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農地稅務優惠申辦:土增稅、遺贈稅與地價稅
臺北農地的三種稅務優惠都從區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出發:土地所在地區公所受理、初審、通知地政機關與申請人到場指界、會勘拍照後核發,不符者限期 15 天補正,位於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者另附管理處證明,證明效期六個月;113 年申請 156 筆、合格率 80.13%。拿到證明後,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要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漏註明只能在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遺產稅贈與稅扣除全數但受贈人限民法第1138條繼承人且五年列管;臺北農地全在都市計畫農業區與保護區,田賦要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第1款「限作農業用地使用」,地上一有非農業設施改課地價稅;溫室與禽畜房舍免房屋稅要在開徵四十日前申報。被追的路徑在臺北很短:市府農業用地使用稽查小組的成員就有稅捐稽徵處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每月抽查列管案件不少於 5 件,限期恢復未恢復直接課土增稅、追繳遺贈稅。
臺北市的農地稅務優惠有一個前提跟多數縣市不同:臺北農地全部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沒有區域計畫法的耕地。三種優惠的法源一樣是《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與《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土地增值稅不課徵)、《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與第20條第1項第5款與《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遺產稅扣除、贈與不計入)、《土地稅法》第22條(課徵田賦即不課地價稅),《農業發展條例》第39條把入口統一為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但都市土地的田賦要件在第22條第1項但書五款,臺北農地靠的是第1款「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任何非農業使用設施都會讓這一款不成立。
證明書在臺北由區公所核發:「臺北市政府辦理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作業要點」(依認定辦法第15條訂定,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修正)第2至4點規定土地所在地區公所受理、書件初審、通知地政機關與申請人到場指界(指界費用由申請人負擔)、現場填會勘紀錄表與審查表並拍照、符合者由區公所核發,不符者函知限期 15 天內補正或改善,駁回後重新申請須另繳審查費,位於國家公園範圍者另附國家公園管理處證明;「臺北市各區公所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注意事項」(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修正)要求各區公所在農業部農地管理資訊系統逐案登錄並每季填報統計。產業發展局統計申請筆數與合格率 108 年 1,385 筆、80.58%,113 年 156 筆、80.13%;市府端的主辦是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農地農用查核與證明、田賦現勘分機 6583;肥料登記、種苗、農用證明分機 1051、6583,總機 02-27208889 或 1999 轉)。
本文依三種稅拆解申請時點、要件與被追的情境,再把臺北都市計畫農業區的第22條第1款、區公所與產業發展局的動線、稽查小組的稅務成員、都市計畫變更後的第38條之1、關渡平原與竹子湖的案型串起來。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領軍,處理臺北農地稅務案時會先確認證明書能不能核發,再對三種稅各自的時點與都市土地的田賦要件。
第一張門票:區公所核發的農用證明——認定三款、不得認定四款、六個月效期、一次會勘與指界費用、15 天補正、國家公園證明、規費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4條是認定標準:土地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依規定休耕、休養、停養或因不可抗力者視同);地上有農業設施的要附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免建照者只附容許)或從來使用證明;地上有農舍的要附農舍建築執照。第5條有四種情形不得認定:農業設施或農舍超過核准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民國 89 年 1 月 26 日修正前以多筆合併申請農舍、之後部分土地移轉致不符原要件;現場阻斷排灌水系統;現場有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的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第6條規定六種部分面積不影響認定:編定公告前的墳墓、十平方公尺以下的土地公廟或有應公廟、私人無償提供公眾使用的道路、編定公告前的合法房屋、農村再生公共設施、共有人違規未逾其應有部分(附第8條規定的分管契約書圖、違規共有人切結書或多數決分管證明)。第2條第4款把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的土地納入農業用地範圍,臺北的農地全屬此類,第7條第2項要求都市土地另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向都市發展局申請(02-27208889 轉 6171)。程序上第7條的文件是最近一個月內謄本(可網路查詢者免附)、身分證影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第10條規定實地勘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人到場指界、界址無法確定時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第12條可補正者限期補正;第14條效期六個月;第13條規費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第4條第4款,第一筆 500 元、每增加一筆加 300 元,分別共有依共有人數乘筆數計,多要一份證明加收 100 元。臺北的作業要點把流程交給土地所在地區公所:受理、書件初審、通知地政機關與申請人到場指界(指界費用由申請人負擔)、現場填會勘紀錄表與審查表並拍照、符合者由區公所核發;不符者函知限期 15 天內補正或改善;駁回後重新申請須另繳審查費;位於國家公園範圍者另附國家公園管理處證明(竹子湖一帶多屬陽明山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北投區公所經建課答客問載明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承受人、繼承人,受理機關是土地所在地區公所,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且仍作農業使用者不論地目均可辦理,業務聯絡人分機 290;台北服務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可網路申辦(非全程式,掃描 PDF 上傳並以自然人憑證驗證)。
土地增值稅不課徵的六個關鍵:申報書註明、繳納期滿前補行、承受人限自然人、原地價回溯 89 年、沒有罰鍰但有回溯、第38條之1的都市計畫路
《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與《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文字實質相同: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2項另允許耕地依第33條、第34條移轉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符合產業發展需要、一定規模或其他條件經市府同意者不課徵,這是土地稅法沒有的特別規定,但臺北的都市計畫農地不是耕地,這一項用不上。第39條之3的申請時點:權利人及義務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在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未註明者可在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就不得申請;可由權利人單獨申報者得單獨提出;無須申報移轉現值的案件由稽徵機關通知,權利人或義務人應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第39條之2第2項至第5項是後果:承受人持有期間被查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或恢復後再有未農用情事,再移轉時應課徵;配偶間相互贈與的未農用情事合併計算;民國 89 年 1 月 6 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不課徵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時,以修正施行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89 年以後曾經課徵過的農地再移轉,以最近一次核定的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法條用語是「不課徵」不是「免徵」,稅是遞延不是消失;第55條之2的罰鍰在 89 年 1 月 26 日修正時刪除,現行法沒有罰鍰,但原地價回溯到 89 年當期公告現值會讓漲價總數額變大,臺北農業區與保護區的公告現值二十多年來的成長幅度是全臺最大的一群,回溯課徵的金額常比想像中重得多。《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對臺北特別有用: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依變更後用途使用,或應實施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而尚未公告實施且未依變更後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取得農業主管機關的農用證明後,得檢具都市計畫與農業主管機關兩份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增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民國 72 年 8 月 3 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經市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同意也可以申請。臺北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把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或其他分區後停在細部計畫階段的土地,先向都市發展局要認定文件、再向區公所要農用證明。
遺產稅與贈與稅的六個要點:全數扣除、受贈人限於民法第1138條繼承人、五年列管與三個例外、追繳對象、20 年貸款、五年內繼承的農地仍要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兩款的列管文字一模一樣:承受人或受贈人自承受或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或恢復後再有未農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例外只有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三種。常被寫錯的三個要點:「扣除其價值之全數」的意思是沒有金額上限,不是免稅額;受贈人限於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贈與其他人不適用;第17條第2項另規定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或非國民者不適用第1款至第7款,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第1款至第5款。《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用的是「免徵遺產稅」「免徵贈與稅」的說法,還多給兩項:自承受或受贈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田賦停徵中,實益有限);第1項規定繼承人有數人協議由一人繼承土地而須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者,由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二十年土地貸款。被追繳的是承受該農地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受贈人,五年內轉售土地並不會讓列管消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 年 8 月 25 日的新聞稿提醒,被繼承人生前五年內繼承取得並持續農用的農地,申報遺產稅時仍要計入遺產總額,再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主張扣除額,不能因為五年內繼承取得就不申報。臺北的公告現值高,農地的遺產稅扣除額金額大,國稅局對五年列管的查核也緊:市府稽查小組的成員就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與稅捐稽徵處,會勘認定非農業使用並限期恢復未恢復者,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38條課徵土增稅或追繳遺產稅、贈與稅。臺北的「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例外也值得注意: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把農業區變更為其他分區時,承受人的五年列管因此消滅,但同一塊地要用第38條之1繼續享優惠就要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的認定文件。
田賦、地價稅與房屋稅:臺北農地全靠第22條第1款、76 年停徵、非農業設施改課地價稅、荒地稅、溫室禽畜房舍免房屋稅四十日前申報、農舍照實際使用課
田賦與地價稅看《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的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都市土地須符合五款之一才課田賦(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第2項規定第2款與第3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的耕地為限;第3項規定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直接供農業使用的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用地、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仍課田賦。第27條之1授權行政院停徵田賦,司法院釋字第674號解釋理由書載明田賦自民國 76 年第 2 期起停徵,符合第22條的農地田賦不用繳、地價稅也不用繳;田賦是停徵而非廢止,第22條之1的荒地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停徵期間無從課徵。臺北的重點在第1款:農業區、保護區的地要「限作農業用地使用」且實際農用,地上一有車庫、圍牆、水泥鋪面、營業使用或未經容許的鐵皮屋,稅捐稽徵處就改課地價稅,這比非都市土地耕地的認定嚴格得多,臺北農業區的地價稅按公告地價計算的金額也遠高於外縣市。《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專供飼養禽畜的房舍、培植農產品的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免徵房屋稅,不限農民自用;專供農民自用的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同樣免徵,但條件是「專供農民自用」;第10款免徵農會所有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的倉庫,第2項第3款農會自用倉庫及檢驗場減半課徵。第3項規定減免要在每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逾期的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核定後減免原因沒有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農舍並不在免徵名單:農舍是建築物,應設稅籍並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供農民居住的農舍要繳房屋稅,符合自住要件的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木柵與南港的茶葉烘乾機房、內湖與竹子湖的溫室,記得在開徵前四十日申報免徵。
臺北怎麼被追:稽查小組每月 5 件、稅捐處與國稅局是成員、農地管理資訊系統、限期恢復與第37條第38條、第69條、都市計畫變更的例外
臺北的追繳機制寫在「臺北市政府農業用地使用稽查小組作業要點」(民國 111 年 9 月 15 日修正名稱及全文 6 點,原名「臺北市政府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小組定期檢查(稽查)作業要點」)。分工:產業發展局為幕僚,受理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案並選定列管案件抽查、會勘認定是否農業使用;每月至少選定任一行政區列管案件抽查不少於 5 件,已會勘案件 3 年內得免再抽查;成員含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工程處、大地工程處、地政局及各地政事務所、稅捐稽徵處、各區公所、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各區公所將核發農用證明案件輸入「農地管理資訊系統」列管;認定非農業使用者函知限期恢復,逾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38條課徵土增稅或追繳遺產稅、贈與稅;複勘仍未恢復由都市發展局依同條例第69條處理。對申請人的意義有四。第一,稅務機關就在稽查小組裡,會勘紀錄直接進稅務端,不必等稽徵機關另外查獲。第二,「已會勘案件 3 年內得免再抽查」不是免責,抽到一次過關只換到三年的安靜;每月 5 件對臺北一年約一百多筆的證明數量來說,抽查密度很高。第三,追繳與課徵是兩個機關兩條路: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管遺產稅贈與稅的追繳,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管土地增值稅再移轉課徵與地價稅改課,接到通知要分別處理。第四,都市計畫變更是臺北的變數:農業區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時,五年列管因「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而消滅,但土增稅回溯與地價稅改課會隨之而來,先向都市發展局確認變更進度與細部計畫狀態,再決定用第38條之1還是接受課徵;關渡平原的政策定位是短期維持農業與自然生態使用、中長期作為下世代發展之保留區,國土計畫定位為農業區,變更前仍受農業區管制。市府另訂有「臺北市農(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加保資格審查工作抽查作業要點」(104 年 11 月 3 日),農保資格的抽查與農地農用的抽查是兩套。申請人對處分不服時,依法先行陳述意見,再依法提起訴願。
臺北三種在地案型:保護區茶園與農業區稻田的地價稅風險、竹子湖與國家公園的證明、繼承分割與一人承接
第一種是地價稅。臺北農地多屬保護區與農業區,田賦要靠《土地稅法》第22條第1款「限作農業用地使用」,一塊地上有前手蓋的車庫、鐵皮倉庫或水泥停車場,稅捐稽徵處會改課地價稅,農用證明也拿不到;恢復農用的順序是先拆除非農業設施或補辦容許與建照(容許向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兩階段審查、每棟 200 元;建照向建管處或陽管處;保護區投影面積 10%、高度 7 公尺、坡度 30%),再向區公所申請證明、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改課田賦。木柵鐵觀音與南港包種茶的茶園上有製茶廠者,達 50 平方公尺或 2.25 千瓦要辦工廠登記或初級加工場登記,否則整筆不得認定。第二種是竹子湖與國家公園。竹子湖休閒農業區 1,063 筆地號、96.3826 公頃多屬陽明山國家公園第三種及第四種一般管制區,農用證明依作業要點另附國家公園管理處證明,認定辦法第7條第3項也要求附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出具符合第2條第5款的證明文件;海芋田的溫室與農舍建照向陽管處申請,稽查小組成員也含陽管處。第三種是繼承分割。臺北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不是耕地,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 0.25 公頃分割限制,但分割後每筆仍要各自符合農用認定與第22條第1款;多名繼承人由一人承接並現金補償其他人者,第38條第3項由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二十年土地貸款;臺北農地公告現值高、繼承人多在市區工作,五年內維持耕作的證據(茶、綠竹筍、草莓、海芋的收成與銷售紀錄)要留好,會勘時把作物現況拍照存證。動線三步:向都市發展局取得分區證明(都市土地必附),向土地所在區公所申請農用證明(謄本、身分證影本、分區證明,國家公園範圍另附管理處證明),到場指界,六個月內使用;向稅捐稽徵處辦理土增稅(申報移轉現值時註明農業用地字樣並附證明),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辦理遺贈稅(申報時附證明主張扣除或不計入),房屋稅免徵在開徵四十日前向稅捐稽徵處申報;都市計畫變更中的土地先向都市發展局要第38條之1的認定文件。市府產業發展局在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北區 10 樓(02-27208889,市民熱線 1999)。
自我檢查清單
- 農用證明已向土地所在區公所申請並到場指界(指界費用申請人負擔),附都市發展局的分區證明,國家公園範圍另附管理處證明,效期六個月內使用。
- 土地增值稅已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並附證明,漏註明者在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承受人為自然人。
- 遺產稅贈與稅申報時已附證明主張全數扣除或不計入,受贈人為民法第1138條繼承人;知道五年列管三例外與追繳對象是承受人。
- 農業區、保護區的地已確認符合第22條第1款限作農業用地使用且無車庫、圍牆、水泥鋪面等非農業設施;溫室、茶葉烘乾機房等在開徵四十日前申報免房屋稅。
- 已知道臺北稽查小組每月抽查列管案件不少於 5 件、成員含稅捐稽徵處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已會勘案件 3 年內得免再抽;限期恢復後主動回報複勘並保留紀錄。
- 都市計畫變更中的農地已向都市發展局確認細部計畫與重劃徵收進度,決定走第38條之1或接受課徵。
- 繼承分割案已確認共有人協議與農用認定,一人承接者評估二十年土地貸款;製茶廠達 50 平方公尺或 2.25 千瓦已辦工廠登記或初級加工場登記。
常見錯誤
- 把「不課徵」土增稅當成免稅——法條用語是不課徵,再移轉依法課徵時以 89 年修正施行日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臺北農地的回溯金額全臺最重。
- 移轉現值申報書忘了註明農業用地——第39條之3只允許在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再申請不課徵。
- 以為都市計畫農業區自動課田賦——都市土地要符合第22條五款之一,臺北靠第1款「限作農業用地使用」,地上一有非農業設施就改課地價稅。
- 把農地贈給非民法第1138條繼承人還想不計入——受贈人限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贈與其他人不適用。
- 竹子湖的地忘了國家公園證明——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的農用證明要另附管理處證明,缺件就是限期 15 天補正。
- 農舍當免房屋稅——農舍是建築物、依實際使用課房屋稅,免徵的是溫室、禽畜房舍等第15條第1項第6款列舉的房屋,且要在開徵四十日前申報。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臺北 農地 農用證明 去區公所辦 要帶什麼 多久 過不了會怎樣
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臺北市政府辦理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申請人檢具申請書、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身分證影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向都市發展局申請),位於國家公園範圍者另附國家公園管理處證明,並繳納規費(依收費標準第一筆 500 元、每增加一筆加 300 元);第3點區公所受理後初審並訂期通知地政機關、申請人到場指界會勘(指界費用由申請人負擔),現場填會勘紀錄表與審查表並拍照,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4條者由區公所核發;不符者函知限期 15 天內補正或改善,駁回後重新申請須另繳審查費;證明效期六個月。要點未訂處理天數。北投區公所經建課答客問載明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承受人、繼承人,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且仍作農業使用者不論地目均可辦理。113 年臺北申請 156 筆、合格率 80.13%,過不了的常見原因是設施或農舍超建改用途、現場有水泥鋪面砂石廢棄物、阻斷排灌水,先拆除或補辦容許與建照再重新申請。
臺北 都市計畫農業區 保護區 的農地 為什麼被改課地價稅 怎麼改回田賦
因為《土地稅法》第22條對都市土地的田賦要件比非都市土地嚴: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的農業用地直接課田賦(自民國 76 年第 2 期停徵,實際上田賦與地價稅都不繳),都市土地要符合五款之一,臺北農業區、保護區的地靠第1款「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第2款與第3款另限自耕農地及三七五出租耕地。地上一有車庫、圍牆、水泥鋪面、營業使用或未經容許與建照的鐵皮屋,就不再「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改課地價稅,臺北的公告地價高,改課後的金額不小。改回來的順序:先拆除非農業設施,或補辦農業設施容許(向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兩階段審查、每棟 200 元,保護區投影面積 10%、高度 7 公尺、坡度不超過 30%)與建照(向建管處或陽管處),再向土地所在區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最後向稅捐稽徵處申請地價稅改課田賦。市府農業用地使用稽查小組每月抽查列管案件不少於 5 件,成員含稅捐稽徵處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查到未農用會限期恢復並連動稅籍。
臺北 繼承 農地 遺產稅 全免嗎 五年內 都市計畫變更了怎麼算
不是全免,是全數扣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沒有金額上限,申報時要檢附區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 年 8 月 25 日新聞稿提醒被繼承人生前五年內繼承取得的農地仍要計入遺產總額再主張扣除,不能不申報。五年列管: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繼續農用且未依限恢復,或恢復後再犯者追繳應納稅賦,例外只有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追繳對象是原承受人、賣出不消滅列管;臺北稽查小組的成員就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會勘認定非農用並限期恢復未恢復者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追繳。都市計畫變更是臺北的特殊情形:農業區在五年內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屬「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的例外,遺產稅不追繳;但土地增值稅再移轉時回到《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以 89 年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地價稅也改課;若變更後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應重劃徵收尚未公告實施,《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允許檢具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文件與農用證明繼續申請不課徵或免徵。多名繼承人由一人承接並現金補償者,第38條第3項由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二十年土地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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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地號、謄本、都市計畫分區證明、移轉或繼承贈與的時程、現場使用狀況與照片、有無農舍或鐵皮屋、是否在國家公園或都市計畫變更中傳給偉騰開發興業,我們先判農用證明能不能核發與第22條第1款是否成立,再對土增稅、遺贈稅、田賦與房屋稅各自的時點與列管風險。電話 0965-855-538,或加 LINE 傳資料,免費書面初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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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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