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水污染防治許可實務:工業區納管、河川熱區與搭排窗口
桃園的廢水去向有三條路:納入工業區或公共污水下水道、自行放流到 12 條被按季監測的河川、或向桃園、石門兩個農田水利署管理處申請搭排。本文用在地事實拆解水措計畫、排放許可證、加嚴標準、檢測申報與水污費的送件與審查時程。
先講結論:在桃園辦水污許可,先決定廢水的出口。納入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市管公共污水下水道者,依納管標準與桃園市工業區內事業用戶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辦理,不必自己面對放流水標準;自行放流到河川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送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第14條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排入灌溉渠道者向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或石門管理處申請搭排。出口選錯,文件全部重排。
最貴的直覺是「河川那麼多,排一點沒人知道」。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把 12 條河川 26 處測站的水質按季公告,並直接寫出工業區污水處理廠放流口與周邊溪流的對應關係,重大點源另有放流水自動連續監測資訊公開查詢系統;《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對未取得許可即排放處 6 萬元以上 600 萬元以下並應令全部停工或停業,沒有限期改善的緩衝。
本文照桃園的窗口與法定期限鋪開:三條去向的判準、事業與水措計畫的門檻、送件審查期限、桃園的加嚴放流水標準與河川熱區、放流口與檢測申報、水污費與檢舉獎勵。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帶領,站在審查端看過整條許可鏈,知道桃園水質保護科在意什麼;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
三條去向:納管、放流、搭排的判準與窗口
第一條路是納管。桃園的工業區污水處理廠與市管公共污水下水道各有納管規定:市府經濟發展局桃園市產業園區聯合服務中心提供廢(污)水納管聯接申請表單與事業廢(污)水納入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表;市管公共污水下水道則依桃園市工業區內事業用戶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109 年 10 月公發布)與桃園市公共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106 年 1 月)辦理。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工業區專用系統準用第14條、第15條的許可規定,納管事業不直接面對放流水標準,全量納入者依收費辦法免繳水污費。第二條路是自行放流:依第13條先送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查核准,再依第14條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並依登記事項運作,流程圖由水質保護科公告在法令規章作業流程圖專區。第三條路是搭排:依《農田水利法》第14條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排放非農田排水,桃園跨桃園、石門兩個農田水利署管理處灌區,部分轄區另屬新竹管理處,搭排前要先確認圳路所屬的管理處,附水量、水質檢測報告、切結書與土地同意,許可期間一般不超過 5 年。
門檻三層:算不算事業、要不要水措計畫、哪一種許可文件
桃園業者最常在三個門檻上算錯。第一層是「算不算事業」:依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64 類業別各有門檻,例如其他工業每日最大廢水產生量 20 立方公尺以上或含鉛、鎘、汞、砷、六價鉻、銅、氰化物等超過放流水標準即屬事業,洗車場 20 立方公尺以上、洗衣業 50 立方公尺以上、觀光旅館客房 75 間以上,加油站未附設洗車場者僅適用第26條、第28條及第33條。第二層是「要不要先送水措計畫」:一般對象每日最大廢水產生量 100 立方公尺以上、原廢水含專責辦法附表二物質超標、或納入工業區專用系統者,依第13條先送審。第三層是「排放許可證還是簡易排放許可文件」:100 立方公尺以上、含附表二物質超標或有重大違規紀錄者申請排放許可證,其餘申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三層門檻分別對應不同的文件、審查期限與審查費級距(審查費依專責規模四級、網路申請為書面 80%),送件前把每日最大廢水產生量算準,是省掉補正循環的第一步。
送件與審查期限:程序 10 日、實體 20 日、總補正 42 日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附表八寫死了時鐘:申請案程序審查自收件翌日起 10 日、實體審查 20 日,涉試車、現勘或專家審查者 50 日,特定對象風險評估 90 日;展延案程序 7 日、實體 14 日,涉現勘 20 日;必要時延長以 30 日為限,補正日數不計入但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 42 日,審查意見以一次性提供為原則。核准後 14 日內通知、14 日內繳費領證;登記事項基本資料變更於事實發生翌日起 30 日內辦理,操作參數容許正負 10% 差值。許可效期 5 年,展延自期滿 6 個月前起算 5 個月內申請,期滿前未申請者期滿翌日失效;曾繞流或處理設施功能不足者展延不超過 3 年。桃園的送件走環境部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 EMS,以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登入、電子簽章送件、線上繳審查費與證書費;114 年起水污染防治許可的電子繳費也在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管理系統上線。把補正次數壓在一次以內,是桃園案件準時拿證的關鍵。
在地熱區:12 條河川按季公告、加嚴標準與督導專區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在 12 條河川設 26 處測站、每季監測一次並按季公告,還直接寫出污染來源:黃墘溪匯入市區生活廢水與工業區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及未接管工廠排水,埔心溪整體污染程度不低,富林溪流經工業區,老街溪下游北側為工業區,南崁溪支流楓樹溪起點標示工業區、東門溪起點標示污水處理廠,社子溪流域約八成農業用地、近年改善研判與畜牧場與小型工廠減少有關。水體分類上南崁溪、老街溪、社子溪為丙類,大堀溪、富林溪為丁類。這些描述等於告訴事業:工業區放流口與河川測站已被對應起來,周邊溪流是水污稽查的天然熱區。桃園市大坑坎溪放流水標準(104 年 12 月公發布)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2項訂定,落在該流域的事業放流水限值比全國通用值更嚴。重大點源放流水自動連續監測資訊公開查詢系統把大廠的放流數據攤在網路上,中油桃園煉油廠的總體檢專案也把 2 座廢水處理設施的氣密性列為缺失。選址與設計處理單元前,先把廠址對到河川與測站。
放流口、專責人員與檢測申報:許可到手後的三本帳
拿到許可只是開始。放流口要設在作業環境外,設採樣平台、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與告示牌(長 32 公分以上、寬 15 公分以上、白底黑字,載名稱、管制編號、採樣口編號、座標與最大日排放水量),水量計每年至少校正 1 次、每日讀數保存 5 年。專責人員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依每日許可核准量分級:未含附表二物質者 5,000 立方公尺以上設專責單位、2,000 至未滿 5,000 立方公尺甲級、100 或 300 至未滿 2,000 立方公尺乙級;離職異動 15 日內報備、代理不得逾 3 個月,違反依第48條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按次處罰。檢測申報依第22條:一般事業每 6 個月 1 次,應設專責單位或甲級專責人員且排放地面水體者每 3 個月 1 次;半年報每年 1 月底前申報前一年 7 至 12 月、7 月底前申報當年 1 至 6 月;檢測時應達核准每日最大產生量 60% 以上,申報表與佐證保存 5 年;每日核准排放量 1,500 立方公尺以上者應設自動監測連線,查獲繞流等重大違規者 180 日內強制設置。許可量、申報值與檢測值三本帳一致,是水質保護科翻卷時第一個看的東西。
水污費、檢舉獎勵與被檢舉時的時鐘
水污費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向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的事業與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徵收,每年 1 月 31 日前申報繳納前一年 7 至 12 月、7 月 31 日前申報繳納當年 1 至 6 月,先繳費再網路申報;排放水質優於標準可折收,濃度小於標準 10% 或當期費額未達 50 元得免繳仍須申報,繞流、稀釋、無證或申報不實者不適用優惠並以查核值計費,逃漏追溯 5 年按日計息;逾期 90 日未繳依第44條處 6 千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桃園市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把門檻寫得很清楚:一般檢舉須實收罰鍰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以撰寫程式或分析水污染防治公開資料方式檢舉者達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始發給獎勵金,重大案件另發給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檢舉人為被檢舉對象受雇人者上限提高至新臺幣四百萬元——受雇人檢舉是被制度鼓勵的。被檢舉後的時鐘:稽查依第26條進行,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依第50條處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未取得許可即排放依第45條處 6 萬元以上 600 萬元以下並應令停工停業;繞流依第18條之1 認定、第46條之1 處 6 萬元以上 2,000 萬元以下;裁處前提出陳述意見,裁處書送達後訴願自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桃園市政府提起。
自我檢查清單
- 廢水出口已定案:納入工業區專用系統或公共污水下水道、自行放流或向桃園、石門管理處申請搭排,圳路所屬管理處已確認
- 每日最大廢水產生量與業別門檻已算準,是否須先送水措計畫、申請排放許可證還是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已判定
- 廠址對應的河川測站、水體分類與大坑坎溪加嚴放流水標準已查明,處理單元以對應限值設計
- 送件時程已回推:程序審查 10 日、實體審查 20 日或 50 日、總補正不超過 42 日,走 EMS 線上送件與繳費
- 放流口採樣平台、累計型水量計與告示牌規格已依管理辦法設置,專責人員與檢測申報頻率已排入行事曆
- 水污費申報期別已排定,許可量、申報值與檢測值三本帳有人對帳
常見錯誤
- 以為進工業區就與水污文件無關——納管事業仍須符合納管水質標準與納管辦法,超標限期改善、情節重大得停止使用。
- 沒確認圳路所屬管理處就送搭排——桃園跨桃園、石門與新竹三個農田水利署管理處灌區,送錯窗口等於沒送。
- 許可還沒到手就先試排——依第45條處 6 萬元以上 600 萬元以下並應令全部停工或停業,沒有限期改善的緩衝。
- 只看全國放流水標準——大坑坎溪流域另有桃園市加嚴放流水標準,處理單元要以加嚴值設計。
- 許可到期前一個月才想展延——展延須自期滿 6 個月前起算 5 個月內提出,期滿前未申請者期滿翌日失效。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桃園 水污許可 要多久 審查費多少
審查期限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附表八:程序審查收件翌日起 10 日、實體審查 20 日,涉試車、現勘或專家審查 50 日;展延案程序 7 日、實體 14 日;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 42 日。審查費依專責規模分四級,排放許可證申請書面 20,000/15,000/10,000/5,000 元、網路申請為書面 80%,簡易排放許可文件申請書面 2,400 元、網路 1,900 元,證書費每件 500 元。
桃園 工廠廢水 可以排到水圳嗎
原則禁止,例外要許可。《農田水利法》第14條規定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排放非農田排水,擅排依第29條處 3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並限期改善按次處罰。要排就向圳路所屬的農田水利署管理處申請搭排——桃園跨桃園管理處與石門管理處灌區,部分轄區屬新竹管理處——附計畫書、水量、水質檢測報告、切結書與土地同意,水質須符合灌溉水質基準,許可期間一般不超過 5 年。
桃園 工業區 廢水納管 還要辦排放許可嗎
全量納入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者,不直接面對放流水標準,也依收費辦法免繳水污費,但要依系統管理單位的納管申請與納管水質標準辦理,桃園市產業園區聯合服務中心提供納管聯接申請表單。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專用系統本身準用第14條、第15條的許可規定;事業若有部分廢水未納管而排入地面水體,該部分仍須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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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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