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事業廢棄物廢清書實務:公告門檻、申報聯單、有害貯存與追蹤
臺北的事業廢棄物不是工廠專利:醫院、旅館、量販店、連鎖餐廳、拆除工程都可能落入公告事業。本文把廢清書該不該送、審查期限與補正次數、每月申報日、有害認定與一年貯存上限、清除機構審閱與焚化廠代處理,寫成臺北版合規地圖。
臺北市沒有大片工業區,事業廢棄物的主角反而是醫療院所、旅館、百貨量販、連鎖餐飲、營造拆除與科技園區的研發製造。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把事業廢棄物放在廢棄物處理管理科,管制編號另有專責分機,環保稽查大隊二十四小時三班制查處棄置。這篇文章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的三項義務——廢清書、網路申報、清運機具即時追蹤——攤成臺北業者看得懂的流程。
先界定範圍:這裡談的是產出事業這一端的廢清書、申報、貯存與委託審閱,清除處理機構自己的許可證另有專文。法規基準是一百十五年七月十五日修正公布的《廢棄物清理法》,其中第39條至第39條之5與相關罰則自一百十七年七月十五日施行,本文引用時會註明;子法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一百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與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為準。
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領軍,全台各縣市受理廢清書新提、變更、異動與展延、事業廢棄物網路申報代辦、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與貯存規劃及清除處理契約審閱。以下每一個數字、期限與科室名稱都來自法規原文、環境部公告與臺北市環保局公開頁面,官方沒寫清楚的部分用定性描述,不替機關補數字。
先判斷是不是公告事業:十份判定表、三項義務與臺北的典型對象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的義務人是經環境部指定公告一定規模的事業,公告全名為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八十五年九月訂定、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最新修正,環境部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另提供十份基線資料調查暨列管判定表,分別對應製造業、電信業、電力供應業、營造業建築拆除業、農業及屠宰業、醫療院所及長期照護與養護機構、旅館業、廢水污水淨水處理廠、百貨公司量販店超級市場、餐廳連鎖速食店。臺北的典型對象正好落在後半段:醫療院所、旅館、量販與連鎖餐飲、建築拆除工程,以及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內湖與南港一帶的研發製造事業。判定為公告事業後有三項義務:營運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臺北市環保局審查核准,產出或清理事項變更亦同;依環境部規定格式與頻率以網路申報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與輸出入情形;經指定公告的清運機具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兩個觀念先釐清:第2條把事業廢棄物分成有害與一般,一般事業廢棄物仍是事業廢棄物,不能當一般垃圾交清潔隊;第2條之1規定事業產出物經認定已失市場經濟價值且有棄置污染之虞,或違法貯存、利用,不論原有性質都是廢棄物,副產品名義救不了它。依法應實施環評的事業,第31條第4項允許在提送環評文件時一併附廢清書,環評通過後由臺北市環保局逕予核准。
廢清書怎麼送:六種提送時機、四十五日審查與三次補正上限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3條把提送時機分為新設、新提、重提、變更、異動與展延六種,第4條列應載事項,第5條列申請文件,一百十四年修正新增第11條之1的污染流向示意圖與第11條之2的固體再生燃料三階段審查。臺北的第一步是管制編號:到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點選新申請管制編號,三至四天未收到就打臺北市環保局總機轉廢棄物處理管理科的管制編號分機;環保局另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如何填報及提送審查的問答頁。時程依第11條:審核機關受理新設、新提、重提、變更與展延後通知七日內繳審查費,四十五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再延長以四十五日為限,符合規定者於完成審查後七日內通知;異動案二十五日內完成,必要時延長以二十五日為限。補正規則是這部辦法最實用的部分:審查意見以一次性提供為原則,後續補正通知不宜出現前次未列明的意見;申請者未在期限內補正或未繳費得駁回,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限,補正次數以三次為限,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第11條第3項限制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項目以外的事項,也不得以處分增加法規未明定的義務,遇到超出範圍的審查意見可以據此回覆。核准後依第13條按核准內容清理,第14條處理製程產出物的認定原則,第15條解除列管,第16條撤銷或廢止;效期與展延依第9條、第10條,屆滿前辦展延,別等到失效才補。
每月申報與聯單:月底、五日、十日三個日期與即時追蹤的界線
廢清書核准只是入口,網路申報才是每個月都要做的事。法源是《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與第5項,格式與頻率由環境部公告,最新修正日為一百十四年一月三日,其中裝潢修繕廢棄物申報的最後一階段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產出事業有三個日期:每月月底前申報前月的主要原物料使用量、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廢棄物種類與數量、再生資源項目,沒有產出也要申報無產出,新設事業尚未營運同樣要申報;每月五日前申報前月月底廠內貯存情形,清除到同一法人其他分廠或核准的廠外地點貯存者,比照送處理申報廠外貯存遞送三聯單;自行處理後轉為原物料、半成品或成品者每月十日前申報前月的產品名稱、用途、產出量、銷售流向與庫存。基本資料、原物料用量、產量與清理方式屬基線資料,變更時要先辦廢清書變更審查或異動備查,核准或備查後才算完成修正,不是在申報系統改數字就好。受託清除處理者依第31條第5項也負申報義務,清除、處理與再利用機構每月五日前申報機構內接受指定公告事業廢棄物的貯存情形,兩端申報對不上就是稽查線索。即時追蹤系統依第31條第1項第3款以公告的清運機具為客體,裝置並維持正常運作是義務,任意拆裝、切斷電源或中斷通訊在裁罰準則中有專門項次;清運時未隨車持有證明文件另依第49條處罰並得沒入機具。
有害認定與貯存標示:三種列表、八款特性與一年貯存上限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判定順序:先看列表、再看有害特性、最後看環境部另行公告者。第3條的列表有三類:附表一的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依行業別與製程列出,全表十三個行業別群組、一百零二項製程,以危害性字母註記;附表二的混合五金廢料依清理階段判定;附表三的生物醫療廢棄物涵蓋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生物安全等級第二級以上實驗室、生技與製藥工廠。第4條的有害特性有八款:毒性、溶出毒性、戴奧辛、多氯聯苯、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與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常被誤寫的是感染性,它不在第4條,而是附表三生物醫療廢棄物的範疇,臺北的醫院與診所要用這個分類貯存。貯存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5條要求有害與一般分開貯存;第6條對一般事業廢棄物要求依主要成分分類、地點與容器保持清潔完整、不得飛揚逸散滲出或散發惡臭、容器與廢棄物具相容性、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名稱,本文對一般事業廢棄物沒有固定貯存天數,網路流傳的一年上限其實是第7條對有害的規定;第7條要求有害事業廢棄物密封盛裝、置於貯存設施、分類編號並標示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與危害特性標誌,貯存以一年為限,延長要在屆滿二個月前向臺北市環保局申請,一次為限且不超過一年,國內無處理機構等特殊情形可另檢具貯存計畫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審、環境部複審。第9條允許使用電子或光學標籤者簡化標示。
委託誰清、送去哪:六種受託對象、連帶責任、焚化廠代處理與再利用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列出事業廢棄物的清理路徑:自行清除處理、共同清除處理、委託清除處理與其他經許可的方式,受託對象限於六種,包括領有許可的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執行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公營事業的設施、促參民間機構設施與依第29條許可的事業處理設施;一般事業廢棄物設施不得與有害事業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第30條是委託的核心風險:委託事業與受託人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責任,受託人未妥善清理而委託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者,還要連帶負環境改善責任,注意義務的內容由環境部訂有認定準則,契約審閱與履約查核就是在做這件事。受託機構依第41條必須先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清除機構分甲、乙、丙級,處理機構分甲、乙級,委託前把許可證上的廢棄物種類、許可數量、車輛與效期逐項對照自己的廢清書;臺北市環保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頁面提供甲級清除處理機構名單與臺北市乙、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名單,全國查詢走環境部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資料系統。臺北特有的出口是市屬焚化廠: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廠場進場管理辦法,處理廠場收受焚化廠破碎機可破碎廢棄物、有機廢棄物、動物屍體、溝泥、非法棄置之剩餘土石方與其他經環保局核准的廢棄物,北投焚化廠處理本市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代處理費依市府公告自一百十四年四月一日起每公噸新臺幣三千六百零三元,不滿一百公斤以一百公斤計;營建剩餘土石方另依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自治條例,環保局並公布營建混合物分類處理場名單。再利用現行依第39條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再利用管理辦法辦理,一百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起改由環境部指定種類與管理方式,再利用機構須經地方檢核或中央許可,時程跨越這一天的契約要預留調整條款。
在地窗口與線上申辦:廢棄物處理管理科、稽查大隊與環境部系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本部設八科,事業廢棄物在廢棄物處理管理科,總機轉接的分機區段公開在官網,管制編號有專責分機;資源循環管理科掌回收與再利用面向;環境清潔管理科與各區清潔隊管一般廢棄物。稽查端是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設勤務規劃督導組、裁罰及救濟組、執行及案管組三組與四個中隊,二十四小時三班制執勤,市民熱線一九九九的陳情直接派工到稽查車巡組,環境部另有公害污染陳情網路受理系統與免付費專線;棄置相關的廢棄暨未懸掛號牌車輛管理系統由市府另設。裁罰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罰基準,救濟由稽查大隊裁罰及救濟組承辦。線上申辦以環境部系統為主:管制編號與廢清書走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每月申報走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機構查詢走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資料系統,環保局的申請案件入口導向臺北市民e點通。一百十五年環保稽查大隊公布的年度重點是機車排氣與高噪音車輛,事業廢棄物沒有掛名專案,但棄置與申報不符是常態稽查項目,不要因為沒有專案就放鬆。臺北市環保局的補助專區只有電動機車、航空噪音防制與檢驗人員健檢,事業廢棄物端沒有補助,合規成本要自己編列。
失敗代價:三百萬與一千萬兩條線、裁罰公式、上市公司加重與連帶清理
廢清書未經核准就營運、未申報或申報錯誤、貯存清除處理不符第36條標準、未裝置即時追蹤系統或未維持運作,都落在《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新臺幣六千元起、上限三百萬元,得限期改善、屆期按次處罰。涉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或輸出入違規則進入第53條:六萬元起、上限一千萬元,按次處罰且情節重大者得命停工停業。清除端另有兩條:第57條無許可從事清除處理業務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並命停止營業,第49條清運未隨車持有證明文件同額並得沒入機具,委託給沒有許可的車隊,事業自己還要依第30條連帶清理。實際金額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決定:應處罰鍰等於污染程度乘以污染特性乘以危害程度再乘以各該條法定最低額,事業廢棄物適用附表二;污染程度因子例如未依規定清除為一、未依規定處理為一、兩者皆違反為二、廢清書未核准即營運為一至二;污染特性是累犯係數,一年內未違反相同條款為一,每多一次裁罰加一;危害程度對一般事業廢棄物為一,屬備註二所列污泥、廢酸鹼等十七類為二,涉及非法棄置跳到十二或十四,有害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為十六。上市或上櫃事業依附表二算出的金額得加重十倍至二十倍,違法所得超過法定上限時得在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不受上限限制,第60條的情節重大情形得逕以最高額裁處。第71條的限期清除與代履行費用、第67條授權的檢舉獎金,加上任意棄置與申報不實另有刑事責任規定,構成臺北事業廢棄物違規的完整代價。對裁處不服,先向稽查大隊陳述意見、再依法訴願;與周邊社區的臭味或棄置爭議,循公害糾紛調處途徑處理。
自我檢查清單
- 用環境部十份基線資料調查暨列管判定表對照自己的行業:醫療長照、旅館、百貨量販、連鎖餐飲、營造拆除、製造業各有一份
- 先在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申請管制編號,三至四天未收到即洽臺北市環保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的管制編號分機
- 廢清書送件前備妥污染流向示意圖與應載事項,七日內繳審查費;審查四十五日、補正以三次為限且總日數不超過三十日
- 日曆標記每月月底的產出申報、每月五日前的貯存申報與每月十日前的自行處理產品申報;無產出、尚未營運也要申報
- 有害事業廢棄物密封、分類編號並標示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與特性標誌,貯存滿一年前二個月申請延長
- 委託前核對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證的廢棄物種類、數量、車輛與效期,保存契約、聯單與查核紀錄以證明相當注意義務
- 一般事業廢棄物可評估北投焚化廠代處理,依進場管理辦法品項與公告費率辦理;營建剩餘土石方另依市自治條例
常見錯誤
- 把一般事業廢棄物當一般垃圾交清潔隊——第2條的一般事業廢棄物仍是事業廢棄物,仍要依廢清書與申報處理
- 以副產品名義囤放失去市場價值的產出物——第2條之1認定為廢棄物,違法貯存就進入第52條
- 在申報系統直接改原物料用量與產量——基線資料變更要先辦廢清書變更或異動,核准或備查後才算完成
- 以為一般事業廢棄物也有一年貯存上限——設施標準第6條對一般事業廢棄物沒有固定天數,一年是第7條對有害的規定
- 只看清除機構有沒有許可證——許可證上的廢棄物種類、數量與車輛要對得上,交給無許可車隊事業要負連帶清理責任
- 感染性廢棄物用第4條的特性分類貯存——感染性屬附表三生物醫療廢棄物,標示與貯存另有規定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臺北 診所 旅館 餐廳 要不要送 廢清書
看有沒有落入環境部公告的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以行業別與規模設門檻,環境部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提供十份基線資料調查暨列管判定表,醫療院所及長期照護與養護機構、旅館業、餐廳連鎖速食店、百貨公司量販店超級市場各有一份,先用判定表對照。落入公告者要在營運前把廢清書送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審查核准,之後每月網路申報。沒落入公告的診所或餐廳雖免送廢清書,但產出的仍是事業廢棄物,要委託合格機構清除,感染性廢棄物依生物醫療廢棄物的規定貯存標示。拿不準時把行業別與每月廢棄物種類數量給我們做免費初判。
廢清書 審查 要多久 補正 幾次
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1條:新設、新提、重提、變更與展延案受理後通知七日內繳審查費,四十五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再延長以四十五日為限,符合規定者完成審查後七日內通知;異動案二十五日內完成,必要時延長以二十五日為限。補正的規則是審查意見以一次性提供為原則,各次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限,補正次數以三次為限,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得駁回。第11條第3項並限制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項目以外的事項,也不得以處分增加法規未明定的義務。臺北市環保局另有廢清書填報與提送審查的問答頁,管制編號則先在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申請。
有害事業廢棄物 可以放多久 逾期 怎麼辦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以一年為限,須延長者要在期限屆滿二個月前向貯存設施所在地的地方主管機關申請,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超過一年;因國內無處理機構可委託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處理者,可檢具貯存計畫書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審、再轉環境部複審後延長。貯存期間要密封盛裝、置於貯存設施內、分類編號並標示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與危害特性標誌,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逾期未處理又未申請延長屬違反第36條標準,涉及有害事業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處六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並按次處罰,情節重大得命停工停業,臺北市環保局並依裁罰準則附表二計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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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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