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農舍申請全流程:資格、面積與在地審查
臺北市的農舍申請由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核發「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審查證明書」(02-27208889 轉 6596,審查費每案新臺幣 5,000 元,一般申辦處理時限 30 日),依「臺北市農舍興建資格審查原則」(民國 111 年 9 月 14 日訂定全文 9 點)審查:農舍建築面積不得超過 165 平方公尺,農舍用地不得超過農業用地 10%、其餘 90% 經營用地須為完整區塊,依水土保持計畫設置的必要設施不論地面上下均計入農舍用地面積,須有 2 年實際農作事實與實績並由局會勘確認,聯合審查機關為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工程處、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環境保護局、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同意書核發後 6 個月內向建管處或陽管處申請建造執照,得展延一次不超過 6 個月。臺北農地全在都市計畫農業區與保護區,農舍高度依土管自治條例 10.5 公尺以下三層樓、建蔽率 10%、斜屋頂;中央辦法的資格是成年、戶籍與農地同在臺北市且土地取得與戶籍登記均滿二年、0.25 公頃、無自用農舍、所有權人。
臺北市沒有農業局,農舍申請的第一段在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市民服務大平臺「臺北市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審查證明書核發」載明審查費每案新臺幣 5,000 元、處理時限一般申辦 30 日,應備申請書、自任耕作切結書、戶籍與土地登記謄本、公證土地分管證明(單獨持有免附)、無自用農舍且 5 年內未取得農舍建照切結書、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至少 2 年農業生產佐證或農保/健保第三類證明,線上入口自 114 年 7 月 30 日起為台北服務通。法源是《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與《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民國 111 年 11 月 1 日修正):第18條第1項規定民國 89 年 1 月 4 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的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第2項要求農業用地確供農業使用、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繼承或法院拍賣除外);第4項規定起造人應為坐落土地所有權人、農舍與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的農地不得重複申請。
臺北的縣市規定是「臺北市農舍興建資格審查原則」(北市 04-05-3062,民國 111 年 9 月 14 日府產業農字第 11130309581 號令訂定全文 9 點,111 年 9 月 15 日生效):由產業發展局依農舍辦法辦理資格審查;農業用地指本市農業區、保護區內依農業發展條例供農業使用的土地;農舍建築面積不得超過 165 平方公尺;農舍用地不得超過農業用地 10%,其餘 90% 經營用地須為完整區塊;依水土保持計畫設置的必要設施不論地面上下均計入農舍用地面積;聯合審查機關為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工程處、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環境保護局、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須有 2 年實際農作事實與實績並由局會勘確認;同意書核發後應於 6 個月內向建管處或陽管處申請建造執照,得展延一次不超過 6 個月。舊規「臺北市保護區及農業區農民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倉庫作業要點」已於 96 年 8 月 1 日廢止。
本文依資格、土地、配置、建照、取證後五段拆解:辦法第2條五要件與 89 年前取得者的簡化要件、農民認定與 2 年實績會勘、不得申請的土地與保護區的限制、10% 與 90% 與水保設施計入、土管自治條例的 165 平方公尺與 10.5 公尺三層與斜屋頂、六個月建照期限、套繪與移轉限制,再把臺北的六個聯合審查機關、大地工程處水保、稽查小組與關渡平原、竹子湖、白石湖的申請特徵串起來。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領軍,處理臺北農舍案時會先對戶籍與土地取得的二年、0.25 公頃、2 年實績與是否曾申請農舍,再算 10% 配置、165 平方公尺與保護區的坡度。
誰能申請:辦法第2條五要件、89 年 1 月 4 日前取得土地者只看兩款、農民認定與臺北的 2 年實績會勘、被徵收重購三年、五年內曾領建照不予許可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89 年 1 月 4 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地)申請者要過辦法第2條第1項五要件:已成年;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與農業用地在同一直轄市且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參加集村農舍者不受土地取得滿二年限制);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 0.25 公頃(集村與離島例外);無自用農舍(已領個別或集村農舍建照者視為已有,但建照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案重新申請者除外);為該農業用地所有權人,農地確供農業使用且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興建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第2項規定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的認定由申請人檢附中央格式的經營計畫書送市府審查,載明農業經營現況、農業用地整體配置與其他事項;第3項允許市府由農業單位邀集環保、建管、地政、都計單位組成審查小組,臺北的審查原則把它擴成六個聯合審查機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工程處、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環境保護局、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依第18條第3項(89 年 1 月 4 日前取得農地,或 89 年前共有耕地於 89 年後分割為單獨所有)申請者,辦法第3條只要求符合第2條第1項第4款(無自用農舍)與第5款(所有權人、確供農業使用、未曾申請農舍),不受滿二年與 0.25 公頃限制。農民身分依第3條之1: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免會勘,其他人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由市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認定;臺北的審查原則再加一條「須有 2 年實際農作事實與實績並由局會勘確認」,市民服務大平臺的應備文件寫成「至少 2 年農業生產佐證或農保/健保第三類證明」,加上「自任耕作切結書」與「無自用農舍且 5 年內未取得農舍建照切結書」。第4條給 89 年 1 月 28 日前取得的農地被徵收(未領抵價地)或協議價購後的重購路:自完成徵收所有權登記後三十日起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三年內,在同一直轄市取得農業用地並提出申請,面積不超過原被徵收或讓售土地;臺北公共建設徵收農地的案例多,這條在臺北有用。排除規定在第6條:申請人五年內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且該建照未撤銷或失效、農舍未因天然災害全倒或自行拆除或滅失的,市府應認定不符需興建要件而不予許可。臺北的實務點:戶籍二年在臺北市 12 個區內遷移不影響「同一直轄市」的要件,從新北、基隆遷入者要重算二年;臺北農地零碎,0.25 公頃是硬門檻,關渡平原以外多數地達不到,89 年前取得的老農地才不受限。
哪些地不能蓋:第5條的四類與集村三類、都市計畫保護區的限制、臺北保護區坡度 30% 與砍樹改變地貌的禁止、陽明山國家公園、大地工程處水保先行
辦法第5條第1項列出四類不得申請興建農舍的農業用地: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或河川區;其他分區的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林業用地;非都市土地森林區養殖用地;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第2項列出三類不得申請集村農舍的土地: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非都市土地森林區農牧用地、都市計畫保護區。臺北農地全在都市計畫農業區與保護區,非都市土地的各款用不到,重點在「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與保護區: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得申請個別農舍,都市計畫保護區不得申請集村農舍,保護區的個別農舍另受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第19款限制的精神,在臺北由「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民國 114 年 7 月 9 日修正)具體化:第75條保護區允許使用只有農藝及園藝業,農舍屬第五十組農業及農業設施的附條件允許使用;第76條第三種(第五十組農舍及休閒農業設施等)建蔽率 10%、高度 10.5 公尺以下三層樓,第四種農業設施投影面積 10%、不得位於平均坡度 30% 以上地區、高度 7 公尺,三、四種合計不超過 15%,建築物應設斜屋頂;第78條禁止保護區內砍伐或焚燬竹木、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破壞或污染水源、採取土石,第75條至第75條之3所列各款所必須並經市政府核准者除外。農業區依第72條第一種(含第五十組農舍)建蔽率 10%、高度 10.5 公尺以下三層樓、建築面積不超過 165 平方公尺,一、二種合計 35%,第74條農業區非經市政府核准不得砍伐樹木。竹子湖一帶屬陽明山國家公園第三種及第四種一般管制區,農舍的建照向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聯合審查機關也含陽管處。水保是另一關:《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山坡地內開發建築用地、修築農路、整坡或其他開挖整地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計畫未核定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許可,屬中央指定種類且規模未達所定者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臺北的水保窗口是工務局大地工程處,「臺北市水土保持服務團」由專業技師現場會勘指導、協助填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臺北市山坡地保育利用申請須知」農業篇涵蓋農地整坡作業與農路;審查原則把「依水土保持計畫設置之必要設施不論地面上下均計入農舍用地面積」寫進去,坡地農舍的擋土牆、排水設施會吃掉 10% 的農舍用地額度。未擬具計畫擅自開發者依第23條第2項令其停工、得沒入設施及機具、由主管機關拆除清除並自第一次處罰之日起兩年內暫停該地開發申請,第33條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中央窗口是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新北市新店區精忠路 10 號,02-22125285)。
配置怎麼畫:農舍用地 10% 與農業經營用地 90% 完整區塊、水保設施計入、165 平方公尺、圍牆不超出、地下層、污水處理與放流水同意、一筆一棟
依辦法第9條第1項,興建農舍的起造人應為農舍坐落土地的所有權人;第2項的六款是配置的硬性規定。第一,農舍圍牆以不超出農舍用地面積範圍為限。第二,地下層每層的興建面積不得超過農舍建築面積,並且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依都市計畫法令或建築技術規則設置的法定停車空間可以免列入。第三,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 10%,扣除農舍用地後供農業生產使用的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不低於 90%。第四,農舍要依建築技術規則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採預鑄式者在申報開工時附審定登記文件影本,並在安裝時作成現場安裝紀錄。第五,放流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並排入排水溝渠,流經灌排系統者應經該管理機關(構)同意及水利主管機關核准(關渡平原與北投士林的灌區管理機關是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七星管理處,臺北的水利主管機關是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兩者都在聯合審查機關名單內),排入私有水體者應經所有人同意。第六,同一筆農業用地只能申請興建一棟農舍,分期興建者除原申請人外都要符合第2條第1項資格,且農舍建築面積應超過 45 平方公尺,經市府農業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第8條第3項定義了三個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是相關法規所稱的基層建築面積;農舍用地面積是法定基層建築面積,也是農舍與附屬設施水平投影面積用地的總和;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是農地扣除農舍用地後的面積。臺北審查原則再加兩條:農舍建築面積不得超過 165 平方公尺(與土管自治條例第72條第一種建築面積上限一致);依水土保持計畫設置的必要設施不論地面上下均計入農舍用地面積。實務上臺北的坡地農地形狀不規則,10% 的農舍用地要連停車、通路、圍牆、污水池與水保設施一起算進去,90% 的農業經營用地要是完整區塊不能被農舍切成兩半;一塊 0.25 公頃的地,農舍用地上限 250 平方公尺,扣掉擋土牆、排水與通路後,165 平方公尺的農舍不一定放得進去;排水在坡地更關鍵,放流水排進七星管理處的灌排系統要先拿同意再取得水利工程處核准。市府的「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要把這些面積檢討、農業經營現況與整體配置寫清楚,2 年實績的佐證(收成、銷售、農保或健保第三類)一起附。
建照怎麼申請:第8條的七項書圖、1/100 工程圖與 1/1200 配置圖、土管自治條例的 10.5 公尺三層與 10% 與斜屋頂、建管處或陽管處、六個月與展延一次、套繪與註記
資格核定後進第二段。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起造人除依建築法辦理外,備七項書圖向直轄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年齡、住址、地號、農業用地面積、農舍用地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用途、建築期限、工程概算;集村另載建蔽率容積率);市府依第2條或第3條核定的文件、第9條第2項第5款放流水同意文件及第6款小面積農舍同意文件;地籍圖謄本;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工程圖樣(農舍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比例尺不小於 1/100);農業用地配置圖(含農舍用地面積檢討、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檢討、排水方式說明,比例尺不小於 1/1200)。臺北的主管建築機關是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工程處,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是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審查原則規定同意書核發後應於 6 個月內申請建造執照,得展延一次不超過 6 個月,逾期要重來。個別農舍的高度、面積、樓層依第10條回到其他法令,臺北就是土管自治條例:農業區第72條第一種建蔽率 10%、高度 10.5 公尺以下三層樓、建築面積不超過 165 平方公尺;保護區第76條第三種建蔽率 10%、高度 10.5 公尺以下三層樓;兩區的建築物都要依「臺北市農業區保護區建築物及有頂蓋農業設施斜屋頂設置辦法」(民國 112 年 7 月 7 日修正)設斜屋頂,斜率 1:1 至 1:4、頂層斜屋頂面積至少頂層樓地板面積 70%、屋頂突出物斜屋頂至少 50%。依第8條第2項,變更起造人除繼承且施工中者外應依第2條第1項辦理,施工中因法院拍賣者依拍賣面積辦理,不受滿二年與最小面積限制。第14條允許市府訂定農舍標準圖樣,採用標準圖樣者可以免由建築師設計。建照核發後依第12條進套繪:主管建築機關造冊列管,將農舍坐落地號及提供興建農舍的所有地號清冊送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註記並副知農業單位建檔;地籍套繪圖上把已興建與未興建農舍的農地分別著色,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解除限三種情形(農舍坐落農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非農舍坐落農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農舍用地與農地比例符合規定且解除後農地仍達 0.25 公頃以上),解除後囑託地政機關塗銷註記。第13條規定資料不實者市府撤銷核定、建管機關撤銷建築許可;臺北的切結書(自任耕作、無自用農舍且 5 年內未取得建照)就是這條的把關點。
蓋好之後:滿五年移轉與併同移轉、農地維持農用與造冊列管、臺北稽查小組每月 5 件、限期改正與廢止、房屋稅與地價稅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的農舍滿五年才能移轉,繼承或法院拍賣除外;第4項規定農舍應與坐落用地一併移轉或一併設定抵押權。辦法第15條第1項要求申請興建農舍的農業用地維持作農業使用,市府把農舍及其農業用地造冊列管;第2項要求市府邀集農業、建管、地政、都計單位與農業專家組成稽查小組定期檢查,檢查發現未依規定使用者,由原核定機關通知建管機關及區域計畫、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處理並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得廢止許可;第3項要求辦理情形在次年度二月前函報中央備查。臺北把農舍與農地的稽查合在「臺北市政府農業用地使用稽查小組作業要點」(民國 111 年 9 月 15 日修正):產業發展局為幕僚,每月至少選定任一行政區列管案件抽查不少於 5 件,已會勘案件 3 年內得免再抽查,成員含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工程處、大地工程處、地政局及各地政事務所、稅捐稽徵處、各區公所、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認定非農業使用者函知限期恢復,逾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38條課徵土增稅或追繳遺產稅、贈與稅,複勘仍未恢復由都市發展局依第69條處理。臺北農地一年的農用證明申請只有一百多筆,每月 5 件的抽查密度很高,農舍蓋好後農業經營用地荒廢、農舍出租作民宿或商用、圍牆超出農舍用地,都是稽查會看的點。稅務上農舍是建築物,依實際使用課房屋稅,符合自住要件者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農地本身在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要「限作農業用地使用」才課田賦(停徵),農舍以外一有非農業設施就改課地價稅,臺北的公告地價高,改課後的金額不小。另一條連動是農業設施:《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附表一規定坐落農地已興建農舍者不得申請農業資材室與管理室,農舍面積也要納入農業設施總面積的計算。市府不予核定或廢止許可時,申請人若有不服,依法先陳述意見,再依法提起訴願。
臺北的窗口與動線:農業發展科、建管處與陽管處、大地工程處與水利工程處、環保局、都市發展局分區證明、區公所農用證明、關渡竹子湖白石湖的申請特徵
臺北農舍案的窗口有六個。資格證明書: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市府路 1 號 10 樓北區,02-27208889 轉 6596;士林、大安、信義、中山農舍管理分機 6596,北投、文山、南港、內湖分機 6603;審查費 5,000 元、一般申辦 30 日)。建照與使照: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工程處,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向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分區證明:都市發展局(02-27208889 轉 6171)。水保:工務局大地工程處與臺北市水土保持服務團。放流水:農田水利署七星管理處同意與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核准,環境保護局是聯合審查機關。農用證明與農機使用證:土地所在地區公所經建課。申請特徵有四。第一,農地小而碎:0.25 公頃是硬門檻,關渡平原(臺北僅存的水稻專區、七星管理處灌區 630.72 公頃的主體)以外的士林、北投、內湖、南港、文山坡地多數達不到,89 年 1 月 4 日前取得的老農地不受限,先查取得日期。第二,保護區是主流:保護區農舍建蔽率 10%、10.5 公尺三層、斜屋頂,農業設施投影 10% 且坡度 30% 以上禁設,砍樹與改變地貌是禁止行為,坡地農舍的水保設施計入 10% 農舍用地,設計要先做坡度分析與水保計畫。第三,竹子湖屬陽明山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建照向陽管處、聯合審查含陽管處、農用證明另附管理處證明;白石湖(內湖)與貓空(文山)多屬保護區與山坡地。第四,2 年實績:臺北審查原則要求 2 年實際農作事實與實績並由局會勘確認,茶、綠竹筍、草莓、海芋、稻米的收成與銷售紀錄是佐證,農保或健保第三類身分可替代農民認定的會勘但不替代實績。動線排五步:對資格(成年、戶籍與土地取得二年、0.25 公頃、無自用農舍且 5 年內未領建照、所有權人、2 年實績);向都市發展局查分區與組別、坡地請測量單位算坡度、向大地工程處送水保;備申請書、切結書、謄本、公證分管證明、經營計畫書與實績向農業發展科申請資格證明書(5,000 元、30 日);核定後 6 個月內備七項書圖(1/100 工程圖、1/1200 配置圖、放流水同意)向建管處或陽管處申請建照,可展延一次;取證後維持農用、留耕作紀錄,五年內不移轉,資材室與管理室不再申請。
自我檢查清單
- 已對五要件:已成年、戶籍與農地同在臺北市且土地取得與戶籍登記均滿二年、該筆農地不小於 0.25 公頃、無自用農舍且 5 年內未取得農舍建照、為所有權人且農地確供農業使用未曾申請農舍;89 年 1 月 4 日前取得者只看無農舍與所有權人兩款。
- 已備至少 2 年農業生產佐證(或農保/健保第三類證明)、自任耕作切結書、無自用農舍切結書、公證土地分管證明(單獨持有免附)、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審查費 5,000 元、處理時限 30 日。
- 土地不在辦法第5條禁設用地;保護區已算平均坡度、確認允許組別;山坡地已向大地工程處送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已知向陽管處申請建照。
- 配置圖農舍用地(含停車、通路、圍牆、污水池與水保設施)不超過農地 10%,農業經營用地為完整區塊且不低於 90%;農舍建築面積不超過 165 平方公尺;一筆一棟;污水處理設施與放流水排入灌排已取得七星管理處同意及水利工程處核准。
- 設計符合土管自治條例:建蔽率 10%、高度 10.5 公尺以下三層樓、斜屋頂斜率 1:1 至 1:4 且頂層斜屋頂面積至少 70%。
- 資格證明書核發後 6 個月內備七項書圖(1/100 工程圖、1/1200 配置圖)向建管處或陽管處申請建照,可展延一次不超過 6 個月。
- 取證後知道滿五年始得移轉、與坐落用地併同移轉、套繪未解除不得分割、稽查小組每月抽查列管案件不少於 5 件,並保留耕作紀錄。
常見錯誤
- 戶籍剛從新北基隆遷來就申請——辦法第2條要求戶籍與農地同在臺北市且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滿二年,跨市遷入者要重算。
- 0.25 公頃不足硬送——89 年 1 月 4 日後取得的農地面積不得小於 0.25 公頃,臺北坡地農地多數達不到;89 年前取得的老農地才不受這條限制。
- 沒有 2 年實績就申請——臺北審查原則要求 2 年實際農作事實與實績並由局會勘確認,農保或健保第三類身分只替代農民認定會勘、不替代實績。
- 農舍畫超過 165 平方公尺或忘了算水保設施——臺北農舍建築面積上限 165 平方公尺,依水土保持計畫設置的必要設施不論地面上下均計入 10% 的農舍用地面積。
- 保護區坡地當平地蓋——保護區允許使用只有農藝及園藝業,農舍是附條件允許,砍樹、改變地貌是禁止行為,山坡地開挖整地要先過大地工程處的水保,擅自開發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拿到資格證明書就放著——同意書核發後 6 個月內要向建管處或陽管處申請建照,展延一次且不超過 6 個月,逾期要重新申請並再繳 5,000 元。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臺北 蓋農舍 資格 要什麼條件 要多少錢 多久 農地要多大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民國 89 年 1 月 4 日後取得農地者要五個條件:已成年;戶籍所在地與農地在同一直轄市即臺北市,且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滿二年;該筆農業用地不小於 0.25 公頃;無自用農舍(已領農舍建照者視為已有);為該農地所有權人、農地確供農業使用且未曾申請興建農舍,興建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89 年 1 月 4 日前取得農地者依第3條只要符合無自用農舍與所有權人確供農業使用兩款,不受二年與 0.25 公頃限制。臺北的「臺北市農舍興建資格審查原則」再要求 2 年實際農作事實與實績並由產業發展局會勘確認,農舍建築面積不得超過 165 平方公尺,農舍用地不超過農業用地 10%、其餘 90% 經營用地須為完整區塊,水保設施不論地面上下均計入農舍用地。向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02-27208889 轉 6596)申請「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審查證明書」,審查費每案新臺幣 5,000 元、一般申辦處理時限 30 日,應備申請書、自任耕作切結書、戶籍與土地登記謄本、公證土地分管證明(單獨持有免附)、無自用農舍且 5 年內未取得農舍建照切結書、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至少 2 年農業生產佐證或農保/健保第三類證明;核發後 6 個月內向建管處或陽管處申請建照。
臺北 農地 蓋農舍 可以幾層 多大 保護區 山坡地要注意什麼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農業區第72條第一種(含第五十組農舍)建蔽率 10%、高度 10.5 公尺以下三層樓、建築面積不超過 165 平方公尺,第一種與第二種合計不超過 35%;保護區第76條第三種(第五十組農舍及休閒農業設施)建蔽率 10%、高度 10.5 公尺以下三層樓,三、四種合計不超過 15%;兩區的建築物都要依斜屋頂設置辦法做斜率 1:1 至 1:4 的斜屋頂、頂層斜屋頂面積至少 70%。辦法第9條另要求農舍用地(含停車、通路、圍牆、污水池等附屬設施)不超過農地 10%、農業經營用地為完整區塊且不低於 90%、一筆一棟、圍牆不超出農舍用地、地下層計入總樓地板、設置污水處理設施且放流水排入灌排要經七星管理處同意及水利工程處核准;臺北審查原則把水保設施也計入農舍用地。保護區與山坡地要多三件事:保護區允許使用只有農藝及園藝業,農舍是附條件允許,第78條禁止砍伐竹木、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採取土石;《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要求開發建築用地、整坡、開挖整地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市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核定,未核定前不得核發許可,臺北市水土保持服務團可協助填寫;竹子湖一帶屬陽明山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建照向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
臺北 農舍 蓋好 可以馬上賣嗎 會被查嗎 能再蓋資材室嗎
不能馬上賣。《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的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繼承或法院拍賣除外;第4項要求農舍與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辦法第12條的套繪管制讓提供興建農舍的所有地號在土地登記簿註記、地籍套繪圖著色,未解除不得分割。會被查:辦法第15條要求農地維持農用並造冊列管,臺北依「臺北市政府農業用地使用稽查小組作業要點」由產業發展局每月至少選定任一行政區列管案件抽查不少於 5 件、已會勘案件 3 年內得免再抽查,成員含都市發展局、建管處、大地工程處、地政局、稅捐稽徵處、各區公所、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陽管處,認定非農業使用者函知限期恢復,逾期依第37條、第38條課徵土增稅或追繳遺產稅贈與稅,複勘仍未恢復由都市發展局依第69條處理,農舍未依規定使用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得廢止許可。不能再蓋資材室:《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附表一規定坐落農地已興建農舍者不得申請農業資材室與管理室,農舍面積也要納入農業設施總面積的計算;農舍本身依實際使用課房屋稅,農地在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要限作農業用地使用才課田賦,否則改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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