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買農地前查核清單:分區、農用證明與違規
臺北市的農地全在都市計畫農業區與保護區,沒有非都市土地的耕地,買之前要查的十件事跟外縣市不同:分區證明與土管自治條例的組別(保護區只允許農藝及園藝業,農業設施投影面積 10%、坡度 30% 以上禁設)、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能不能核發(土地所在地區公所受理、初審、會勘、核發,不符者限期 15 天補正,113 年申請 156 筆合格率 80.13%)、既有違規(市府農業用地使用稽查小組每月抽查列管案件不少於 5 件、農地管理資訊系統列管、關渡平原輔導納管試辦計畫)、既有農舍與套繪(臺北農舍建築面積不得超過 165 平方公尺、農舍用地 10%、兩年實績、六個月建照)、農業設施的容許與建照(容許向產業發展局、建照向建管處或陽管處)、灌排與農路(七星管理處)、三七五租約(區公所登記、地政局地用科核定)、市有農地標租、地上物界址與坡度、稅務優惠承接(土地稅法第22條第1款)。
臺北市的農地很小也很特別:96 年耕地總面積 3,353 公頃,主要生產作物是茶葉、綠竹筍、花卉、稻米及草莓,農業區大多位於關渡平原,其他耕地散布在保護區與山坡地。臺北市農業用地的定義寫在「臺北市農舍興建資格審查原則」第2點:本市農業區、保護區內依農業發展條例供農業使用的土地;臺北沒有非都市土地的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也就沒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的「耕地」,第16條每人 0.25 公頃的分割門檻在臺北不適用,但農用認定、稅務優惠與土管自治條例照樣綁著每一筆地。買方看到的臺北農地,可能是關渡平原的稻田、北投竹子湖的海芋田、內湖白石湖的草莓園、南港舊莊的茶園或文山貓空的茶山,每一種都有都市計畫的組別與坡度問題。
第二個問題: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能不能核發。這張證明決定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與遺產稅贈與稅扣除,臺北由土地所在地區公所受理、初審、會勘並核發(「臺北市政府辦理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作業要點」第2至4點):區公所受理後書件初審、通知地政機關與申請人到場指界(指界費用由申請人負擔)、現場填會勘紀錄表與審查表並拍照,符合者核發,不符者函知限期 15 天內補正或改善,駁回後重新申請要另繳審查費,位於國家公園範圍者另附國家公園管理處證明。產業發展局統計申請筆數與合格率:108 年 1,385 筆、80.58%;109 年 420 筆、86%;110 年 255 筆、90.98%;111 年 203 筆、95.56%;113 年 156 筆、80.13%。核發後的案件由各區公所輸入「農地管理資訊系統」列管,市府農業用地使用稽查小組每月抽查。
本文把十件事逐一對應臺北的機關與查法:都市發展局的分區證明與組別、區公所的農用證明與農機使用證、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的容許紀錄與農舍資格、大地工程處的山坡地水保、建管處與陽管處的建照、七星管理處的灌排、地政局的三七五與市有農地標租、稅捐機關的列管,最後給臺北四種常見陷阱。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領軍,處理臺北買農地案時會先看分區組別與坡度,再查證明可否核發,最後對違規與稅務列管。
第一查、第二查:農業區還是保護區——分區證明、土管自治條例的組別與坡度、沒有耕地的意義;農用證明在臺北向區公所申請、15 天補正、國家公園證明
第一查是分區與組別。臺北農地分農業區與保護區兩種,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向市府都市發展局申請(02-27208889 轉 6171,都市計畫工作站臨櫃週一至週五 08:30 至 16:00),「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民國 114 年 7 月 9 日修正)第4條定義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分辨的意義有三。其一,保護區第75條的允許使用只有「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農業設施、製茶業、公用事業設施等 18 項是附條件允許使用;第76條規定保護區有頂蓋農業設施投影面積不超過申請設施使用土地面積 10%、不得位於平均坡度 30% 以上地區、高度不超過 7 公尺;第78條禁止保護區內砍伐竹木、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破壞或污染水源、採取土石。買一塊坡度超過 30% 的保護區農地,等於買到一塊連資材室都不能蓋的地。其二,農業區第72條給有頂蓋農業設施 30% 投影面積與 10.5 公尺,農舍等第一種建築物建蔽率 10%、三層樓、165 平方公尺,兩種合計 35%;第74條非經市政府核准不得砍伐樹木。其三,臺北沒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的耕地,第16條的 0.25 公頃分割限制不適用,但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內的土地依施行細則第2條第4款仍是農業用地,農用認定與稅務優惠照樣適用。第二查是農用證明。《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4條的三款認定(土地實際農用、設施附容許與建照、農舍附建照)、第5條四款不得認定(設施農舍超建或改用途、舊合併申請農舍後土地移轉、阻斷排灌水、現場有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第10條勘查一次為限與鑑界、第14條效期六個月,全國一致;臺北的作業要點把流程交給土地所在地區公所:受理、書件初審、通知地政機關與申請人到場指界(指界費用申請人負擔)、現場填會勘紀錄表與審查表並拍照、符合者由區公所核發,不符者函知限期 15 天內補正或改善,駁回後重新申請要另繳審查費,位於國家公園範圍者另附國家公園管理處證明;台北服務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可網路申辦(非全程式,掃描上傳並以自然人憑證驗證)。北投區公所經建課的答客問寫明申請人資格是土地所有權人、承受人、繼承人,受理機關是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戶籍在北投、田地在士林者向士林區公所申請),土地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且仍作農業使用者不論地目均可辦理。買方可以要求賣方簽約前先申請一張,並在會勘時到場;113 年合格率 80.13%,五件有一件過不了。
第三查:既有違規——稽查小組每月抽查 5 件、農地管理資訊系統、限期恢復與追稅、關渡平原納管試辦、農地工廠、填土土質
農地違規在臺北有一套市府自己的機制。「臺北市政府農業用地使用稽查小組作業要點」(民國 111 年 9 月 15 日修正名稱及全文 6 點):產業發展局為幕僚,受理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案並選定列管案件抽查、會勘認定是否農業使用;每月至少選定任一行政區列管案件抽查不少於 5 件,已會勘案件 3 年內得免再抽查;成員含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工程處、大地工程處、地政局及各地政事務所、稅捐稽徵處、各區公所、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各區公所將核發農用證明的案件輸入「農地管理資訊系統」列管;認定非農業使用者函知限期恢復,逾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38條課徵土地增值稅或追繳遺產稅、贈與稅,複勘仍未恢復由都市發展局依同條例第69條處理。買方向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農地農用查核與證明、違規聯合取締、田賦現勘分機 6583)問有沒有列管與限期恢復紀錄,這比看謄本更重要。第二條線是農地工廠:市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宣導「保護農地-拆除農地上新增違規工廠行動方案」,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有「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計畫」,農地上的鐵工廠、倉儲若在輔導名單內,日後土地用途受特定工廠登記制度牽制。第三條線是關渡平原:「臺北市政府關渡平原輔導納管試辦計畫」(108 年 12 月 26 日發布、109 年 1 月 1 日生效)對既有使用採納管,管制原則是不得污染灌溉渠道及農田、管末稽查,評點累計達 10 點撤銷納管資格;買關渡平原的地要問這塊地是否在納管清冊內、評點多少。第四條線是填土:《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填土的土質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的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的物質,違反者依本條例第69條處理;認定辦法第5條第4款讓現場有柏油、水泥、砂石、廢棄物的農地整筆不得認定。臺北沒有農地違規的專屬檢舉專線,走 1999 市民熱線與市府陳情系統,中央另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產業發展局統計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繳交回饋金 113 年 4 件、116 萬 8,071 元,112 年 5 件、98 萬 3,410 元,數字小但每一件都代表一筆農地依法變成了非農業用地。
第四查、第五查:既有農舍與套繪、臺北農舍 165 平方公尺與 10% 與兩年實績;農地上的設施有沒有容許與建照、容許在產業發展局、簡易寮舍證明書、製茶廠
農舍讓農地的法律狀態改變。《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2項要求農業用地確供農業使用且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繼承或法院拍賣除外),第4項規定農舍應與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的套繪管制讓提供興建農舍的所有地號在土地登記簿註記、地籍套繪圖著色,未經解除不得分割。臺北的縣市規定是「臺北市農舍興建資格審查原則」(民國 111 年 9 月 14 日訂定全文 9 點):由產業發展局依農舍辦法辦理資格審查;農舍建築面積不得超過 165 平方公尺;農舍用地不得超過農業用地 10%,其餘 90% 經營用地須為完整區塊;依水土保持計畫設置的必要設施不論地面上下均計入農舍用地面積;聯合審查機關為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工程處、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環境保護局、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須有 2 年實際農作事實與實績並由局會勘確認;同意書核發後應於 6 個月內向建管處或陽管處申請建造執照,得展延一次不超過 6 個月。買帶農舍的農地要向建管處(或陽管處)查建照使照、向地政事務所查土地登記簿的農舍註記、向農業發展科問稽查紀錄,並算農舍是否超過 165 平方公尺與 10%;附表一另規定坐落農地已興建農舍者不得申請農業資材室與管理室。第五查:農地上每一棟東西有沒有容許與建照。《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有固定基礎的農業設施先容許再建照,45 平方公尺以下且一層樓者免建照,92 年 1 月 13 日前既有 250 平方公尺以下無安全顧慮者可免建照;認定辦法第4條第2款要求有農業設施的農地附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免建照者只附容許),只有容許、沒有建照的固定基礎設施過不了農用認定。臺北的容許紀錄在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02-27208889 轉 6603、6596)而不是區公所,採兩階段審查,設施完工要辦第二階段竣工審核;建照使照在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工程處,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在陽管處;無固定基礎的簡易寮舍走「臺北市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審查標準」,取得的是「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建築物證明書」,買方要看前手拿的是容許同意書加建照、還是這張證明書,兩者的合法範圍不同(保護區簡易寮舍一層、簷高 3 公尺、脊高 3.5 公尺,網室每座不超過 330 平方公尺)。茶園上的製茶廠另看「臺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設置製茶業申請建築執照檢附製茶計畫審查基準」:廠房達 50 平方公尺或電力容量達 2.25 千瓦應辦工廠登記或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
第六查、第七查、第八查:灌排與農路——七星管理處與 630.72 公頃;三七五租約 30 日登記與地政局核定;市有農地標租與都市計畫的變更風險
第六查看水與路。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把妨礙道路通行、妨礙農田灌溉或排水功能列為容許不予同意的事由,買方要確認灌溉來源、排水去向以及合法搭排。臺北的灌排機關是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七星管理處(109 年 10 月 1 日由臺北七星農田水利會改制),事業區域是臺北市北投、士林、南港、內湖區及新北市汐止區,前身水利會網站載灌溉面積 630.72 公頃(北投 525.02、士林 99.16、內湖 1.25、南港 0.5、汐止 4.79);關渡平原以外的臺北農地多數不在灌區內,用水靠山泉或自設水井,合法用水證明是日後溫室與加工室容許的門檻。臺北沒有農地重劃區,農路的維護沒有縣市自訂要點,山坡地農路的修築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先過水保,大地工程處的「臺北市山坡地保育利用申請須知」農業篇涵蓋農路與農地整坡作業。第七查是三七五租約。「臺北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民國 104 年 8 月 3 日修正)第2條規定耕地租約的訂立、續訂、變更、終止或註銷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於登記原因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耕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登記,耕地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而終止租約者應向市政府申請核定後送區公所辦理;第7條的終止事由含承租人死亡無繼承人、放棄耕作權、地租積欠達二年總額、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租約期滿出租人收回、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第12條區公所收件五日內審查完竣報地政局核定;市府業務科是地政局地用科(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分機 7491),租佃爭議由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地政局主管,一級制)調解調處,區公所只是收件與登記機關;臺北市地政雲可查三七五耕地租約。第八查是市有農地與都市計畫變更。「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經管市有非公用農業用地標租作業要點」(民國 107 年 8 月 23 日)的標的是農業區、保護區內的耕地及與農業不可分離的土地,年租金底價為土地申報地價年息千分之六、租期不超過五年、得續約一次,買鄰地時要知道旁邊的市有地是標租地。都市計畫變更是臺北農地最大的變數:關渡平原的政策定位是「短期維持農業與自然生態使用,儲備未來發展機會,中長期作為下世代發展之保留區」,國土計畫定位為農業區,買方對「未來會變更」的期待要有法律上的認知,變更前土地仍受農業區管制。
第九查、第十查:地上物、界址、坡度與國家公園;稅務優惠的承接——土增稅再移轉課徵、遺贈稅五年列管、田賦靠第22條第1款、房屋稅
第九查是地上物與界址。認定辦法第6條列六種部分面積可扣除的情形:編定公告前已存在的墳墓(附證明文件)、十平方公尺以下的土地公廟或有應公廟、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的道路、編定公告前的合法房屋(附證明文件)、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的公共設施、共有農地他共有人的違規未超過其應有部分(附第8條的分管契約書圖、切結書或多數決分管證明);第10條規定勘查以一次為限、界址不明由申請人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臺北作業要點寫明指界費用由申請人負擔。臺北要多查兩樣:坡度與國家公園。保護區農業設施不得位於平均坡度 30% 以上地區,簡易寮舍初勘要求基地平坦且無開挖整地,簽約前請測量單位算坡度;竹子湖休閒農業區 1,063 筆地號、96.3826 公頃多屬陽明山國家公園第三種及第四種一般管制區,園區內的農用證明要另附國家公園管理處證明,農舍建照向陽管處申請,聯合審查機關也含陽管處。第十查是稅。土地增值稅這一塊,《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允許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在移轉給自然人時申請不課徵,第39條之3規定權利人與義務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要在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漏註明者限於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第39條之2第2項規定承受人持有期間被查獲未農用且未依限恢復(或恢復後再犯)者,再移轉時課徵,第4項規定 89 年 1 月 6 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不課徵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時,以修正施行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第55條之2的罰鍰已在 89 年刪除。遺產稅與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與第20條第1項第5款:承受人或受贈人自承受或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繼續農用且未依限恢復的,追繳應納稅賦,例外只有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買到五年內繼承或受贈的農地,賣出並不消滅列管,追繳對象是原承受人。田賦在臺北全靠都市土地的五款:《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都市土地要符合五款之一才課田賦(自民國 76 年第 2 期停徵),第1款「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是臺北農地的依據,地上一有車庫、圍牆、水泥鋪面或營業使用就不再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而改課地價稅;《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免徵專供飼養禽畜的房舍、培植農產品的溫室等,農舍依實際使用課房屋稅。臺北稽查小組的成員含稅捐稽徵處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會勘結果直接進稅務端,限期恢復未恢復就課土增稅、追繳遺贈稅。
臺北在地陷阱四種:保護區坡度與組別、白石湖貓空竹子湖與陽明山、關渡平原納管與變更期待、茶園製茶廠與農地工廠
第一種是保護區。臺北農地多數在保護區,允許使用只有農藝及園藝業,農業設施是附條件允許、投影面積 10%、高度 7 公尺、坡度 30% 以上禁設,砍樹、改變地貌、採取土石都是第78條禁止的行為;買保護區農地前向都市發展局取分區證明、請測量單位算坡度,日後能蓋的東西比外縣市少得多。第二種是三個休閒農業區與國家公園。白石湖(內湖區碧山路一帶,24 個農園餐廳,草莓季 12 月至 5 月)、貓空(文山區指南里,107 年 4 月 17 日劃定,94.0771 公頃後變更為 1,816 筆地號、94.9954 公頃,以茶葉文化聞名)、竹子湖(北投區,108 年 2 月 11 日劃定,1,063 筆地號、96.3826 公頃,海芋產量占全臺白色海芋 80% 以上,花期 1 至 5 月、5 至 6 月繡球花)是臺北農地交易最熱的三個區;竹子湖多屬陽明山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農用證明另附國家公園管理處證明、農舍向陽管處申請建照,白石湖與貓空多屬保護區與山坡地,坡度是第一關。第三種是關渡平原。臺北僅存的水稻專區、七星管理處的主要灌區,市府對既有非農使用採輔導納管試辦計畫(評點累計 10 點撤銷納管資格),政策定位是短期維持農業與自然生態、中長期作為下世代發展之保留區,國土計畫定位為農業區;買方若抱著「等變更」的期待,要知道變更前土地仍受農業區管制,田賦靠第22條第1款「限作農業用地使用」,一有非農業設施就改課地價稅。第四種是茶園與農地工廠。木柵鐵觀音與南港包種茶的茶園上常有製茶廠,達 50 平方公尺或 2.25 千瓦要辦工廠登記或初級加工場登記,保護區製茶業是附條件允許使用;士林、北投、內湖的農地上也有鐵工廠與倉儲,臺北在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計畫範圍內,市府另有拆除農地新增違規工廠的行動方案,這類地上物讓整筆土地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動線建議:先向都市發展局取分區證明並查組別、坡度與是否國家公園;請賣方向土地所在區公所申請農用證明並到場指界;向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查容許紀錄、農舍資格與稽查列管;向建管處或陽管處查建照使照;向七星管理處確認灌排;向區公所與地政局查三七五與標租;最後向稅務機關查列管註記。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在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北區 10 樓(02-27208889,市民熱線 1999)。
自我檢查清單
- 已向都市發展局申請分區證明,確認是農業區還是保護區、土管自治條例的組別(保護區只允許農藝及園藝業)、平均坡度是否超過 30%、是否在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
- 已請賣方向土地所在區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並到場指界(指界費用申請人負擔),效期六個月;國家公園範圍另附管理處證明。
- 已向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查農地管理資訊系統列管、稽查小組抽查與限期恢復紀錄;關渡平原的地已查是否在納管清冊與評點;確認不在未登記工廠輔導名單。
- 農舍已核對建照使照、165 平方公尺與 10% 配置、土地登記簿註記與套繪、滿五年移轉;知道有農舍的農地不能再申請資材室與管理室。
- 農地上每棟設施都有產業發展局的容許同意書加建管處或陽管處的建照(45 平方公尺以下一層樓免建照),或無固定基礎設施的證明書;製茶廠達 50 平方公尺或 2.25 千瓦已辦工廠登記或初級加工場登記。
- 灌排已向農田水利署七星管理處確認(北投、士林、南港、內湖灌區),關渡平原以外的用水來源合法;山坡地農路修築先過大地工程處水保。
- 三七五租約已向區公所與地政局地用科查明(登記原因發生後 30 日內登記、地政局核定);鄰地是否為市有標租地已查。
- 稅務列管已查:土增稅不課徵再移轉課徵、遺贈稅五年列管追繳原承受人、都市土地是否符合第22條第1款限作農業用地使用、房屋稅稅籍;契約寫明承擔方。
常見錯誤
- 把臺北農地當耕地——臺北農地全在都市計畫農業區與保護區,沒有耕地與 0.25 公頃分割限制,但土管自治條例的組別、投影面積與坡度綁得更緊。
- 保護區的地照農業區規劃——保護區允許使用只有農藝及園藝業,農業設施投影面積 10%、高度 7 公尺、坡度 30% 以上禁設,砍樹與改變地貌是禁止行為。
- 以為前手拿過農用證明就沒事——證明反映勘查當時現況、效期六個月,稽查小組每月抽查列管案件不少於 5 件,113 年合格率只有 80.13%。
- 竹子湖的地忽略國家公園——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的農用證明要另附管理處證明,農舍建照向陽管處申請,聯合審查機關也含陽管處。
- 把簡易寮舍證明書當容許加建照——無固定基礎設施的證明書合法範圍是保護區一層、簷高 3 公尺、網室每座 330 平方公尺,有固定基礎的鐵皮屋要容許加建照。
- 抱著關渡平原會變更的期待買地——政策定位是中長期保留區、國土計畫定位農業區,變更前仍受農業區管制,非農業使用會被納管評點、改課地價稅。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臺北 買農地 農用證明 找誰申請 多久 過不了怎麼辦
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臺北市政府辦理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作業要點」規定區公所受理後書件初審、通知地政機關與申請人到場指界(指界費用由申請人負擔)、現場填會勘紀錄表與審查表並拍照,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4條者由區公所核發,不符者函知限期 15 天內補正或改善,駁回後重新申請要另繳審查費;位於國家公園範圍者另附國家公園管理處證明;台北服務通可網路申辦(非全程式)。北投區公所經建課答客問載明申請人資格是土地所有權人、承受人、繼承人,土地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且仍作農業使用者不論地目均可辦理,戶籍在北投、田地在士林者向士林區公所申請。產業發展局統計 113 年申請 156 筆、合格率 80.13%,過不了的常見原因是設施或農舍超建改用途、現場有水泥鋪面砂石廢棄物、阻斷排灌水;先拆除或補辦容許與建照再重新申請,證明效期六個月。核發後的案件進農地管理資訊系統列管,市府稽查小組每月抽查。
臺北 保護區 農地 可以買嗎 買了能蓋什麼 坡度有限制嗎
可以買,但能蓋的很少。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75條,保護區允許使用只有「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農業及農業設施、製茶業、公用事業設施等 18 項是附條件允許使用;第76條規定第四種農業設施有頂蓋建築投影面積不超過申請設施使用土地面積 10%、不得位於平均坡度 30% 以上地區、高度不超過 7 公尺,第三種(農舍及休閒農業設施)建蔽率 10%、10.5 公尺以下三層樓,兩種合計不超過 15%,建築物要設斜屋頂;第78條禁止砍伐或焚燬竹木、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破壞或污染水源、採取土石。容許之外,資材室依附表一每 0.1 公頃 20 平方公尺、上限 200,兩個上限取小;無固定基礎的簡易寮舍在保護區以一層為限、簷高 3 公尺、脊高 3.5 公尺,網室每座不超過 330 平方公尺、蔭棚 145 平方公尺,保安林及保護區林地不適用。買前向都市發展局取分區證明、請測量單位算坡度,山坡地的開挖整地要先過大地工程處的水保,白石湖與貓空多屬保護區與山坡地,竹子湖多在陽明山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
臺北 農地 上面有農舍 鐵皮屋 買下來有什麼風險 會被查嗎
三個風險。第一是農用認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讓農業設施或農舍超過核准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現場有與農業經營無關的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的農地整筆不得認定,農用證明拿不到,土增稅不課徵與遺贈稅扣除跟著沒有,田賦也因不再「限作農業用地使用」改課地價稅。第二是稽查:「臺北市政府農業用地使用稽查小組作業要點」規定產業發展局每月至少選定任一行政區列管案件抽查不少於 5 件、已會勘案件 3 年內得免再抽查,成員含都市發展局、建管處、大地工程處、地政局、稅捐稽徵處、各區公所、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陽管處,認定非農業使用者函知限期恢復,逾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38條課徵土增稅或追繳遺產稅、贈與稅,複勘仍未恢復由都市發展局依第69條處理;臺北在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計畫範圍內,市府另有拆除農地新增違規工廠的行動方案。第三是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繼承或法院拍賣除外)、與坐落用地併同移轉、套繪未解除不得分割,臺北農舍建築面積不得超過 165 平方公尺、農舍用地不超過農地 10%,有農舍的農地也不能再申請資材室與管理室。買前向建管處或陽管處查建照使照、向農業發展科查容許與列管、向地政事務所查農舍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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