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耕作區種電:公告範圍、申請條件與審查流程
不利耕作區是《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三類「免結合農業經營」區位中最常被問的一類:經濟部公告的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的農業用地,農地可以不再耕作而設置地面型綠能,設施總面積不超過坐落農業用地的百分之七十。本文講公告範圍怎麼查、誰可以申請、容許到能源端同意備案再到台電併聯的順序,以及範圍界線、既有違規與土地身分三個最常卡關的地方。
農地種電的三條路裡,不利耕作區是唯一「不必再種田」的一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7條把綠能設施設於農業用地的正當性限定在結合農業經營、減緩嚴重地層下陷、避免受污染農地生產影響食安三個條件之一,第30條再把免結合農業經營的區位限縮為三類: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的農業用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告的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整治場址或污染管制區、經濟部列管陸上盜濫採土石坑洞的國有農業用地經縣市整體規劃者。俗稱的不利耕作區就是第一類,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坐落農業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
這條路的前提是「土地在公告範圍內」,而公告不是農民或業者可以申請的:不利農業經營區位由縣市研提、農業部審議公告,公告的是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裡經評估不利農業經營的特定農業用地範圍,集中在西部沿海地層下陷縣市。土地不在範圍內,就沒有第30條的門,只能回到第28條的農業設施屋頂型或第29條的專案計畫與漁電共生區位;而想用變更編定把農地轉為光電用地的人,會撞上《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七點之一未達二公頃不同意變更的門檻。
本文依申請順序寫:先確認土地在不在公告範圍與是否為農業用地,再講申請人、文件與縣市農業機關的容許審查,接著講容許同意書之後六個月內要向能源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備案、免雜項執照備查與台電併聯的順序,然後講免結合農業經營帶來的稅務與農用證明後果,最後列出範圍界線、既有違規、土地身分三個卡關點與廢止的連鎖反應。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領軍,處理過的不利耕作區案件裡,最常見的問題是同一筆農地只有一部分在公告範圍內,沒切清楚就整筆送件。
第一步:確認土地在公告範圍內,而且是農業用地
不利耕作區的正式法律用語是「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之農業用地」,兩個條件要同時成立:土地位於經濟部公告的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且在農業部審議公告的不利農業經營區位範圍內。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第2項的權責分工,區位由縣市研提、農業部審議公告,農民與業者不能自行申請把某塊地劃進去,只能查公告圖與清冊確認地號有沒有在裡面。第二個要件是「農業用地」:依第2條,農業用地包括區域計畫法劃定各使用分區內編定的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暫未編定用地的土地、都市計畫農業區與保護區內土地,以及國家公園內認定作農業使用的土地;公告範圍內若有非農業用地,不走這條容許。實務上最常見的卡關是一筆農地跨在公告範圍界線上:只有範圍內的部分可以依第30條申請,範圍外的部分維持農業使用,配置圖要依地籍與公告界線切清楚,百分之七十的上限也只以範圍內坐落農業用地面積計算。查詢上先以農業部與縣市農業機關公告的區位清冊與圖資對地號,再向縣市農業機關或受委辦公所確認。
誰可以申請、送什麼、送到哪
容許使用的申請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縣市依第35條得委任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所以要先問清楚該縣市綠能設施容許的受理層級。申請人不限土地所有權人,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非所有權人要附土地使用同意書,綠能設施非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者另須說明對所有權人的經濟助益並附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依第4條為申請人身分或法人登記證明、經營計畫、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可申請電子謄本者免附,都市土地另附分區證明)、比例尺不小於五百分之一的設施配置圖、土地使用同意書及主管機關另定文件。第27條對依第30條申請的地面型設施有四項基本要求:基樁應點狀施作、不得改變地形地貌、維持適當日照穿透、不得影響鄰地,配置圖與經營計畫要正面回應這四點,尤其是基樁施作方式與排水。免結合農業經營不等於免經營計畫,計畫要說明設施配置、施工方式、對周邊農業環境的影響與復原方式;審查端仍會核對第6條的不予同意事由,例如妨礙道路通行、妨礙農田灌溉排水功能、申請人其他農地或設施有閒置或違規、違反其他土地使用管制法令。
免結合農業經營的意義:土地身分不變,但農用事實消失
第30條與第28條、第29條最大的差別是不要求農業經營事實:屋頂型要附農業經營實績證明並經查核確有農業經營事實,漁電要敘明產銷履歷或監控設備,不利耕作區則允許設施總面積達坐落農業用地的百分之七十且不必結合農業經營。這帶來兩個後果。第一,土地的使用地類別不變,仍是農牧用地等農業用地,不必走變更編定,也不受變更使用要點未達二公頃不同意變更的限制。第二,農地不再作農業使用,稅務與證明會跟著改變:縣市政府的官方問答已說明,直接架設在地面、非與農業設施結合的綠能設施,該部分面積因非作農業使用要課徵地價稅;《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4條只把經容許的綠能設施以農業設施身分認定,第5條規定未依核定用途使用或超過核准面積者不得認定,實務上不利耕作區的地面型光電範圍要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有其困難,連動《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0條農地免稅的適用。地主評估租地或自建時,要把地價稅、未來移轉的土地增值稅與遺贈稅一起算進租金或收益,而不是只看每年的躉購電費。農保資格另有配合再生能源政策設置特定設施仍得繼續加保的規定,加保農地要設光電前先向農會確認。
三條線的順序:容許、備查、同意備案與併聯
拿到容許使用同意書只是第一條線走完。《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2條第3項規定綠能設施應於六個月內向能源主管機關依能源法令申請同意備案,未能於期限內申請者得敘明理由向原申請機關申請展延,展延不得超過六個月,屆期未申請同意備案也未申請展延者原核定機關得廢止許可;第7項規定農業機關核發同意書時併同綠能設施配置圖副知能源主管機關,能源端一開始就有這張圖。建管線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太陽光電設於地面高度四點五公尺以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九公尺以下,得免雜項執照,設置前檢附同意備案文件與建築師或技師簽證表送主管建築機關備查;超過者申請雜項執照,須申請建照者依第32條第4項六個月內提出、展延一次不超過六個月。能源端的同意備案、施工、設備登記與台電併聯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辦理,第32條第3項另要求得免雜項執照者依該標準辦理。三條線的正確順序是:容許同意書到手,立即啟動能源端同意備案與免雜照備查,兩者都完成再施工、設備登記、併聯。任何一條拖過六個月,農業端的容許就可能被廢止,前面的投入歸零。
廢止是連鎖的:農業、能源、土地三端一起動
第33條要求取得容許者依原核定計畫內容使用,縣市造冊列管並抽查,未依計畫使用者通知限期改善,期間至多三個月得展延一次不超過三個月,屆期未改善廢止許可並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情節重大者逕予廢止;含綠能設施者於通知限期改善或廢止時一併通知能源主管機關依《電業法》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辦理。能源端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22條,設置情形與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不符或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得廢止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廢止前得先通知限期改善並得通知公用售電業暫停計算躉購期間;第24條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者同一設置者於同一場址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同意備案。土地端則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恢復原狀,不遵從者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強制拆除,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同樣處理。要注意的是農業機關本身沒有罰鍰也沒有拆除條文,它的手段是限期改善與廢止並通知,拆除與恢復原狀由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執行,能源機關廢止設備認定。對任何一端的處分不服,得依法先陳述意見,再依法提起訴願。
三個常見卡關:範圍界線、既有違規、土地身分
第一個卡關是範圍界線。公告區位以地號或圖資界定,一筆農地部分在內部分在外的情形很常見,送件時要把範圍內外分開計算面積與配置,範圍外的部分不能依第30條設置,也不能拿來湊百分之七十的分母;先做地籍與公告圖套疊,必要時申請鑑界。第二個卡關是既有違規。第6條把申請人經營的其他農業用地或農業設施有閒置未利用或未符合規定使用列為不予同意事由,公告區位內常見的回填土質不合、非農用堆置、未經容許的構造物,都要在送件前排除;同一申請人在其他農地的違規也會連帶影響。第三個卡關是土地身分。不利耕作區容許只適用農業用地,地目雖為田或旱但使用地類別非農牧、林業、養殖、國土保安或暫未編定者,或都市土地非農業區保護區者,不在第2條範圍;特定農業區的農牧用地雖可依容許辦法申請,但變更使用要點第六點對特定農業區一律不同意變更使用,兩條路的邏輯不能混用。另外,《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十三點規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後受理的太陽光電開發案件應經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徵詢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同意,那是變更編定與開發許可的程序,與不利耕作區的容許使用無關,業者常把兩者混為一談而準備錯文件。
自我檢查清單
- 以地號對農業部與縣市公告的不利農業經營區位清冊與圖資,確認全部或部分在公告範圍內,並確認使用地類別屬第2條的農業用地。
- 跨界線的農地先做地籍與公告圖套疊,範圍內外分開計算,設施總面積不超過範圍內坐落農業用地的百分之七十。
- 排除申請人名下所有農地與設施的閒置或違規情形,清除公告區位內的非農用堆置與未容許構造物。
- 備齊第4條文件:身分或法人證明、經營計畫(含基樁點狀施作、不改變地形地貌、日照穿透、不影響鄰地與排水復原)、一個月內謄本與地籍圖、五百分之一配置圖、土地使用同意書;非所有權人另附對所有權人經濟助益說明。
- 向土地所在地縣市農業機關或受委辦公所送容許申請;同意書核發時配置圖會副知能源主管機關。
- 同意書到手後六個月內向能源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備案(必要時展延不超過六個月),地面高度四點五公尺以下依免雜照標準備查,超過者申請雜項執照或建照。
- 把地價稅、土地增值稅與遺贈稅的變動算進租金或收益模型,加保農地先向農會確認農保資格的影響。
常見錯誤
- 以為地層下陷區的農地都是不利耕作區——要同時在經濟部公告的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與農業部審議公告的不利農業經營區位內,缺一不可。
- 整筆農地送件——只有公告範圍內的部分能依第30條設置,百分之七十上限只以範圍內坐落農業用地計算,跨界線要先切清。
- 把不利耕作區當變更編定案準備——不利耕作區走容許使用,土地身分不變;未達二公頃不同意變更與徵詢中央同意是變更編定的程序。
- 容許到手就等系統商排程——六個月內未向能源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備案且未展延,原核定機關得廢止許可。
- 只算躉購電費——地面型非結合農業的部分要課地價稅,農用證明取得有困難會連動土地增值稅與遺贈稅的農地優惠。
- 廢止後換人再送——設備認定被廢止後同一設置者於同一場址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同意備案,土地端還有限期拆除恢復原狀。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我的 農地 在 地層下陷 區 可以 種電 嗎 怎麼 查
要看是不是在農業部審議公告的「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內,而不是只看有沒有在經濟部公告的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區位由縣市研提、農業部審議公告,農民不能自行申請劃入;查法是以地號對農業部與縣市農業機關公告的區位清冊與圖資,並向縣市農業機關或受委辦公所確認。土地還要是第2條的農業用地。在範圍內者依第30條申請免結合農業經營的綠能容許,設施總面積不超過坐落農業用地的百分之七十;不在範圍內者只剩第28條屋頂型與第29條專案計畫或漁電區位兩條路。
不利耕作區 種電 容許 拿到 之後 要 做 什麼 多久 內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2條第3項規定綠能設施應於六個月內向能源主管機關依能源法令申請同意備案,趕不上可敘明理由向原申請機關申請展延,展延不得超過六個月,屆期未申請同意備案也未展延者原核定機關得廢止許可。同時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地面型高度四點五公尺以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九公尺以下)得免雜項執照,設置前檢附同意備案文件與建築師或技師簽證表送主管建築機關備查;超過者申請雜項執照。農業機關核發同意書時會併同配置圖副知能源主管機關,能源端與農業端手上是同一張圖,配置不能自行更動。
不利耕作區 種電 農地 要 繳 地價稅 嗎 農用證明 會 怎樣
會有變化。不利耕作區的地面型綠能依第30條免結合農業經營,土地的使用地類別不變,但農地不再作農業使用;縣市政府的官方問答說明直接架設在地面、非與農業設施結合的綠能設施,該部分面積因非作農業使用要課徵地價稅。《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4條只把經容許的綠能設施以農業設施身分認定,第5條規定未依核定用途使用或超過核准面積者不得認定,不利耕作區光電範圍要取得農用證明有其困難,連動《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0條農地免稅的適用。地主簽租約前要把這些稅負變動算進去,農保加保農地也要先向農會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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