃且免建照者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臺北市山坡地保育利用申請須知」農業篇涵蓋農地水土保持輔導、簡易寮舍、農業設施、農地整坡作業、農路、休閒農場;中央窗口是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新北市新店區精忠路 10 號,02-22125285,山坡地違規檢舉專線 0800-491008)。第三是建照: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工程處,位於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竹子湖一帶)者向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臺北市保護區及農業區原有合法建築物申請整建要點」另管既有合法建物的整建。臺北的申請特徵有四。第一,作物集中:臺北市主要生產作物為茶葉、綠竹筍、花卉、稻米及草莓,在地特色是木柵鐵觀音、南港包種茶、士林山藥、北投士林木柵綠竹筍、內湖草莓與策略性作物土肉桂,南港茶園約 40 公頃分布舊莊街二段山坡地;設施申請對應集貨包裝、製茶與草莓溫室。第二,區位集中:農業區大多位於關渡平原(臺北市僅存的水稻專區,農田水利署七星管理處事業區域含北投、士林、南港、內湖與新北汐止),其他耕地散布在保護區與山坡地,臺北盆地南北兩區山坡地是生產主力,保護區的 10% 與 7 公尺與坡度 30% 是多數案件的上限。第三,統計量小:固定基礎農業設施申請 113 年 56 件、竣工 11 件,無固定基礎設施申請 27 件、竣工 6 件,農業發展科的承辦按行政區分工(士林、大安、信義、中山分機 6596;北投、文山、南港、內湖分機 6603)。第四,接水接電:無固定基礎設施的證明書可據以向台電或自來水事業處申請接水接電,農業動力用電由農業發展科分機 6603 承辦。動線排四步:向都市發展局取分區證明並查組別與坡度;備各三份文件與 1/500 配置圖,山坡地先請水土保持服務團協助簡易水保;向農業發展科送件繳每棟 200 元,第一階段 39 日取得搭建許可,完工後送竣工申請書辦第二階段 24 日;需建照者向建管處或陽管處申請,45 平方公尺以下一層樓免建照,無固定基礎設施改走審查標準取得證明書。
自我檢查清單
- 已確認臺北容許案向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02-27208889 轉 6603、6596)送件,不經區公所;土地是農業區還是保護區已向都市發展局取分區證明並查組別。
- 保護區設施已算原始地形平均坡度(不超過 30%)、有頂蓋設施投影面積不超過 10%、高度不超過 7 公尺;農業區投影面積不超過 30%、高度不超過 10.5 公尺;屋頂為斜率 1:1 至 1:4 的斜屋頂且頂層斜屋頂面積至少 70%。
- 農業資材室依 0.1 公頃 20 平方公尺算面積、上限 200,地上無農舍;溫室透光、栽培區 50%、屋頂綠能不逾 40%;網室一層樓、不得附屬綠能;農機具室以農機使用證機具垂直投影 2.5 倍計。
- 文件各三份:申請書、十事項經營計畫、一個月內謄本、分區證明、1/500 配置圖、土地使用同意書;規費每棟 200 元;第一階段 39 日、第二階段 24 日,完工後送竣工申請書。
- 無固定基礎的網室(每座不超過 330 平方公尺)、蔭棚(145 平方公尺)、簡易工作寮(13.2 平方公尺)改走審查標準,保護區一層、簷高 3 公尺、脊高 3.5 公尺,取得證明書後接水接電。
- 山坡地案件已請大地工程處水土保持服務團協助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開挖整地合計未滿 1 公頃且免建照者);基地平坦無開挖整地、不砍樹不改變地貌。
- 取得容許後需建照者向建管處(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向陽管處)申請,45 平方公尺以下一層樓免建照;製茶廠達 50 平方公尺或 2.25 千瓦另辦工廠登記或初級加工場登記。
常見錯誤
- 跑去區公所送容許——臺北市不採區公所初審,農業設施容許由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直接受理,區公所只受理農用證明與農機使用證。
- 保護區的地照農業區 30% 蓋——土管自治條例第76條限保護區有頂蓋農業設施投影面積 10%、高度 7 公尺,且不得位於平均坡度 30% 以上地區。
- 做平屋頂——農業區與保護區的建築物及有頂蓋農業設施都要設斜屋頂,斜率 1:1 至 1:4、頂層斜屋頂面積至少 70%。
- 以為拿到搭建許可就完成——臺北採兩階段審查,設施完工後要送竣工申請書辦第二階段審核(24 日),須複驗者 54 日。
- 有固定基礎的網室當簡易寮舍申請——審查標準只給無固定基礎的臨時性設施,保護區網室每座不超過 330 平方公尺、簷高 3 公尺;有固定基礎者回到容許加建照。
- 山坡地先整地再送件——簡易寮舍初勘要求基地平坦且無開挖整地,保護區禁止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開挖整地要先過大地工程處的水保。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臺北 農地 蓋資材室 溫室 容許 去哪申請 要多少錢 多久
向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申請(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10 樓北區,02-27208889 轉 6603、6596,或 1999 轉分機),臺北市沒有農業局,容許案由局直接受理、不經區公所初審,線上入口自 114 年 7 月 30 日起為「台北服務通」。市民服務大平臺載明審查費每棟設施新臺幣 200 元,處理時限第一階段 39 日、第二階段 24 日、須複驗者 54 日、須層轉核釋者增加 60 日,採兩階段審查:第一階段核發搭建許可,設施完工後送竣工申請書辦第二階段審核。文件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各三份(申請書、十事項經營計畫、一個月內謄本、都市計畫分區證明、1/500 配置圖、土地使用同意書)。資材室面積依每 0.1 公頃農地 20 平方公尺、上限 200 平方公尺,地上已有農舍者不得申請;再對土管自治條例:農業區有頂蓋設施投影面積不超過 30%、高度 10.5 公尺,保護區 10%、7 公尺、坡度不超過 30%,屋頂要斜屋頂。
臺北 保護區 農地 網室 蔭棚 不用建照嗎 簡易寮舍怎麼申請
無固定基礎的臨時性設施走「臺北市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審查標準」(民國 110 年 8 月 4 日修正):向產業發展局檢具申請書、土地登記謄本、施工圖說、農業生產經營計畫、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及土地使用同意書申請許可,局邀集水土保持及建築管理機關會同審查;保護區內的簡易寮舍以一層為限、簷高不超過 3 公尺、脊高不超過 3.5 公尺,蔭棚每座不超過 145 平方公尺、網室每座不超過 330 平方公尺、防蟲網籠每座 13.2 平方公尺、畜養家畜家禽簡易寮舍每座 145 平方公尺、簡易工作寮每座 13.2 平方公尺且每筆土地 0.25 公頃以下搭建一棟、超過者每 0.25 公頃得增建一棟;農業區的簡易寮舍依土管自治條例辦理;保安林及保護區林地不適用。流程是初審、現場初勘(山坡地併審水土保持,基地須平坦無開挖整地)、完工複查、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建築物證明書」,可據以向台電或自來水事業處申請接水接電。有固定基礎的溫室或網室則要容許加建照,45 平方公尺以下一層樓免建照但仍要容許。
臺北 農業區 保護區 農業設施 高度 面積 差在哪 屋頂要斜的嗎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民國 114 年 7 月 9 日修正):農業區第72條,第二種(第五十組農業設施)有頂蓋農業設施建築投影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使用土地面積 30%、高度不超過 10.5 公尺,第一種(農舍與休閒農業的住宿餐飲加工展示等建築物)建蔽率 10%、高度 10.5 公尺以下三層樓、建築面積不超過 165 平方公尺,兩種合計不超過 35%;保護區第76條,第四種農業設施投影面積不超過 10%、不得位於平均坡度 30% 以上地區、高度不超過 7 公尺,第三種(農舍及休閒農業設施)建蔽率 10%、10.5 公尺以下三層樓,兩種合計不超過 15%。兩區的建築物與有頂蓋農業設施都要設斜屋頂,「臺北市農業區保護區建築物及有頂蓋農業設施斜屋頂設置辦法」規定斜率介於 1:1 至 1:4、頂層斜屋頂面積至少頂層樓地板面積 70%、屋頂突出物斜屋頂至少 50%,水塔、空調、能源等突出物可設遮蔽物。保護區的允許使用只有農藝及園藝業,農業設施與製茶業屬附條件允許使用;第78條禁止保護區內砍伐竹木、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採取土石。
臺北農業設施容許免費初判
把地號、謄本、都市計畫分區證明、想蓋的設施種類與面積高度、是否有農舍、坡度概況與耕作現況照片傳給偉騰開發興業,我們先對農業區 30% 或保護區 10% 與坡度、斜屋頂與附表一面積,再排水保、容許兩階段與建照的順序。電話 0965-855-538,或加 LINE 傳資料,免費書面初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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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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