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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土資場設置實務:土石方流向、選址檢核與環保水保配套

臺北市土資場由都市發展局主管,全市 8 家全是加工型、填埋量為零;設置許可有效兩年、營運許可另發,115 年起車輛追蹤設備硬性施行,月報向內政部資訊服務中心申報,運不掉的土方依市府要點送臺北港。

重點速覽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統一編號 90801410)承辦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的土資場設置與土方資源管理,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先以文件與現況照片做免費書面初判,再決定是否委託。

服務項目
土資場設置與土方資源管理:土資場設置許可、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申請、收容處理計畫書、土資場擴充變更、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申報、土資場水保計畫、土資場環保設施、暫置場合法化
承辦公司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偉騰、偉騰開發;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
服務範圍
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
官方參考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棄填土資訊系統: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查詢、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法規依據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各縣市土石方自治法規、《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法》(達門檻之開發行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用地相容與變更)、空污、水污、廢清等環保法規(營運期義務)
應備文件
土地謄本、地籍圖與使用分區資料、預定收容規模與土方來源構想、聯外道路與運輸動線現況、既有許可與查核紀錄(既有場)
常見退件與誤判
以為臺北市土資場歸工務局管而送錯窗口;在臺北市找地想做填埋型土資場;拿到設置許可就開門收方
諮詢方式
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公文或現況照片,先做免費書面初判;電話 0965-855-538。

臺北市全境沒有非都市土地,271.79 平方公里全在都市計畫區內,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土資場)在這裡不是找山谷填埋的生意,而是在北投、士林、文山的加工型節點之間競爭。全市登錄的土資場只有 8 家,卻要承接大量建築工程與公共工程的剩餘土石方去化。

這套制度的主管機關是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源是《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自治條例》,設置許可與營運許可分兩階段核發;流向則靠《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的月報與逐車追蹤,運不掉的土方依市府作業要點送往新北市八里區的臺北港。

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帶隊,統籌土資場的選址檢核、設置申請、環保水保配套與營運制度,熟悉都發局審議委員會與環保局各科的審查眼光。臺北市的土資場案量少、每一案都被放大檢視,我們把在地規則整理成可執行的判斷,幫你在簽地前、送件前、被檢舉前先看清楚。

臺北市土資場歸都市發展局管,工務局與環保局各管一段

在臺北市,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土資場)的設置許可與營運管理,依《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自治條例》第2條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主管,和多數縣市交給工務或建管單位不同。《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第2條再把分工切開:都發局受理處理場設置、管制建築工程流向;工務局負責山坡地、河川地違規棄置的查報處分;環保局審查環保計畫並查處污染源與棄置;警察局協助取締,區公所查報。環保局內部另有分工,廢棄物處理管理科承辦營建混合物分類處理場管理,水質病媒管制科審營建工地逕流廢水削減計畫。想在北投或文山設場、變更既有場,第一站是都發局;場區揚塵、泥漿或棄置被檢舉,面對的則是環保局環保稽查大隊。

北投六家、士林文山各一:全市八家土資場都是加工型,填埋量為零

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棄填土資訊系統查詢,臺北市登錄的土資場只有 8 家,全部是加工型,核准處理總量約 400 萬立方公尺全屬年加工量,填埋量為零;分布為北投區 6 家、文山區 1 家、士林區 1 家,收受土質以第一到第五類為主。對照全國 123 家,稀少並非偶然:全市 271.79 平方公里皆為都市計畫區,沒有非都市土地可辦變更編定,工業區僅 4.04 平方公里,保護區卻占 24.43%,可填埋的空間幾乎不存在。臺北市土方去化因此形成固定結構:市內加工型場負責篩分破碎與再生粒料,大量剩餘土石方外運到新北市八里區的臺北港或走公共工程土方交換。想在臺北市新設土資場,現實上是在北投、士林、文山找加工型定位,而不是找填埋谷地。

設置許可有效兩年、建成繳保證金才換營運許可:臺北市的兩階段取證

《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把臺北市土資場取證切成兩階段:先向都發局申請設置許可,有效期間兩年;場區建成、繳納保證金後再申請營運許可,兩張許可缺一不可。申請人依同條例第3條限於依公司法完成設立登記的公司。用地檢核在臺北市走都市計畫路徑:先向都發局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再對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確認該分區是否容許此類使用,不走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都發局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組成審議委員會審查,環保計畫另由環保局審查。送件前就要把收容種類、進出場管理與車輛追蹤設備寫進計畫,審議委員會看的是制度能否運作,不是紙本厚度。

月報向內政部資訊服務中心申報,臺北港外運限合法場與推薦工程

臺北市土方流向的骨幹是《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第19條要求每月末日依憑證製作月報表,向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申報;同辦法第6條規定,經同意裝設逐車追蹤流向設備且機關可逕查監控資訊者,得免抽查處理紀錄。外運部分,《臺北市政府辦理非公共工程運送營建剩餘土石方至臺北港作業要點》第二點把適用對象限於依自治條例或舊制暫行要點核准營運的合法資源處理場產出土方,以及經市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的公益性民間建築工程,能走公共工程土方交換者不適用;第五點要求每案檢驗,資源處理場每批體積原則 600 到 9,600 立方公尺。舊制棄土處理證明暫行要點早已廢止,在臺北市拿「棄土證明」當流向依據行不通。

車輛追蹤設備 115 年起硬性施行,保護區選址還撞上第一類噪音管制

臺北市對土資場最新的加嚴動作,是《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第3項與第15條第1項第1款自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進出場車輛須裝設具追蹤流向功能的設備,業者不得許可未裝設的車輛進出。泥漿另有門檻:同條例第3條把含水量超過 30% 的土壤定義為泥漿,《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第4條要求工地先處理到塑性限度以下,否則以密閉式車斗運到具泥漿處理能力的場所,沒有這種設施的場不能收。選址上,臺北市保護區占全市 24.43%,而最新修正公告的噪音管制區分類把陽明山國家公園、亟需安寧之風景區及保護區列為第一類,北投、士林一帶山邊的加工型場,破碎篩分噪音將受最嚴等級管制,隔音與作業時段要在設置階段回應。

登錄違規零件不代表沒人查:都發局罰業者、環保局罰污染、工務局抓棄置

內政部資訊系統上臺北市 8 家土資場的違規紀錄是 0 件,對照全國 176 件,招牌乾淨,罰單更醒目。《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自治條例》的罰則全針對業者、由都發局裁處:第17條許可經撤銷、廢止或期滿仍營運,處 6 萬到 10 萬元並限期停止營運;第21條許可未裝追蹤設備的車輛進出,處 1 萬到 10 萬元;第22條申報不實處 3 萬到 6 萬元並得撤銷或廢止許可,最致命。污染面歸環保局環保稽查大隊,公害陳情走 1999,114 年臺北市查獲的水污染案件近九成是營建工程泥漿排入河川;山坡地與河川地違規棄置則由工務局查報處分。收到處分書,先在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並附進出場帳與監控紀錄,不服再提訴願。

臺北市在地事實對土資場申請人與業者的意義

臺北市土資場的生存邏輯很清楚。第一,別找填埋地:全市 8 家都是加工型、填埋量為零,新案要定位成篩分破碎與再生粒料的加工節點,並把外運臺北港或土方交換的去化路徑寫進計畫。第二,先後順序固定:都發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與分區容許確認在前,設置許可在中,場區建成、繳保證金、車輛追蹤設備到位後才申請營運許可,環保文件要平行送,互等會吃掉兩年的設置許可有效期。第三,既有場的價值在展延與變更:依舊制暫行要點核准的場屬自治條例所稱既有土資場,展延或變更時都發局會回頭核對月報、進出場帳與車輛追蹤義務,同條例第20條對停業後未依復原計畫辦理者另有罰則。判斷很簡單:有地先查分區與噪音管制類別,有場先對帳,任何處分先陳述意見再訴願。

自我檢查清單

  • 申請主體須是依公司法完成設立登記的公司,臺北市土資場自治條例不接受個人或商號掛名
  • 向臺北市都發局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對照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確認該分區容許土資場使用,並查該地是否落在保護區或第一類噪音管制區
  • 把場定位為加工型並寫清篩分、破碎、再生粒料的產出與去化路徑,臺北市登錄的八家土資場填埋量皆為零
  • 設置許可有效兩年,倒推場區整備、保證金繳納與營運許可申請的時程,環保局的逕流廢水削減計畫要和都發局文件平行送
  • 115 年起進出場車輛須裝具追蹤流向功能的設備,未裝設車輛不得放行,門口管制流程要在設置計畫裡寫成制度
  • 每月末日依憑證製作月報向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申報,含水量超過 30% 的泥漿要有密閉車斗與處理能力才能收
  • 擬送臺北港的土方先確認屬合法資源處理場產出或經市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的民間工程,每批 600 到 9,600 立方公尺並完成檢驗

常見錯誤

  • 以為臺北市土資場歸工務局管而送錯窗口——都發局才是主管機關,補送重排審議時程,兩年設置許可有效期一路被壓縮
  • 在臺北市找地想做填埋型土資場——全市沒有非都市土地、登錄八家全為加工型,用地根本不容許,訂金與規劃費全數沉沒
  • 拿到設置許可就開門收方——營運許可另需場區建成與保證金,許可外營運依自治條例處 6 萬到 10 萬元並限期停止營運
  • 還在用舊制棄土證明當流向依據——該暫行要點已廢止,月報對不上資訊服務中心申報,被認定申報不實可撤銷或廢止許可
  • 門口放行未裝追蹤設備的砂石車——115 年起屬明確禁止行為,處 1 萬到 10 萬元罰鍰,並成為展延審查時的查核缺失
  • 泥漿未處理到塑性限度就進場——沒有密閉車斗與泥漿處理能力的加工型場不能收,沿路滴漏進側溝或河川另招環保裁罰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臺北市土資場設置許可要找哪個單位申請?

找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不是工務局。《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自治條例》第2條明定都發局是主管機關,設置許可與營運許可都由都發局依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審查;環保計畫則送環保局,逕流廢水削減計畫由水質病媒管制科審。用地要先向都發局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確認分區容許後再送設置申請。

臺北市工地的剩餘土石方運不出去,可以送臺北港嗎?

可以,但有條件。依《臺北市政府辦理非公共工程運送營建剩餘土石方至臺北港作業要點》第二點,只有依自治條例或舊制暫行要點核准營運的合法資源處理場產出土方,以及經市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的民間建築工程才適用;每案都要檢驗,資源處理場每批 600 到 9,600 立方公尺。臺北港在新北市八里區,運距與時程要先算進成本。

臺北市土資場車輛沒裝追蹤設備會被罰嗎?

會。《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第3項與第15條第1項第1款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業者不得許可未裝具追蹤流向功能設備的車輛進出,違反者處 1 萬到 10 萬元罰鍰,月報與進出場帳也要對得上。收到處分先在期限內陳述意見,不服再提訴願。

臺北土資場初判

手上有北投、士林或文山的地想設土資場,或既有場要展延、變更、被檢舉?先加 LINE 傳分區證明、地籍圖與現況照片,我們做臺北市在地書面初判;電話 0965-85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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