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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輸出許可 20 問快答:資格、流程、文件、時程、稽查與退運

廢棄物輸出許可最常被問的 20 個問題,一次用問答講清:誰要辦、找哪個機關、外國文件怎麼公證、審查要等多久、首次能出多少、被拒收後七日內要做什麼,以及變更登記與委託分工。

重點速覽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統一編號 90801410)承辦屏東縣、臺東市、新北市(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的事業廢棄物輸出入許可與跨境清運統包,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先以文件與現況照片做免費書面初判,再決定是否委託。

服務項目
事業廢棄物輸出入許可與跨境清運統包:有害廢棄物輸出許可、一般廢棄物輸出許可、廢棄物輸入許可、過境轉口同意申請、接受國文件公證驗證、實地勘查報告整備、退運復運進口計畫、財務保證與責任保險協調
承辦公司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偉騰、偉騰開發;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
服務範圍
屏東縣、臺東市、新北市(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
官方參考
廢棄物清理法(全國法規資料庫)、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搜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事業廢棄物邊境管理
法規依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輸入、輸出、過境、轉口許可與有害廢棄物輸出對象限制)、《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申請人資格、書件、審查期間、許可期限、事後申報與退運)、《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不同清理階段的有害屬性判定)、環境部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免辦許可的品項與條件)、環境部公告「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不得輸入的品項)
應備文件
廢棄物名稱、代碼、來源與性質說明、接受國或輸出國主管機關同意或不管制證明、對方處理機構登記證明、許可與同意處理契約、申請者公司登記、工廠登記或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證、既有檢測報告與運送規劃資料
常見退件與誤判
把一般事業廢棄物誤當免辦:只有列入產業用料需求公告且符合條件者才免辦,其餘仍要向環保局申請許可。;拿到外國處理廠的同意信就開始排船期,卻沒先核對該國是否在《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2項的接受國名單內。;外國文件只附掃描檔或電子郵件,沒做公證與駐外館處驗證,也沒有中文譯本,第一關就被要求補正。
諮詢方式
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公文或現況照片,先做免費書面初判;也可填寫官網線上表單,初判後再約時間細談。

廢棄物輸出許可是事業廢棄物離開國境前必須先拿到的許可文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核發;輸入、過境與轉口也適用同一條,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者再多一層環境部同意。不需要辦的只有一種情況:品項列在環境部公告的產業用料需求清單,且符合公告的材質與來源條件。

這篇不走教科書式的章節,而是把客戶第一次諮詢時最常丟出來的 20 個問題分成八類,用「問、答」直接給結論,再帶出對應條號,讓您在幾分鐘內知道自己卡在哪一關。書件逐項清單與審查工作日的計算細節,本站另有送件實務指南,這裡只寫到做判斷所需要的程度。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承辦全台各縣市廢棄物輸出許可、廢棄物輸入許可與跨境清運的統包代辦,團隊熟悉環保局受理、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同意、環保局核發的雙層審查邏輯,會先替您判定有害或一般軌道,再把外國文件、退運保證與事後申報整成一條核發機關看得懂的文件鏈。

資格與門檻:誰要辦廢棄物輸出許可、誰有資格申請

問:一般事業廢棄物出口要不要許可?答:要。只有經環境部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而且材質、來源、含量或輸入者資格都符合公告條件的品項才免辦;其餘一般事業廢棄物不論輸出或輸入,都要向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取得許可文件,這一步最多人踩錯。問:誰能申請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答: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限產源事業或甲級清除機構提出,輸入限甲級處理機構或持再利用許可的機構;報關行或貿易商本身都不是適格申請人。問:接受國有沒有限制?答:有,這是硬門檻。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2項,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國內處理或再利用為原則,只能輸出到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會員國、與我國簽有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雙邊協定的國家,以及環境部公告的國家或地區,對方處理機構還要有能力妥善處理。

流程與機關:廢棄物出口怎麼申請、資源循環署同意卡在哪

問:廢棄物出口怎麼申請、找哪個機關?答:廢棄物輸出入許可流程是「地方受理、中央同意、地方核發」:一般事業廢棄物向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送件,由環保局直接審查核發;有害事業廢棄物同樣由環保局受理,核轉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同意後再由環保局核發。問:資源循環署輸出同意是什麼?答:有害軌多出的一層實質審查,看接受國是否在《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2項名單內、對方處理機構能否妥善處理;沒有它,環保局不會核發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問:巴塞爾公約台日協定案件哪裡不同?答: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5條,臺日之間優先依協定,協定沒規範的才回到辦法。輸入案由日本方將越境轉移通知單經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轉交資源循環署,再由環保局通知輸入者啟動申請;輸出案反向辦理,取得書面答覆才進入審查。

文件與圖說:外國文件公證、實地勘查與退運保證

問:接受國同意文件是外文掃描檔,要怎麼公證驗證?答: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28條,國外文件要先在當地公證,再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外文另附中文譯本;這道前置作業最花時間,要第一個啟動。問:實地勘查報告是什麼,一定要有嗎?答: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案的必附文件之一。申請者要在五年內親赴接受國處理廠勘查,把對方處理廠的實際狀況寫成報告;沒去過寫不出來,也不能用對方寄來的簡介取代。問:退運收回保證、復運進口計畫、財務保證各是什麼?答:三份都在回答同一個問題:出事時廢棄物回得來嗎。退運收回保證是輸出者承諾拒收就收回,復運進口計畫寫回運路線與國內處理去處,財務保證或責任保險證明則證明付得起復運進口的處理與運輸費用;審查端把三件看成一組,缺一件就是退路沒寫完。

時程與數量:廢棄物輸出許可要等多久、首次能出多少

問:廢棄物輸出許可要等多久?答: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26條,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的審查期間各為二十個工作日,必要時各得延長十五個工作日,補正與向外國查證的期間都不計入。一般軌只走地方一層;有害軌要環保局受理、核轉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同意、再由環保局核發,兩層期間分開算,加上外國文件公證驗證的前置時間,整體要以月為單位回推交期。問:合約簽了全年的量,首次申請可以一次核滿嗎?答:不行。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3條,一案只對應一個接受國與一家處理機構,首次申請的許可輸出數量以三百公噸為上限,例外要經環境部同意並符合專船載運至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或輸出至雙邊協定國家的條件;再次申請時要附首次輸出妥善處理的書面報告。出口合約的分期要配合這個節奏。

稽查與裁罰:拒收、海關查獲與收到公文之後

問:許可到手仍被拒收,七日內要做什麼?答:走廢棄物退運復運進口程序。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7條,合法輸出遭接受國拒絕,原輸出者應於接獲通知日起七日內申請復運進口,期限不得超過九十日;這七日的重點是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不是先跟船公司談判。問:沒有許可就出口會怎樣?答:除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罰外,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8條仍要在接獲拒收通知日起七日內申請復運進口或轉運,九十日內完成;遭海關查獲者,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8條之1提出清運計畫,經環保局同意後退關出倉。問:收到限期補正或裁處公文,第一步做什麼?答:先看性質與期限。補正通知依清單逐項補齊;裁處前的陳述意見通知,在期限內以書面講清事實與證據;不服裁處書,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

變更、展延與接續:哪些改動登記就好、哪些要重新申請

問:公司改名、搬地址或換負責人,許可要重辦嗎?答:不用重辦,但要登記。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7條與第15條,輸入者與輸出者的名稱、地址、負責人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核發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拖過期限,稽查時資料對不起來會被當成疏失。問:想換接受國、換對方處理廠、加一種廢棄物,或首批數量用完要接續,怎麼辦?答:這些都不是變更登記能處理的。許可上除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外的記載事項改變,一律重新申請,因為接受國資格、處理機構契約與檢測報告都要重審,而一案只對應一個接受國與一家處理機構,換對象等於新案。首批數量用完的,走再次申請並附首次輸出妥善處理的書面報告;許可期限與能否展延以核發機關核定的記載為準,接續案要在前案結案前銜接,避免出現許可空窗。

委託辦理:廢棄物出口代辦做什麼、廢棄物輸出許可費用怎麼問

問:廢棄物出口代辦能替我做什麼,哪些要自己來?答:分工建議是這樣:判定有害或一般軌道、核對申請人與接受國資格、協調外國文件公證驗證、整備檢測報告與退運計畫、依核發機關清單自核後送件,以及取得許可後的提貨申報、網路申報與結案通知,由代辦端負責最有效率;廢棄物的實際成分、與對方處理廠的商務條件、實地勘查的親自到場、財務保證或責任保險的投保主體,則一定是申請人自己,代辦端只能替您把時間表排好。問:廢棄物輸出許可費用怎麼算?答:分兩塊看。法定審查費依中央主管機關的收費標準繳納,金額以機關公告為準;委辦費用則依有害或一般軌道、接受國、批次規劃與外國文件的多寡而差異很大,不公開於網站,會在免費書面初判時連同整體工作項目一併列給您,避免用一個牌價把差距很大的案型混在一起。

跨縣市與特殊情境:廢棄物過境轉口許可與料源輸入

問:貨只經臺灣轉船也要許可嗎?跨縣市案向哪個環保局送?答:要。《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把過境、轉口與輸入、輸出並列,廢棄物過境轉口許可同樣要事先取得,有害者也要環境部同意。跨縣市案先確認辦法所定的受理機關;輸入案的提貨申報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8條,於提貨三日前向貯存或處理設施所在地環保局辦理,而非公司登記地。問:進口廢馬達、廢電線電纜當料源,要注意什麼?答:三個查核:是否列在環境部公告「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列了就不能進;是否屬產業用料需求公告且符合條件,符合就免辦廢棄物輸入許可;兩者都不是,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5條由處理機構或持再利用許可者向所在地環保局申請。廢馬達進口許可與廢電線電纜輸入常卡在成分分析報告的出具機構或年限。

判斷順序總整理:五步走完廢棄物輸出入許可流程

把 20 問收成一條判斷線,順序不能反。第一步定屬性: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判定廢棄物在輸出入境階段屬有害或一般,同一種東西在不同清理階段屬性可能不同,這步錯,資格與書件全部重來。第二步查免辦:對照產業用料需求公告與禁止輸入公告,符合免辦條件就不必進許可程序,列入禁止就直接放棄。第三步核資格:申請人身分是否符合辦法規定、接受國是否在《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2項名單內、對方處理機構有無許可與契約。第四步排文件:外國文件公證驗證最先啟動,實地勘查、檢測報告、退運收回保證、復運進口計畫與財務保證同步整備,送件前依核發機關書件清單逐項自核。第五步算時程:中央與地方各自的審查工作日分開算,加上前置作業以月回推交期,首次數量上限與再次申請的節奏一併寫進合約。五步走完才談船期。

對申請人與業者的意義與下一步

對產源事業與再利用機構來說,這 20 問的共同答案是:廢棄物輸出許可不是報關前補一張紙,而是從屬性判定、接受國資格、外國文件到退運保證的一條證據鏈,核發機關逐項對照書件清單。合約談判時,把首次三百公噸上限、一案一國一廠、審查工作日分兩層、拒收後七日內申請復運進口這幾個節點寫進交期與分批條款,才不會讓商務承諾跑在許可前面。已經簽約、貨櫃在途或已被拒收的業者,優先順序是先保住法定期限,再處理商務糾紛。下一步:整理廢棄物名稱與代碼、預估年量與批次、接受國或輸出國與對方處理機構名稱、既有許可與檢測報告,加 LINE「偉騰開發」傳給我們或填寫官網線上表單,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先判定軌道與申請人資格,回覆免費書面初判與文件鏈清單,初判後再約時間細談;在途或被拒收的急件當日回應。

自我檢查清單

  • 先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確認廢棄物在輸出入境階段的屬性,決定走有害軌還是一般軌。
  • 對照產業用料需求公告與禁止輸入公告,確認品項是免辦、要辦,還是根本不能輸入。
  • 核對申請人身分:有害輸出限產源事業或甲級清除機構,輸入限甲級處理機構或持再利用許可者。
  • 確認接受國屬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會員國、雙邊協定國家或環境部公告的國家或地區。
  • 接受國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取得紙本,完成當地公證與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外文附中文譯本。
  • 五年內的實地勘查報告、檢測報告、退運收回保證、復運進口計畫與財務保證一次備齊。
  • 每案廢棄物種類不超過十項,首次輸出數量控制在三百公噸以內,一案只寫一個接受國與一家處理機構。
  • 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第11條、第12條的書件清單逐項自核,任何一項缺漏都先補齊再送。
  • 許可核發後排好提貨三日前申報、網路申報與結案通知的時程,名稱、地址、負責人變更於三十日內辦登記。

常見錯誤

  • 把一般事業廢棄物誤當免辦:只有列入產業用料需求公告且符合條件者才免辦,其餘仍要向環保局申請許可。
  • 拿到外國處理廠的同意信就開始排船期,卻沒先核對該國是否在《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2項的接受國名單內。
  • 外國文件只附掃描檔或電子郵件,沒做公證與駐外館處驗證,也沒有中文譯本,第一關就被要求補正。
  • 照著搜尋到的「事業廢棄物輸出入管理辦法」舊名引用送件,現行名稱自102年9月12日起已是《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引用舊名會被要求補正。
  • 把全年合約量寫進首次申請,超過三百公噸上限,整案退回重排批次。
  • 貨櫃在國外被拒收後先忙著跟客戶與船公司協調,錯過接獲通知日起七日內申請復運進口的期限。
  • 公司改名或換負責人後沒在三十日內辦變更登記,稽查時許可資料與登記資料不一致。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廢棄物輸出許可一案最多可以放幾種廢棄物?

每案廢棄物種類以十項為上限,超過就會被退件。實務上建議把同一接受國、同一處理機構、同一有害屬性的品項放在一案,屬性不同的另案處理,才不會因為其中一項的檢測報告或處理契約有問題,拖住整案的審查進度。

廢棄物輸出許可書件缺一半以上會怎樣?

會被直接駁回,不是補正。書件缺漏達二分之一以上,核發機關不會發補正通知,而是駁回後要您重新送件,前面排隊的時間全部歸零。缺漏未達這個比例才會進入補正程序,而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補得慢,整體時程就一直往後推。

廢棄物輸出許可拿到後還要做什麼?

許可只是起點,後面有三件事。輸出者與接受國處理機構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6條都要網路申報收受與處理情形,處理完畢後通知環保局並副知環境部;輸入者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8條要在提貨三日前向貯存或處理設施所在地環保局申報;再次申請時要附首次輸出妥善處理的書面報告,所以每一批的申報紀錄都要留好。

廢電路板出口許可為什麼會被歸為有害事業廢棄物?

因為屬性是分階段認定的。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含金屬印刷電路板廢料在貯存與清除階段屬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到處理與輸出入境階段就轉為有害;所以廢電路板出口許可、廢電子零組件輸出多半走有害軌,申請人限產源事業或甲級清除機構,還要有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的同意。集塵灰輸出許可也要用同一標準先定性。

廢棄物輸出許可的接受國同意文件可以用電子檔嗎?

原則不行。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25條之1,同意文件原則以紙本為之;紙本還要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28條在當地公證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外文附中文譯本。對方用電子郵件寄來的掃描檔,只能當作先行確認的依據,正式送件仍要備妥驗證過的紙本,這也是審查端最常見的形式退件原因。

廢棄物輸入許可要附什麼成分分析報告?

要附輸出國認可檢驗機構出具、三年內的主要成分分析報告,這是輸入案與輸出案最明顯的差別之一。同時要備妥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自身的許可與工廠登記、來源與性質說明、運送路線、應變措施、退運計畫與財務保證;報告年限過期或出具機構不被承認,就得重驗,等待期間整案停擺。

五年內違規幾次就不能再申請廢棄物輸出許可?

達到辦法所定的次數就會被拒發。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6條與第14條,五年內因違法輸入或輸出被查獲達一定次數者,主管機關不得再核發許可,等於這條跨境路線被關閉。所以每一次未經許可就出口、或拒收後逾期未復運進口的紀錄,影響的不只是當次罰鍰,而是往後五年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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