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溫室氣體增量抵換實務:環評案型、抵換來源與十年執行
臺北市的高樓、都更、園區與資料中心開發案,一旦應實施環評且增加溫室氣體排放,就要在營運日前送增量抵換計畫,連續十年每年抵換增量的百分之十。本文說明臺北市環境保護局與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的分工、市內抵換來源與年度執行報告。
重點速覽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統一編號 90801410)承辦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的開發行為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與自願減量專案統包,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先以文件與現況照片做免費書面初判,再決定是否委託。
- 服務項目
- 開發行為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與自願減量專案統包:開發行為適用判定、變更案增量百分之十判定、增量推估與環評對帳、抵換來源盤點、十年配置規劃、減量效益取得計畫、減量效益成果報告、減量效益帳戶開立
- 承辦公司
-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偉騰、偉騰開發;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
- 服務範圍
- 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
- 官方參考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科室分工與申辦入口)、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依據
-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4條至第27條(增量抵換、自願減量專案、減量額度用途)、《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2條、第57條(未依規定抵換之處罰與改善期限)、《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適用開發行為、比率年限、抵換來源、申請時點、審查與執行報告)、《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減量額度取得)、《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2條(主管機關分工準用)
- 應備文件
- 環評審查結論與說明書或評估書溫室氣體章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文件、開發內容、期程與分期規劃、原(物)料、燃料、外購電力或蒸汽用量資料、預定營運日(首張操作許可證或使用執照時程)
- 常見退件與誤判
- 把臺北的高樓案當成沒有溫室氣體問題;等使用執照核發後才開始算增量;抵換計畫的增量與環評書件數字不一致
- 諮詢方式
- 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公文或現況照片,先做免費書面初判;電話 0965-855-538。
在臺北市,應環評的開發案多半不是工廠,而是一百二十公尺以上的高樓、都市更新整體開發、北投士林科技園區這類園區,以及用電密集的資料中心。只要應實施環評且會增加溫室氣體排放,《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4條的增量抵換義務就跟著環評結論一起來,且要在營運日前送出計畫。
本篇只寫臺北: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氣候變遷管理科與環保稽查大隊各管什麼、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審查抵換計畫時看什麼、市內有哪些抵換來源可以盤點、年度執行報告怎麼排十年、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與抵換計畫如何切割,以及對處分不服時的陳述意見與訴願。
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帶隊,熟悉地方環保機關審查環評配套與許可時的追問方式。臺北的商辦、都更與園區開發單位,可以先把環評書件的溫室氣體章節與預定營運日交給我們,用書面初判判斷是否適用、增量多大、來源夠不夠撐十年,並排定送件節奏。
臺北市的主管機關:環境保護局氣候變遷管理科與中央分工
臺北市的開發行為增量抵換案,地方對口是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本部設在信義區市府路的市政大樓,代表號可轉接各科室;局本部八科之中設有氣候變遷管理科,是本市溫室氣體管理與淨零業務的承辦科室,環境影響評估案與固定污染源許可則另有科室分工。增量抵換制度的中央主管機關是環境部,抵換計畫審查與減量額度帳戶由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承辦,臺北市環境保護局則在環評審查意見、營運後稽查與市內抵換來源盤點上扮演在地角色。開發單位在臺北送件前,先分清三條線:環評案與環境保護局的窗口、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的抵換計畫審查、既有空水廢許可仍走環境部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本市另設環保稽查大隊,位於大同區重慶北路,營運後的現場稽查與公害陳情處理由該大隊執行。
臺北市會碰到增量抵換的案型:高樓建築、園區開發與資料中心
臺北市沒有大片工業用地,環評案型集中在三種:達一定高度的高樓建築與都市更新整體開發、產業園區的新設或擴建與用電密集的資料中心。依環境部 EMS 列管資料,內湖區列管事業中屬內湖工業區者有 274 家,南港區的南港軟體工業園區有 30 家,市府另推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園區內的新建或擴建若須環評且增加溫室氣體排放,即落入《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2條的適用範圍。臺北案件的增量來源多半不是製程燃燒,而是外購電力:高樓的空調、電梯與照明,資料中心的伺服器與冷卻系統,以外購電力用量乘以排放係數推估,環評書件的溫室氣體章節就是日後抵換的基準數。本市另有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盤點增量時要一併對照市府的建築能效與淨零要求。
臺北送件動線:營運日倒推、文件清單與審查時程
臺北的高樓與都更整體開發,營運日以使用執照發給日認定,園區內設廠則看首張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的生效日;《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6條要求在營運日前提出增量抵換計畫,臺北案件要從市府核發使用執照的時程倒推送件日,而非取得執照後才算增量。送審對象是環境部,由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受理與審查;依辦法第7條要備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核准文件、環評書件中的溫室氣體內容,以及載明開發內容、期程、排放源與用量、增量推估、抵換比率、每年完成日及抵換來源的計畫本文。審查機關依第13條於九十日內完成審查。由臺北市政府審查的環評案,環境保護局是幕僚單位,環評結論若已載明溫室氣體減量承諾,抵換計畫的基準數與來源必須與之對齊,這是臺北案件最常見的補正點。
臺北在地審查重點:抵換來源盤點、十年配置與淨零自治條例
臺北市內可盤點的抵換來源,第一是老舊機車汰換:環境保護局補助專區列有電動機車補助,環保稽查大隊115年也把逾期未排氣定檢與高污染機車列為稽查重點,開發單位依《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5條第4款在開發範圍外汰換老舊汽機車,是本市最易取得的來源;第二是既有大樓的高效率空調與照明改造,臺北商辦與集合住宅密度高,改善量體集中。至於鍋爐燃氣化,本市環境保護局補助專區並未列鍋爐補助,盤點時要自行確認市內燃油鍋爐場所的存量。自願減量專案的減量額度供給有限,在十年配置裡只能當補充而非唯一來源。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另對市內建築與用電設有淨零要求,抵換計畫承諾的措施不能與自治條例已強制要求的事項重複計算,否則實質審查時會被剔除。
減量效益取得計畫、帳戶開立與每年十二月底的執行報告
在臺北市內執行的機車汰換或大樓節能措施,要轉成可抵換的減量效益,順序是先依《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11條送減量效益取得計畫,措施完成後六十日內送成果報告,經核發後開立帳戶。臺北的商辦、都更與資料中心案有一個共通特性:營運後租戶陸續進駐、用電逐年爬升,實際增量與環評推估會出現落差,開發單位要依第9條檢具修正內容經核准後再執行。年度執行報告依第8條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報,要交代各款來源類型、帳戶核撥狀況與抵換數量佐證;連續十年、每年抵換增量的百分之十,是第4條寫定的義務。臺北案件建議把使用執照日或操作許可證生效日設為十年起算點,逐年排出機車汰換批次與節能改造工期,讓每一年的報告都有可核對的完工證明與帳戶紀錄。
稽查、陳情與補正:視為未抵換的後果與臺北的救濟窗口
臺北營運後的現場稽查由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執行,大隊設在大同區重慶北路,設有裁罰及救濟組,四個中隊分區負責全市十二個行政區;民眾對新建大樓或園區的排放與噪音疑慮,經市民熱線1999或臺北市陳情系統進來,稽查紀錄是核對抵換執行的旁證。制度面的風險在《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14條,把執行不到位視為未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4條抵換,後果是第52條的處罰與第57條的限期改善。收到限期補正通知,先補齊帳戶核撥證明與完工佐證;處分前可於陳述意見程序說明執行狀況,對處分不服則依法提起訴願。施工與營運期間的空污、噪音案件,依據是環境保護局公告的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罰基準,救濟由稽查大隊裁罰及救濟組收辦,兩條線卷宗分開整理。
證照先後順序與對臺北開發單位、業者的意義
臺北案件的順序固定:先在環評階段算穩溫室氣體章節的增量基準,再倒推使用執照或首張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的時點,營運日前把增量抵換計畫送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核定,營運後進入十年執行;環評結論、抵換計畫與碳費盤查排放數字必須互相對得上。收攏在地事實,臺北開發單位有三個判斷:其一,本市案型以高樓、園區與資料中心為主,增量幾乎來自外購電力,環評階段就要把用電推估做得保守有據;其二,市內最可行的抵換來源是老舊機車汰換與既有建築節能,環境保護局的電動機車補助與稽查大隊機車稽查重點讓標的與佐證易得,但十年批次要提早排定;其三,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的義務不能重複計算,抵換計畫要寫自治條例外的額外減量。三件事送件前對齊,審查與十年執行才不反覆補正。
自我檢查清單
- 確認開發案是否屬應實施環評的類型:臺北常見的一百二十公尺以上高樓、園區新設擴建與資料中心,並核對環評書件是否載明溫室氣體排放增量
- 以使用執照發給日或首張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生效日推定營運日,倒推《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6條的送件期限
- 把環評書件溫室氣體章節的推估方法與用量資料整理成基準表,外購電力用量要能對到臺北案件的空調、照明與伺服器負載
- 盤點臺北市內可執行的抵換來源:老舊機車汰換、既有大樓空調與照明改造,並確認與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的義務不重複
- 減量效益取得計畫先送、完工後六十日內送成果報告並開立帳戶,帳戶核撥紀錄留作年度執行報告的佐證
- 建立十年行事曆: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報執行報告,租戶進駐或用電變動時依第9條申請修正後再執行
- 施工與營運期間留存環保稽查大隊的稽查與陳情處理紀錄,收到補正或處分通知時先陳述意見,不服再提訴願
常見錯誤
- 把臺北的高樓案當成沒有溫室氣體問題——高樓建築沒有噸數門檻,一旦應環評又增加排放,營運前沒送計畫就直接落入未依規定抵換
- 等使用執照核發後才開始算增量——臺北的建築案營運日以使用執照發給日認定,計畫已經逾期,第一年的抵換就欠帳
- 抵換計畫的增量與環評書件數字不一致——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第一個核對的就是基準數,對不上整份退回重算
- 把自願減量專案額度當唯一來源——額度供給有限,臺北案件執行到中後段可能買不到量,年度報告開天窗
- 把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要求的措施拿來抵換——重複計算會在實質審查被剔除,來源缺口要重新補
- 只做第一年就停——每年百分之十連續十年是辦法第4條寫定的義務,中斷即視為未抵換並回到處罰與限期改善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臺北 蓋大樓 要 環評 也要 做 溫室氣體 增量抵換 嗎
要看兩件事:這棟樓是否達到應實施環評的高度或規模,以及環評書件是否載明溫室氣體排放會增加。臺北一百二十公尺以上的高樓與整體開發的都更案常同時符合,這時就要在使用執照發給前,把增量抵換計畫送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核定,之後連續十年每年抵換增量的百分之十。
臺北 增量抵換 的 來源 要 去 哪裡 找
臺北市內最可行的是開發範圍外的老舊機車汰換與既有大樓空調照明改造,前者可對照環境保護局的電動機車補助與稽查大隊的機車稽查重點找標的,後者臺北商辦密度高、量體集中。自願減量專案額度只能當補充,且不能與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已要求的措施重複計算。
臺北 增量抵換 年度報告 沒交 會 怎樣
年度執行報告是辦法第8條的法定義務,沒交會被檢視是否落入第14條視為未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4條抵換的情形,後果是第52條的處罰與第57條的限期改善。收到通知先補齊帳戶核撥證明與完工佐證,處分前在陳述意見程序說明實際執行情形,對處分不服再依法提起訴願;臺北的稽查與陳情紀錄要一併整理成卷。
臺北增量抵換初判
臺北的高樓、都更、園區或資料中心案,把環評書件的溫室氣體章節與預定營運日用 LINE 傳給我們,先做免費書面初判:是否適用、增量多少、市內來源夠不夠撐十年;需要通話請撥 0965-85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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