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休閒農場籌設許可與登記證申辦全流程
臺北市的休閒農場走《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三階段:籌設同意、設施容許或興辦事業計畫、許可登記證,面積未滿 10 公頃者籌設同意與登記證的核發農業部得委辦市府,市府承辦是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休閒農場籌設申請分機 6585,02-27208889 或 1999 轉),申請書件在台北服務通下載,市府載明依據為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申請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與斜屋頂設置辦法。臺北有三處休閒農業區:白石湖(內湖區碧山路一帶,臺北第一個核定的休區,24 個農園餐廳,草莓季 12 月至 5 月)、貓空(文山區指南里,107 年 4 月 17 日劃定,後變更為 1,816 筆地號、94.9954 公頃)、竹子湖(北投區,108 年 2 月 11 日劃定,1,063 筆地號、96.3826 公頃,多屬陽明山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海芋占全臺白色海芋 80% 以上);全場在區內者農業用地 0.5 公頃即可籌設。臺北農地全在都市計畫農業區與保護區,四類設施在區內的都市土地山坡地 1 公頃可設,但住宿餐飲加工展示屬土管自治條例第一種或第三種建築物,建蔽率 10%、高度 10.5 公尺三層、斜屋頂,保護區另有坡度 30% 的限制;已登記案例有白石森活休閒農場(2010 年 8 月取得許可登記)。
臺北的休閒農業有三個劃定的區:白石湖休閒農業區(內湖區碧山路一帶的白石湖圈谷,臺北市第一個經核定的休閒農業區,由 24 個農園、餐廳組成,主要作物草莓,每年 12 月至 5 月草莓季)、貓空休閒農業區(文山區指南里,民國 107 年 4 月 17 日農輔字第 1070022471 號公告劃定,總面積 94.0771 公頃,後公告變更範圍為 1,816 筆地號、94.9954 公頃,以茶葉文化聞名)、竹子湖休閒農業區(北投區,108 年 2 月 11 日公告劃定,湖田段二小段 1,063 筆地號、總面積 96.3826 公頃,多屬陽明山國家公園第三種及第四種一般管制區,海芋產量占全臺白色海芋 80% 以上,花期 1 至 5 月、5 至 6 月繡球花)。休閒農場的申請窗口是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休閒農場籌設申請分機 6585;休閒農業區與休閒農場輔導、市民農園分機 6585;休閒農業輔導與委託專案分機 6595),市府載明依據為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申請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臺北市農業區保護區建築物及有頂蓋農業設施斜屋頂設置辦法,申請書件於台北服務通下載,分第一階段籌設許可、第二階段許可登記證;已登記案例是白石森活休閒農場(內湖碧山路,2010 年 8 月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
三階段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民國 113 年 7 月 3 日修正):第15條規定場域須有農林漁牧生產事實,取得籌設同意後應於期限內興建完成並取得設施合法文件,再依第30條申請許可登記證;第19條規定籌設申請書與經營計畫書一式六份向農業部提出,面積未滿 10 公頃者籌設同意文件的核發農業部得委辦直轄市政府,10 公頃以上或由市府自行申請籌設者由市府初審附意見後轉農業部;第30條同樣把未滿 10 公頃許可登記證的核發委辦。面積門檻在第17條:農業用地占全場總面積不得低於 90%,農業用地原則不得小於 1 公頃,全場坐落於休閒農業區內、離島或場內農產品通過有機(含轉型期)驗證或屬友善環境耕作者可以 0.5 公頃;白石湖、貓空、竹子湖區內的場用 0.5 公頃,區外的士林、北投其他農地要 1 公頃或有機驗證。臺北的舊規「臺北市休閒農場設置要點」已廢止,縣市層級沒有另訂審查要點,市府審查回到中央辦法加土管自治條例。
本文依三階段拆解經營者資格、面積與土地要件、22 款設施與四類設施門檻、40% 合計、籌設期限與展延、登記證與停復歇業,再把臺北特有的都市計畫農業區與保護區的建蔽率高度坡度、斜屋頂、陽明山國家公園、三休區的作物與農業振興方案補助串進來。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領軍,處理臺北休閒農場案時會先查場址是否在三休區內、是農業區還是保護區、坡度多少、是否在國家公園,再算 90% 與門檻。
第一階段籌設同意:經營者五類、名稱不重複、一式六份經營計畫書、公證土地同意、農業發展科初審、35 條補正與駁回、國家公園分區證明
第16條的經營者是自然人、農民團體、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農業企業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或直轄市政府,農業企業機構須有最近半年以上農業經營實績,場內有農舍者經營者應為農舍及其坐落用地所有權人;第18條規定名稱不得與其他休閒農場相同,白石森活休閒農場已在名錄上。籌設依第19條備籌設申請書與一式六份經營計畫書,透過農業部休閒農場申設管理與查核作業系統提出,未滿 10 公頃者籌設同意文件的核發農業部得委辦市府,10 公頃以上由市府初審附意見後轉農業部;臺北的休閒農場幾乎都未滿 10 公頃,市府是實際的核發者。第20條的經營計畫書內容:籌設申請書影本、經營者身分或法人登記文件、土地使用清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同意文件(單獨所有者免附)、都市及國家公園土地分區證明、現況分析(農林漁牧項目、面積、經營實績、現有設施合法證明)、發展規劃(體驗服務規劃、收益分析、與在地農業合作)、周邊效益;非公有土地的使用同意文件要經過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臺北全部土地都是都市土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是必附文件,向都市發展局申請(02-27208889 轉 6171);竹子湖多屬陽明山國家公園第三種及第四種一般管制區,還要附國家公園土地分區證明並受園區分區管制。第35條的處理:可補正的書面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受理;駁回事由五種:經營計畫書顯不合理或設施必要性顯不相當、妨礙灌排或道路通行、不符《農業發展條例》或本辦法、涉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等土地使用管制、經其他機關審查不符法令;辦法本身沒有規定審查日數。臺北的縣市層級沒有另訂休閒農場審查要點(「臺北市休閒農場設置要點」已廢止),市府審查回到中央辦法,並以土管自治條例與斜屋頂設置辦法審設施;市府另有農業振興方案計畫補助,休閒農業是補助範圍第2點第(三)款,對象是各級農會及從事本市農業推廣輔導的法人、團體與學校。
面積與土地要件:90%、1 公頃或 0.5 公頃、三休區的鑰匙、整筆毗鄰與聯外道路、露營場與集村農舍排除、休閒農業區的劃定與檢討
第17條的門檻:農業用地不低於全場總面積 90%、農業用地不小於 1 公頃;全場均坐落於休閒農業區內、全場均坐落於離島地區、場內生產農產品通過有機(含轉型期)驗證或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友善環境耕作,這三種情形可降到 0.5 公頃。土地要件有幾項:申請土地以整筆面積計;至少有一條聯外道路直接連接鄉級(含)以上道路;土地毗鄰完整、不夾雜袋地,場內有 6 公尺以下水路、道路,或 6 公尺以下道路毗鄰 2 公尺以下水路通過且設有安全設施者視為完整,不同地號連接長度超過 8 公尺者視為毗鄰,位於休閒農業區內的申請土地可分散二處、每處逾 0.1 公頃;已核准籌設或已取證農場的土地不得再併入其他農場;露營場場域、集村農舍用地與其配合耕地不得申請。臺北的 0.5 公頃有兩把鑰匙。第一把是三休區:白石湖(內湖區碧山路一帶)、貓空(文山區指南里,1,816 筆地號、94.9954 公頃)、竹子湖(北投區湖田段二小段 1,063 筆地號、96.3826 公頃),全場地號都在公告清冊內才適用,區內土地可分散二處、每處逾 0.1 公頃,這對坡地零碎的臺北農戶是實用的彈性;白石湖的公告劃定日期官方頁未查得,籌設前向農業發展科確認地號是否在區內。第二把是有機驗證或友善環境耕作,臺北的茶園與草莓園走有機路的不少。臺北不是離島,第三把鑰匙不適用。休閒農業區本身依第3條由直轄市政府擬規劃書向農業部申請劃定,非都市土地 50 至 600 公頃、都市土地 10 至 200 公頃、混合 25 至 300 公頃,臺北三區都是都市土地的 10 至 200 公頃級別;第13條要求市府至少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第14條的評鑑未滿 60 分兩次者廢止劃定。市府的休閒農業入口網站列出三區的介紹與農場資訊,臺北市鐵觀音包種茶研發推廣中心(貓空)與南港茶葉製造示範場(南港區舊莊街二段 336 號,02-26548026)是茶區休閒農業的公共設施。
第二階段設施:22 款三群、四類設施在都市土地山坡地 1 公頃、40% 與 10.5 公尺、臺北土管自治條例第72條第76條建蔽率 10% 三層斜屋頂與保護區坡度 30%、休閒農業設施容許由市府審查、興辦事業計畫
第21條的 22 款休閒農業設施可以分三群:第1款至第4款是住宿、餐飲、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第5款至第11款是門票收費、警衛、涼亭(棚)、眺望、衛生、農業體驗、生態體驗設施;第12款至第22款是安全防護、平面停車場、標示解說、休閒步道、水土保持、環境保護、農路、景觀、農特產品調理、農特產品零售與其他休閒農業設施。營位屬第10款農業體驗設施的附屬營位,不是獨立項目;113 年 7 月 3 日修正前已核准的露營設施,要在申請登記證或變更經營計畫書時改列為附屬營位。依第22條,休閒農業設施的用地限於非都市土地的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工業區、河川區除外)與林業用地(森林區另予排除),以及都市計畫農業區與保護區;林業用地僅能設置第1款至第4款、第7款至第9款、第10款附屬營位及第12款至第17款設施,已申請興建農舍的農地不能再設置。四類設施的門檻在第23條:全場在休閒農業區內的,非山坡地 1 公頃以上、山坡地之都市土地 1 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 10 公頃以上;其他區域非山坡地 2 公頃以上、山坡地之都市土地 2 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 10 公頃以上;同時含山坡地與非山坡地者採山坡地基準,同時含都市與非都市土地者採非都市土地基準。臺北全是都市土地,三休區多屬山坡地,區內的場 1 公頃就能設住宿餐飲,區外 2 公頃,這比多數縣市的非都市土地山坡地 10 公頃寬鬆。第24條有三個上限:設施高度不超過 10.5 公尺;非農業用地面積、農舍及農業用地內各項設施面積合計不超過總面積 40%,樓地板未逾 200 平方公尺的農糧產品加工室與未逾總面積 5% 的無障礙休閒步道不計入;供不特定人住宿的住宿設施須取得相關用途建照,並在取證後依發展觀光條例取得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供特定人者只限員工單身宿舍且不超過住宿設施用地 5%。臺北的第二道上限在土管自治條例:農業區第72條第一種(含第五十組休閒農業之住宿、餐飲、自產農產品加工廠、展示中心等建築物)建蔽率 10%、高度 10.5 公尺以下三層樓、建築面積不超過 165 平方公尺,第二種其他農業設施投影面積 30%、高度 10.5 公尺,合計 35%;保護區第76條第三種(第五十組農舍及休閒農業設施等)建蔽率 10%、高度 10.5 公尺以下三層樓,第四種農業設施投影面積 10%、不得位於平均坡度 30% 以上地區、高度 7 公尺,合計 15%;兩區建築物依斜屋頂設置辦法做斜率 1:1 至 1:4 的斜屋頂、頂層斜屋頂面積至少 70%。第25條規定四類設施以農場範圍擬具興辦事業計畫、非都市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並繳交回饋金,臺北都市土地不涉變更編定但仍走興辦事業計畫(市府依「休閒農場內休閒農業設施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審查),總面積不超過農業用地 15% 且以 2 公頃為限;第5款至第22款設施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辦理容許,臺北的容許由產業發展局直接受理(未委任區公所),休閒農業設施依「申請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審查,第26條允許容許或興辦事業計畫與籌設併送。山坡地的設施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先過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窗口是工務局大地工程處與臺北市水土保持服務團,建照向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工程處,竹子湖一帶向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第三階段是登記證:四年籌設期與土地同意效期、展延每次二年最多二次、分期登記證、六種廢止籌設情形、市府初審勘驗與委辦核發、登記證記載事項
籌設期限在第27條:從核發籌設同意文件之日起到取得許可登記證,最長四年,並且不得超過土地使用同意文件的效期,土地全部為公有者的籌設期間為四年;若土地使用同意效期不足四年、籌設中重新取得,可以申請換發籌設同意文件,前後合計仍以四年為上限。展延只給涉及興辦事業計畫、屆期未取證且有正當理由的案件,須在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經市府轉請農業部核准,每次二年、最多二次;政府公共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不可抗力者可以申請第三次,遇重大災害時農業部得公告展延;第28條允許分期興建,分期登記證的效期到籌設期限屆滿為止。廢止籌設同意的情形第29條列了六種:經營者自行申請、未持續取得土地或設施合法使用權、未於籌設期限內完成籌設並取證、取證前擅以休閒農場名義經營而有《農業發展條例》第70條情事、未依經營計畫書籌設且第二次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其他不符設置要件;廢止時一併廢止容許使用、興辦事業計畫書與已核發的分期登記證。第30條的取證:籌設期限內依核准計畫建設完成並取得各設施合法文件後,填具申請書,附申請書影本、土地資料(清冊、最近三個月內謄本、土地使用同意文件、分區證明)與各項設施合法使用證明,先報市府初審及勘驗,再轉農業部審查核發,未滿 10 公頃者的核發可委辦市府;非自有土地應於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重新取得最新同意文件並報農業部備查,公有土地未能持續取得合法使用權者由管理機關報農業部廢止。第31條規定登記證載明名稱、經營者、場址、經營項目、全場總面積及地段地號、核准設施項目及面積、核准文號與證號;現行全場許可登記證沒有固定效期,「五年效期須展延」是民國 107 年以前的舊制,但土地同意文件到期仍須重新取得。臺北的坡地設施工期受水保、都計建照與斜屋頂設計牽動,竹子湖還要過陽管處,四年籌設期要把水保計畫核定、建照與使照的時間一起排;市有農地(地政局標租的農業區、保護區耕地,租期不超過五年、得續約一次)當場域時,租期就是籌設期限與登記證存續的天花板。
取得登記證之後:登記營業納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停業最長一年、復業 30 日前申請、歇業一個月內報請、變更最長二年、查核與廢止、農業易遊網更新
第32條規定取證後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得稅法、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發展觀光條例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法規完成登記、營業與納稅,並依所在地方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第33條規定:停業最長一年,有正當理由可在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申請展延一次、以一年為限,停業前要經市府轉農業部核准並繳交登記證;復業應在復業日三十日前申請,經初審、勘驗並轉農業部同意後核發;未報准停業或停業期滿未申請復業的,廢止登記證;歇業要在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報請辦理並繳證,由農業部廢止。變更在第34條:名稱、經營者、場址、經營項目、全場總面積或地段地號、土地資料、設施項目及面積有異動時,都要事前附變更前後對照表申請變更經營計畫書,經市府初審、農業部核准;已取證者在變更期限內完成並取得合法文件後,依第30條換發,變更期限最長二年,涉及興辦事業計畫者可在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展延二年、以一次為限。查核與廢止在第36條、第37條:市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查核,違規者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依相關法令處置,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可停止一部或全部使用;未經許可自行變更用途或經營計畫者依《農業發展條例》第71條辦理並限期改正,二次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經營範圍與經營計畫書不符、土地或設施合法使用權未能持續、其他不符設置要件等情節重大的,報農業部廢止登記證。臺北另有兩層查核疊在休閒農場上:農業用地使用稽查小組每月抽查列管案件不少於 5 件(成員含都市發展局、建管處、大地工程處、稅捐稽徵處、國稅局、陽管處),休閒農場內的農地與農舍同樣列管;土管自治條例的保護區禁止行為(砍樹、改變地貌、採取土石)由都市發展局查處。查核紀錄在農業部的申設管理與查核作業系統,休閒農場業者要定期到農業易遊網更新場域資料。處分若不服,救濟順序依法是陳述意見,接著提起訴願。
臺北的在地特徵與窗口:三休區的草莓茶葉海芋、白石森活案例、都市土地山坡地 1 公頃的優勢、保護區坡度與國家公園、農業發展科與大地工程處、農業振興方案、時程表
臺北的休閒農業圖像很集中:白石湖的草莓(12 月至 5 月,24 個農園餐廳)、貓空的鐵觀音與包種茶文化(鐵觀音包種茶研發推廣中心)、竹子湖的海芋(占全臺白色海芋 80% 以上,1 至 5 月)與繡球花(5 至 6 月),加上南港茶園(約 40 公頃,舊莊街二段山坡地,青心烏龍)、士林山藥、北投關渡的稻米,臺北市主要生產作物就是茶葉、綠竹筍、花卉、稻米及草莓。對申請人的意義有五。第一,三休區內用 0.5 公頃門檻,土地可分散二處每處逾 0.1 公頃,草莓園與茶園拼場可行;區外的士林、北投、南港農地要 1 公頃或有機驗證。第二,四類設施的門檻是臺北的優勢:臺北全是都市土地,區內山坡地之都市土地 1 公頃、區外 2 公頃就能設住宿餐飲加工展示,不像非都市土地山坡地要 10 公頃;但設施本體受土管自治條例限制,農業區第一種建蔽率 10%、三層、165 平方公尺,保護區第三種建蔽率 10%、三層,第四種農業設施投影 10% 且坡度 30% 以上禁設、高度 7 公尺,斜屋頂一律。第三,保護區與國家公園:白石湖與貓空多屬保護區與山坡地,允許使用只有農藝及園藝業、休閒農業設施是附條件允許,砍樹與改變地貌是第78條禁止行為;竹子湖多屬陽明山國家公園第三種及第四種一般管制區,籌設要附國家公園土地分區證明、建照向陽管處、農用證明另附管理處證明。第四,水保:山坡地設施在《水土保持法》第12條下先過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申報書(大地工程處與臺北市水土保持服務團),中央窗口是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新北市新店區精忠路 10 號,02-22125285)。第五,補助:「臺北市農業振興方案計畫補助申請須知」把休閒農業列為補助範圍第2點第(三)款,對象是本市各級農會及從事本市農業推廣輔導的法人、團體及學校,申請單位要提出至少補助經費 10% 的配合款,個別農場不是直接對象,透過區農會或立案的休閒農業發展協會申請;「臺北市農業生產設備補助申請須知」(民國 114 年 8 月 8 日修正)的對象含本市各級農會及立案休閒農業發展協會,115 年度受理延長至 10 月 31 日。動線排四步:場址體檢(三休區清冊、農業區或保護區、坡度、國家公園、90% 與 0.5 或 1 公頃、整筆毗鄰、聯外道路、有無農舍與露營場);籌設(一式六份經營計畫書、公證土地同意、都市計畫與國家公園分區證明),透過農業部申設系統提出,市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10 樓北區,02-27208889 轉 6585)受理,未滿 10 公頃者由市府依委辦核發籌設同意;設施(休閒農業設施容許與農作產銷設施容許都向產業發展局送、四類設施走興辦事業計畫、山坡地先過水保、建照向建管處或陽管處、斜屋頂設計);取證(四年內完成、市府初審勘驗、未滿 10 公頃市府核發登記證),取證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登記納稅、更新農業易遊網。
自我檢查清單
- 已向農業發展科確認全場地號是否在白石湖、貓空、竹子湖休閒農業區清冊內,或場內農產品已通過有機(含轉型期)驗證;農業用地占全場 90% 以上、不小於 1 公頃(區內或有機 0.5 公頃)。
- 土地整筆申請、毗鄰完整、至少一條聯外道路直接連接鄉級以上道路;場內無露營場場域與集村農舍用地;都市計畫分區證明已向都市發展局取得,竹子湖另附國家公園土地分區證明。
- 經營者資格符合第16條,名稱與白石森活及全國名錄無重複;經營計畫書一式六份,土地使用同意文件已公證。
- 住宿、餐飲、加工廠、展示中心已對第23條(區內都市土地山坡地 1 公頃、區外 2 公頃)與土管自治條例(農業區第一種建蔽率 10% 三層 165 平方公尺、保護區第三種建蔽率 10% 三層、斜屋頂);設施合計不超過 40%、高度不超過 10.5 公尺。
- 保護區的農業設施已算坡度(不超過 30%)、投影面積不超過 10%、高度不超過 7 公尺;山坡地已向大地工程處送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不砍樹不改變地貌。
- 第5款至第22款休閒農業設施容許與農作產銷設施容許都向產業發展局送件,四類設施走興辦事業計畫;籌設期限四年已排時程並納入水保、建照與使照的時間。
- 取證後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理登記與納稅;停業一年、復業前三十日、歇業一個月內與變更二年的期限已列入營運手冊;定期更新農業易遊網場域資料。
常見錯誤
- 把士林、南港的農地當休閒農業區——臺北只有白石湖、貓空、竹子湖三處休閒農業區,區外要 1 公頃農業用地或有機驗證才能用 0.5 公頃。
- 以為都市土地 1 公頃就能隨意蓋餐廳民宿——第23條的 1 公頃只是門檻,設施本體受土管自治條例限制:農業區第一種建蔽率 10%、三層、165 平方公尺,保護區第三種建蔽率 10%、三層,一律斜屋頂。
- 保護區的地不算坡度——保護區第四種農業設施不得位於平均坡度 30% 以上地區、投影面積 10%、高度 7 公尺,砍樹與改變地貌是禁止行為。
- 竹子湖忽略國家公園——竹子湖多屬陽明山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籌設要附國家公園分區證明、建照向陽管處申請、農用證明另附管理處證明。
- 設施容許拿去區公所送——臺北市不採區公所初審,休閒農業設施與農作產銷設施的容許都向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送件。
- 個別農場直接申請市府振興方案補助——農業振興方案的對象是各級農會及從事本市農業推廣輔導的法人、團體與學校,個別農場透過區農會或立案休閒農業發展協會申請。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臺北 休閒農場 申請 找誰 臺北有哪些休閒農業區 面積要多大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10 樓北區,02-27208889 或 1999 轉 6585)承辦休閒農場籌設申請與休閒農業區輔導,申請書件在台北服務通下載,分第一階段籌設許可、第二階段許可登記證,面積未滿 10 公頃者籌設同意與登記證的核發農業部得委辦市府。臺北有三處休閒農業區:白石湖(內湖區碧山路一帶,臺北第一個核定的休區,草莓季 12 月至 5 月)、貓空(文山區指南里,107 年 4 月 17 日劃定,後變更為 1,816 筆地號、94.9954 公頃)、竹子湖(北投區,108 年 2 月 11 日劃定,1,063 筆地號、96.3826 公頃,多屬陽明山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面積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7條:農業用地占全場 90% 以上、不小於 1 公頃,全場均坐落於休閒農業區內或通過有機(含轉型期)驗證、友善環境耕作者可以 0.5 公頃,區內土地可分散二處、每處逾 0.1 公頃;土地整筆申請、毗鄰完整、至少一條聯外道路直接連接鄉級以上道路,經營計畫書一式六份,非公有土地的使用同意文件要公證,都市計畫分區證明必附,竹子湖另附國家公園分區證明。已登記案例是白石森活休閒農場(2010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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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檻看第23條:全場在休閒農業區內者,非山坡地 1 公頃以上、山坡地之都市土地 1 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 10 公頃以上;其他區域非山坡地 2 公頃、山坡地之都市土地 2 公頃或非都市土地 10 公頃以上。臺北全是都市土地,白石湖、貓空、竹子湖區內的山坡地場 1 公頃、區外 2 公頃就能設住宿、餐飲、加工廠、展示中心,比非都市土地山坡地的 10 公頃寬鬆。但設施本體受「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限制:農業區第72條第一種(含第五十組休閒農業之住宿、餐飲、自產農產品加工廠、展示中心等建築物)建蔽率 10%、高度 10.5 公尺以下三層樓、建築面積不超過 165 平方公尺;保護區第76條第三種(第五十組農舍及休閒農業設施等)建蔽率 10%、高度 10.5 公尺以下三層樓,第四種農業設施投影面積 10%、不得位於平均坡度 30% 以上地區、高度 7 公尺;兩區建築物依斜屋頂設置辦法做斜率 1:1 至 1:4 的斜屋頂、頂層斜屋頂面積至少 70%。辦法第24條另限設施高度 10.5 公尺、合計不超過 40%,供不特定人住宿者要取得相關用途建照並於取證後依發展觀光條例取得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四類設施走興辦事業計畫(市府依審查作業要點審查)。山坡地先過大地工程處水保,建照向建管處、竹子湖向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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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規定自核發籌設同意文件起至取得許可登記證最長四年,且不得逾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效期;展延限涉及興辦事業計畫且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經市府轉請農業部核准,每次二年、以二次為限,不可抗力得申請第三次;第28條允許分期興建,逾期未取證依第29條廢止籌設同意並連帶廢止容許與興辦事業計畫書。設施容許在臺北一律向產業發展局送件,臺北市不採區公所初審,第5款至第22款休閒農業設施依「申請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審查、農作產銷設施依中央審查辦法(每棟 200 元、兩階段審查),第26條允許容許與籌設併送;四類設施走「休閒農場內休閒農業設施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建照向建管處或陽管處,斜屋頂一律,山坡地先過大地工程處水保。補助方面市府沒有休閒農場專屬要點(「臺北市休閒農場設置要點」已廢止),「臺北市農業振興方案計畫補助申請須知」把休閒農業列為補助範圍第2點第(三)款,對象是各級農會及從事本市農業推廣輔導的法人、團體與學校,申請單位要有至少 10% 配合款,個別農場透過區農會或立案休閒農業發展協會;「臺北市農業生產設備補助申請須知」的對象含立案休閒農業發展協會,115 年度受理延長至 10 月 31 日,洽詢分機 6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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