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固定污染源空污許可地圖:設置、操作到展延全程
臺北市六項空氣污染物只有臭氧列三級防制區,其餘皆二級;新設或擴增列管製程仍要先拿設置許可證,設置完成試車後換操作許可證,兩證效期5年,屆滿前3至6個月內展延。本篇把臺北版申請、審查、申報與裁罰路線一次講清。
判斷臺北工廠要不要辦空污許可,先看製程或設備是否落入環境部「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的附表條件。落入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設置或變更前先取得設置許可證,設置完成後取得操作許可證才能運轉,兩證缺一都算無證。
不少業者以為臺北多屬二級防制區審查較鬆,或以為工廠登記核准就等於空污許可過關。兩者都錯:臺北市臭氧仍列三級防制區,新增或變更達一定規模的固定源要採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並經模式模擬;工廠登記、建照與空污許可是三條各自審查卻互相卡關的線,任一條沒到位另兩條就走不完。
下文依序處理列管判斷、兩證時序、燃料使用許可、防制區等級的技術要求、空污費季申報與檢測監測、臺北市環保局窗口與線上系統,最後談審查端眼光與退補熱區。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領軍,熟悉審查桌上真正會被翻開的是哪幾頁,本篇就從那幾頁寫起。
先判列管:八批公告附表與三類固定污染源怎麼分
臺北工廠要不要辦空污許可,第一步不是問規模大小,而是對照環境部「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的附表條件,製程、設備與規模落入任一批次即屬列管。《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條再依製程與設備的種類、規模,把列管源分為第一類、第二類與第三類可簡化申請之固定污染源;第三類依同辦法第55條得先申請同意設置,設置完成後30日內申請操作許可證。新設場所同時涉及多個批次製程時,申請設置許可證要一次併同提出;既有污染源落入多個批次者,以最早公告批次的期限為準。這一步判錯,後面每一份文件都是白做。
設置許可證、試車到操作許可證:兩證時序與5年效期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列管固定源在設置或變更前要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取得設置許可證;設備依許可內容裝妥、試車後,再申請操作許可證,拿到證才可正式操作,核發前申請資料還會公開在網站供民眾表達意見。防制計畫與證明文件依同法第26條須經環境工程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兩證有效期間依同法第30條為5年,期滿要繼續使用者應於屆滿前3個月至6個月內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超過5年、不少於3年;屆滿前沒申請,許可證失效,只能重新申請。遷移廠址或變更產業類別依同法第25條要重新申請兩證。送件原則上透過環境部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與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線上辦理,審查機關是污染源所在地的臺北市環保局。
變更門檻與燃料使用許可證:哪些改動要重走程序
已持證工廠改設備、原料、燃料或產品,不一定要重新申請,關鍵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4條的變更定義: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任一污染物推估年排放量較許可證年許可排放量增加達百分之二十且5公噸以上;或增加量達氮氧化物5公噸、硫氧化物10公噸、揮發性有機物5公噸、粒狀物10公噸以上。達到門檻即屬變更,要回到設置許可程序;只因增設防制設施而觸及門檻者,得依操作許可證異動程序辦理。另外,使用生煤或環境部指定公告燃料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須先取得燃料使用許可證並記錄申報;同辦法第3條排除僅使用符合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者,以及每年總設計、實際燃料使用量低於500公斤或500公升者。臺北市未查得自訂生煤或石油焦管制的自治條例,燃料面向依中央規定辦理。
臭氧三級、其餘二級:防制區等級對臺北新設與擴增的意義
環境部113年12月31日環部空字第1131087367號公告自114年1月1日生效,以110至112年監測數據判定,臺北市懸浮微粒、細懸浮微粒、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皆為二級防制區,只有臭氧列三級。對業者有三層意義。第一層,二級防制區內新增或變更達一定規模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條第2項要以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容許增量限值。第二層,臭氧列三級,三級防制區的規定會落在臺北:新增或變更達一定規模的固定源依同條第3項應採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特定大型污染源採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既存固定源應削減排放量,《三級防制區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準則》第2條鎖定氮氧化物年許可排放量達40公噸以上且製程屬附表者,於展延時檢視。第三層,臺北不在總量管制區,法定的削減量差額抵換義務出現在同法第8條的總量管制區(目前僅高屏),臺北新設案不必買差額,但氮氧化物與揮發性有機物的防制設計會被盯得最緊。
空污費季申報、排放量申報與檢測監測的三條節奏
拿到操作許可證只是開始,接下來是三條固定節奏。第一條是空污費: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向固定源所有人、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3條規定按季申報,每年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底前先繳前季費額再申報,費額以季排放量乘費率自行計算,費率隨防制區等級與季節調整;當季總硫氧化物、總氮氧化物、總揮發性有機物或總粒狀污染物各10公斤以下者,依同辦法第21條得免申報該項。第二條是排放量申報:經指定公告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1條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底前申報前一季排放量。第三條是檢測與監測:同法第22條規定指定公告者設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並與主管機關連線,其餘得被指定定期檢測申報;同法第23條要求有效收集污染物、維持防制設施正常運作,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防制設施最大處理容量。
臺北市環保局空污噪音防制科窗口與線上申辦系統
臺北市固定源許可的承辦科室是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局址在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代表號02-2720-8889,分機7235至7252,業務涵蓋固定源許可、噪音、餐飲與營建工程空污。稽查與裁罰由環保稽查大隊執行,大隊設於大同區重慶北路3段347號4樓,電話02-2592-3600,分四個中隊按行政區分責,採24小時三班制執勤;陳情走市民熱線1999,裁罰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罰基準」。線上申辦以環境部系統為主:許可證申請走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與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空污費與排放量走空污費暨排放量申報整合管理系統,連續自動監測資料走CEMS資訊網,突發事故走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管理系統;環保局官網「申請案件」入口導向臺北市民e點通。臺北市未查得自訂的固定源規費標準,規費依環境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繳納。
審查端翻開的那幾頁:退補熱區、裁罰與工廠登記互卡
審查人員先比對申請製程與公告批次附表是否一致、排放量推估與防制設施處理容量是否對得上、技師簽證是否齊備,再看模式模擬結果。退補熱區有四處:流程圖與設備清單對不上;原燃料用量推估與產能不一致;防制設施最大處理容量低於最大操作量,牴觸《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達變更門檻卻誤走異動。代價寫在同法第63條:未取得許可證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工商廠、場處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停工;未依許可內容設置操作依第62條同額處罰,情節重大得令停工或廢止操作許可。金額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公式計算,夜間或假日違規再加重。工廠登記與建照審查都會要求環保許可到位,空污許可卡住,整條設廠時程一起停。
自我檢查清單
- 已對照「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附表,確認製程與規模落入哪一批次、屬第幾類固定污染源。
- 設置許可證送件前,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已由環境工程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流程圖、設備清單與排放量推估三者互相對得上。
- 防制設施最大處理容量大於製程最大操作量,設計圖說與計算依據已留存備查。
- 使用生煤或指定燃料者,已核對年使用量是否超過500公斤或500公升門檻,需要者已同步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
- 行事曆已標記空污費每年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底前的季申報,以及排放量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底前的申報時點。
- 操作許可證到期日往前推3至6個月的展延窗口已設提醒,新增或變更達一定規模時已預留模式模擬時間。
- 原(物)料、燃料用量與產量每日計量記錄,申報資料保存6年,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已報核定並知道1小時內通報臺北市環保局。
常見錯誤
- 設備先進場再補設置許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屬未取得許可證逕行設置,工商廠、場面臨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並被令停工,前期投資全部停擺。
- 把達到變更門檻的擴產當作異動送件——審查退回重走設置許可程序;若已先行操作,等同未依許可內容操作,另依第62條處罰。
- 操作許可證屆滿前忘記在3至6個月窗口內申請展延——許可證失效只能重新申請,屆滿日起必須停止操作,停機等件的每一天都是損失。
- 以為臺北多為二級防制區就省掉模式模擬——臭氧列三級,新增或變更達一定規模者仍須採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並模擬容許增量限值,缺頁即退補。
- 空污費用估算值申報、不做每日計量記錄——查核後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17條逕行核定並追溯五年重新核算,差額限期補繳。
- 突發大量排放先搶修再通報——超過1小時通報時限,裁罰時污染程度因子拉高,還可能被要求停止操作。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台北 工廠 空污許可 要先辦設置還是操作
先設置再操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列管固定源在設置或變更前要先取得設置許可證,設置完成後再取得操作許可證才能運轉;第三類可簡化申請的固定污染源依管理辦法第55條可先申請同意設置,設置完成後30日內申請操作許可證。兩證都向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申請、線上送件,防制計畫須技師簽證,設備進場前沒有設置許可證就已違規。
臺北 空污操作許可 展延 幾年 什麼時候辦
許可證有效期間5年,展延要在屆滿前3個月至6個月內提出,每次展延不超過5年、不少於3年;曾違規情節重大或設置操作未滿5年者,可能被核給較短期間。屆滿前沒申請,許可證直接失效,只能重新申請;已申請但屆滿仍未准駁者,自屆滿日起應停止操作。臭氧三級防制區內氮氧化物年許可量大的既存源,展延時還會被檢視削減條件,建議往前推半年開始備件。
台北 沒有空污許可就開工 會罰多少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工商廠、場未取得許可證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處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停工、限期申請許可。實際金額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公式計算,屬第一批或第二批公告製程者污染程度因子6至10,夜間或假日違規再加重。收到處分書可先陳述意見,不服再走訴願,但停工才是最大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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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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