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休閒農場籌設許可與登記證申辦全流程
桃園已有 13 處農業部劃定的休閒農業區與 34 家取得許可登記證的休閒農場,申請窗口是市府農業局休閒農業科。休閒農場要走籌設同意、設施容許、許可登記證三階段,農業用地至少 1 公頃、休閒農業區內或有機驗證者 0.5 公頃,農業用地占全場 90% 以上,籌設期限最長四年。
休閒農場不是先蓋民宿再補證,而是先證明這裡有農業生產、再拿籌設同意、再蓋設施、最後領登記證。《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5條要求場域有農林漁牧生產事實,第17條把農業用地占全場總面積不得低於 90%、農業用地不得小於 1 公頃寫死,休閒農業區內、離島或通過有機驗證者才放寬到 0.5 公頃。桃園的申請人先對這兩個數字,再談住宿、餐飲要不要做。
許多人以為休閒農場登記證是一張「可以做觀光」的執照。其實它只是農業端的許可,第32條規定取證後還要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營業稅法、發展觀光條例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各自辦登記、營業與納稅,供不特定人住宿的設施更要先取得相關用途建築執照,再拿觀光旅館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農業許可與商業、觀光許可是三條不同的線。
本文按桃園的實務動線拆解:面積與土地要件、經營者資格、三階段程序與四年籌設期限、二十二款設施的分級與用地變更、審查端的駁回事由,再接桃園的十三處休閒農業區、許可家數與休閒農業科窗口。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帶隊,處理休閒農場案時會先把容許、建照、觀光與食品四條線的順序排好,避免籌設期限在等文件中用光。
先驗土地與人:一公頃或半公頃、九成農業用地、整筆毗鄰、六種經營者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7條先量土地:農業用地占全場總面積不得低於 90%,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 1 公頃,全場在休閒農業區內、在離島,或農產品通過有機(含轉型期)驗證、屬友善環境耕作者,門檻降為 0.5 公頃。土地要以整筆面積申請、至少一條聯外道路直接連接鄉級以上道路、土地毗鄰完整不得夾雜袋地;不同地號連接長度超過 8 公尺視為毗鄰,位於休閒農業區內的申請土地得分散二處、每處逾 0.1 公頃。露營場場域、集村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不得申請。依第16條,經營者限自然人、農民團體、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農業企業機構、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企業機構還要有最近半年以上的農業經營實績,場內有農舍時經營者必須是農舍及其坐落用地的所有權人。桃園在休閒農業區內的茶園、蓮花田、水梨與桃花源果園,最容易用 0.5 公頃門檻入場。
籌設同意、設施容許或興辦事業計畫、許可登記證:三階段各自的送件對象
第一階段依第19條填具籌設申請書並附經營計畫書向農業部申請,申請面積未滿 10 公頃者,農業部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籌設同意文件,桃園多數案件因此由市府農業局處理;10 公頃以上或由市府自己申請籌設者,由市府初審附意見轉農業部審查。經營計畫書一式六份,依第20條要有土地使用清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的土地使用同意文件、農林漁牧現況與經營實績、體驗服務規劃與收益分析。第二階段依第26條,設施的容許使用或興辦事業計畫得於同意籌設後另行申請,也可以與籌設併送。第三階段依第30條,在籌設期限內依核准計畫建設完成並取得各設施合法文件後,報市府初審與勘驗,轉農業部核發許可登記證;未滿 10 公頃的登記證核發同樣得委辦市府。第31條規定的登記證記載事項包含名稱、經營者、場址、經營項目、總面積與地段地號、核准設施項目及面積等。
籌設期限四年怎麼用:展延規則、分期興建與六種廢止情形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自核發籌設同意文件起至取得許可登記證最長四年,且不得逾土地使用同意文件的效期;土地皆為公有者籌設期間為四年。涉及興辦事業計畫、屆期未取證且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經市府轉請農業部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二年、以二次為限;因政府公共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不可抗力者得申請第三次展延。第28條允許分期興建,但分期許可登記證的效期以籌設期限屆滿日為止。第29條列六種廢止籌設同意的情形:經營者自行申請、未持續取得土地或設施合法使用權、未於籌設期限內完成籌設並取證、取證前擅以休閒農場名義經營而有《農業發展條例》第70條情事、未依經營計畫書籌設經第二次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其他不符設置要件;籌設同意被廢止時,容許使用、興辦事業計畫與已核發的分期登記證一併失效。四年看起來長,扣掉建照、水保與容許的往返,實際上很緊。
二十二款設施分兩級:住宿餐飲加工展示走用地變更,其餘走容許使用
第21條把休閒農業設施分成二十二款。第1款至第4款住宿設施、餐飲設施、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依第23條有面積門檻:全場坐落休閒農業區內者,非山坡地土地 1 公頃以上、山坡地之都市土地 1 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 10 公頃以上;其他區域為非山坡地 2 公頃以上、山坡地都市土地 2 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 10 公頃以上。這四款依第25條要以農場範圍擬具興辦事業計畫,非都市土地辦理變更編定(變更面積達 2 公頃以上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都市土地辦理核准使用,並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總面積不得超過農場內農業用地面積 15% 且以 2 公頃為限。第5款至第22款門票收費、涼亭、眺望、衛生、農業體驗、生態體驗、停車場、休閒步道等設施走容許使用,露營營位定位為第10款農業體驗設施的附屬營位。第24條規定設施高度不得超過 10.5 公尺;非農業用地、農舍與設施面積合計不得超過農場總面積 40%,樓地板未逾 200 平方公尺的農糧產品加工室與未逾總面積 5% 的無障礙休閒步道不計入。
審查端在看什麼:補正與五種駁回、取證後的查核與廢止
第35條規定可補正者書面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受理;五種書面駁回情形是經營計畫書顯不合理或設施必要性顯不相當、妨礙灌排或道路通行、不符《農業發展條例》或本辦法、涉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等土地使用管制、經其他機關審查不符法令。審查人員拿經營計畫書對照的是「生產事實撐不撐得起體驗與收益」,農林漁牧項目、面積與經營實績寫不出來,就落入第一種駁回。取證後第36條由市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查核,違規責令限期改善,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使用;第37條對未經許可自行變更用途或經營計畫者,依《農業發展條例》第71條辦理並限期改正,二次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經營範圍與經營計畫書不符、土地或設施合法使用權未能持續者,報農業部廢止許可登記證。第33條的停業最長一年、得展延一次一年,復業要在復業日 30 日前申請,歇業要在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申報,逾期都會走向廢止。
在地事實對申請人的意義:十三處休閒農業區、三十四家許可農場與桃園的入場捷徑
農業部(含改制前)已劃定桃園市休閒農業區 13 處:大園區溪海、新屋區海洋客家、蘆竹區坑子溪、蘆竹區大古山、龍潭區大北坑、龍潭區三坑水鄉、觀音區蓮花園、復興區台七桃花源、楊梅區楊梅、大溪區月眉、大溪區康莊、大溪區百吉、大溪區大溪中庄,另有楊梅秀才、龍潭三洽水、大溪草嶺溪、新屋博覽、龜山楓茶米、中壢等 6 處申請規劃中;最新劃定的大溪中庄休閒農業區涵蓋 5,249 筆地號、總面積 471.1836 公頃。對申請人的意義是:坐落在這 13 處範圍內的農地,農業用地門檻從 1 公頃降到 0.5 公頃,住宿餐飲等四款設施的面積門檻也從 2 公頃降到 1 公頃,且區內民宿依第7條得兼營農特產品零售與餐飲。桃園目前已取得許可登記證的休閒農場 34 家,其中 3 家暫停營業,以蘆竹 9 家、龍潭 7 家、大溪 5 家、觀音 4 家最多,代表市府審查端對茶園、蓮花、果園型農場的經營計畫已有既定的比對經驗,新案的體驗與收益規劃要寫得比既有農場更能對應在地產業。
在地窗口與申辦動線:休閒農業科、線上籌設申請、建管與觀光另線
桃園的窗口是桃園市政府農業局休閒農業科,總機 03-3322101 轉分機 5415 至 5416,職掌休閒農場籌設至許可登記審查、休閒農業區劃定與農村再生;市府另提供「桃園網路e指通」線上「休閒農場籌設申請」。動線可以排成五步:第一步到休閒農業科確認農地是否在 13 處休閒農業區內、面積與毗鄰是否達第17條門檻;第二步備妥經營計畫書一式六份與公證後的土地使用同意文件送籌設申請,未滿 10 公頃由市府核發籌設同意;第三步依設施分級分別送容許使用(農業局)或興辦事業計畫與變更編定(都市計畫與地政單位),有固定基礎的設施再向建築管理處申請建照,山坡地先過水務局坡地管理科水保;第四步在四年內完成建設、取得各設施合法文件,報休閒農業科初審勘驗後取得許可登記證;第五步才是商業登記、營業稅、發展觀光條例下的旅館業登記或民宿登記與食品業者登錄。每一步的文件效期都要盯著籌設期限倒推。
自我檢查清單
- 農業用地占全場總面積 90% 以上,面積達 1 公頃,或確認坐落在桃園 13 處休閒農業區內、離島或有機驗證而適用 0.5 公頃。
- 土地整筆、毗鄰完整、至少一條聯外道路直接連接鄉級以上道路,且不是露營場場域或集村農舍用地。
- 經營者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6條六種資格,場內有農舍者經營者為農舍及用地所有權人。
- 經營計畫書一式六份,附最近三個月內謄本與經公證的土地使用同意文件,農林漁牧生產實績寫得出數字。
- 住宿、餐飲、加工廠、展示中心已對照第23條面積門檻,並知道要走興辦事業計畫與變更編定。
- 設施高度不超過 10.5 公尺,非農業用地、農舍與設施合計不超過農場總面積 40%。
- 已排出四年籌設期限內容許、建照、水保、勘驗的時程,展延要在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
常見錯誤
- 先蓋住宿與餐廳再申請休閒農場——住宿餐飲屬第21條第1款至第4款,要走興辦事業計畫與變更編定,先蓋就是違規使用且落入第29條取證前擅自經營的廢止事由。
- 把休閒農場登記證當觀光執照——依第32條取證後仍要辦商業登記、營業稅與發展觀光條例下的旅館業登記或民宿登記,供不特定人住宿還要相關用途建照。
- 用兩筆不相鄰的農地湊面積——第17條要求土地毗鄰完整不得夾雜袋地,只有休閒農業區內可分散二處且每處逾 0.1 公頃。
- 籌設同意拿到就放著等——第27條最長四年且不得逾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效期,展延要在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逾期依第29條廢止籌設同意並連帶廢止容許。
- 非自有土地的同意書沒公證——第20條要求非公有土地的使用同意文件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未公證會被限期補正,效期不足還要重新取得。
- 取證後擴大經營範圍不申請變更——第37條經營範圍與經營計畫書不符屬情節重大,報農業部廢止許可登記證。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桃園 休閒農場 申請 農地要多大 半公頃可以嗎
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7條,農業用地原則不得小於 1 公頃,全場坐落於休閒農業區內、離島,或場內農產品通過有機(含轉型期)驗證或屬友善環境耕作者,才可以 0.5 公頃。桃園有 13 處農業部劃定的休閒農業區,先向市府農業局休閒農業科確認地號是否在範圍內;不論哪一種,農業用地都要占全場總面積 90% 以上,且土地要整筆毗鄰完整。
桃園 休閒農場 可以蓋民宿餐廳嗎 要什麼條件
住宿與餐飲屬第21條第1款至第4款設施,依第23條在休閒農業區內的非山坡地要 1 公頃以上,其他區域非山坡地要 2 公頃以上,山坡地非都市土地要 10 公頃以上;並依第25條擬具興辦事業計畫辦理變更編定或核准使用、繳回饋金,總面積不超過農業用地 15% 且以 2 公頃為限。供不特定人住宿還要取得相關用途建照,取證後再依發展觀光條例辦旅館業登記或民宿登記。
桃園 休閒農場 籌設許可 拿到後多久要蓋完
第27條規定自核發籌設同意文件起到取得許可登記證最長四年,且不得超過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效期。有正當理由且涉及興辦事業計畫者,可在屆滿前三個月內經市府轉請農業部展延,每次二年、以二次為限,政府公共建設造成的不可抗力可申請第三次。逾期未取證,依第29條廢止籌設同意,容許使用與分期登記證一併失效,只能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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