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畜牧場登記與養殖漁業登記證申辦指南
臺東的畜牧場登記與養殖漁業登記都在縣府農業處漁業畜產科(089-343357),畜牧設施容許與畜牧場登記一律先向土地所在鄉鎮市公所送件、公所初審後報縣府。臺東多一部「臺東縣新設置畜牧場及禽畜糞尿處理場所管理自治條例」(104 年公布、112 年 12 月 20 日修正):新設畜牧場應距離社區、部落、商店、廠房、機關(構)、學校及非自有住宅周界五百公尺以上,畜牧設施占地不得超過場區總面積八成,申請前要在設場鄉鎮市辦經營說明會,原場擴建同樣適用五百公尺;新設禽畜糞尿處理場所另須周界二公尺隔離綠帶、一點五公尺實質圍牆並先取得村里民同意。中央門檻是牛 40 頭、馬 20 頭、鹿 40 頭、羊 100 頭、豬 20 頭、兔 400 隻或家禽 500 隻,取得容許後一年內建場、建場完成三個月內送件、縣府一個月內會同環保機關勘查。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依縣規則向公所提出、公所勘查後轉縣府核發。
在臺東養豬、養雞、養牛到一定規模,先看兩部法。中央的《畜牧法》第4條規定飼養家畜、家禽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飼養規模以上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農業部公告的規模是牛 40 頭、馬 20 頭、鹿 40 頭、羊 100 頭、豬 20 頭、兔 400 隻以上,家禽一律 500 隻以上,同一種類使用共同水表、電表、排水口或在同一圍籬內者合併計算,二種以上依比例換算合計;第5條的四要件是負責人資格、土地可供畜牧設施使用且畜牧設施用地不超過場地總面積 80%、廢污處理設備、主要設施符合中央設置標準。縣的「臺東縣新設置畜牧場及禽畜糞尿處理場所管理自治條例」(民國 104 年 8 月 19 日公布、112 年 12 月 20 日修正,府行法字第 1120280290 號令)把新設畜牧場加了一條硬距離:應距離社區、部落、商店、廠房、機關(構)、學校及非自有住宅周界五百公尺以上。
程序上臺東採公所初審、縣府核定:容許使用依「臺東縣政府委辦各鄉(鎮、市)公所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審查作業要點」向土地所在地公所提出,畜牧設施飼養規模未達公告登記規模由公所核定、達到者由縣府核定;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畜牧場登記的申請書及 11 項文件各二份先送公所初審再報縣府,第6條規定核准後一年內完成建場、完工後三個月內檢附 12 項文件送公所初審報府,縣府自收件起一個月內會同環保機關勘查合格後核發畜牧場登記證書。承辦是農業處漁業畜產科(089-343357,總機轉 509、510),職掌「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核發與管理及畜牧場登記與管理」與「農業用地興設水產養殖設施容許使用及養殖漁業登記與管理業務」。
本文依畜牧與養殖兩條線拆解規模、要件、五百公尺距離與說明會、容許與登記的公所縣府分工、時程、變更歇業、罰則、擴建與禽畜糞尿處理場所的加嚴、養殖登記的用地與用水,最後整理漁業畜產科與 16 公所的動線。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領軍,處理臺東畜牧養殖案時會先量距離、算規模,再排說明會、容許、環保與登記的順序。
先看規模與法源:畜牧法第4條、農業部公告七個門檻、臺東自治條例的適用範圍
《畜牧法》第3條把「家畜」定義為牛、羊、馬、豬、鹿、兔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動物,「家禽」為雞、鴨、鵝、火雞及其他指定動物,「畜牧場」為飼養家畜、家禽達第4條所定規模的場所。門檻在農業部「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家畜家禽飼養規模」(民國 88 年公告、104 年 4 月 28 日修正):牛四十頭、馬二十頭、鹿四十頭、羊一百頭、豬二十頭以上或兔四百隻以上,家禽五百隻以上;同一場所飼養二種以上者依比例換算合計,同一種類使用共同水表、電表、排水口或在同一圍籬(牆)內者合併計算飼養規模。雞、鴨、鵝、火雞沒有各別門檻,一律家禽五百隻。《畜牧法施行細則》第2條把畜牧場分為種畜禽畜牧場與生產畜牧場,第7條規定分場飼養規模達第4條規模者應另行申請登記。臺東自治條例第3條的適用範圍:施行後始申請者為新設置畜牧場,排除施行前已申請或已取得容許使用同意書者、施行前五年經公所及縣府查證有飼養事實者、施行前已有登記證於原場地或毗連土地新建增改修建遷建變更場址或畜禽種類者;「新設置禽畜糞尿處理場所」指 111 年 6 月 7 日修正施行後申請者;「畜牧場」指飼養規模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標準者,條文本身不列頭數。自治條例全文 10 條、無罰則,違規回歸中央法令。承辦是農業處漁業畜產科(089-343357),另有「臺東縣放牧飼養家畜管理自治條例」(109 年 11 月 27 日)管放牧牛羊,畜產類的表單在農業處官網農林漁牧類分頁。
四要件加一條距離:負責人資格三擇一、80% 用地、廢污處理、設置標準、五百公尺與經營說明會
《畜牧法》第5條的四款要件: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具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或畜牧獸醫科系畢業、參加政府辦理或委辦的畜牧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持結業證明、或具二年以上現場工作經驗經公所證明三者之一;土地依法可供畜牧設施使用且畜牧設施用地不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 80%,有建築物者領有建築執照;設置畜禽廢污處理設備並符合法令標準,已取得環保主管機關出具同意由代處理業者處理的證明或有足夠土地還原畜牧廢污經認可者得免設置;主要畜牧設施符合中央設置標準,「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第4條要求家禽畜牧場設置非開放式禽舍,使外界禽鳥無法接觸禽舍內家禽、禽舍具遮蔽物或頂棚使外界禽鳥排遺無法掉入。臺東自治條例第4條把這四款寫成新設畜牧場登記五條件,並加上第五條件:應距離社區、部落、商店、廠房、機關(構)、學校及非自有住宅周界五百公尺以上。第5條的申請文件含環保機關審核的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容許使用同意書影本、合法用水證明、符合 500 公尺距離證明、設場鄉鎮市經營說明會會議紀錄,說明會須申請前於當地公開場所舉辦,位於部落傳統領域者須向部落說明並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辦理;共有土地須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臺東原住民七族占人口三成以上、原住民保留地 48,804.58 公頃,部落說明會與原保地主管機關加會是臺東畜牧案的固定關卡。農業處畜牧設施容許頁另提醒:放山(蛋)雞運動場的飼料存放、採食區及供水系統須非開放式,具遮蔽物或頂棚及進出閘門,足使外界禽鳥無法接觸或將排遺掉入;每件申請案只安排一位聯絡人。
容許先於登記:公所受理初審、規模未達公所核定達到縣府核定、附表五與環評自評表、水保先行
畜牧場的流程是先容許、再建場、後登記。畜牧設施是《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條七類設施中的第五類,第4條規定填具申請書及檢附文件各三份,畜牧設施的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臺東依委辦要點向土地所在地公所提出,飼養規模未達公告畜牧場登記規模者由公所核定,達到者由公所初審後縣府核定,公所須會同相關機關實地會勘並依用地類別加會森林區林務機關、風景區觀光機關、灌溉區域農田水利署、都市土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原住民保留地原保地主管機關、河川區域或區域排水範圍河川主管機關。農業處漁業畜產科的畜牧設施容許頁(115 年 5 月 5 日)寫明依審查辦法附表五並涉《畜牧法》與臺東自治條例,設施須符合「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涉種畜禽者另符合「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土地屬山坡地者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於申請雜項執照或實際開挖前附水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可文件,臺東山坡地約占全縣 28%,多數畜牧場基地都要過這一關;附件有「臺東縣政府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書表 115 年 6 月 08 版」、環評自評表、審查辦法附表五、禽畜糞再利用合約書。《畜牧法》第6條規定申請畜牧場登記應檢附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的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取得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後一年內完成建場、建場完成後三個月內報請勘查、主管機關收件後一個月內會同環保主管機關勘查;臺東自治條例第6條把時程寫成核准後一年內完成建場(有正當理由可展延)、完工後三個月內檢附容許核准函、建築執照、特約獸醫師合約書等 12 項文件送公所初審報府、縣府自收件起一個月內會同環保機關勘查合格後核發登記證書;須採非開放式或水濂式畜禽舍並採中央公告動物福利措施,畜禽糞不得露天曝曬。《畜牧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報勘文件是登記申請核准文件影本與密閉式鋼筋混凝土及磚牆構造畜禽舍等設施的建築執照影本,免建照者以容許證明代之;第7條的登記證書載明場名、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場址、場地面積、主要畜牧設施、飼養種類及規模六項。
變更、歇業停業復業、罰則與臺東的加嚴:擴建也算五百公尺、禽畜糞尿處理場所的綠帶圍牆與村里民同意
《畜牧法》第8條規定登記事項變更應於變更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申請變更登記,因擴大飼養規模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遷建畜舍禽舍,或變更場址、家畜家禽種類者,準用第6條重新走容許與勘查;臺東自治條例第7條把五百公尺距離也套到原場擴建。第8條之1的歇業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提出歇業報告書並附登記證書申請廢止登記;停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一個月內提出停業報告書備查,復業亦同;停業超過一年或場內主要畜牧設施已遷移者視同歇業,未依限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逕予廢止登記並註銷證書;停業期滿前無法復業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一次、最長一年;臺東農業處官網有畜牧場辦理歇業停業復業報告申請書、變更登記申請書與畜禽飼養登記證展延、歇業、變更申請書。罰則在《畜牧法》第七章:第39條第1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1款是飼養達規模而未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第2款是已登記畜牧場廢污設置處理不合規或設施不符標準,第3款是未依第8條第2項擴大飼養規模,第10款、第11款是未辦畜禽飼養登記或擅自擴大規模、未依計畫處理死廢畜禽;第2項規定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分別處罰,第2款、第3款、第11款經按次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廢止登記;第41條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含歇業、停業或變更未依規定申請與規避檢查。第23條允許中央指定家畜、家禽種類辦理產銷調節,包含暫停受理畜牧場登記或已登記畜牧場新建、增建畜牧設施及擴大飼養規模的申請,暫停以一年為限,公告前已取得容許者不受限。臺東自治條例第8條對新設禽畜糞尿處理場所另加三條:距離同類對象周界 500 公尺以上、周界設寬度至少 2 公尺隔離綠帶及高度至少 1.5 公尺實質圍牆、縣府核發建照前須先取得所在地村(里)民同意,「臺東縣新設置禽畜糞尿處理場所取得村里民同意實施辦法」(113 年 9 月 23 日)規定同意的取得方式;代處理禽畜糞的業者在臺東要先跨過村里民這一關。對處分不服,依法先陳述意見,再提起訴願;屠宰管理另有法律責任規定。
養殖漁業登記證:漁業法第69條、臺東縣規則、公所勘查轉報縣府、用地與用水、水產設施 5,000 與 660 線
《漁業法》第3條把漁業定義為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業及其附屬加工運銷業,第69條第1項規定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的登記及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臺東的規定是「臺東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民國 92 年 11 月 14 日,自治規則),承辦是農業處漁業畜產科的「農業用地興設水產養殖設施容許使用及養殖漁業登記與管理業務」,臺東市公所經建課的農林漁牧業務頁列有「養殖漁業登記證申請」「申請水產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申請向魚塭所在地公所提出、公所勘查後轉報縣府核發。全國法規資料庫查無名為「養殖漁業登記辦法」或「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辦法」的法規,正確名稱是「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與各縣市自訂的規則。水產養殖設施的容許依臺東委辦要點向公所送件:養殖池面積合計未滿 5,000 平方公尺且屬建築物者建築面積未滿 660 平方公尺由公所核定,達 5,000 平方公尺或 660 平方公尺以上由縣府核定;附表四規定室外養殖池深度以堤頂向下 3 公尺以內為原則、屬養殖用地者養殖池免依本辦法申請容許、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的養殖池限民國 106 年 6 月 28 日修正施行前既存並有在養事實者且應配置循環水設施、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的養殖池限 112 年 2 月 20 日修正施行前既存者;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款把養殖池無法取得合法用水、第8款把土資源需外運或屬採土坑洞列為不予同意事由,臺東全縣無水庫、灌溉主要仰賴卑南溪,養殖用水的合法來源是登記與容許共同的門檻。未登記的法律效果要說清楚:《漁業法》第七章沒有以「未登記經營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為要件的處罰條文,第65條的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針對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發布的命令;未登記陸上魚塭的實務後果主要是拿不到登記證,進而辦不了放養申報、天然災害救助、低利融資與用水用電優惠。漁業畜產科官網另有「水產養殖設施分類別規定」表單。
環保配套: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代處理證明、禽畜糞再利用合約書、村里民同意、非開放式禽舍
畜牧場的環保線在臺東有四段。第一段在容許:農業處畜牧設施容許頁的附件有環評自評表與禽畜糞再利用合約書,臺東自治條例第5條的 11 項文件含經環保機關審核的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經營說明會會議紀錄,說明會要在申請前於當地公開場所舉辦。第二段在登記:《畜牧法》第6條要求申請登記時檢附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的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畜牧法施行細則》第4條把經環保機關認定無須提出者列為免附;第5條第3款的廢污處理設備可以用環保主管機關出具同意由代處理業者處理的證明,或有足夠土地還原畜牧廢污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可來替代;縣府的登記勘查會同環保機關辦理。第三段在營運:自治條例第6條要求採非開放式或水濂式畜禽舍並採中央公告動物福利措施、畜禽糞不得露天曝曬,《畜牧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把已登記畜牧場未依規定設置、處理或委託處理廢污列為罰鍰事由,經按次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廢止登記。第四段是禽畜糞尿的去處:新設禽畜糞尿處理場所依自治條例第8條距離 500 公尺、2 公尺綠帶、1.5 公尺圍牆並先取得村里民同意(113 年 9 月 23 日實施辦法),畜牧場自己的禽畜糞再利用合約書在容許階段就要附。臺東縣府另有「臺東縣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113 年 9 月 2 日),防疫由縣府動物防疫所督導;養殖這一線的用水在容許與登記都是門檻,臺東無水庫、旱地占耕地 74.3%,抽地下水而無合法用水證明的魚塭會卡在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款。
在地特徵與窗口:山坡地 28%、原保地與部落說明會、放牧牛羊自治條例、漁業畜產科、16 公所
臺東全縣約 351,525 公頃,高山約 66%、山坡地約 28%、平原約 6%;耕地約 46,894 公頃,旱地占 74.3%;原住民七族占人口三成以上,原住民保留地 72,037 筆、48,804.58 公頃;勞動人口 39.4% 是農民。對申請人的意義有四。第一,多數畜牧場基地在山坡地或縱谷邊坡,容許階段先過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申報書(農業處農地永續科審查),太麻里鄉華源坑內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115 年 5 月 5 日公告)內另受規範。第二,五百公尺距離要量到社區、部落、商店、廠房、機關(構)、學校及非自有住宅周界,臺東的「部落」是條文明列的對象,位於部落傳統領域者還要向部落說明並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辦理,原保地的容許加會原保地主管機關,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由公所受理、縣府原住民族行政處保留地管理科(089-322081)核定。第三,放牧牛羊依「臺東縣放牧飼養家畜管理自治條例」(109 年 11 月 27 日)另有管理規定,達登記規模的牛羊場仍要登記。第四,畜牧與養殖的縣府窗口在同一科:農業處漁業畜產科(089-343357,總機轉 509、510),農業處在臺東市中山路 276 號(總機 089-326141 至 326146),防疫在縣府動物防疫所,臺東市公所經建課(089-325301,博愛路 365 號)等 16 公所是第一線受理。動線排四步:量距離、算規模、辦說明會(部落另辦);向公所送畜牧設施容許(配置圖 1/1200、附表五、環評自評表、禽畜糞再利用合約書)並同步送環保機關審查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山坡地先過水保;取得容許後一年內建場、需要建照的密閉式畜禽舍向縣府建設處申請;建場完成三個月內備妥 12 項文件送公所初審報府,縣府一個月內會同環保機關勘查核發登記證書。養殖則向魚塭所在地公所送件,備妥合法用水證明,公所勘查後轉縣府核發登記證。
自我檢查清單
- 已依農業部公告算出飼養規模:牛 40、馬 20、鹿 40、羊 100、豬 20 頭或兔 400 隻、家禽 500 隻以上須登記,二種以上依比例換算合計。
- 新設畜牧場已量距離:社區、部落、商店、廠房、機關(構)、學校及非自有住宅周界 500 公尺以上;畜牧設施用地不超過場區總面積 80%。
- 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符合畜牧獸醫科系畢業、一個月以上畜牧專業訓練結業或二年現場經驗經公所證明三者之一。
- 已於申請前在設場鄉鎮市公開場所辦經營說明會並取得會議紀錄,位於部落傳統領域者已向部落說明;原保地已辦土地使用權同意。
- 畜牧設施容許已向土地所在公所送件(配置圖 1/1200、附表五、環評自評表、禽畜糞再利用合約書),山坡地先過水保;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已送環保機關審查。
- 取得容許後一年內建場、完工後三個月內備妥 12 項文件送公所初審報府,縣府一個月內會同環保機關勘查;登記後變更一個月內申請。
- 陸上魚塭已確認用地與合法用水證明,向魚塭所在地公所申請、公所勘查後轉縣府核發登記證;水產設施容許 5,000 與 660 平方公尺線已判斷。
常見錯誤
- 只量到住宅沒量到部落與非自有住宅——臺東自治條例的五百公尺對象是社區、部落、商店、廠房、機關(構)、學校及非自有住宅周界,擴建也適用。
- 沒開經營說明會就送件——自治條例第5條要求申請前在設場鄉鎮市公開場所舉辦說明會並附會議紀錄,部落傳統領域者另向部落說明。
- 替雞、鴨、鵝、火雞各寫不同門檻——農業部公告家禽一律五百隻以上,家畜才有牛 40、馬 20、鹿 40、羊 100、豬 20、兔 400 的分別。
- 先蓋畜舍再申請容許——臺東畜牧設施容許先向公所送件、規模達登記標準者公所初審後縣府核定,容許後一年內建場、三個月內送件。
- 代處理禽畜糞的場所不知道要村里民同意——新設禽畜糞尿處理場所依自治條例第8條距離 500 公尺、2 公尺綠帶、1.5 公尺圍牆,建照前先取得村里民同意。
- 寫「未辦養殖登記依漁業法處罰○萬元」——漁業法罰則章沒有以未登記陸上魚塭為要件的處罰條文,實務後果是拿不到登記證與後續的申報、救助、融資與用水用電優惠。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臺東 養豬 養雞 幾頭要登記 離住家要多遠
登記門檻依農業部公告:豬二十頭以上、牛四十頭、馬二十頭、鹿四十頭、羊一百頭、兔四百隻以上,家禽不分雞鴨鵝火雞一律五百隻以上,二種以上依比例換算合計。距離依「臺東縣新設置畜牧場及禽畜糞尿處理場所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新設置畜牧場應距離社區、部落、商店、廠房、機關(構)、學校及非自有住宅周界五百公尺以上,畜牧設施占地不得超過場區總面積八成,原場擴建依第7條同樣適用五百公尺;施行前已申請、已取得容許或施行前五年有飼養事實的既有場排除在外。申請前要在設場鄉鎮市公開場所辦經營說明會,位於部落傳統領域者向部落說明。承辦是農業處漁業畜產科(089-343357),先向土地所在公所送件。
臺東 畜牧場 從容許到登記證 流程 要多久
順序是容許、建場、登記。畜牧設施容許依委辦要點向土地所在鄉鎮市公所送件(配置圖比例尺不小於 1/1200,附審查辦法附表五、環評自評表、禽畜糞再利用合約書),飼養規模未達公告登記規模者公所核定、達到者公所初審後縣府核定,山坡地先附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申報書核可文件;登記依自治條例第5條備妥申請書及 11 項文件各二份(含環保機關審核的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容許同意書影本、合法用水證明、500 公尺距離證明、說明會紀錄)送公所初審再報縣府;第6條規定核准後一年內完成建場(有正當理由可展延),完工後三個月內檢附容許核准函、建築執照、特約獸醫師合約書等 12 項文件送公所初審報府,縣府自收件起一個月內會同環保機關勘查合格後核發畜牧場登記證書。密閉式鋼筋混凝土及磚牆構造的畜禽舍要向縣府建設處領建照。
臺東 魚塭 養殖漁業登記證 怎麼申請 水從哪裡來
依「臺東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向魚塭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公所勘查後轉報縣府農業處漁業畜產科核發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臺東市公所經建課的農林漁牧業務頁列有養殖漁業登記證申請與水產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申請。水產養殖設施的容許依委辦要點,養殖池面積合計未滿 5,000 平方公尺且建築面積未滿 660 平方公尺由公所核定、達線由縣府核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款把養殖池無法取得合法用水列為不予同意,第8款把土資源需外運或採土坑洞列為不予同意,臺東無水庫、灌溉靠卑南溪,合法用水證明是登記與容許共同的門檻。沒登記的後果不是漁業法罰鍰,而是拿不到登記證,放養申報、天然災害救助、低利融資與用水用電優惠都辦不了。
臺東畜牧養殖免費初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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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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