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農地種電與農電共生申請:容許與在地規範
臺北市的農地全在都市計畫農業區與保護區,沒有農業局,農業設施容許由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直接受理,能源程序在同一個局的公用事業科,這是全國少見的「一局兩科」動線。臺北不在漁電共生區位與不利農業經營區名單,農地綠能只有農業設施屋頂型一條實路。本文把中央容許辦法、農業部溫室屋頂指引與臺北市的申辦窗口排成一張申請圖。
臺北市談農地光電,先要理解三個結構性事實。第一,臺北市沒有農業局,農業業務由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承辦,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由該科直接受理,不像多數縣市先送區公所初審。第二,臺北市的農業用地依市自訂農舍審查原則定義為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內依《農業發展條例》供農業使用的土地,沒有非都市土地的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分類。第三,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以太陽光電、綠能、再生能源檢索,都查無以農業用地或農業設施為對象的審查要點。
區位面更簡單:農業部104年公告的嚴重地層下陷不利農業經營區18區全在雲林、嘉義、彰化,經濟部與農業部109年至111年會同公告的19則漁電共生區位只涉及彰化、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臺北市都不在其中。《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條、第30條的地面型在臺北只剩污染場址個案,農地綠能實際能走的是第28條的農業設施屋頂型。
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領軍,替臺北關渡平原、內湖白石湖與南港茶區的農業設施業主審視光電方案時,最常做的是把方案對回產業發展局兩個科的申辦項目:農業發展科的容許使用同意書、公用事業科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與登記。本文依這個順序寫:路徑、臺北市的規範層、變更編定門檻、在地窗口與動線、審查端與時鐘、在地事實、常見錯誤。
臺北農地能走的路:屋頂型唯一實路
容許辦法第3條把農業設施分七類,第七類是綠能設施;第27條定義綠能設施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的太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並限於與農業經營結合、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減緩持續下陷、受污染農地三種情形之一。第28條屋頂型:附表所列農業設施除附表明定不得附屬者外,得在不影響設施用途並與農業經營結合的前提下依第4條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屋頂型綠能,申請人須附農業經營實績證明,經查核確有經營事實且依原核定計畫使用,始依第5條核發同意書;附表另限溫室屋頂綠能不得超過屋頂面積40%,網室、防風(寒)設施與防疫型簡易養殖設施不得附屬。第29條地面型須結合農業經營,限中央能源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國營事業所訂農業結合綠能專案計畫範圍,或可優先推動漁業結合綠能的區位,臺北沒有。第30條免結合農業經營,限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的農業用地、土污法公告污染場址或管制區、經濟部103年11月12日盜濫採土石坑洞善後計畫列管的國有農地三種區位,設施面積不得超過坐落農業用地70%;臺北不在不利農業經營區名單,只剩污染場址個案。實務上要注意兩個常被混淆的數字:農業設施總面積以坐落農地40%為原則是第7條的通則,第30條的70%是不利農業經營區的例外,不能互相套用;「不利耕作區」是舊稱,農業部106年9月21日已改為「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
臺北市的規範層:沒有農地光電要點,但有保護區使用分區管制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以「太陽光電」檢索,只得「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105年4月13日制定、115年2月12日修正發布全文8點,對象為私有房舍)、「臺北市市有公用不動產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使用辦法」(105年6月2日制定、114年11月26日修正名稱及全文9條,原名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辦法)及兩部已廢止要點;以「綠能」檢索只得建築管理工程處的社區既有建築物綠能智慧建築改善作業須知;以「再生能源」檢索只得上述市有不動產辦法。沒有任何以農業用地或農業設施為對象的綠能審查要點,臺北農地綠能直接適用中央容許辦法。真正會管到農地設施的是「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保護區允許使用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第五十組農業及農業設施為附條件允許(114年7月9日府法綜字第1143029587號令修正部分條文),農業設施在保護區是附條件允許使用,條件過不了就沒有容許可談。另一份是「臺北市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審查標準」,產業發展局的落實農地農用頁把它與容許辦法並列為農業設施容許的依據,113年固定基礎設施申請56件、竣工11件,無固定基礎設施申請27件、竣工6件,113年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156筆、合格125筆;無固定基礎的臨時性設施不是可以附屬綠能的合法農業設施,屋頂型只能長在有容許同意書與建照(或依法免建照)的固定設施上。關渡平原的政策定位是市府農業政策白皮書所稱短期維持農業與自然生態使用、中長期作為下世代發展保留區,國土計畫定位為農業區。
變更編定與都市計畫變更:臺北農地的門在哪
臺北市農地皆屬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所謂變更不是非都市土地的變更編定,而是都市計畫變更;《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七點之一仍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的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列入,變更使用面積未達二公頃不同意變更,例外只有被自然地形或非農業用地包圍夾雜的零星農業用地,以及109年7月31日前經台灣電力公司核准併聯審查意見書或行政院計畫列管的專案推動區域。第九點要求變更作與農業生產不相容的使用時配置隔離綠帶或設施,最小寬度至少一點五公尺。臺北的都市計畫農業區與保護區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約束,農業設施是附條件允許使用,變更分區走的是都市計畫程序而不是農業容許,時程與成功率都不是農地光電的合理路徑。農業部112年的新聞稿重申二公頃以下農地不同意變更、以農業為本綠能加值為主軸優先推動屋頂型;對臺北市的農地而言,屋頂型不只是優先選項,而是唯一合理選項。
在地窗口與申請動線:產業發展局一局兩科、區公所、大地工程處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在信義區市府路1號北區10樓,總機02-27208889或1999轉分機,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08:30至17:30。農業發展科分輔導股、農務股、農企股,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含附屬屋頂型綠能)由農務股承辦:士林、大安、信義、中山區的農業設施與農舍管理承辦分機6596;北投、文山、南港、內湖區的農業設施與農舍管理及農業動力用電承辦分機6603;諮詢電話02-27208889轉6603、6596,市民服務大平臺「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主辦單位就是農業發展科,不經區公所初審。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則由土地所在地區公所受理、初審、會勘並核發(臺北市政府辦理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作業要點第2至4點),士林區公所經建課有應備文件說明。畜牧場登記在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02-87897158轉7118),山坡地水土保持在工務局大地工程處。能源線在同一個局的公用事業科:台北服務通案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AF075、「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AF076、「變更、同意備案展延」AF077、「搬(遷)移」AF124、「設備廢止」AF125,另有115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申請懶人包四份,自用發電設備登記分機1306、6607;線上申辦自114年7月30日12時起由台北服務通提供。農業發展科核發容許同意書時依容許辦法第32條併附綠能配置圖副知能源主管機關,也就是副知同一個局的公用事業科。建管端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屋頂面起算4.5公尺以下或地面4.5公尺以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9公尺以下)免雜項執照,設置前檢附同意備案文件與簽證表送建管機關備查,超過者申請雜項執照;併聯洽台灣電力公司。
審查端在看什麼:溫室屋頂指引、二階段與時鐘
臺北的屋頂型多是溫室與農糧設施,農業部114年11月的「溫室屋頂附屬光電設施設置指引」是審查端的對照表:新設溫室屋頂附屬光電得採一次施工、二階段審查,先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於農業設施確有農業經營實績且符合原核定計畫使用後,始得申請農業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光電板遮蔽率不得超過溫室總面積40%,應優先配置於不透光附屬設施屋頂,栽培區屋頂採橫向條列或棋盤式間隔配置、方向以偏南北向為原則,棚架式、平鋪式、光電板結合溫室屋頂三種模式的簷高(滴水線)建議3.5公尺以上;農業經營實績依農業統計年報該作物近三年產量平均值的七成判定(104年8月25日農企字第1040012614號函釋)。畜禽舍另有2025年11月27日公告的畜禽舍屋頂附屬光電設施設置指引。時鐘照容許辦法第32條:取得容許的綠能設施應於六個月內向能源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備案,得展延一次不超過六個月,逾期原核定機關得廢止許可;第33條規定未依核定計畫使用者限期改善至多三個月、得展延一次不超過三個月,屆期廢止並通知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含綠能者一併通知能源主管機關。能源端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22條可廢止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第24條同一設置者同一場址二年內不得再申請。都市土地的拆除法源是《都市計畫法》第79條,對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處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遵從者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費用由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稅務面:《土地稅法》第22條把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列為徵收田賦的對象,設施未依核定用途使用時《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不認定為農業使用,農用證明失去後《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0條的優惠也跟著失去。對處分不服,依法先陳述意見,再提起訴願。
在地事實對申請人的意義
臺北市主要生產作物為茶葉、綠竹筍、花卉、稻米及草莓,農業區大多位於關渡平原,其他耕地散布在保護區與山坡地,農業生產主要分布於臺北盆地南、北兩區山坡地;在地特色作物有木柵鐵觀音茶、南港包種茶、士林山藥、北投、士林、木柵綠竹筍、內湖草莓與策略性作物土肉桂,南港茶園面積約40公頃分布於舊莊街二段山坡地、品種以青心烏龍為主。這個結構對屋頂型的意義是:茶園與綠竹筍園是露天長期作物沒有屋頂,製茶廠與集貨設施才是可附屬綠能的主體;內湖白石湖休閒農業區是臺北市第一座休閒農業區,草莓產季12月至次年5月、2至4月盛產,草莓溫室的屋頂受40%遮蔽率與近三年產量七成實績約束,休閒農場設施上的綠能還要先有休閒農場的合法身分;關渡平原是臺北市僅存的水稻專區,稻田沒有屋頂,且政策定位是短期維持農業與自然生態使用,地面型不可能。山坡地的設施依容許辦法第31條要先過大地工程處的水土保持審查。113年臺北市固定基礎農業設施申請只有56件、竣工11件,代表臺北的合法固定農業設施基數很小,能附屬綠能的屋頂本來就少;無固定基礎的臨時性設施雖有27件申請,但不是屋頂型的合法載體。臺北市既無不利農業經營區也無漁電區位,任何「保護區農地直接鋪地面型光電」的方案,在臺北都只剩都市計畫變更這條幾乎走不通的路。
臺北申請人最常踩的順序錯誤
第一個錯誤是把容許送區公所:臺北市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由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直接受理,區公所只受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兩件事窗口不同。第二個錯誤是拿臨時性設施談屋頂光電:依市審查標準搭建的無固定基礎臨時性設施不是可以附屬綠能的合法農業設施,屋頂型要長在有容許同意書與建照(或依法免建照)的固定設施上。第三個錯誤是新蓋溫室同時裝光電:溫室屋頂附屬光電設施設置指引採二階段審查,先拿農業設施容許、有近三年產量七成的實績後才申請綠能容許。第四個錯誤是忽略保護區的附條件允許: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把農業及農業設施列為保護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條件過不了連主體設施都沒有。第五個錯誤是把三條線當一條:容許到手後六個月內要向公用事業科申請同意備案(AF075),免雜照備查或雜項執照另辦,設備登記(AF076)完成前沒有躉購。第六個錯誤是套用其他縣市的地方要點:臺北沒有農地光電要點,也不在漁電與不利農業經營區名單,只有中央容許辦法與市分區管制條例。正確順序:確認主體設施是固定基礎且有容許、確認保護區附條件允許、向農業發展科送容許、六個月內向公用事業科同意備案、建管備查、併聯與設備登記、全程維持農業使用。
自我檢查清單
- 確認路徑:臺北不在漁電共生區位與不利農業經營區名單,農地綠能只有農業設施屋頂型;地面型只剩污染場址個案。
- 主體設施:固定基礎且有容許使用同意書與建照(或依法免建照)並實際生產;無固定基礎臨時性設施不能附屬綠能;保護區農業設施屬附條件允許。
- 溫室屋頂:遮蔽率不超過溫室總面積40%、優先配置於不透光附屬設施屋頂、簷高建議3.5公尺以上、近三年產量七成實績、新設溫室二階段審查。
- 送件:容許向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農務股(分機6596或6603)提出,不經區公所;農用證明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山坡地先過大地工程處水保。
- 能源與建管:六個月內向公用事業科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AF075),屋頂面起算4.5公尺以下免雜照備查,設備登記(AF076)與併聯完成才有躉購。
- 時鐘:容許後六個月內同意備案(得展延一次六個月);限期改善至多三個月加展延三個月;廢止後同一場址二年不得再申請。
- 變更分區: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作太陽光電未達二公頃不同意,且走都市計畫程序,不是農地光電的合理路徑。
常見錯誤
- 容許送區公所——臺北市農業設施容許由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直接受理,區公所只辦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 臨時性設施加光電——無固定基礎的臨時性設施不是合法農業設施的載體,屋頂型只能長在有容許與建照的固定設施上。
- 新蓋溫室同時裝光電——溫室屋頂附屬光電設施設置指引採二階段審查,沒有近三年產量七成實績過不了綠能容許。
- 以為保護區農地可以鋪地面型——臺北不在漁電與不利農業經營區名單,保護區農業設施還是附條件允許,地面型只剩都市計畫變更且二公頃以下不同意。
- 容許到手就開工——六個月內要向公用事業科申請同意備案,建管備查與併聯另計,設備登記沒完成就沒有躉購。
- 套用其他縣市的地方光電要點——臺北市法規系統查無農地光電要點,規則只有中央容許辦法與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臺北 農地 可以 種電 嗎 要 找 哪個 局
臺北市不在經濟部與農業部公告的漁電共生區位,也不在農業部公告的嚴重地層下陷不利農業經營區,農地綠能只有《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8條的農業設施屋頂型一條實路,主體設施要有容許同意書與建照(或依法免建照)並有農業經營實績。窗口在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由農業發展科農務股直接受理(02-27208889轉6596或6603,不經區公所),能源端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AF075)、設備登記(AF076)在同局公用事業科,透過台北服務通線上申辦;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則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臺北 保護區 農地 溫室 屋頂 可以 裝 太陽能 嗎
可以,但有三層條件。第一,保護區的農業及農業設施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屬附條件允許使用,主體溫室要先過分區管制與農業設施容許,無固定基礎的臨時性設施不算。第二,依農業部114年11月的溫室屋頂附屬光電設施設置指引,光電板遮蔽率不得超過溫室總面積40%,優先配置於不透光附屬設施屋頂,簷高建議3.5公尺以上,農業經營實績依該作物近三年產量平均值七成判定,新設溫室採一次施工、二階段審查。第三,容許到手後六個月內向公用事業科申請同意備案,屋頂面起算4.5公尺以下者送建管備查,完成併聯與設備登記才有躉購。
臺北 農地 光電 容許 拿到 後 要 做 什麼
三件事同時起跑。第一,容許辦法第32條:六個月內向能源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備案,臺北的窗口是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台北服務通「AF075」),得展延一次不超過六個月,逾期原核定機關得廢止許可;農業發展科核發同意書時已把綠能配置圖副知公用事業科。第二,建管: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屋頂面起算4.5公尺以下者檢附同意備案文件與簽證表送建管備查,超過者申請雜項執照。第三,向台電辦併聯審查意見書與併聯,再向公用事業科辦設備登記(AF076)。期間農業事實不能中斷,否則第33條限期改善至多三個月加展延三個月後廢止並通知能源主管機關。
臺北農地光電初判
把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設施的容許同意書與建照、近三年生產紀錄、業者方案傳給偉騰開發興業,我們先判斷臺北這處農業設施是不是合法固定設施、保護區附條件允許能不能過,再排農業發展科、公用事業科、建管與台電的時程。電話 0965-855-538,或加 LINE 傳資料,免費書面初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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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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