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資源回收與再利用業登記實務:回收場、再利用機構與聯合稽查
臺北市回收與再利用登記分三條線:回收業登記與清除處理許可向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送件,再利用許可在 117 年 7 月 15 日前仍由中央部會核發,補貼要過環境部稽核認證。窗口、噪音管制區與檢舉獎金一次講清。
在臺北市做回收與再利用,先把三種身分的核發機關分清:回收業登記與清除處理許可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發;再利用許可在 117 年 7 月 15 日前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環保局只收副知;應回收處理補貼另走環境部稽核認證。機關分對,文件才不會空轉。
不少業者以為臺北沒有工業區,回收場只能往新北找。依環境部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列管資料,臺北市列管事業 34,705 家,內湖工業區就有 274 家,環保局也公布分類處理場名單。難點不在有沒有地,而在噪音管制區、陳情密度與檢舉獎金疊在同一場址。
本文依窗口、案型、送件動線、用地前置、稽查陳情、再利用分工與行動建議七節展開,每一節只寫在臺北成立的事實。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帶隊,把承辦端看件的順序改寫成業者能照做的清單,臺北、新北、基隆三地案件一體受理。
窗口在市府路:資源循環管理科、廢棄物處理管理科與稽查大隊的分工
臺北市回收與再利用的主管機關是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址在信義區市府路1號,總機 02-2720-8889。局本部八科中,名稱直接對應回收與再利用的是資源循環管理科;清理計畫書與管制編號由廢棄物處理管理科承辦,分機 7278 至 7295,管制編號洽 7294。依 115 年 7 月 15 日修正的《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2項,一定規模的回收、處理業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在臺北即環保局。稽查由環保稽查大隊執行,大隊設在大同區重慶北路3段347號4樓,四個中隊分區負責:第一中隊萬華、中正、文山,第二中隊信義、大安、南港,第三中隊中山、松山、內湖,第四中隊大同、士林、北投。送件前先請總機確認承辦科室,稽查到場先認清中隊。
臺北的回收案型:中山區的廢清法裁處、內湖工業區與營建混合物
臺北市沒有大片工業腹地。依環境部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列管資料,中山區列管事業 4,779 家(廢棄物管制 2,574 家),近三年裁處 2,915 件,以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最多,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559 件則居十二個行政區之首。內湖區列管 4,007 家,其中內湖工業區 274 家,是臺北少數能容納中型場的廊帶。營建端需求最穩定:市府訂有《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自治條例》,環保局公布「臺北市營建混合物分類處理場(再利用機構)」名單,營建混合物分類是臺北再利用機構的主流樣態。內湖、木柵、北投三座焚化廠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是回收場分揀殘餘物的去化後盾。農業廢棄物再利用在臺北幾乎不成案型。
送件動線:管制編號、臺北市民e點通與清理計畫書三條線
臺北的環保許可和清理計畫書都走環境部「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第一步在系統內點選「新申請管制編號」,3 至 4 天未收到就撥總機轉 7294。第二步判斷是否屬《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的指定公告事業,是就先送清理計畫書給環保局核准;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1條,審查費七日內繳納、審查期限四十五日,補正以三次、三十日為限。第三步是身分證照:回收業登記向環保局辦理;清除許可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8條備齊十項文件,含貯存場土地權狀或使用同意、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證明(丙級免附),六十日內審結。環保局「申請案件」入口導向臺北市民e點通,書表與進度都在同一平臺。
用地與建管前置:噪音管制區分類、使用執照與消防併同到場
臺北市回收場的用地問題,多半卡在噪音與消防,不在分區。市府 114 年 11 月 28 日公告修正噪音管制區,自 114 年 12 月 8 日實施:都市計畫工業區屬第四類,商業區與第四種住宅區屬第三類,第一種至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屬第二類;大型醫療機構周界外 50 公尺為特定管制區,容許音量再降 5 分貝。落在第二類的場址得靠作業時段與隔音補足。建管面,處理許可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1條要附建築或使用執照,設貯存場的清除許可證要附土地權狀與設置計畫。堆置可燃回收物的場所,消防與建管單位常與環保稽查併同到場,沒有使用執照的鐵皮棚是最常見的破口。門牌一到手,先上臺北市噪音管制區及航空噪音防制區查詢系統查類別。
稽查與陳情:四個中隊、1999 派工與七日內檢舉獎金怎麼落到回收場
臺北市環保稽查大隊 24 小時 3 班制執勤,1999 陳情派工到稽查車巡組。115 年 7 月公害陳情 4,520 件:環境衛生 2,538 件、噪音 1,324 件、異味 448 件,事業廢棄物只有 26 件。回收場的堆置、分揀與進出貨同時碰到前三類,這才是稽查入口。檢舉另有獎金:《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115 年 6 月 12 日修正,檢舉須經「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管理系統」提出並於發現違規日起七日內,罰鍰達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即依基準表比例發給。基準表對回收業最要緊的兩項:無照從事清除處理業務給七成五、回收處理業未登記或未申報給三成。裁罰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罰基準」計算。
再利用的中央地方分工:各部會辦法、共通性登錄制與 117 年雙軌檢核
再利用許可在臺北最常被送錯機關。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再利用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個案或通案許可向經濟部申請,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1條核發後才副知臺北市環保局。列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的品項走登錄制:再利用機構先送清理計畫書經臺北市環保局核准即可運作,環保局得令其停止收受。營建混合物依內政部《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再利用辦理。115 年 7 月 15 日修正公布的《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自 117 年 7 月 15 日施行,中央指定種類改向臺北市環保局申請檢核,其他品項先向環境部取得許可再經地方檢核;現在送件依舊制,規劃要預留新制檢核。
對臺北業者的意義:先查門牌、再定機關、最後排展延
三個現在就能做的動作。第一,查門牌:用臺北市噪音管制區及航空噪音防制區查詢系統確認類別,落在第二類住宅區的回收站先算隔音成本再簽租約。第二,定機關:回收業登記與清除處理許可向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經濟部主管事業的再利用許可向經濟部,共通性附表品項的清理計畫書向環保局。第三,排展延:許可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於屆滿前六至八個月申請,再利用許可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於屆滿前四至六個月申請,都寫進年度行事曆。該找顧問的時點有兩個:同一場址要同時辦清除許可、清理計畫書與再利用檢核,或已收到稽查大隊的限期改善通知。偉騰開發興業提供免費書面初判,臺北、新北、基隆一體受理。
自我檢查清單
- 已用臺北市噪音管制區及航空噪音防制區查詢系統輸入場址門牌,確認落在第四類工業區還是第二類住宅區管制區。
- 已在環境部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申請管制編號,超過 3 至 4 天未收到就撥 02-2720-8889 轉 7294 追蹤。
- 已比對環保局公布的臺北市營建混合物分類處理場(再利用機構)名單與甲級、乙丙級清除機構名單,確認合作對象在名單內。
- 已備妥貯存場土地權狀或使用同意書、建築或使用執照,供清除許可證或處理許可證審查使用。
- 已判定再利用品項屬經濟部附表、共通性附表或個案許可,並確認核發機關是中央部會還是臺北市環保局。
- 已把場址所在行政區對應到環保稽查大隊第一至第四中隊,並訂好 1999 陳情到場時的現場應對與紀錄流程。
- 已核對回收處理業登記與每月申報是否齊備,避免落入臺北市檢舉獎金基準表的未登記、未申報項目。
常見錯誤
- 把再利用許可申請書送到臺北市環保局而不是經濟部或環境部——依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許可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環保局只收副知,案件原地退回重送。
- 回收場落在臺北市第二類噪音管制區卻照工業區的作業時段分揀——容許音量比第四類嚴,1999 派工到場量測後直接開單。
- 未辦登記就收受應回收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且列在臺北市檢舉獎金基準表上,檢舉人可分得罰鍰三成。
- 沒有清除處理許可就接臺北市內的代清運單——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7條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停止營業,臺北市的檢舉獎金比例高達七成五。
- 展延時點抓錯——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許可證要在屆滿前六個月至八個月內申請展延,錯過窗口而屆滿日仍未准駁,就得自屆滿日起停止收受。
- 清理計畫書變更沒有同時提出其他環保許可——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1條之1,環保局會通知補提,審查時程被拉長。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臺北回收場登記要找環保局哪一科?
回收、處理業登記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2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在臺北就是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八科中名稱對應的是資源循環管理科;清理計畫書與管制編號找廢棄物處理管理科,分機 7278 至 7295。送件前撥 02-2720-8889 請總機轉接確認承辦人,比自己猜科室快。
臺北回收站被檢舉噪音跟環境衛生會怎麼查?
1999 陳情派工到環保稽查大隊的稽查車巡組,大隊 24 小時 3 班制,由轄區中隊到場。噪音先看場址落在哪一類管制區,第二類住宅區的容許音量比第四類工業區嚴;環境衛生看堆置是否外溢、有無異味與病媒。到場時把回收業登記、清運契約與作業紀錄攤開,實務上多數情形能把案件收在限期改善,實際結果依現場事實而定。
在臺北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是市政府核還是中央核?
117 年 7 月 14 日前依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由中央部會核給:經濟部主管事業向經濟部申請個案或通案許可,核發後副知臺北市環保局;列在共通性附表的品項不用許可,清理計畫書送臺北市環保局核准即可。117 年 7 月 15 日新法施行後,指定種類改向臺北市環保局申請檢核,其他品項先拿環境部許可再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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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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