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畜牧場登記與養殖漁業登記證申辦指南
桃園的畜牧場登記由市府農業局漁牧科受理,飼養規模達豬 20 頭、牛 40 頭、羊 100 頭、家禽 500 隻等公告門檻就要登記;新設畜牧場另受桃園市新設置畜牧場自治條例約束,距集合式住宅、機關、學校、醫院周界 300 公尺以上。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則依桃園市自訂規則向區公所申請、市府核發,效期五年。
畜牧場登記的起點不是「我有幾隻」,而是「我是不是已經達到公告規模」。農業部依《畜牧法》第4條公告的門檻是牛四十頭、馬二十頭、鹿四十頭、羊一百頭、豬二十頭、兔四百隻以上,家禽一律五百隻以上;使用共同水表、電表、排水口或在同一圍籬內飼養同種家畜家禽者要合併計算。桃園的養雞、養豬與少量牛羊場,多數在不知不覺中跨過了門檻。
第二個常見誤解是把畜牧場登記當成一張申請書。實際上《畜牧法》第6條要求先附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的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再取得畜牧設施容許使用,一年內建場、三個月內報勘,市府會同環保局勘查合格才核發登記證書;桃園更在自治條例加上距離、圍牆綠帶與密閉式畜舍要求。養殖端則完全是另一套:《漁業法》第69條授權縣市自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規則,桃園版由區公所受理、市府核發。
本文按桃園的實務拆解:規模門檻與合併計算、《畜牧法》第5條四要件、第6條程序與桃園自治條例的加碼、變更歇業停業與罰則、陸上魚塭養殖登記證,再接桃園漁牧科窗口、沼液沼渣與污染防治補助。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領軍,處理畜牧案時習慣把容許、建照、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登記四道程序倒推排程,避免建場一年期限與環保勘查互卡。
先算規模:公告門檻、合併計算與分場另登記
《畜牧法》第3條把家畜定義為牛、羊、馬、豬、鹿、兔及其他經農業部指定的動物,家禽為雞、鴨、鵝、火雞等;第4條規定飼養達農業部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飼養同一種類家畜或家禽而使用共同水表、電表、排水口或在同一圍籬(牆)內者應合併計算。農業部「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家畜家禽飼養規模」最近修正日期為民國 104 年 4 月 28 日:家畜為牛四十頭以上、馬二十頭以上、鹿四十頭以上、羊一百頭以上、豬二十頭以上或兔四百隻以上,家禽五百隻以上;同一場所飼養二種以上者依各種類數量比例換算合計後判斷。雞、鴨、鵝、火雞沒有各別門檻,一律以五百隻計。《畜牧法施行細則》第7條另規定分場飼養規模達指定規模者應另行申請登記。桃園的申請人先把水表、電表、排水口與圍籬的範圍畫出來,再算頭數,才知道要不要登記、要登記幾場。
四要件與程序:人員資格、土地八成、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一年建場三個月報勘
《畜牧法》第5條的登記四要件: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三擇一具備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或畜牧獸醫科系畢業、參加政府辦理或委辦的畜牧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並持結業證明、或二年以上現場工作經驗經公所證明;土地應屬依法可供畜牧設施使用者,畜牧設施使用的土地面積不得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 80%,有建築物者應依法領有建築執照;設置畜禽廢污處理設備並符合法令標準,取得環保主管機關同意由代處理業者處理的證明或有足夠土地還原廢污經環保機關認可者得免設;主要畜牧設施符合《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程序依第6條: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的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向桃園市政府申請;取得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後應於一年內完成建場,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長;建場完成後三個月內報請勘查,市府應於收件後一個月內會同環保主管機關勘查,合格者核發畜牧場登記證書。《畜牧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文件各二份,含資格證明、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經營計畫書、位置圖及配置圖、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共有土地須有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的使用同意書。畜牧設施的容許配置圖比例尺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桃園加碼:新設置畜牧場自治條例的 300 公尺、圍牆綠帶與密閉式畜舍
桃園市在 110 年 12 月 17 日公布「桃園市新設置畜牧場自治條例」,全文 9 條,適用本條例施行後依審查辦法申請畜牧設施容許使用的新設畜牧場。第5條要求新設置畜牧場應距離集合式住宅(不含農舍)、機關處所、學校及醫院之處所周界 300 公尺以上,獨立的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要距離 1,000 公尺以上,周界應設圍牆或 1.5 公尺以上綠帶或空地;第6條要求豬場採水濂式密閉豬舍、高床、雨污分流,雞場採水濂式密閉雞舍;第8條規定取得使用執照後 3 個月內送勘,農業局受理後 1 個月內會同環保局勘查合格核發畜牧場登記證書。自治條例本身沒有罰則,但不符距離與設施規定的新案在容許階段就過不了,等於把登記的門檻提前到選址。《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另要求家禽畜牧場設置非開放式禽舍,使外界禽鳥無法接觸場內家禽且排遺無法掉入禽舍,桃園的密閉雞舍要求與此相扣。既有場的變更與擴建不受自治條例的新設規定拘束,但依《畜牧法》第8條因擴大規模而新建、增建、改建、遷建畜舍禽舍或變更場址、種類者,準用第6條重走程序。
登記之後:變更一個月、歇業停業復業、罰則與按次處罰
《畜牧法》第7條登記證書載明場名、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場址、場地面積、主要畜牧設施、飼養種類及規模,第8條規定登記事項變更應於變更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申請變更登記。第8條之1規定歇業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提出歇業報告書並附登記證書申請廢止登記;停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應於一個月內提出停業報告書備查,復業亦同;停業超過一年或主要設施已遷移者視同歇業,停業期限屆滿前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長一次、最長一年。罰則在第七章:第39條第1項對飼養達規模未取得登記證書、已登記場未依規定設置或處理廢污、未依第8條第2項規定即擴大飼養規模等情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分別處罰,其中廢污與擴大規模等事由經按次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廢止登記;第41條對歇業、停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未依規定申請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第23條的產銷調節措施還可能暫停受理登記與擴大規模申請,以一年為限,公告前已取得容許使用者不受限,這是擴場時程要提前的原因。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桃園版規則、區公所受理、五年效期與登記證的實益
《漁業法》第69條第1項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陸上魚塭養殖漁業之登記及管理規則,第2項讓縣市在適合養殖的環境或既有魚塭集中處規劃養殖漁業生產區。桃園在 104 年 11 月 12 日訂定「桃園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向魚塭所在地區公所申請,區公所勘查後轉報市府核發登記證;土地須為養殖用地或經核准作養殖使用的農牧用地等;登記證效期 5 年。全國法規資料庫查無名為「養殖漁業登記辦法」的法規,正確名稱是中央版與各縣市版的「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漁業法》第七章沒有以「未登記經營陸上魚塭」為要件的處罰條文,未登記的實際後果是拿不到登記證,進而辦不了放養申報、天然災害救助、低利融資與用水用電優惠。養殖池屬養殖用地者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附表四免依該辦法申請容許,農牧用地上的養殖池則有既存時點與循環水設施的限制,室內養殖與管理設施要另走容許使用,登記與容許是兩張不同的證。
在地事實對申請人的意義:漁牧科分審、沼液沼渣補助與污染防治補助
桃園把畜牧與養殖都放在市府農業局漁牧科:畜牧設施容許、畜牧場登記、乳業與屠宰場管理都是漁牧科職掌,畜牧場登記證申請作業流程由漁牧科於 110 年 3 月 22 日發布,並可透過「桃園網路e指通」線上申辦;農業設施容許則由土地所在地區公所農經課收件、轉漁牧科審查。環保端的配套在桃園走得很前面:「桃園市沼液沼渣集運車輛與施灌車輛或機具及農地貯存槽補助要點」由環境保護局執行,對象為畜牧場負責人與農業產銷班或畜牧業者社團法人,補助實際購置金額 49%;畜牧產銷班有辦理媒合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漁牧科在 115 年 3 月 26 日公告「115年畜牧場污染防治補助開放申請」。對申請人的意義是,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不只是登記的前置文件,也是取得補助的門票;新設場先依自治條例選對距離與畜舍型式,既有場則把廢污處理與沼液沼渣去化寫進計畫,環保局勘查與農業局登記才會同步過關。
在地窗口與申辦動線:區公所容許收件、漁牧科登記、環保局計畫核准、養殖走區公所
桃園畜牧場的動線排成五步。第一步選址與距離檢核:新設場對照桃園市新設置畜牧場自治條例的 300 公尺與 1,000 公尺距離、圍牆或綠帶要求。第二步污染防治措施計畫送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審查核准。第三步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農經課或桃園網路e指通送件,配置圖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轉農業局漁牧科(總機 03-3322101 轉 5454 至 5456)審查核發同意書;有固定基礎的畜舍再向建築管理處申請建照。第四步一年內建場、取得使用執照後三個月內向漁牧科報請勘查,市府一個月內會同環保局勘查,合格核發畜牧場登記證書。第五步變更、停業、歇業依《畜牧法》第8條與第8條之1的一個月期限申報。養殖端則向魚塭所在地區公所申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區公所勘查後轉市府核發五年效期登記證,室內養殖設施與管理設施另送容許使用。
自我檢查清單
- 已依公告門檻與合併計算規則確認是否達應登記規模:豬 20 頭、牛 40 頭、羊 100 頭、鹿 40 頭、馬 20 頭、兔 400 隻、家禽 500 隻以上。
- 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具備《畜牧法》第5條三擇一的資格證明,畜牧設施用地不超過場地總面積 80%。
- 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已送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審查核准,廢污處理或代處理證明已備妥。
- 新設場已對照桃園市新設置畜牧場自治條例:距集合式住宅、機關、學校、醫院周界 300 公尺、資源化設施 1,000 公尺、圍牆或 1.5 公尺綠帶、密閉式畜舍。
- 畜牧設施容許配置圖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已排好一年內建場、三個月內報勘的時程。
- 登記事項變更、停業、歇業都知道要在一個月內向漁牧科申報。
- 陸上魚塭已確認土地為養殖用地或經核准作養殖使用的農牧用地,向區公所申請登記證並記得五年效期。
常見錯誤
- 雞舍分兩棟就以為不用合併——同一圍籬內或共用水表、電表、排水口者依《畜牧法》第4條合併計算,家禽五百隻以上就要登記。
- 先建場再送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第6條要求申請時檢附經環保機關核准的計畫,順序倒了容許與登記都卡住。
- 新設豬場選在住宅區邊緣——不符自治條例 300 公尺距離與密閉式畜舍要求,容許階段就被退。
- 拿到容許後拖過一年才建場——第6條規定一年內完成建場,有正當理由要事先申請延長,否則重走程序。
- 擴大飼養規模不申請——第39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按次處罰三次仍未改善廢止登記。
- 以為魚塭沒登記會被漁業法罰錢——《漁業法》沒有未登記陸上魚塭的直接罰則,但拿不到登記證就辦不了放養申報、天災救助與低利融資。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桃園 養雞 幾隻 要辦畜牧場登記
依農業部公告,家禽五百隻以上就要申請畜牧場登記,雞、鴨、鵝、火雞沒有各別門檻;家畜則是豬二十頭、牛四十頭、羊一百頭、鹿四十頭、馬二十頭、兔四百隻以上。同一圍籬內或共用水表、電表、排水口飼養同種家禽要合併計算,同一場所飼養二種以上要依比例換算合計。桃園的登記窗口是市府農業局漁牧科,設施容許則由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收件。
桃園 新蓋豬場 離住家要多遠 有什麼規定
「桃園市新設置畜牧場自治條例」第5條要求新設置畜牧場距離集合式住宅(不含農舍)、機關處所、學校及醫院的處所周界 300 公尺以上,獨立的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距離 1,000 公尺以上,周界要設圍牆或 1.5 公尺以上綠帶或空地;第6條要求豬場採水濂式密閉豬舍、高床與雨污分流。取得使用執照後 3 個月內送勘,農業局 1 個月內會同環保局勘查合格才核發登記證書。
桃園 魚塭 養殖登記證 怎麼辦 沒辦會怎樣
依「桃園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向魚塭所在地區公所申請,區公所勘查後轉報市府核發登記證,土地要是養殖用地或經核准作養殖使用的農牧用地,登記證效期 5 年。《漁業法》沒有以未登記陸上魚塭為要件的處罰條文,但沒有登記證就辦不了放養申報、天然災害救助、低利融資與用水用電優惠;室內養殖設施與管理設施另外要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桃園畜牧登記初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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