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產業園區開發實務:科技產業專用區、都市計畫變更與用地取得
臺北市全境都是都市計畫區或陽明山國家公園,沒有非都市土地,其他縣市熟悉的產業園區報編與開發許可在這裡沒有案件;臺北的園區開發走都市計畫變更,窗口是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與市都委會,熱點在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內湖與南港。
先講結論:在臺北市設置產業園區,第一步不是查報編門檻,而是確認基地落在哪一個都市計畫分區。都市發展局明載全市轄區皆屬都市計畫或陽明山國家公園地區,區域計畫法的變更編定與開發許可在這裡沒有案件,園區用地只能靠都市計畫變更,或既有產業專用區的容許使用取得。
兩個常見誤判都來自外縣市經驗。一是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的五公頃改工業區門檻算臺北基地,其實臺北沒有非都市土地,這條用不上;二是把內湖區公告的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當成區域計畫法的開發許可,其實那是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訂的處理原則,審的是市都委會。
下文依臺北在地事實排七件事:園區類型、四個窗口、案型熱點、都市計畫法第24條變更的五項檢核、工業區變更回饋與都市設計審議加嚴點、分區證明到工廠登記的順序,與陳情補正時程。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帶隊,替臺北案主在送市都委會前先用委員眼光把計畫書過一遍。
臺北市沒有非都市土地:產業園區報編在這裡換成都市計畫變更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的國土專區寫得很直接:臺北市轄區皆屬都市計畫或陽明山國家公園地區。這句話定了臺北園區案的路徑。《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的開發許可與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在臺北市沒有任何案件,市府也未設區域計畫委員會。依《國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但書,臺北市與嘉義市、金門縣、連江縣是全國僅四個免擬國土計畫的縣市,只劃設國土保育地區與城鄉發展地區兩類功能分區。所以臺北的產業園區有三種長相:都市計畫劃定的科技產業專用區,例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與大內湖科技園區;集中在南港區與中正區的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與產業特定專用區;以及內湖區北勢湖、新明路這類公告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的工業區。要新增園區用地,只能走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
四個在地窗口怎麼分工:都市規劃科、市都委會、產業發展局與地政局
臺北園區案要同時認四個窗口。都市計畫變更的收件單位是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位在市府路1號9樓南區,諮詢撥 1999 轉 8271;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則在市府1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臨櫃隨到隨辦。審議機關是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有獨立網站公布會議紀錄與影音,最近公布的是第845次會議紀錄。產業面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業務涵蓋工商服務、科技產業服務與農業發展,北投士林科技園區用地媒合平台也掛在該局;臺北市沒有農業局,基地若涉及農業區,變更同意同樣在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用地走區段徵收時,對口是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的徵收及撥用業務。環評與水保書件則分別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與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審查。
臺北園區案型熱點: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內湖北勢湖與新明路工業區、南港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
臺北市都市發展局近兩年的公展與公告,產業動態集中在四個區。北投區的科技產業專用區變更為科技產業專用區(特)細部計畫案 114 年 12 月到 115 年 1 月公展,配套的北投士林科技園區用地媒合平台由產業發展局經營,用地來自區段徵收。內湖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第四階段 114 年 8 月公告實施,訂出北勢湖工業區及新明路工業區的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115 年 3 月再公告細部計畫暨劃定都市更新地區。南港區的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一)(聚)細部計畫案 115 年 6 月到 7 月公展,與南港經貿園區特定專用區同屬產業與生活混合型態。中正區城中段一小段產業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 115 年 8 月底公展,市中心也在接住產業需求。
申辦動線:都市計畫法第24條自擬細部計畫的五項檢核與市都委會、部都委會兩級審議
臺北民間申請都市計畫變更的法定路徑是《都市計畫法》第24條,由土地權利關係人自擬或變更細部計畫,向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送件。市府 115 年 5 月更新的審核標準及作業流程附五項檢核:首先是關鍵排除條件,計畫涉及新增容積獎勵項目就先卡關;其次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6條檢送全部土地權利關係人的姓名、住址、權利證明文件與同意書,附事業及財務計畫,並符合該區通盤檢討主要計畫的發展定位;第三對照《都市計畫法》第22條的細部計畫書應表明事項;第四核對「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的書圖格式;最後是府內單位表示意見與研商會議。通過後送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涉及主要計畫的再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公告實施。
在地審查重點:工業區變更回饋、容積獎勵排除、都市設計審議與山坡地水保
臺北審查端看園區案,有四個在地重點。第一,土地使用管制母法規是 114 年 7 月修正發布的《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工業區容許使用與附條件允許使用都查這部自治條例,不是外縣市慣用的《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工業區變更有回饋機制,都市規劃科公布的「臺北市工業區變更捐贈可建築土地改以捐獻代金折算繳納作業流程」已畫成流程圖,115 年 8 月市府又預告修正「臺北市建築基地開發許可回饋辦法」。第三,可申請開發許可地區與大型基地要過都市設計審議,線上申辦走「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服務平台」。第四,臺北市山坡地面積佔全市的 55.21%,基地落在山坡地時,水土保持計畫送全國首創山坡地專責機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進駐與設廠的證照順序:分區證明、工廠登記與環保許可在臺北怎麼銜接
園區用地到手後,臺北的設廠證照有固定順序。先向都市發展局「土地使用分區線上查詢及核發系統」或市府1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取得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證明書有效期間 4 個月,期間內有新都市計畫公告即以新計畫為準。臺北的工廠登記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受理,114 年 7 月 30 日起工廠登記、設立許可與特定工廠登記案件改由「台北服務通」線上收件,原市民服務大平臺停用。要盯緊《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4條與第15條:環境影響評估未經核准、違反土地使用管制、廠房為違章建築,都是不得取得設立許可或登記的情形,所以環評與環保許可不能排在登記之後。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的「臺北市書件審查查詢系統」可追蹤水污、空污與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進度。
陳情、補正與時程判斷:公展意見表、檢核表退件點與對臺北業者的意義
臺北園區案的陳情與補正各有管道。公開展覽期間,任何人可填「陳情意見表」郵寄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發展局,市都委會網站另設陳情系統與都市計畫案意見表,意見會進審議紀錄,申請人要先備回應。補正多發生在檢核表:全部土地權利關係人同意書缺一筆、事業及財務計畫與該區通盤檢討發展定位對不上、書圖不符製作要點都要補件;計畫若夾帶新增容積獎勵,直接落入關鍵排除條件。時程上,市都委會會議與專案小組排程公開在網站,主要計畫變更還要排內政部都委會會期,送件日用會期回推,不套外縣市法定天數。對業者的意義:在臺北開發園區,比的是計畫與該區都市計畫定位的契合度和書圖完整度,簽約前先做分區與變更可行性判讀,省下的是整輪會期。實際結果依個案事實與審議而定。
自我檢查清單
- 已向都市發展局「土地使用分區線上查詢及核發系統」取得臺北基地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確認分區是科技產業專用區、工業區或特定專用區,而不是農業區或保護區。
- 基地若在內湖區北勢湖工業區或新明路工業區,已比對 114 年 8 月公告實施的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確認是否落在範圍內。
- 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送件前,全部土地權利關係人的姓名、住址、權利證明文件與同意書已備齊,事業及財務計畫已對照該區通盤檢討主要計畫的發展定位。
- 計畫內容已自查不涉及新增容積獎勵項目,避免在都市發展局檢核表的關鍵排除條件被擋。
- 工業區變更案已試算捐贈可建築土地,或依「臺北市工業區變更捐贈可建築土地改以捐獻代金折算繳納作業流程」折算代金的方案。
- 山坡地基地已查大地工程處「山坡地資訊整合系統」,水土保持計畫送工務局大地工程處的時程已排進計畫。
- 設廠時程已把環評與環保許可排在透過「台北服務通」向產業發展局申請工廠登記之前,避開《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4條與第15條的不得許可或登記情形。
常見錯誤
- 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的五公頃門檻評估臺北基地——臺北市沒有非都市土地,整套報編路徑從第一天就不存在,評估報告作廢。
- 把內湖區的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當成區域計畫法開發許可,準備區域計畫委員會答詢資料——臺北市沒有區域計畫委員會,審的是市都委會與都市設計審議,資料方向全錯。
- 都市計畫變更申請夾帶新增容積獎勵項目——落入都市發展局檢核表的關鍵排除條件,案子在收件階段就被擋下。
- 土地權利關係人同意書少一筆就送件——不符《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6條的檢核,補件期間會期照排,只能等下一輪。
- 先辦工廠登記再補環評與環保許可——《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4條與第15條把環評未核准、違反土地使用管制列為不得許可或登記的情形,登記被駁回,廠房空轉。
- 用外縣市經驗估臺北的審查天數——市府頁面未載都市計畫變更的法定處理時程,只能用市都委會與內政部都委會會期回推,估錯就是整季延誤。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台北 產業園區 報編 可以 申請 嗎
嚴格說沒有這條路。臺北市轄區全屬都市計畫或陽明山國家公園地區,沒有非都市土地,《產業創新條例》的非都市土地報編在臺北無案件可套。新增園區用地靠都市計畫變更: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向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自擬細部計畫,或等該區通盤檢討納入;既有科技產業專用區與工業區則依自治條例的容許項目直接進駐。
內湖 工業區 可申請開發許可 是 什麼 意思
這是臺北市都市計畫體系自己的機制,不是《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的開發許可。內湖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第四階段 114 年 8 月公告實施,把北勢湖工業區與新明路工業區劃為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並訂處理原則,115 年 3 月再公告細部計畫。範圍內地主可依處理原則提出申請,審查走市都委會與都市設計審議,期限以公告為準。
台北 科技園區 設廠 工廠登記 要 先 辦 什麼
順序是分區證明、環保許可、再工廠登記。先用「土地使用分區線上查詢及核發系統」確認基地是科技產業專用區或工業區,證明有效 4 個月;再把環評、水污、空污與廢棄物清理計畫排在前面,因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4條與第15條把環評未核准列為不得許可或登記的情形;最後透過「台北服務通」向產業發展局申請工廠登記,核准後才能開工。
臺北園區案免費初判
把臺北基地的地段地號與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加 LINE 傳給偉騰,或撥 0965-855-538,我們先判定是走既有科技產業專用區進駐、工業區可申請開發許可,還是都市計畫法第24條變更,並列出送件前要補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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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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