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農業區能做農業設施嗎?法源、農舍條件與容許接法
都市計畫農業區與保護區的農地不是「不能用」,而是換了一套法源:分區管制看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或直轄市自治法規,設施本身仍走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本文把兩套規則怎麼接、農舍與產銷設施的條件、以及最常見的三個誤區講清楚。
先破除一個直覺:都市計畫範圍內的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並不是非都市土地那套農牧用地管制的化外之地,也不是完全禁止農業設施。《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條把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的農業區、保護區內土地直接列為農業用地,適用而非準用;差別在於能做哪些設施、建蔽率多少、農舍條件如何,要回到《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或各直轄市的自治法規來讀。
第二個常見誤判是把農舍與農業產銷設施混在一起算。省施行細則第29條對都市計畫農業區的農舍另有一套上限: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距離不得小於八公尺;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與自然保育設施則各有建蔽率上限,而且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兩套數字疊在同一筆地上,算錯任何一邊都是退件。
本文依審查端的順序整理:雙法源怎麼接、農業區與保護區各能做什麼、都市農舍的條件與套繪標示、產銷設施的建蔽率與用途禁區、直轄市自治法規的差異,以及農用證明與稅務的連動。全篇數字只引用施行細則與審查辦法原文,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領軍的顧問團隊把都市計畫與農政兩端的審查邏輯放在同一張表上對照。
雙法源怎麼接:分區管制在前,容許使用在後
都市土地的第一道關是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農業區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第27條則列出保護區在不妨礙劃定目的下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為的使用,其中與農業相關的包括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與綠能設施。過了這一關,設施本身的類別、面積與經營計畫才進入審查辦法:第2條把農業區與保護區內土地列為農業用地,第4條要求都市土地申請時另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順序很重要,分區不允許的項目,經營計畫寫得再好也進不了容許審查。
農業區能做什麼:產銷設施的建蔽率與用途禁區
第29條第3項規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與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的項目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法令辦理,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建蔽率上限分別是農業產銷必要設施百分之六十、休閒農業設施百分之二十、自然保育設施百分之四十。第5項再加一道總量: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及自然保育設施的建蔽率應一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第4項是用途禁區: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使用,但經核准工廠登記者不在此限。實務上這一條常被拿來檢視都市農地上的鐵皮建物,資材室或集貨場改作倉儲、辦公或住人,就是第4項的違反。
都市農舍的條件:四層十四公尺、一成建築面積與套繪標示
第29條第2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的人必須具備農民身分,並在該農業區內有農業用地或農場;農舍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的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第三款是都市農地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條: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的農舍面積與百分之九十的農業用地,主管建築機關應在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業用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買都市農地前先查套繪,是避開「這塊地已經被前一棟農舍用掉」的唯一辦法。
保護區的農業使用:十九款清單與原有農作的比照
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第27條第1項列出十九款得為之使用,農業相關的包括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自然保育設施與綠能設施;第2項要求縣市政府審查時依地方實際情況對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規定,因此各縣市的保護區設施審查密度差異很大。第十九款是原有農作的救濟條款: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依法實際供農作、養殖、畜牧生產且未停止使用者,得比照農業區的規定與條件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事由而未實際使用者視為未停止。第28條同時列出保護區禁止事項,砍伐竹木、改變地貌、採取土石等行為除為前條設施所必需且經核准者外一律禁止。
直轄市自治法規:同名分區,不同細則
省施行細則適用於臺灣省各縣市的都市計畫區,直轄市則各有自己的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同樣叫農業區、保護區,允許項目與條件未必相同。臺北市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管制,保護區允許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第五十組農業及農業設施屬附條件允許使用,另訂有農業區保護區建築物及有頂蓋農業設施斜屋頂設置辦法;其他直轄市也各有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的農業區條文。申請前要先確認基地所屬直轄市或縣市適用哪一部法規,再對照審查辦法的設施類別,兩邊的允許項目取交集才是真正能做的清單。
農用證明與稅務:都市農地也能視同農業用地
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內依法作農業使用的土地,在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的架構下視同農業用地,可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進而主張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遺產稅與贈與稅的農地優惠;相對地,設施未依核定用途使用、農地被認定非農業使用,證明就核不下來,稅務優惠與五年列管同時出問題。審查辦法第32條規定依法免申請建照的設施應於一年內完成興建使用並報請原核定機關備查,第33條要求依原核定計畫使用、不得作為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把分區允許、容許使用、建照與用途四件事對齊,都市農地才能同時保住可用性與稅務身分。
自我檢查清單
- 已查明基地屬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並確認適用省施行細則還是直轄市自治法規。
- 想做的設施項目已對照第29條或第27條的允許清單,並取與審查辦法設施類別的交集。
- 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的建蔽率已分別計算,合計不超過百分之六十。
- 申請農舍前已查套繪圖,確認該宗農地未因先前農舍而被標示為不得再申請。
-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已備妥,與一個月內謄本、配置圖、土地使用同意書一起送件。
- 設施用途不涉居室、工廠或其他非農業產銷使用,經營計畫寫法與用途禁區對得上。
- 已規劃農用證明的申請時點,確保稅務優惠所需的農業使用事實可被會勘確認。
常見錯誤
- 拿非都市土地的農牧用地規則套都市農地——都市農業區的允許項目與建蔽率來自施行細則,套錯法源整份計畫作廢。
- 把農舍與產銷設施分開算建蔽率——第29條第5項要求一併計算合計不超過百分之六十,分開算就超限。
- 買地前不查套繪——已申請農舍的農地含百分之九十農業用地會被著色標示,分割後也不得再蓋農舍。
- 把產銷必要設施改成倉儲或住人——第29條第4項明定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使用,查處後連農用證明都受影響。
- 以為保護區一律禁止農業設施——第27條有十九款允許使用,原有農作還可比照農業區申請,放棄前先查清單。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都市計畫農業區可以蓋資材室、溫室嗎?
可以,但走雙法源:先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農業區僅得申請的項目,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在列,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再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申請容許使用,都市土地要另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直轄市另有自己的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允許項目要以該市法規為準。
都市計畫農業區的農舍條件跟非都市土地一樣嗎?
不一樣。第29條第2項要求申請人具農民身分並在該農業區內有農業用地或農場,農舍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距離不得小於八公尺;已申請建築的農地連同百分之九十農業用地會在套繪圖上著色標示,分割後也不得再申請農舍。
保護區的農地能申請農業設施嗎?
能,但要對第27條的十九款清單: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等在列,縣市政府審查時會對面積與使用條件作必要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前原有依法實際供農作、養殖、畜牧使用且未停止者,還可比照農業區的規定申請農舍與農業產銷必要設施;砍伐竹木、改變地貌、採取土石等禁止事項除設施所必需且經核准者外不得為之。
都市農地先對法源
把地號與分區證明傳給偉騰,我們先判定適用哪一部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能做哪些設施、建蔽率還剩多少,再回覆容許使用的文件清單。電話 0965-855-538,或加 LINE 傳資料,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
全台各縣市受理|專業團隊承接辦理|親臨現場指導|統籌包辦到好
聯絡偉騰開發興業
統一編號:90801410|地址:臺東縣臺東市強國街 210 號|電話:0965-855-538(謝清泉 總經理)|LINE:加入好友|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取得案件初步判讀|服務總覽|案例解析|法規知識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